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业余体育法》解读与启示
金涛 王永顺 高升
摘 要:颁布于1978年的美国《业余体育法》对美国竞技体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运用文献资料对相关资料进行解读,认为该法案的颁布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其在提高美国竞技体育成绩的背后,还有一定的政治与体制动因;其管辖范围也仅仅是美国竞技体育的组成部分,竞技体育中的学校竞技运动、职业体育有相应的法案管理;《业余体育法》在推动业余体育发展、大众体育参与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也带来资金分布的不合理、竞技体育管理的分割化、优秀青年运动员失去资助与参赛机会等消极影响。
关 键 词:体育法;业余体育法;美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4)02-0056-05
美国《业余体育法》(Amateur Sports Act)颁布于1978年,并在1996年进行了修订,它赋予美国奥委会(USOC)管理美国竞技体育发展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美国奥委会通过管理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NGBs)的运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虽然各单项体育协会的执照是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颁布,但法案规定美国奥委会有权承认、否认或收回任何单项体育协会的执照。法案还规定美国奥委会是私人的非营利组织,联邦政府不直接向其提供资助,它必须自行募集和运营自有资金。尽管如此,其每年还必须向议会提供自己的年度总结,汇报本年度所开展的相关工作。事实上,美国联邦机构对竞技体育的发展与实施没有任何责任,政府官员的工作职责也不包括体育的相关内容,美国奥委会不受任何联邦组织的监督,美国国会委员会以及其相关办事机构也没有阅读年度报告的任务,其只是通过包括《业余体育法》在内的相关法令对全国的体育工作进行管理。
《业余体育法》的颁布对美国竞技体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意义不仅存在于法学研究领域,更存在于体育史、体育社会学研究领域。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体育立法呼声的不断高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一法案,相关研究主要从体育学及法学的角度探讨其影响、作用与意义、法律特点、司法机制等,但对其产生的背景、负面效应、具体影响等相关研究较少,本研究将从以上几个方面重新审视美国《业余体育法》。
1 美国《业余体育法》颁布的独特背景
二战后,美国体育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旧有体制常遭诟病,以至阻碍了美国体育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相关管理机构的低效管理。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机构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的作风严重影响了业余体育的运营与发展,对当时的体育组织以及运动员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消极作用[1]。各方纷纷呼吁通过立法来解决美国业余体育组织与运营中的相关问题。其次,美苏争霸的政治推动。二战结束后,随着冷战的开始美苏争霸越演越烈,其争夺开始从政治、军事、意识形态领域渗透到文化、经济、艺术、体育等多个领域。在体育领域则表现为在奥运会上的争夺。苏联在1964年、1968年两届奥运会金牌超越美国未果的情况下,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顺利实现反超,而在随后的蒙特利尔奥运会上美国不仅被苏联超过,而且落后于前民主德国,仅列金牌榜第3位,这一结果让美国民众极度失望。慕尼黑奥运会上,美国体育代表团不仅在奖牌榜上让位于前苏联,参赛过程中代表团的相关管理也漏洞百出,比如在游泳比赛中,队医将含有违禁成分的药品发给运动员服用,使得该运动员的成绩被取消;教练员记错了比赛时间,使得有希望夺牌的运动员错过比赛时间而失去决赛的资格。第三,国内相关体育组织矛盾重重。美国全国高校体育联合会(NCAA)与全美业余体育联盟(AAU)在参赛方面矛盾尖锐,1972年NCAA宣布退出美国奥委会,并抵制其组织的相关赛事,当时政府无力协调这一矛盾。最著名的事件是1973年NCAA阻止学生运动员参加由AAU组织的美苏田径对抗赛。为此人们也意识到必须要有一个相关的法案来协调各体育组织之间的矛盾,明确他们的职责与权力。第四,美国奥委会也饱受质疑。美国奥委会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等被认为是不合理的。纽约时报就曾经发表文章批评美国国家奥委会,认为其组织结构膨胀、僵化,工作人员大多没有体育经验,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组织美国的业余体育,也不能很好地解决相关矛盾[2]。
在一系列独特的背景下,美国开始了业余体育的立法进程。1974年一些国会议员提交了议案,提出建立独立的组织机构来管理美国的业余体育,但由于意见不一,议案并未得到通过。次年,时任总统福特下令成立“总统奥委会”,该委员会严格履行职责,经过充分调研后发现,没有统一的法案去指导和规范美国业余体育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导致业余体育犹如一盘散沙,协会间缺乏合作,运动员的归属、参赛等相关要求没有统一的、有效力的执行方案。委员会建议扩大美国奥委会的权力,使其成为管理全国业余体育的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全国管理体制。在经过充分调研与论证之后,美国《业余体育法》在1978年得以颁布。
2 美国《业余体育法》管辖范围
从法律条文上看,美国《业余体育法》所管辖的内容大都与竞技体育有关,因此颇多学者将其视为美国竞技体育法案。其实,竞技体育在美国指的是一类竞技性强的体育项目,是从体育自身的特征而对体育项目进行的分类,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休闲体育,休闲体育主要指钓鱼、狩猎等运动项目,而竞技体育主要指足球、篮球等竞技性较强的体育项目。而我国的竞技体育主要指高水平运动员从事的体育活动,在美国称之为精英体育,意味有着较高体育运动能力的体育精英参与的体育运动,精英体育被分为职业体育和业余体育。
