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德性探析
关键词 法律 法治 德治 德性
作者简介:罗姗娜,中共宜春市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01一、前言
法治的德性作为法治社会模式的道德要素,其相关理论统一了多元道德、道德法律等,形成了以正义规则并服从的道德为主体的法治德性体系,把道德要素融入了法治社会模式,有效结合了法治框架下的道德与法律,诠释了正当操作的有效法治概念[1]。法治的德性体现出法治的法律和道德结合结果,也是该治理的最佳方式。我国法治道德建设需要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前提,才能进一步提升法治的质量。二、社会治理的资源和模式
观察道德怎样影响我们的行为方式,其具体有义务与愿望的道德两方面区别。前者包括社会的运行规范,十分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基本价值,同时能够限制不同群体的不当行为,以及尽量避免行为违背良心等,可以开始对旁人关注,使得社会更加和谐美好。而后者则包含提升生活水平,以及加强不同群体间的关系,其为善的良好道德,也反映出人的力量。愿望的道德需要我们能想象到的最高境界,而义务的道德只是设定了一个底线,需要社会的顺利运行就是要达成这些既定的目标。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显著特性是容易受道德情感的支配。而如果社会是正常的,由道德感告诉我们该怎么做,这是包含了原则、理想的复杂结构,也涉及到观念、思想与情感等[2]。良好的思想道德是评判一个人自身素养的重要标准,基本的道德理念影响我们的行为举止,如果缺乏了道德素养,那么社会道德建设也就失去了意义。而法律能够确保国家治理与强制力能够顺利施行,其产生作为我们社会治理的关键点,不但使社会治理的资源更加多样,还推进了社会治理模式的更新换代。此外,德治是有着深刻影响力的德法共治实践,十分有利于维持文明与人类世界的积极推进。中国德治是把传统的社会治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表达出中国传统文明的伟大所在。可是实际生活告诉我们,不管是怎样的社会治理都应正视规范及有效的正当操作。对于我国的传统德治社会模式而言,其难度首先在正当性角度,因为道德其实很多元,不管是自然的或者人为权威的,还是义务的愿望的,也许都是相对独立或对立的,可是德治文化的理论机制并没有将道德统一起来,也就无法被社會共同所认可,缺乏了道德共识的普遍正当性;其次,操作性角度,对德治体系而言,道德作用无需形式合理的法律,也不需要道德规范的法律化与机制建设,所以没有明确的规范要求,此时缺乏可操作性; 最后,有效性角度,德治已然缺乏正当性与可操作性,所以无法被大众所接受认可,也就没有了社会治理规范所需要的权威性,那么即使形成了社会秩序也是无法预测与控制的。三、德治和法治的历史渊源
德治与法治本身就是大家在社会治理一直就很重视的问题。对于我国的发展历程而言,这两种的治国方略都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也构成了我国优秀的治理文化。
(一)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阐述
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来自于西周礼治,后在春秋战国时形成了以儒家为主的以礼思想,在治理国家方面体现为,首先,君主必须以德治国;其次,选用官员必须要用有能力的人,这样才可在其位、谋其职,之前的官箴是来告诫官吏要懂得为吏的道理,具体包括为官需要遵守的政治道德规范,要廉政勤政、爱岗敬业等,有效打击不当的官吏专横行为[3]。最后,希望对广大群众实施德化教育,用刑来辅助,同时可考虑孔孟主张的先富后教与惠民方针。我们能从中看出,我国的人治思想本质上还是比较重视德治的。
(二)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阐述
法家在战国时期是地位很高的学派之一。由春秋时的管仲开始,后战国商鞅将其持续推进,最后由韩非集大成。该学派主要强调法令刑律,要让广大群众害怕刑法,从而遵守社会规则,所以法令惩罚的方式必不可少,才能实现富国理乱的目的。而在治国理政的角度则主张严刑峻罚,还要在文化方面推行专制主义。由此可看出,法家只是将法律当成了治国的工具,一再强调君主至上,其实还是在强调人治,其实这是和儒家相同的。四、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我们在理论层面分析,法治和德治之间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而对此,西方业内主要有两个典型观点。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觉得自然法就是自然万物的理性规范,本质还是道德法则,到了社会上成为了法。所以,道德不光是制定法律的根据,还是评判法律质量的标准。自然法学家习惯将法律和道德当成事物的相反两方来探讨,提出法律和道德之间是没有界限的,也就没有所谓的独立[4]。总的来说,不管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或者新自然法学派,都没有切割开法律与道德,还是觉得二者应是紧密关联的。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缺乏必然联系。无论是法律有无道德性,只要已经被制定,就理应是法律,法律和道德虽然有不少偶然联系,可是内容方面双方也没有必然的概念联系。因此,道德邪恶规定很容易作为法律的有效规则或原则,而法律和道德又不是完全相同或绝对对立的,而是存在辩证统一的观点,所以这样的中立态度有利于选择治国道路。
