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体制亟待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媒体一直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体制,即从原先单一的公共体制向名义上的国有国营商业体制演化,也就是“工商混营”。此策虽然发挥了一定的改革作用,但企业化管理在增强活力、减少国家财政负担的同时,却带来了许多危及新闻媒体公共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消极因素,成了导致一系列悖论的重要体制根源。
首先“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提法本身就是最大的一项悖论。该概念既包括了非营利公益性事业的内涵,又包含了营利性企业的内涵。此策本意是坚持“事业性质”,确保国家对传媒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企业化管理”则要求媒体适应改革,走向市场,参与竞争。其思想核心旨在保持媒体在公益、公民为本与经济为用之间的平衡,但社会现实却远比理论推导复杂得多。出现的情况是,有的如新闻出版业和非时政类报刊社囿于自身奋斗和国家特殊政策扶持,正由新闻事业向传媒产业转型,更多的如广播电视行业却一直在新闻事业与传媒之间徘徊不前;媒体越来越市场化;广播电视低俗化屡禁不止;唯收视率、唯收听率成了唯一的考核体系;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官商两种体制混合在一个“锅”里吃饭,难以摆脱“行政性委托代理人”和“市场化企业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缠,难以在追求市场效应最大化的同时承担政府赋予的社会责任。
实践证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是到了果断改革的时候了,否则,将严重束缚制约新闻机构转型、媒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传媒产业的发展。公共媒体与营利性媒体尽管都是公共服务体系,但两者有不同的功能和职守,分属不同的组织形态与法人治理,必须分类改革、运营、监管,实行党企、事企和编营分开的原则。公共媒体可以依法搞活经营,但绝不能混编、混营、混岗,这样搞,必然会导致决策原则由社会效益优先转向经济效益优先;成本核算转向企业的全成本核算;业绩由定量考核转向唯收视率、收听率考核;运作由局部、可允许的市场作法转化为全面而又特殊的市场化机制。
(李向阳文,摘自2014年第9期《现代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