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分析
衣志强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管理问题的创新也成为了重大的国家发展战略。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其不仅仅充当被视为管理的对象,更多时候还要承担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成为政府治理的有效帮手。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锋城市,其自身社会管理改革也有着充足的经验。本文以此为基础,围绕深圳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相关工作的开展,就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相关问题以及当前的相关制度问题加以分析,希望为今后制度改革以及社会的更高效、科学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深圳市 公益性 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71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之后,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管理体制以及社会组织结构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政府所推出的“简政放权”政策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空间。深圳围绕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予以了积极的探索与推进,加强对深圳社会制度改革工作的探索,对于今后相关事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深圳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制度环境变迁
得益于深圳市发达的市场环境以及高度的政策支持,深圳市内各类社会组织相比于其他地区的社会组织有着更具养分的发展空间。
(一)变迁阶段
深圳地区的社会组织发展与国家发展大背景紧密相连。纵观其变迁历程,可主要分為政府集权无作为阶段、立足市场自治运行阶段、政府放权积极参与阶段。
以第一阶段为例,1980年深圳特区建立,但是时至改革开放初期,整个社会的精力都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所以从1980年到1995年期间,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开展形同虚设。这一方面源自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组织的严格管理,另一方面也在于社会组织也需要依赖政府才能够实现自身的生存。随着社会各界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民间组织重要性的不断认识,深圳政府也很快做出了管理改革。在这一阶段,政府部门首先考虑的是社会组织的自我生存。在这一阶段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工作也便暂时搁置。自1995年深圳出台了《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社会团体正式的面向社会。2007年,深圳政府在此就社会组织的管理与发展问题做出了指示,通过政策以及制度层面的保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与激励工作提供了可靠地支持。2008年,随着深圳市社会工作处的设立,标志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在2012年,深圳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在这一文件中,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在行业协会内部引入了竞争机制,这也是改革探索的又一个台阶。
(二)变迁原因
一如上文所示,政府政策的支持与引导是决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走向的重要风向标,但是就深圳市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而言,其背后的变迁因素也值得为之探索。首先便是因为顶层设计的影响。当顶层设计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时,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内部自然会存在难以解决的矛盾。在地方中的体现,便会表现在登记、资助等过程中会出现时松时紧的现象。其次便是政府对于其自身治理能力提升的新需求。传统社会中政府单中心的治理模式所呈现出的无力感与局限性也极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当多中心治理成为了政府提升自身治理能力的必要选择时,社会组织便自然迎来了培育发展的新时期。最后便是社会选择力量自身的加强。如果说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那么社会力量的兴起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变迁。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程度上促进了利益分化,政府的简政放权也自然存在有较大的需求空间。而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立足于民间自治,极大程度上提高了自身的调节能力,所以其自身也在逐步成长为社会管理的主体。
(三)变迁特点
深圳地区的社会组织发展本身具有浓厚的区域特色。其在变迁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特点可以总结为“先市场再社会”“先小步再快步”“先官方再民间”。以前者为例,深圳地区的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极大程度上得益于深圳地区高速的经济发展。通常我们认为社会建设以及经济发展二者之间是相互适应与协调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在当时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指引下,我国当时的社会组织建设是与经济发展严重脱节的。深圳地区较早认识了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所以也率先走出了一条先市场后社会的发展之路。其次便是“先小步再快步”,在社会组织登记体制的改革过程中,深圳地区所采取的改革方案谨小慎微。分别构建起了新的管理、支持以及监督框架。这实际上也为深圳地区的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后便是“先官方再民间”。在所有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变革中,一些半官方以及官办的社会组织都是格外受到关注的。在民间社会组织蓬勃兴起的阶段,所有的半官方以及官办的社会组织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深圳政府在改革的初级阶段便将改革的目标选择了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经过这些组织的改革与发展,逐步的带动其他社会组织的改革与升级。时至今日,这种组织建设的方法已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果,尽管该模式带有强烈的官方色彩,但是就当前的实际发展成果而言,显然是十分可喜的。二、深圳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思考
(一)不可忽视制度细节
对于一个制度的推行来说,决定其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往往在于“制度细节”。好的制度细节不仅是设计者智慧与心血的表现,更是能在推广的过程中保证制度的实施者、监督者以及约束者都能够欣然的接受并积极的维护这项制度。以美国为例,其以税法为基础对社会中的非盈利组织便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亦或者日本政府通过引导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开发援助,也是优秀制度细节的体现。客观而言,我国当前的制度细节设计还有很多的问题,很多制度都表现出了操作性差、模糊性高等特点,对于具体的执行部门乃至监管对象都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二)政府支持必不可少
社会组织本身的非营利性也决定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必然要接受外界环境的支持与帮助。政府部门此时的关键作用便体现的淋漓尽致。因政府支持的持续性、广泛性以及稳定性,决定了政府在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性地位。
当前世界上任何发达地区,任何民间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发展完善的地区,其背后都有一个政策完善、“出手大方”的政府为后盾。政府之所以会予以支持,背后更多的是民意的驱动。因为社会民众需要这些社会组织,所以政府也在对社会组织的支持方面乐此不疲。就深圳市而言,深圳市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资助还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数额低、持续性差甚至于有很大的随意性。2013年深圳市某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251951万元,但是这部分钱中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拨款仅为200万元。反观香港地区2013年的公开数据显示,香港政府对NGO服务的补贴金额高到113.6亿元,占总支出的2.89%。所以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中,政府部门也需提高重视,强化财政政策层面的持续支持。
(三)坚持妥善协商
深圳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其在近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也上演了一部声势浩大的移民大戏。深圳市1980年的人口仅为30万,而到了今天,深圳市的常住人口总数已经高达1300万人。深圳地区多元的文化组成也决定了其能够创造出无限的活力与激情。但是在这之后,蕴藏的也是无处不在的矛盾与裂痕。当出现社会问题时,社会组织便能够发挥出意想不到的作用,在反映民意的过程中社会组织通过协商的方式表达自身的诉求,能够有效的愈合社会矛盾所带来的伤口。
以香港、美国等地区与国家为例,真正能够代表社会中不同群体利益的不是政府、政党也不是某个利益集团。更能代表群体利益的,往往是活跃在民间的各种社会组织。就以往的发展经验以及当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没有任何一个部门与组织能够替代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所发挥的作用。而坚持妥善协商,也是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所以不论是今后深圳地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还是我国其他地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都需要坚持妥善协商的基本处理原则,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谋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四)制度执行力
对于任何制度的发展而言,都需要保证其自身的执行力。执行力不仅代表了决定,同时也是执行者以及制定者公信力的表现。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认可的机构,群众对于社会群体的信任程度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对政府的认可。这种信任能够成为民众、政府之间的纽带,但是同时这份纽带也是十分脆弱的。这里的脆弱是指这份信任极其容易受到亵渎以及腐败等因素的影响。这也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破坏规则者严厉的惩罚。因为对于制度的破坏者而言,如果其在这一次的破坏中没有受到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还会再次发生。对于深圳地区以及今后各地区的社会组织发展中,对于制度执行力的保障也需格外的关注。三、结语
社會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一个社会文明的表现,文章围绕深圳市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展开探索,同时集合香港以及其他地区社会组织的管理问题就当前深圳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展开了思考。希望通过相关研究工作的开展,为今后深圳地区乃至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