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建设中财政税收政策研究
韩爱霞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同时,城乡一体化建设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话题。城乡一体化建设,需要在经济上缩小城乡差距,更需要财政税收政策的革新,并逐渐构建统一的城乡税制,从而降低农民的实际赋税,减轻农民的政策负担,实现农民的增收和农村公共设施、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文章结合新形势下财政税收体系改革现状,就城乡一体化建设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财政体制;城乡税制;一体化;农村经济
截至目前,我国城乡分割状态依然严峻,大部分地区的城乡差距并没有发生改变,解决城乡分割问题还面临着一定的财政难题。因为在城乡统筹发展中,公共财政发挥着经济体制基础和保障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中,公共财政一方面需要向农村提供与城市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需要增强支农力度,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一、城鄉一体化建设中财政税收改革的重要性分析
(一)消减城市与农村居民利益分配不平等必要途径
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我国将从本年起,逐渐降低农业赋税税率,以平均每年降低1%的速度,争取在5年内取消农业赋税。这一项举措的目的很明显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这一举措的实施也证明我国已经拉开了统一城乡税制的大幕。从现阶段我国农村农民纳税情况看,这一目标已经得以实现。尽管如此,也认识到历经几年时间取消农业赋税仍局限于农村税费制度之内的改革,实现的是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的资源合理非配。这对于城乡资源合理分配并没有起到较大作用,受长期以来城乡割裂的二元税制结构影响,政府财政税收政策始终向城市倾斜,想要实现农民、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利益平等分配,还需要改变“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二元制度,逐渐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
(二)保障乡镇财政有效运转的必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有了明显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改善的同时农村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农业税等多项赋税的取消也促使农村经济有了一定发展,部分地区开始实施“乡财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模式,使乡镇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有效提升,从而促使乡村经济的发展步伐逐渐加快。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公众的公共需求在不断增长,此时乡镇政府原有的财政体制、税收管理及服务职能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城乡发展状况,从而使其在新型农村建设过程中无法挥发自身作用。因此,对乡镇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和创新是保障乡镇财政有效运转的必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不能简单以GDP论英雄,基层部门更是如此。不管政府经济和财政税收增长速度多快,如果不能够为农村公众提供必要的服务,不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乡镇政府就不是称职的政府。
二、当前公共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乡建设一体化改革的推进,当前公共财政体制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其中关于农村税制问题以及财政体制变革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下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消除,保障粮食年产量,助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也还未建成,因此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增大,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滞后问题还需要慢慢解决,也意味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
(一)城乡税制一体化实施条件多
虽然目前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城乡二元税制模式开始有了改变的迹象,但是这距离城乡税制一体化还很远。长久以来我国所实施的城乡二元税制结构是根据我国实际的城乡二元结构和社会结构作为依据的,因此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前提条件是城乡经济和社会的一体化。其中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实现与农村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产业化以及市场化水平息息相关,而社会一体化则需要城乡各项事业的统一,也就是说城市和乡村居民享受同样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财政资源的分配上城乡要统一公正。而现阶段,大部分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水平还比较低,想要推进城乡税制统一,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会产生诸多弊端。首先,非集体管理的小农经济纳税人,其交易费用很难计算,征税成本也难于控制,甚至可能会造成农村征纳秩序的混乱。这是造成财政税收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无法试行税制统一的客观调价。
(二)宏观经济环境对农业赋税的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这一阶段的工农关系已经较以往发生了一定变化,农业不再为工业发展提供积累,农业与工业发展逐渐趋于平等地位。但是在这之前,我国为促进工业化进程,曾长期实行以农补工的政策倾斜,给农业积累造成了很大压力。近年来,我国的工业产值在工农总产值的比重中达70%以上,此时,创建宽松的农业税收环境应该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该重视的事情。现阶段全球很多发达国家的农业赋税都很低,有些不仅可以达到零赋税的水平,甚至农民可以拿到政府的高额补贴。纵观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对农民提供补贴基本是不现实的。就目前的农业税而言,农民也处于“天然劣势”状态,例如在出口农产品时不能退足所交税款,对进口农产品也不能征收相当于我国农民所负税款,况且农民本身承担着高于税收的多种费用,例如我国玉米的税费成本为美国的8倍之多。在现行税制下,农民所承担的一部分税款被征入城市使用,再次使农村经济建设发展受到阻碍。
