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许文凤 陈瑞 杨丽媛
摘要:本文主要调查研究楚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了解目前楚雄市城市低保的相关政策水平,覆盖人员以及救助的对象,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市的城市低保制度,并且将城市低保制度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使得我市的城市低保制度更加的合理,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循,在实现城市低保制度最初目的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城市低保。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1 楚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1.1 楚雄市低保制度的建立
楚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2005年实施以来截止2014年第一季度,楚雄市城市低保人数为17032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为10893户,人均支出达到了283.00元,累计支出1446.0万元.
1.2 低保政策中救助的对象
根据《楚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章指出我市的保障对象是对持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79元每人每月的城市低保标准的,都有从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资帮助的权利,并且可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我市低保待遇。
1.3 低保制度中保障的资金
我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且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民政部门应当每年按照编制预算的规定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城市低保资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此外,城市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上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及开发区财政安排资金以及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资助、保障金利息收入等应当全部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2 楚雄市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存在的问题
2.1 低保制度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体系
从对象上来说,目前,楚雄市地区低保制度中的对象主要是持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79元每人每月的城市低保标准的人。但是并没有对这一部分人进行细分,并且这里有明显的属地原则,需要持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而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则没有这一待遇,有失公平,同时不利于外来人才或劳动力向我市的流动。
2.2 没有和社会保障中的其他制度进行结合来反贫困
目前楚雄市地区的城市低保制度,更多的则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没有和社会保险中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进行结合,这使得享受低保的人群在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并不能得到相应的优惠,然而,目前楚雄市低保的发放金却很少,贫困家庭的人员还需要用这一部分资金来面对生存,疾病,失业等方面风险。
2.3 家庭收入难以准确核定
虽然楚雄市对该市申请贫困救助的家庭进行相关的调查,张榜公示等方法,希望能够做到公开透明,使得低保资金能够用到真正需要它的人手中。但是由于我市现行的低保法规、政策的不完善,对于一些部门或者是一些单位所出具的家庭收入的虚假证明文件等没有办法识别和约束,此外,由于家庭收入是多样的或是具有其隐蔽性,使得很难真正准确衡量贫困家庭的收入。
3 完善楚雄市城市低保的对策与建议
3.1 建立有效的资金来源
目前楚雄市低保保障金绝大部分是来源于本市的财政资金,有一部分是上级补助,社会和个人救助、利息等。这样造成资金来源窄,政府负担重,低保的保障金过少,就需要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资金来源机制。可以采取确定统一的税收原则来获得低保保障金,这样不仅来源比较稳定,能够减少政府的负担,缩小贫富差距还能够增加保障金的来源,使得低保户得到的资金有所增加,从真正意义上能够应对生存危机。
3.2 根据人均收入划分不同等级来发放资金
《楚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低保金按照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差额发放。在此《办法》中只是提出差额补助,没有细化。需要对低保户目前的收入划分等级。
3.3 因子女上学而贫困的,根据家庭收入水平进行低保补助
虽然现在楚雄市人口不多,每一个家庭中子女人数也不多,但是,楚雄市经济水平还相对落后,而上大学对于大部分家庭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特别是有在省外读书的学生。由于省外大部分的物价相对省内都很高,这就更加加重了家庭的负担,造成了贫困。目前,楚雄市低保的相关政策实施是按属地原则。
3.4 低保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结合,使低保人员面对更加优惠的政策
现行楚雄市的低保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并没有很好的进行结合,来达到反贫困的目的。具体做法对低保户在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面可以进行一定的优惠。此外,在医疗、工伤方面的报销比例也可以适当的提高,来提高低保户面对困难的应对能力,不至于有疾病由于现行的医疗制度而无法治病,也不会因为工伤而损失巨大,这样能够更好的来反贫困,使社会成员享受我国经济发展的丰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