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分析报告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要 检察机关从网络舆情中发现线索开展立案监督,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引导侦查机关从间接证据上寻找突破,追加认定犯罪事实,准确认定从重情节,严厉打击校园性侵犯罪,对类似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建议使用职业禁止规定,并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自我保护主题宣传,既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 立案监督 猥亵儿童 强制猥亵 引导侦查 指控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 92.2020.02.029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海门市**初级中学初一(2)班、初二(2)班班主任的身份,以和学生谈心、讲解习题等为名,在教室、办公室、学生住所等场所对未成年女生金某某、吴某某、陆某某等人采取强行摸乳房、大腿、臀部、亲脸颊、亲嘴、搂抱等方式进行猥亵。

    该案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于2019年10月12日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采纳检察院提出的宣告从业禁止建议,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五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该案系海门院在网络舆情中发现线索并开展立案监督。蒋某某自到案至庭审一直拒不供述,海门院从证据入手,确保犯罪打准打实。

    (一)通过网络舆情敏锐发现案件线索并成功立案监督

    2019年3月13日傍晚开始,一份《关于蒋某某老师行为不检点一事的处理意见》在微信朋友圈疯传,内容系某初中班主任对所任教班级女生有触摸身体敏感部位的不检点行为,学校与家长签协议私了。海门市检察院获悉后,敏锐意识到该案有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立即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情况。由于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未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海门院第一时间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海门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14日当日即立案侦查。

    (二)主动提前介入,夯实证据基础

    鉴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部分被害人因恐惧羞耻回避关键情节、部分家长对案件调查不配合等情况,案件推进面临重重困难。海门市检察院迅速启动提前介入程序,派出均为女性的业务骨干引导公安机关进行相应侦查取证,并就案件取证方向、未成年人特殊执法保护、安置安抚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1.以“零口供”标准补强案件证据。要求公安机关确认各被害人及其家长与蒋某某之间在案发前有无矛盾,核实案发经过,有无其他介入因素,以排除诬告可能;搜查蒋某某办公室和住所,收集蒋某某品格证据,以补强未成年人陈述。2.以“零瑕疵”标准规范侦查活动。参与制定询问提纲,要求公安机关严格遵循对未成年被害人“一次询问”“全面询问”原则,落实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等各项特殊保护程序要求,以避免“二次伤害”,确保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得到全面保护;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的谈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时提取固定证据。3.以“零问题”标准做好善后事宜。协助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学生,对受害学生开展心理干预和疏导,做好受害学生及家长的心理安抚工作和涉案学校师生的稳控工作,并建议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师德师风大整顿及学生性知识和性保护教育工作,尽量将案件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三)严格审查证据,追认犯罪事实

    认真梳理案卷材料,以不同被害人为主体理清犯罪事实,在批准逮捕后提出6条意见继续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包括:1.补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辨认现场笔录。2.进一步明确蒋某某在教室讲台、在空教室猥亵的具体时间,以核实被害人被侵害时是否年满14周岁。3.部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笔录未先通知第一顺位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直接通知学校老师到场,证据存在瑕疵,待补正。4.补充相关证人证言。5.补充被害人案发前状况和现状相关材料,以证明本案的危害后果。追加认定4节有旁观者目睹的猥亵事实和“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加重情节。

    (四)强化出庭指控,打击嚣张气焰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按照被害人分组举证,强化证据体系,并围绕证据证明力、跨越被害人14周岁前后的犯罪行为定一罪还是数罪、是否构成“当众猥亵”等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辩论,耐心释法说理,确保庭审效果。

    1.针对是否属于刑法上的“猥亵”问题,公诉机关指出:从触碰的部位看,有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触碰方式为亲吻、抚摸、搂抱等性暧昧方式,触碰的对象系未成年少年或女童,而且对同一被害人触碰不止一次,前后持续时间较长,被告人作为一名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更应注重为人师表,却经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敏感部位,已完全可以排除教学中偶尔触碰的可能,因此其主观上有明显的追求性刺激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利用教师身份故意触碰性敏感区域的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猥亵,其中猥亵时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认定猥亵儿童罪,猥亵时被害人年满十四周岁的,定强制猥亵罪。

    2.针对是否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问题,公诉机关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明确将“校园”这种除师生外,其他人不能随便进出的场所认定为公共场所。教室、办公室一样属于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应当是公共场所。本案在教室讲台上猥亵陆某某该节,当时是晚自习,全班同学在场,且确实有同学看见,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最终法院采纳公诉人观点,认定跨越被害人14周岁前后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同法益,不能相互吸收,单独评价不能实现罚当其罪,应当数罪并罚,并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全部认定。

    (五)参与社会治理,扩大办案成效

    首次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被法院采纳。协助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持续对受害学生开展心理干预和疏导,做好受害学生及家长的心理安抚工作。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全市中小学开展师德师风大整顿,并结合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送法进校园,53名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深入各中小学开展自我保护主题宣传,提升学生的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向海门市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提出五点具体建议,海门市教育局积极回复并按照建议落实了相关措施。三、指导或者借鉴意义

    一是善于发现案件线索,对于互联网时代信息进行获取、甄别,不漏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该案没有被害人报案,检察机关仅能从网络上的信息进行判断,这需要案件承办人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敏锐度,否则无法判断案件线索真假及可能的侦查方向。

    二是积极引导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证据随时可能灭失的案件,在立案监督后第一时间确定侦查方向、侦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本案行为人对多个被害人进行多次侵犯,每次犯罪情况不同,被害人年龄小,证据灭失风险大,要在短时间内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及补充侦查提纲。

    三是充分准备,准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做好出庭预案,成功指控犯罪。此类犯罪具有隐蔽性,被告人不认罪给指控带来困难,需要承办人充分准备,对法律理解透彻。

    四是总结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查缺补漏,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