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策略研究
关键词 治安调解 调解策略 前提
作者简介:陈颖卿,南京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龙虎突击大队。
中图分类号:D6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76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呈多元化趋势,原有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治安调解体制基本解体,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条件下的调解体制还未形成。从治安调解的方法和策略层面上看,仅靠口头说服、言语教育的传统手法、缺乏调解策略的直接盲目介入纠纷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治安调解工作的现状。为了有效和防止治安调解中矛盾的升级和激化,合情合法地使民间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好发挥治安调解制度,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稳步迈进与可持续发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就必须掌握一定的治安调解策略去指导治安调解业务。一、治安调解策略含义
(一)治安调解的含义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违法治安管理、情节较轻微的案件,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进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二)策略的含义
策略是指“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根据形势发展而制定的行动方针。”第一个解释是静态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具体操作层面上方法论的集合;第二个解释是动态的解释,是一种“认知-谋划-决策-实施”思维过程与模式。二、治安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治安调解能够及时调解处理各类社会矛盾与纠纷,有效减少和防止矛盾激化,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组织实施治安调解工作的开展,能够及时有效地调解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减少和防治矛盾纠纷激化,从总体上达到预防与减少各类违法和犯罪控制目标,不断增强社会的和谐因素,推动和促进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进一步增加人民团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起到社会调节器的作用,无论对于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还是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等都具有十分深刻的意义。三、治安调解策略现状?
(一)治安调解策略研究现状
尽管我国治安调解制度建设已经有较长时间的历史,但是对治安调解缺乏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理论提炼不够,针对治安调解组织组织建设和治安调解技巧、策略能力的培训方面还有很大空缺,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基层治安调解工作能效的瓶颈。
(二)治安调解策略运用现状
1.治安调解态度失衡。治安调解是由公安机关居中主持调解,纠纷双方自愿进行交流和协商的过程。在治安调解中,公安机关应当始终秉持公正平等的态度,不应当随意执法或者偏袒其中一方。但在基层民警进行治安调解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问题:一是个别民警为了减轻工作负担,避免程序上的麻烦,会直接责令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要求;二是在治安调解工作中部分民警会以管理者自居,认为纠纷双方都应当听从自己安排,遇到纠纷双方的不服从的态度以及抵触情绪,便会采取训斥、辱骂等方式对待纠纷双方;三是在治安调解中故意偏袒与于一方,并且压制其他一方
2 .缺乏調策略技巧。由于民警个体脾气性格、法律知识、人文素养、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办案经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在思想层面上表现为民警缺乏调解策略的思维,在行为层面上表现为缺乏策略技巧。
3.调解时机把握不准。俗话说: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及时适时把握治安调解的时机,准确抓住治安调解的节点,往往能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但若错失治安调解的时机,不仅会造成事倍功半、耗时耗力,矛盾激化的局面,甚至纠纷双方还会将矛盾指向负责治安调解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四、治安调解前提
治安调解策略的意义是为了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去化解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矛盾,是为了指导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更高效更便民地去进行治安调解工作。但在此之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还必须遵守六项原则,以确保治安调解在实际进行的过程中的程序正当与实体正当,以确保治安调解发挥其应有的正面价值。
(一)合法合理原则
治安调解合法原则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组织实施治安调解中,必须严格依照现行的治安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治安调解适用的调解、治安调解的范围,并且严格依照法定的治安案件办理组织程序开展治安调解工作。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公正原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主持治安调解时,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明确自身的治安调解主持人的角色,坚持在治安调解中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做到公平正义、没有偏私,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同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考虑。
(三)公开原则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主持治安调解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依据,除了设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予公开的治安调解案件除外,都必须坚持治安案件调解主体身份的公开,治安调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公开,治安调解程序公开,治安调解的过程公开,不断提升治安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尊重矛盾纠纷双方的知情权,自觉接受党、政府、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自愿原则