(三)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尚未建成
近年来,在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为农村提供与城市均等的公共服务呼声不绝于耳,农村公共物品长期不足的状态也得以一定缓解。因为最近几年财政支出的倾斜,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与生态环境都有了一定进步,但是并没有完全改变农村公共物品短缺的本质。在当前的财政税收政策下,农村居民从财政支出中得到的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依然远远低于城市居民。农村的公共安全、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乡村道路、农田水利、乡村电力等大多公共物品都需要农民自己负担,其使用成本过于高昂,与农民当前的实际支付水平并不符合。自农村税制改革以后,社会普遍认为农村不提供税收,那么公共物品的资金则需要政府的“惠农”政策予以扶持,根据受益原则,农民缴纳的税费应该与其从政府获得的公共服务相对应,但是目前农业税费返还机制尚未建成,农民所承担的税费并没有返还给农民,从而造成了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落后,这并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
三、城乡一体化建设中财政税制改革的路线研究
(一)城乡税制统一的方向
城乡税制的统一对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具有调节和促进作用,对于减轻农民经济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在城乡税制的统一过程中,应该遵循对现行税制进一步完善、将农民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体系中这两个主要方向。其中税制的改革必然要以一套比较完善的税收体系为依据,然后对现行税制进行合理化完善,例如全面推广增值税转型,合并企业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等。第二个方向是将农民需要缴纳的赋税精细化处理,现阶段我国农户经营规模是以小型为主,大多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没有记账习惯,因此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的难度是非常大得。对此,国外也有相同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采取农业标准课税法,即根据农民所种植的土地面积计算农民的农业所得,并作为课税依据,并对个人所得税设置了一定免征额,从而将一部分小规模农业经营者排除在纳税范围外,对具备一定规模化和拥有一定收入所得的农业生产者进行征税。
(二)建立基层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
在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大潮中,县级、乡镇政府应把握机会做出适当革新,例如可以将房产税为主的财产税作为县级政府的财源选择。首先,财产税是地方税种中的一种优良选择,其本身具有受益对等和非流动性特点,且其收益主要是为本地区服务,對于形成“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财产增值—税源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房产财产一般会随着所在地经济的发展进步而逐渐升值,那么房产税也会随之增加,因此房产税是扩大税源的一种途径,也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
党的十大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税收体制。为了给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保障,城镇建设中的财政支出也应均衡发展。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缩减城乡之间的人均财力差距,保证乡镇基本公共服务不因财力水平的高低而出现明显差距。首先,可建立城乡一体化建设财政专项激励,针对所管辖区域内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有效的财政管理体制。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乡镇,可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基础上,激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应根据各地区不同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方法。例如在维持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对收入基数和分成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必然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并需要分阶段逐步实现,逐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四)城乡税制统一需分步实施
城乡税制的统一需要随着城乡建设一体化的推进而逐步完善,需要做的不仅是将现行的所得、流转、财产税收制度和体系予以完善,建立一个城乡税制统一的依据。还需要确定的是要将这些完善的税制覆盖到农村,也就是切实可行地去实施税收管理。在此期间需要考虑征税条件,即在征收成本不是很高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农民赋税重、压力大,农村需要工业“反哺”等因素,从而在统一税制的环境下,适当给予农民税收减免等政策。此外,需要打通城乡市场梗阻,促进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城乡互动,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打破城乡分割,加快城乡产业融合,增强城乡产业关联度。
四、结语
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契机,期间税收制度的倾斜,可以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和社会一体化的实现。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积极进行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农村的自我发展,鼓励农村增强自身的积累和发展能力,从而逐渐缩小城乡差距。
参考文献:
[1]林万龙.从城乡分割到城乡一体:中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变迁40年[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06):24-33.
[2]冯亚娟,祁乔.乡村振兴视角下城乡一体化财政支出效率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8(11):75-80.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陈户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