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变革研究
邹俊亮
摘要 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是深圳市农村转变为城市、农民转变为居民的城市化进程产生的特殊产物。当前,随着新从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深圳市不论是与港澳台地区,还是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可谓是越来越紧密,而当地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建设所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与周边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有较大落差,显得格格不入。因此,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变革可谓是势在必行。而本文则尝试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 深圳市 股份合作公司 变革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 87/j.cnki.1009-05 92.2020.01.277
改革開放之后,深圳是一个极为特别的存在,其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农村转变为国际化大都市的地区,而在深圳快速城市化进程过程中,城中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存在,其是原有农村土地、房屋、人员和社会关系所保留下来的产物,股份合作公司也因此应运而生,与其他的公司类型不同,股份合作公司仍然以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作为主要的生产、生活来源,地缘和血缘关系对于公司的发展建设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变化,股份合作公司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可谓是越来越多,其变革可谓是迫在眉睫。一、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制度方面存在的争议和缺陷
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脱胎于农村集体经济,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股份合作公司在制度设计、具体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不明
《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章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其中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相应的社区党委书记或者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兼任这一条,在股份合作公司之间引起了一定的争议。在同股同权的规定下,集体股的权益也即将得到落实,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公司章程授权,代表集体履行集体股出资人职责,当然也包括集体股的表决权,在集体股仍然占较大比例的情况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但也有部分股份合作公司和个别专家认为,作为企业,有独立的经营活动,董事会是其重大事项的决策班子,而社区党委书记有可能既不是股民又不懂集体经济,让社区党委书记兼任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会对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决策造成影响。
目前,有些街道规定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社区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委员担任,但必须是公司的股民,这或许更适合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现状。
(二)集体股股去向用途存在争议
集体股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头戏,其中集体股股利的分配条款跟原《条例》相差甚远。《修正案(草案)》:“集体股股利可以用于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救助社区困难群体、为合作股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这一条款在股份合作公司之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有些股份合作公司担心,自政企社企分开后,承担政府相关职能已经不是公司义务,集体股作为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其股利应该用于公司或股东而不是社区建设等,这样的条款有可能会损害到公司及股民的利益。不过,也有公司负责人认为,股份合作公司在分享城市发展红利获得高速发展的同时,适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反哺社会也属正常。
(三)现代企业制度与政府职能不明
究竟是监理现代企业制度还是强化政府职能?
细读《修正案(草案)》中修改的条款中,仍能窥见其中的矛盾之处。前面第四条明确了通过产权改革、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监管、政策引导,促进公司的发展和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推动股份合作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促进公司经济转型发展。后面通过加强股份合作公司党的建设、社区党委书记兼任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集体股股利用于社区建设等条款,既加强政府对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也强化了股份合作公司的政府职能。因此可能让股份合作公司又无法明确自己的定位,是大力发展稳步迈向现代企业制度?还是扮演一个社区政府职能的配角,回归昔日村委时代。
(四)公司章程不够规范
所谓的公司章程也可以看做是“公司的宪法”,公司的各项工作开展,如股权和机构的设置、制度安排等都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实行。但实际上当前深圳市的许多股份合作公司虽然名义上是“公司”,但是由于其特殊的发展背景,导致股份合作公司的管理则对于现代化的公司管理制度了解认识有限,没有明确的认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所设置的公司章程存在有明显的与公司基本规定和原则等不相符的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建设。
(五)股东分红不符合规定要求
股东分红是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发展期间,公司内部各个股东极为关系的事情,而结合当前深圳市的各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现状来看,其还存在有多方面的不足,寅吃卯粮的现象极为常见,这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所制定的章程。如《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是弥补亏损;二是提取公积金;三是提取公益金;四是支付募集股、集体股股利;五是支付合作股股利。相关文件表明,公司违反条例规定的分配是无效的,但是实际上,由于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现状不理想或者是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亏损严重,因此难以满足股东的利益需求,这样很容易就会导致不符合规定的分红现象出现。
总的来说,当前深圳股份合作公司虽然成功建立起来了,但是股份合作公司大部分都保留了原本的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运作模式,而它们的外壳则是股份制的,因此最终导致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既像股份制,又像合作制,难以克服其经营发展期间存在的问题,影响公司长远发展建设。二、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变革研究分析
如上文所述,深圳股份合作制公司,在经营发展期间还存在有多种多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持续性存在,将会导致公司经营效益难以得到有效提升,如当前大部分股份合作公司的主业都是物业出租,逐步沦落为物业经济。同时,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过于封闭,股东基本上以原村民为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各个部分的组成成员都是原村民。时代的发展进步,使得深圳原村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给当地居民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但是,结合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现状来看,这种发展模式存在有诸多弊端,变革势在必行。其具体变革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明确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修正案(草案)》新增一章作为第四章:“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并增加了五条内容,首先明确了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集体股代表,并对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的产生形式,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人数、任期,职权,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机制等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原《条例》没有对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构成、产生方式,权责等做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兼任,在经营决策中并未真正履行股东的职责,形同虚设。曾经,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交叉任职的现象严重,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存在形式上规范与实际运作不规范的矛盾。新增加的章节中落实了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责任和权力,它代表集体履行集体股出资人的职责,将发挥实际的作用,尤其是在重大事项表决上,将对股份合作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这样可以更好的明确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职责。
(二)调整集体股份分配方案
《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九条内容为:“集体股股利分配方案应当在社区党委的指导下制订,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集体股股利可以用于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救助社區困难群体、为合作股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具体管理与分配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原《条例》中规定为:“集体股股利归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并当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的规模达到公司章程的最低限额时,可以将集体股股利直接按章程规定在合作股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这种调整使得股份分配更加科学。
(三)规范公司章程
股份合作公司的章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明确董事会成员的人数。由于一些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人数,所以要求每家股份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人数。
第二,规范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公司章程不得规定董事会行使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监事会成员不得行使法律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统一董事会任期和监事会任期。指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和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建议每个股份合作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的任期和股份合作公司的监事会应当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由于股份合作公司的基本情况,建议市政府,企业机构在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等做出统一帮助股份合作公司规范操作,加强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形成负其责任,平衡协调,明确责任,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总之,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变革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在未来要想真正的做好相关的改革公司,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股份合作公司还需多方入手,解决当前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促使企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