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办理人员在治安调解的全过程中无论是在决定是否采取治安调解的方式的选择权上,还是在当事人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定上,都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充分尊重矛盾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的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威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明显违反自身合法权益的治安调解协议内容。
(五)及时与适时原则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适用治安调解方式解决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针对不同治安案件以及不同行为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遵循治安调解及时与适时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手段与方法,做到因人施法、因案施策,强调治安调解时机、方法与手段,及时妥善解决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六)教育原则
治安案件调解应当通过调查案件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这是公安机关在进行调解时在方法上的要求。五、治安调解策略思维
(一)“知”是治安调解的起点
《孙子兵法》中的“知”有三层含义,第一层是名词词性的“知识”,第二层是动词词性的“了解、知晓”,第三层次是“大智慧”。
首先,名词词性的“知”是“知识”。《始计篇》中提到“凡此五者,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者不胜”,孙子认为预测战争胜负的可能性,要从“道、天、地、将、法”这五个方面去考虑,只有对这五个方面有透彻的见解,有足够的知识才能取得胜利。
其次,“知”还意味着客观深入了解民间纠纷的具体情况,了解矛盾的局面与形势。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就要求负责治安调解的民警要积极主动地率先地了解民间纠纷的情况,详细了解民间纠纷的起因、经过,了解、理解当事人的心理、性格,从而知悉纠纷。深入调查,摸清情况,是开展调查工作的第一步。
最后,“知”还意味着“大智慧”,即在深入了解实际情况与熟练掌握理论的基础上,理论联系实际,对事物能够迅速、灵活、正确理解和解决的能力。这要求治安调解民警要根据实际,用智谋寻求与客观形势一致,从而妥善处理治安纠纷,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直接调解、“眉毛胡子一把抓”地随意调解。
(二)“先”是治安调解的必然要求
先发制人,把握主动权,不打无把握之仗。《形篇》《势篇》《虚实篇》要求 “先行”, “先知”,“先算”,从而把握住调解矛盾时机,把握矛盾的发展形势。这点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民间纠纷时,要坚持及时与适时的原则。六、治安调解策略
(一)心理学技巧
美国心理学家罗伯特 西奥迪尼在其《影响力》一书中谈到“在不同的文化中大部分个体对顺从建立了一套触发特征,这是一些具体的信息片段,通常情况下,它们告诉我们什么时候顺从别人请求会是正确的、有利的。这些触发特征,每一条都会成为影响力的武器,刺激人们同意请求。”在治安调解过程中,针对治安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规律与特点,学会使用罗伯特的这四项“影响力武器”,有选择性地向矛盾纠纷当事人传递相关的治安调解信息,对他们的心理产生积极的影响,引导、教育和有效化解治安矛盾纠纷当事人双方心理纠纷。
(二)语言学技巧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在治安调解的实践中,语言技巧的运用对于治安调解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治安调解语言技巧运用适当、适度、得当,就会对治安调解工作的进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治安调解语言技巧运用过度、失当,就有可能倒是治安调解工作的进程产生挫败,甚至导致公安工作的失败。
1.诙谐、幽默、风趣语言在治安调解工程的运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主持治安调解过程中,适当应用一些诙谐生动的幽默性语言,可以在势不两立、剑拔弩张的紧张对峙中有效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内心冲突,调解现场紧张气氛,营造一个比较轻松的治安调解环境,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激化。
2.期待、鼓励、褒奖语言在治安调解的过程中的应用。公安民警在治安调解过程中,能够适当地运用一些期待、鼓励、褒奖语言,可在某种程度上满足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心理需求,缓解当事人心理压力,还可以拉近治安调解主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与心理沟通的距离,提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公信力,提高治安调解主持人的权威。
3.震懾、批评、警醒语言在治安调解中的运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主持治安调解的过程中,能够适当应用一些震慑、批评、惊醒语言,有助于给那些蛮不讲理、我行我素、固执己见、胡作非为的当事人施加适当的心理压力,促使其收敛自己的过激言论与行为,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
(三)军事学技巧
1.逐个击破———背对背调解法。“背对背”调解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情绪激烈的案件。背对背是指公安民警在知悉纠纷的基础上,让调解双方当事人分别处在不同房间,由公安民警从中周旋,分别就当事人存在的错误认识和行为进行批评和教育,等到双方情绪稳定,矛盾焦点明确,纠纷责任明晰,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的情况下,再进行调解。
2.群策群力———联合调解。联合调解也就是借助外力,其他人来进行调解。其他人,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甚至是其委托说情的人与案件原本无关的第三人。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往往已经到了十分对立的情况。
3.速战速决———当场调解。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偿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4.缓兵之计———异地调解。速战速决固然有其优势,但也有“持久战”的妙用。在治安调解中可以使用拖延战术,即“冷处理法”和“背对背法”。对于矛盾双方性格固执,情绪激动,各执己见,均不愿意各退一步的焦灼情境下,可以使用冷处理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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