五、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一)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行为规范需要有群众基础,如果缺乏群众的自觉遵守那么很难施行,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规范都是这样的。所以法律的制定者一定要结合群众基础。而且道德与法律偶尔会出現冲突,因为道德是大部分都会自觉遵守的,可是就算不遵守,也只有道德舆论能谴责,缺乏强制处罚。可是只要成为了法律,那么每个人都需要严格遵守,否则将遭受强制惩罚[5]。道德到底还是要服从于法律的,只要是法律规定都需要辅以道德的维护,并认可法律是合法的。同时,法治和德治还可以互相补充。道德主要是限制思想来端正行为,而法律只是限制行为从而改造思想。德治属于思想文明建设,而法治在行为文明中,仅仅是立法机关对于行为制定出的规则,也只能限制行为。
(二)二者是冲突的关系
实际上,道德有的层次十分多元化,不光有普适性的,还有区域性的。那么难免会出现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首先,德治和法治治理根据有着不同的性质。二者都有自己的治理依据,性质相对对立。而道德比较意识,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反映出大家的共同行为准则。而法律相对物质,十分客观,其作为道德物化的结果是和道德的调整社会关系行为不同的规范结果。其次,二者有着不同的治理范围。德治的治理范围很无限,可以针对各种各样的方面,不管是精神生活或者物质生活都可以治理。可是法治的治理范围却很有限,只能治理某一特定范围,完全无法包含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是由于一部法律也只可以调整一个特定属性的社会关系,而我们的社会充满了各种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这也是导致部分社会关系无法被法律所规定的原因。六、德性法治的构建探析
(一)德性的法治概念
现代法治思想是从古希腊发源的,其中最早提出法治概念就有学者明确指出,法治涉及了双重含义,首先是从已有的法律中得到普遍的服从,其次,普遍服从的法律又该是良法。可以看出,当时的学者觉得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即法治有个显著特征为良法,所以法治需要先处理好制度与规范的伦理问题。那么,德治包含的伦理价值体系成为了法治的精神基础[6]。其次,还有一层内涵是法律需要得到大家普遍的遵守,就是说法治一定要解决社会生活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同时还需要提升广大群众的道德素养。理论层面而言,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中应更重视法律的合道德性,强调法律是为社会所服务的。道德作为规范体系,也应满足社会生活的普遍需要。而德性的法治其实就是让道德的观念纳进整个法律,无论是内涵、内在价值,或者外在的表现形式,都应满足合道德性,才切实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发展状况。
(二)构建德性法治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近,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尽管有了些许成绩,可整体还是在学习摸索的。构建德性法治尚在起步阶段。国内有学者将道德的层次划分成四类,分别是公共的、职业的、政治的以及私人的道德。先谈公共道德。其是我们在社会交往中一定要遵守的准则。尤其是私法里面的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原则。这两个原则不但让公共道德变成了现代法律的价值追求,还利用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变成公共道德能够兑现的技巧[7]。在建设法治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必须足够重视这两个原则。再谈职业道德,这是工作中的人需要遵守的有关道德。比如老师、公务员、法官等都有自己应遵守的职业操守。而其中,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法治发展息息相关,只有法律人恪守职业道德,才可体现出法治的公平正义内涵。其次,政治道德指政治家需遵守的道德。不管是怎样的国家,政治家的行为都至关重要,所以尤其是国家的领导人的道德素养就非常关键。政治道德规范一般可有两个层次,第一是从政者明确规定的政治道德准则,还有一个是对普通的政治参与者规定的基本政治道德规范,它们就是社会舆论评估政治行为的道德标杆,这反映在德行法治建设中的方方面面。最后我们再看私人道德,这需要指出,社会改变造成了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的分化[8]。私人道德作为道德的最后一个基础层次,在利用法律已经完成了上述道德要求的情况之下,那么到底选择怎样的私人道德,这不仅是如何选择的问题,也是需要主体自治解决的问题。而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是,私人道德与儒家提倡的“礼义孝廉”紧密关联,不少传统的优秀文化都需要在法律管不到的地方发挥价值。七、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不光是要整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还要明确法治国家的规范体系,法治的强大离不开道德的辅助。法律是一项伟大的发明,可以让我们不断追求秩序与公正; 而道德也同样伟大,不但保障我们实现正义,还让社会更加公正,让我们明白了生活的价值。因此,决定我国法治质量的也许不是法律层级,而是法治道德建设的水平。同时,建设更道德的法治,仅靠我国制度文明事业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我们共同肩负起这个责任与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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