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质量提升过程控制研究

    贺志丽 刘荥 章辉

    关键词 专利质量 专利提升 过程控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8FXE442);2019省法学会研究课题:专利质量提升过程控制研究。

    作者简介:贺志丽,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刘荥,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章辉,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118

    专利质量是彰显创新驱动发展质量效益的核心指标之一,是夯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础,专利质量是彰显创新驱动发展质量效益的核心指标之一,是夯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础。目前,国际上对专利质量问题的关注日渐升温,专利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已不容忽视。专利质量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制度和利益原因,如何通过制度的有效设计提升专利质量已经成为学界和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专利质量的现状分析

    (一)授权率低

    授权率是表征专利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授权率是指一年中被授权的申请量占提交的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据统计,我国专利申请受理量连续6年位居世界之首,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00万,我国在专利数量上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专利授权率并不理想,中国专利授权率处于31.7%-44.4%,而发达国家一般维持在60%以上。[1]

    (二)有效性弱

    专利的有效可以由有效专利持有量和维持时间两方面反映。目前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仅占全球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的1-2%,而日本、美国的有效专利持有量分别为全球有效专利的29%和22%。专利维持时间是指专利从申请日或者授权之日起至无效、终止、撤销或届满之日的实际时间。[2]专利维持实际是一个优中选优的过程,通常,专利维持时间较长的大多为技术价值、经济价值较高的专利。专利维持时间的长短,直接体现专利质量的高低,我国专利维持时间要比国外短,提前终止的现象非常普遍。

    (三)实施转化率不高

    一方面,基于不成熟的专利技術,从而导致专利实施转化率低。作为投资方是以专利创造经济效益的时间和市场价值的综合评估来进一步决定自己的行为。假如专利创造经济效益时间短,市场价值低,企业则不会去投资转化专利。因此,专利能否实现实施转化将最终影响我国专利的质量。据权威部门统计,我国已经拥有专利成果80多万项,但其转化率却不足10%。另一方面,作为我国专利分布主力军的科研单位和高校,虽然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增长快速,但由于申请动机的不纯粹导致专利质量参差不齐,极大影响了专利的转化。二、影响我国专利质量因素分析

    (一)专利申请目的方面的原因

    随着经济、科技地发展和提高,专利已潜移默化地成为了同行间竞争的有力武器。因此,企业以不当动机申请专利来获得对一项技术的垄断,限制并对抗竞争对手,主要表现在将某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他人在先技术申请专利;把自己的技术方案拆分为多个分支后进行多项专利申请;在自己的技术方案还未成熟尚且未达到某一层面时,提前申请范围较宽泛的专利。此外,企业为进一步促进产品销售,提升自身声誉,甚至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也会选择申请专利。而高校、科研院所为了评职称、升职、完成项目结题验收、获得科研奖励等的申请专利的行为,同样也违背了专利法立法宗旨。

    撰写方面,审查员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来确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范围是否合法合理。权利要求书应当严格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清楚、简要地阐述要求保护的范围。其中“清楚、简要”的含义存在冲突。倘若为了达到“简要”的程度,而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过于概括从而使得专利保护范围模糊。相反,为了满足“清楚”的要求,权利要求书则可能撰写的太具体甚至加入不必要的技术从而缩小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二)专利审查方面的原因

    形式审查结合实质审查是我国专利的基本审查制度。由于形式审查速度快,要求不严格,导致大量低质量专利产生。目前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形式审查,部分申请人为快速取得专利权而倾向于申请授权速度更快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从而使两者的申请数量庞大,进而质量低下。另外,发明专利申请以“早期公开、延迟审查”为原则,授权期限较长,发明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等待专利审查,从而提高了创新的风险性,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创新者的热情和动力。[3]

    (三)专利确权方面的原因

    首先,确权周期冗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完整的专利确权程序分三个阶段,一个完整的确权程序大致需要2-3年的时间。其次,循环诉讼。由于法院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能合理性审查甚至改判的职权,这就酿成法院判决只有两种结果:撤销无效决定并判决复审委重新作出新的决定或者驳回申请人无效请求。即便如此,复审委仍可以依照不同的事实或理由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结论,而无效请求人基于行使异议权的理由简单,主体宽泛的原因,一旦不服判决,仍会反复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此时陷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无限循环的局面。[4]

