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畜牧兽医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浅析
魏连冬
摘要:对当前基层畜牧兽医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基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原则、标准和措施。
关键词:基层;畜牧兽医执法;重要性;紧迫性
中图分类号:S85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11-0091-02
当前我国畜牧业发展方式处于快速转变的关键时期,加强畜牧兽医法制建设,推行依法治牧,是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动物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畜牧兽医执法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畜牧兽医执法能否有效开展事关畜牧兽医执法的全局。由于存在认识不足、体制不顺、手段薄弱、多头执法等问题,一些地方畜牧兽医部门特别是基层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仍不强,部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
1 当前基层畜牧兽医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
1.1 执法主体权力配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包括两条线: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二是《动物防疫法》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众所周知的原因,因为行政编制、职数的局限,前者不可能完成大量的兽医行政执法任务,更多的是侧重于对政策性、方向性和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管上。而后者由于长期旧体制的影响,在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畜禽养殖环节、兽药饲料、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等问题上,出现了在同一级有多个执法主体,而且都有法可依的现象,造成了兽医行政执法权力过于分散。
1.2 法律滞后,惩戒力度不够
由于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对个体贩运户私自收集和宾馆饭店任意处置泔水垃圾缺少相关处罚措施,也无监督措施,即使查到,也无法从严处理;对饲养“泔水猪”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因此对用泔水直接喂猪和个别不法分子非法生产“地沟油”用于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
1.3 行政执法成本高,处罚难以到位
在兽医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执法相对人拒不执行的情况,由于很多执法相对人流动性强,对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只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办公费用中列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无形增加了行政执法的费用,很多案件最后不了了之。难以保证兽医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1.4 部门协作不力,难以形成合力
政府行政部门都是执行各自的行政法律、法规,公共卫生的重大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由于各部门沟通不够,相互推委,造成打击力度不够。
2 加强基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原则和目标
2.1 基本原则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全面履行畜牧兽医部门法定职责为核心,以强化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生产、饲料、兽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以充实执法人员、落实执法经费、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为保障,强化日常监督,着力创新畜牧兽医执法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基层畜牧兽医执法水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2.2 基本目标
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执法水平,经过3年努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实现以下目标。
2.2.1 执法体系基本健全 县级畜牧兽医单独设置的,全面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各项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
2.2.2 执法监督制度逐步完备 执法行为有效规范。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的指导、监督有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工作中做到程序合法,案卷齐全,管理规范。
2.2.3 执法装备手段得到改善,执法能力显著提高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经费有保障,执法装备明显改善,动物、动物产品及投入品检验检测能力大幅提高。
3 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3.1 认真梳理法定职责
目前,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共有11部。各级地方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承担的法定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将涉及种畜禽生产经营、兽药饲料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畜禽养殖及资源保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法定职责细化分解,落实岗位责任。要定期对所负责实施的每一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评估,分门别类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实。
3.2 整合畜牧兽医执法力量
要创新畜牧兽医执法体制机制,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没有单独设置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畜牧兽医部门单独设置的,要实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对现有的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职能进行整合,交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同时加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的牌子,归口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要明确细化综合执法机构职能,科学评估工作量,调整增加综合执法人员编制。力争在3年内县一级全面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实现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为畜牧兽医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3.3 严格办理委托执法手续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的行业管理的相关处罚职能交由综合执法机构承担。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办理委托执法的相关手续,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双方责任以及委托期限等内容。
3.4 完善执法工作机制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指导的原则,加强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处理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关系,处理好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受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切实肩负起赋予的法定职责。
3.5 规范执法管理
建立健全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要严把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关,强化对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素质,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建立执法公示制度,推进“阳光执法”,实行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办案结果四公开。
3.6 切实保障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有序开展
要加强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动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协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计划财政等部门,强化综合执法机构,健全执法队伍,加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将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推进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装备水平。
目前,北京、河南等地已通过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将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畜禽养殖环节、兽药饲料、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等畜牧兽医处罚职能交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加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牌子,在合理整合力量的基础上,建立专职的执法队伍,实现了基层畜牧兽医执法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从体制机制上保障了法定职责的履行。实践证明,推行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能够有效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是强化基层畜牧兽医执法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