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供给侧改革 政府要少管多服务
胡代全
县级政府在供给侧改革中,要履行好三大职能: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切实抓好市场监管;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工作。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涉及的层面包括政府、市场、企业等主体,不同主体应该有不同的参与度和要求。县域经济社会的健康、稳步发展,亦需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四川县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又该从何处着手?
政府的角色要明确
县(市)政府在县域供给侧改革中明确自己的角色、职能。供给侧改革的大环境仍然是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有别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职能,换言之,市场经济的主体不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是企业或企业家。所以在供给侧改革中,政府应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切不可越俎代庖。作为县级政府主要应该履行好三大职能: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切实抓好市场监管;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工作。千万别把市场、企业的职能揽到政府手上。尤其是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应该由生产者根据市场去决定。县级政府在供给侧改革中,应该汲取过去的教训,不再包揽市场和生产者的事物,在某些方面、一定程度引入无为而治理念,实践少管多服务。
供需关系要摆正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能离开三驾马车,不管供给还是需求,我们都应该明白:生产的目的是什么?政治经济学提出生产的目的是: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县域经济发展中,首先要瞄准城市居民需求变化推进供给侧改革,生产出适应城市居民需求的农产品;其次是在强调供给侧时别忽略了需求侧,特别是广大农村居民的需求。
用制度固化改革经验
要把制度(包括政策、法规等)纳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产品供给侧改革的许多举措需要制度层面的跟进,比如农副产品的降成本,农超对接中涉及的降物流成本以及进场费等问题,都需要制度层面的供给侧改革,用制度(政策、规章等)把改革的成功经验加以固化。
要提高职业农民素质
把提高农村职业农民素质作为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补短板的主要举措之一。
一是高度重视农业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农民是一种职业,不是一种身份。城乡一体化可以消除城乡户籍门槛,但不能消灭农民这个职业。无论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农业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农民这种职业,永远不会消失。无论农业现代化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建设主体只能是农民,是有技术、会经营管理的职业农民,因此加强对农业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是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
二是调整劳务经济发展思路、政策和措施。近期四川农村劳动力进一步扩大转移规模的潜力已接近极限,审视劳动力资源状况和地区经济发展需求,调整劳务经济思路和措施,合理调整四川农村劳动力向省外输出的数量比例和素质结构。探索吸引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政策措施。
三是把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纳入“十三五”的具体项目。就业不仅是民生之本,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发展经济的主要要素之一。任何项目都需要资金、技术和资源,而资源应该包括土地、原材料和人力等资源。在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要把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纳入其中。
四是农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的具体措施。针对四川“三农”现实,建议把“农民创业、农机手、沼气工、村级动物防疫员、乡村旅游服务员、城镇建筑工匠、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畜禽繁殖员、农村经济人、农产品加工”等12个工种作为重点培训科目。为保障培训内容的落实,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教育投入上向乡村中小学倾斜,逐步实现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等化,从而提高乡村中小学毕业生的文化素质;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继续办好农广校,加大农技校、农业中专以及农业技术学院的建设力度,扩大招生比例,定向培养职业农民;比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措施、办法,积极开展对农民的农业技能和农经的培训。
五是留住农林牧渔业生产及经营人才,畅通农村人才的回流渠道。构建尊重农业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城乡人才合理流动的软环境,重视、重用本土人才。建立农村人才成长长效激励机制,确保农村人才资源管理科学化。开创良好的农村创业环境。探索吸引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吸引社会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推动农业内部的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开展多元化生产经营,为农村人才提供创业平台。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发展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为农服务的第三产业。加大财政投入,解决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人才的经济待遇。完善农村职称评聘制度,并在农林牧渔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照顾。
六是创新农村管理。创新农村社区治理结构,鼓励和吸引在外出务工中掌握一定生产经营技能和特长的村民回村担任村干部。鼓励和引导学农技、农经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包括当村干部),并将此建设成长效机制。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县域经济发展需增加社会组织的供给。县域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创新社会治理,而创新社会治理离不开社会组织的作用。所以我们需要把社会组织建设好,管理好,作用发挥好。要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力度。加大政府职能转移管理力度,舍得向社会组织“放权”,敢于让社会组织“接力”。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都要逐步地交给他们。与此同时,还要通过积极引导和依法监管,将社会组织引入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中来。需要加大社会组织的建设及规范化管理力度,培育和增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