    (四)部门和人才管理方面的原因

    目前很多高校虽然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但对本校知识产权的监督与管理,仍存在一些瑕疵。例如,多数高校未设立校内专利审查审批制度。高校对专利申请环节粗略化的管理极容易引起低质量专利的出现。此外,专利代理人才稀缺,供需不平衡也是造成专利质量不高的原因。而且,对专利代理人员业务的考核也疏于管理,部分代理人由于片面、盲目追求代理数量的功利心理,导致为完成超额工作而造成部分流于形式,而却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助长了部分代理人的恶劣行为。

    (五)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

    一是部分政策存在盲目性。政府介于政绩考核的压力,盲目出台一些政策来调动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这些政策的出台最终造成了专利申请数量飙升,专利申请质量低下的结果。二是存在重复资助的现象。由于我国现行的发明与实用新型能够实现双重申请的专利制度,从而为重复资助提供了条件。三是专利资助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缺乏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常见现象便是重点项目无法获得资助经费,而一些问题专利却享受着政府的财政资源。三、提升中国专利质量控制路径构建的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专利申请制度

    首要,进行专利制度的顶层设计,尤其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再认识和再思考,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负面评价要理性分析,做好专利质量评价的正确引导,专利质量评价与专利价值相联系,融入经济价值分析。其次,提高申请人素养,杜绝申请人一切不纯动机,扼杀仅仅为了取得专利权而抄袭、改编现有技术或者明知技术效果低劣,仍以侥幸心理申请专利。避免申请人为盲目追求专利申请数量,针对同一技术提交多件内容极为相似甚至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的行为。对提出恶意申请的申请人行为载入个人诚信档案。申请人应紧跟市场需求的步伐,了解技术现阶段发展状况,梳理该技术在相关领域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或需要克服的障碍后,再研发符合社会需求的新产品或技术。再次,为解决前面所述权利申请书所要求的“清楚、简要”含义互相冲突的问题,我们可以参考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即“特别指明和清楚地界定”,其能更好地将申请人要求保护的范围准确、清楚地表达出来。权利申请书除申请人自己撰写外,还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撰写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专利质量。最后,对申请人和代理机构进行规制,规范专利申请行为,防止申请人恶意申请专利;对提出恶意申请的申请人行为载入个人诚信档案;对于参与恶意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要降低其信用等级,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对违规的代理人要相应地给予一定的处罚。

    (二)改进专利审查制度

    审查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大量低质量专利的出現。针对我国实际情况,重新定义专利客体创造性标准,确保专利质量。尤其应当限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范围,例如对于仅仅发挥表示作用的外观设计不予授权。其次,对于审查机构来说,对内应当提供质量保证配套措施,加强审查部门间以及审查部门同复审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对外应当加强与国外专利审查机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大幅度降低审查员工作难度和强度,节省大量审查资源。另外,改变单一的审查机制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最重要途径。像美国、日本和英国这些较早着手研究专利质量问题,经验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强国,已经将公众参与专利评审纳入审查之中,这给我国改变单一的审查机制提供了良好借鉴,我国可以尝试部分开放审查。最后,专利审查制度地完善离不开审查员业务素养的提升。加强审查员业务素养的提升,包括加强其在审查过程中与申请人的或代理人的沟通,便于及时纠正对申请文件理解上的偏差以及做出有针对性的反馈意见;定期组织审查人员开展业务交流会,相互取长补短,提升业务素养;建立审查员业务考核系统,降低审查员流于形式上的审查。

    (三)重构专利确权制度

    根据我国当前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和司法审查制度,专利确权耗时长,严重影响了专利保护的效率。因此急需完善专利无效程序,简化救济程序。引进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建立起“准司法”性质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司法审判环节应改革专利无效处理程序,赋予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按照已认定的证据,对专利有效性的争议进行裁决的职权,避免循环诉讼。此外,知识产权法院多数法官因不具备技术类学科背景,尤其是处于尖端前沿有很高要求的技术及行业,法官难以有效理解和查明技术事实,建立独立的专利技术调查官机构能很好的解决此问题。专利技术调查官要求秉承中立的地位,确保专利纠纷调查取证的准确、公正。技术调查官较强的技术或行业背景,能确保作出准确、公正的技术认定和调查结论。基于此,专利技术调查官应独立于审判团队,由具有较强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在知识产权法院人员设置问题上,知识产权法院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诉处的审查人员与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共同组成。

    参考文献:

    [1]朱雪忠.辩证看待中国专利的数量与质量[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3(4):435-441.

    [2]肖冰.基于法定保护期的专利维持时间影响因素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7(11):1652-1658.

    [3]梁志文.专利质量的司法控制[J].法学家,2014(3): 61-73.

    [4]陈锦川.从司法角度看专利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J].知识产权,2015(4):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