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角下对当前反邪教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 社会治理 反邪教工作 思考

    基金项目: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豫西南农村地区本土民间信仰与基督教交往关系的经验研究与理论探讨”(项目批准号:16BZJ04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林霞,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宗教社会学、社会问题与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6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66一、宗教工作與反邪教工作

    何为宗教?古今中外的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出发,给出了上百种的定义,但正如宗教学家英格所说的那样,应该摒弃“存在一种正确的、令大家都满意的定义”的想法。①虽然对于宗教的概念并无一致性的界定,但研究者也提炼出了其本质特征,即“对超自然、超人间的力量或神灵的信仰与崇拜”。②

    宗教的产生根源十分复杂,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必然性的产物。同样,其消亡也有着一定的规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社会的发展最终将导致宗教的消亡,但这是一个长期的痛苦的自然历史过程。基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思想的精准把握,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具体国情,2015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宗教工作的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2016年4月22日,全国宗教会议又进一步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同时强调要“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

    这一系列论断充分说明,在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公民进行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动;但在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动的同时,必须要警惕那些以宗教名义开展的、具有欺骗性煽动性且极有破坏性的各种邪教活动。宗教工作和反邪教工作往往是紧密缠绕在一起的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要发挥宗教的积极功能,就必须认清邪教的本质,厘清邪教与宗教之间的根本区别,彻底打击并最终肃清各类具有险恶用心的邪教力量。二、邪教的类型、特点与认定

    (一) 邪教的类型与特点

    一直以来,邪教与宗教都是相伴而生,共同存在的。世界各地邪教类型众多,且层出不穷。总体而言,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由基督教教义延伸而来的邪教。这种邪教组织表面上仍然尊奉《圣经》,但往往从中断章取义,宣称末世降临、“末日审判”,教主则以神或神使身份自居,搞个人崇拜、精神控制,借神的名义对其进行人身控制、伤害甚至杀害,同时非法敛财甚至占有女性信徒。在西方社会中比较典型的有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大卫教、上帝之子及韩国的统一教会,国内的较多被提及的则是呼喊派、东方闪电、灵灵教、门徒会等。这种邪教由于打着基督教的名义,对于一些信徒而言比较具有欺骗性,且其现实中易进难出,对信徒的管控十分严苛,普通信教群众往往也十分畏惧,对其敬而远之。

    第二,有历史渊源的民间会道门组织。这类邪教组织往往在历史上有着秘密教派的根源,在历次清除封建迷信文化传统及秘密社会文化的活动中没有被彻底荡涤,遇到比较宽松的社会环境时便死灰复燃,有自己的成套的说辞与教义教规,进出制度森严。这样的邪教主要包括有一贯道、先天道、大乘教、白莲教、还香道、瑶池道、归根道、混元门、一柱香等,③它们往往局限于特定的地区,并在一定区域内进行活动,但对其信众的影响却是根深蒂固、不易撼动。

    第三,以强身健体为幌子的邪教组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民众对身体健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类邪教组织就趁机打着健身旗号,并通过虚假夸大教主特异功能的方式招揽信众,社会影响广泛。其中造成比较大破坏后果的有宣称精神治疗的美国科学神教、宣称瑜伽健身的日本奥姆真理教,国内则有已被取缔但尚未肃清的法轮功。虽然很多信徒一开始只是为了延年益寿、锻炼身体,但邪教组织会利用一切时机灌输反动思想,并利用信众敛财、煽动信徒闹事,因受众较广,其社会危害巨大。

    (二)邪教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条提到了邪教组织相关的罪责定义及量刑,1999年10月30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于上述条文所提到的“邪教组织”进行了解释,认为其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人民日报》于次日第二版发表了评论员《依法治国 严惩邪教》的“揭露法轮功”专题文章,强调了邪教组织一般都是冒用宗教、气功和其他名义,歪曲宗教经典,神化首要分子,制造和散布迷信邪说,混淆是非,控制信众,敛取钱财,秘密结社,致人伤亡,危害极大。

    简单来说,上述界定突出了邪教的几个共同特征:其一,强调邪教不是宗教,而是借助宗教的外壳而建立的;其二,强调其对组织头目的夸大神化的同时欺骗甚至控制信众;其三,强调其对于钱财、生命等的危害;其四,强调其不合法律规定而秘密结社的特征。这个来自官方的界定给邪教的认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和参考。2000年和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先后两次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公通字[2005]39号),认定和明确了我国现存的14种邪教。④

