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极端主义犯罪的理论分析
葛雨霁
【摘要】随着时间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犯罪种类和犯罪的行为也越来越多,极端主义犯罪也逐渐映入人们的眼帘,极端主义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那么极端主义犯罪新在何处?那当然要属于他的价值理念以及行为手段,首先,极端主义并不一定是以政治为目的,其次,极端主义的手段也不仅仅局限于暴力,但是随着时间,地点,人物等等因素的综合发展,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它可能演变成恐怖主义犯罪。
【关键词】极端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理论
一、极端主义犯罪的界定
就极端主义本身来讲,它本身与法律没有必然的联系,和刑法更是没有任何的关联,极端主义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将极端主义引入刑法,那么极端主义就变成了一种新的犯罪种类,既然极端主义成为了一种新的犯罪种类即将赋予刑法意义,我们首先得探寻极端主义的内涵。
二、学理上的极端主义
那么什么是极端主义呢?首先我们从政治的方面来进行分析,通常我们可以将极端主义进行分类,有政治极端,宗教极端,以及民族极端,他们都与政治息息相关,宗教极端、民族极端、政治极端,这三种极端主义往往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交融的,即“我中有你,你中有我”但是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改变现行国家的民族以及宗教制度。
什么是宗教极端主义呢?首先,它的手段是极端性的,其次,它的目的是推翻世俗的政权,从而建立一个神权的国家,最后形成一个传统的民族国家,“民族分离主义者他们坚持只要是民族,他们都有权利去建立自己独立的国家,这其实就是破坏国家的主权,破坏国家的统一的举措。”这些民族分离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他们的最终是以政治为目的,在这一个方面,他们与极端主义在政治性上是一致的。然而,不管是宗教极端还是民族分离极端还是政治性极端,他们的内涵、本质都是显而易见的,他们都至少需要两个相同点:第一个,价值理念的极端性,第二个,行为手段的极端性,但是极端主义理念则是一种“有你无我,有我无你”的排他性观念。
三、法律文本上的极端主义
2016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对其定义,所以,我将会从《反恐法(草案)》和《上海公约》这两个法从而对极端主义进行界定。《上海公约》第1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极端主义”的是指通过暴力对取政权,从而掌握政权改变国家的政权体制,使用暴力手段威胁公共安全,为了达到夺取政权威胁公共安全的目的参加武装非法的团体,根据国家刑法应当追究的非法行为。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很明显的可以从中发现极端主义两个特点:第一个,政治性,第二个,手段暴力。《反恐法(草案)》第104条第6款规定:“本法所称极端主义,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反恐法(草案)》和《上海公约》这两者的定义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得出《反恐法(草案)》要比《上海公约》宽泛,本质上是说宗教,但并没有将其他一些的极端主义排除,同时它的手段也不局限暴力,目的也不仅仅是政治性,那么为什么会存在不同呢?我想主要原因是因为这两部法律所产生的背景不同,历史也不同。在中亚地区中伊斯兰教在信仰中是占有绝对的地位的,首先是伊斯兰教具有政治性色彩,然后不断的从政治的李毅中以及物质斗争中从而形成一个本土化。而我国的《反恐法(草案)》做出的定义则是根据我国的司法案例,不断的总结出来的,从而表明极端主义本质上是宗教教义,同时也没有将其他的极端主义排除在外。有的单位对《反恐法(草案)》做的说明中提出,反恐怖主义的基本环节第一个是安全,禁止极端主义是《反恐法(草案)》中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其中一条,《反恐法(草案)》还表明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就是极端主义,同时,《反恐法(草案)》还规定,国际禁止一切形式的极端主义,反对极端主义的行为,并且对极端主义的界定,不允许的行为,以及发生该种行为们如何处置,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上文的标书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我国为何将极端主义的定义定义的如此宽,主要是因为防止因新的极端主义而引起恐怖主义犯罪的考虑。另外,《上海公约》主要的是体现“三股势力”的共性,他是每个国家根据每个国家的国情从而签订的一个国际条约,《反恐法(草案)》则不同,他是我国的国内法,表现的是我国反恐怖主义斗争的新现象。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从法律文本上的极端主义只反映出社会的现状,但是并没有对极端主义的本质内涵做出界定,然而在学理上对极端主义的本质作出界定有非常的不易,本文对于极端主义的界定主要是结合法律文本上的界定然后将学理上的本质内涵加入里面,从而形成了极端主义的界定。
四、结论
那么极端主义犯罪是指:任何个人或组织为了实现其某种严重脱离于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并排斥与之不一致的任何理念,而针对自身或第三者采取暴力或其他非暴力的手段,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从而被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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