    虽然政府已经确认了14种邪教,但伴随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邪教组织会采用各种形式出现,新的邪教组织也会借助全新的渠道产生,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很多时候,除非邪教组织自身以极端方式表现出其各种反常行为甚至社会危害性,大多数时候邪教与宗教并不是泾渭分明、容易区分的,这就对我们的反邪教工作或者说宗教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社会治理视角下反邪教工作的开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社会治理思想,标志着我国在社会管理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发展与创新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水平。在此背景之下,反邪教工作的开展也需要拓宽思路观念、创新方式方法。

    第一,要以宗教中国化作为思想指引,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开展反邪教工作。我国是多民族多宗教国家,民族与宗教问题经常紧密相关。为此,必须牢记习总书记提出的“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宗教工作方针,嚴格规范宗教行为,鼓励宗教界自身主动适应社会。同时,警惕境外势力的渗透与干预,斩断境外反华势力同国内邪教组织的联络,加强反邪教工作的国际合作,行动上相互配合、彼此合作,预防、抵制并消除邪教组织和势力对民众和社会的影响与危害。

    第二,要完善相关法律,对邪教进行依法治理与管控。目前,我国新修版的《刑法》第三百条及两院已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的行为进行了定义量刑,而《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等也有相关的处理规定。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基本上涉邪教违法犯罪事件能够受到比较有效打击。但是,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反邪教法》。相比日本1995年修改《宗教法人法》、俄罗斯1997年通过《有关道德宗教权利和宗教结社》联邦法律、比利时1998年颁布法律界定有害邪教组织并设立反邪教专门机构、法国2001年出台专门的反邪教法《阿布-比尔卡法》等,我国反邪教法显然还比较滞后,法条比较零散而缺乏系统化,在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上还不够,难以应对邪教发展中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故反邪教立法亟待提上日程,以对邪教进行科学高效有力的管控。

    第三,应设立专门的反邪教部门,做好日常反邪教工作。在当前政治体制下,各项工作任务经过层层分解,逐级下移,最终都到达基层组织,各类城乡基层组织成为反邪教的中心阵地。但是,基层组织“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的性质决定了只能把反邪教工作同其他经济、文化、环境、治安、计生、民生等各类问题放一起进行处理。而邪教的发展和传播一般都是集中在基层社会中的,也只有比较了解情况的基层组织才能担负起重担。所以,这就需要设立反邪教工作的专门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反邪教工作,以及时掌握邪教的动向,摸排邪教头目的情况,区分受到蒙蔽的信教群众并进行教育转化,尽早将邪教彻底消灭。

    第四,应发动宗教力量在内的各方社会力量,构建民间反邪教体系。社会治理思想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邪教是全人类的公敌,更需要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抵制。考虑到邪教是打着宗教的旗号开展活动的,因此,可以把“与邪教的斗争”视为所有宗教共同面临的长期的任务。⑤2000 年 11 月,中国包括学术界、宗教界和新闻界等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在北京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反邪教协会,以各种形式的活动披露邪教本质,揭露邪教危害,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的警惕性、鉴别力与防范能力,并发动群众举报揭露邪教活动。

    第五,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民众科学素质。在宏观层面上讲,世界各国的邪教盛行,都会呈现出阶段性规律性,其根本上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剧烈变革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失范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应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群众精神和文化生活,弘扬社会正气、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微观层面上讲,科学素养的提高有助于信众个体提高认知能力、自觉抵制邪教思想入侵。这就要求要定期开展科学宣讲活动,有效解答信众困惑及疑难,树立起良好的社会新风尚,不给邪教以可乘之机。四、结语

    从 1999 年果断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拆穿其科学外衣下丑恶嘴脸、险恶用心到现在,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邪教问题没有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突出因素。但邪教问题与宗教现象是相伴而生的,宗教在人类社会的长期存在,决定了邪教也会以各种方式和名义继续存在较长一段时期。我们要坚持“宗教的问题用宗教规律去解决”,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宗教中国化为方向,发动各方力量,多主体联动,各层面入手,努力打好反邪教这一硬仗。

    注释:

    ①J.Milton Yinger. The Scientific Study of Religion[M].New York: Macmilan,1970:4.

    ②戴康生,彭耀.宗教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5.

    ③欧阳柏青.当前世界邪教的特征、危害及应对措施[J].当代国际关系,2001(3):55-60.

    ④陈青.除“全能神”外 中国还有哪些邪教[N].青年时报,2014-06-03(B04).

    ⑤圣辉.要发挥好宗教界在反邪教斗争中的积极作用[J].法音,2018(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