由竞技体育的概念及包含范围所知,在美国竞技体育应该涵盖业余体育、职业体育以及学校体育中高水平运动员参与的竞技体育。因此,该法案所管辖的内容主要是精英体育中的业余体育部分(除去学校),美国竞技体育的另外两个部分为职业体育和学校竞技体育(以NCAA体系为代表的学校体育中的高水平赛事),美国也有专门对职业体育和学校竞技体育进行管理的法令,这3个法令共同对全美的竞技体育运动进行管理。
2.1 职业体育的相关法案
职业体育的核心内容就是赛事,而赛事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各类竞技体育活动,因此职业体育也是竞技体育的组成部分,1922年颁布的《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协议》就是职业体育法案的代表。这份豁免协议极具开创性,在规定棒球运动相关事宜的同时也首次明确地将职业体育进行了定义,其中也包括了运动员的发展等问题,这些规定都在正常的联邦法律范围之外,得到宪法的认可。尽管这份豁免协议并没有扩展到其他运动项目,但人们已经将其当做一项普遍的政策应用于职业体育领域。比如,当美国橄榄球联合会(the United States Football League)向全国橄榄球联盟(NFL)提出反垄断诉讼时,他们只获得了一美元的赔偿[3]。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他们将NFL视为正在进行垄断的体育组织,但这一判决的结果也体现了职业体育反垄断法与其他行业执行的反垄断规定的差异。
2.2 学校体育的相关法案
在美国,学校体育既包括日常的体育教育活动也包括以竞技体育运动为主的相关赛事,以NCAA体系为代表的学校体育中的高水平赛事就是典型的代表。为此,美国也就这一部分的竞技体育内容进行了规定,1972年的《教育修正案(第9章)》就是其中的一个,该立法的初衷是在与教育相关的项目和活动中禁止歧视及抵制联邦资金的注入。尽管这项立法并没有制定成相应的体育法规,但它通过应用于学校体育参与、人员招募等方面,对美国体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项法规并不需要个体提出诉讼,因此,妇女体育的倡导者成功地利用这一法案增加女性参与体育的机会。法案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学校体育在竞技体育中的重要性。法案规定接受联邦公共资金的学校必须要符合以下3项标准之一:第1,男、女性运动员的比例必须要与注册过的男、女性学生比例基本相当;第2,学校必须开展一个针对女性学生参与的体育项目,这一项目要长期持续开展;第3,学校必须充分有效地开展体育活动,以满足女性学生的兴趣及需求[4]。
这一法案的推行对美国体育发展过程中的性别问题起到了相反的作用。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NCAA)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美国大学体育的实施与推广,《教育修正案(第9章)》颁布以后NCAA专门为女性创设了一些“新兴体育项目”,包括女子冰球、曲棍球和赛艇等奥运项目,如今这些项目在大多数学校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其它几项奥运项目近期也被归类于“新兴体育项目”,包括射箭、羽毛球、马术、花样游泳和手球。同时,许多大学通过取消一些男子奥运项目以达到男女运动项目平衡的方式,对第9章法规做出回应。在1981-1999年间,各大学共取消了171支男子摔跤队、84支男子网球队和56支男子体操队[5],因其削减了后备人才的数量,对美国在世界大赛上的成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尽管第9章法案在男子运动项目上产生消极影响,但它在妇女体育方面的积极作用一直影响着美国妇女体育的发展。
2.3 《业余体育法》的基本内容
《业余体育法》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1部分主要是对法人即美国奥委会的性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第2部分主要是对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相关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第1章规定了美国奥委会的定义、组织、目标、成员资格、权力,并对名称、印章、标记、标志的专有权、对营利性活动进行了限制,并对争端解决、传票送达手续、报告和挑选队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2章对作为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业余体育组织的资格条件、权力、义务、业余体育比赛的批准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申诉、控告等方面进行了限定。
由此可见,美国《业余体育法》主要是围绕美国奥委会和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展开的,不但授权美国奥委会协调美国业余体育运动,而且规定了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结构和法律地位。形成了由美国奥委会为主导,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为下级组织的垂直管理体系。美国奥委会从整体上监督美国业余体育运动的发展,管理各方面的业余体育事务,而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对特定业余体育进行管理。
综上所述,美国《业余体育法》的管辖范围仅限于竞技体育中的业余体育部分,它对业余体育在美国的开展以及对美国运动员参与奥运会、世锦赛等重大赛事进行了规定与管理,而竞技体育中的其他组成部分由其他相关的法律进行管理。
3 美国《业余体育法》的消极影响
从夏季奥运会的成绩来看,美国一直牢牢位居第1军团,除去数届位列奖牌榜第2名外,其余均名列榜首。美国体育代表团在奥运会上的优异成绩与这一法案密不可分,鉴于此,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主要以其积极效应为重点,论述其积极影响,学界对其的评价大都是积极的。
但这一法案也有不足,其管辖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奥运会的比赛成绩,奥运会的比赛成绩也不是衡量业余体育法案的唯一标准,因为各运动项目合理、健康的开展、普及更是其重要的管辖内容,然而在运动的开展、普及、运营、发展以及运动员的权益等方面,该法案并不能一劳永逸。
3.1 资金分配的不合理
根据美国奥委会税务文件以及2005年上交议会的报告显示,这一年美国奥委会获得了11 820万美元的总收入。这些收入主要用于对协会会员的支持,包括对运动员的直接财政援助、对国家各单项体育协会的支付款项、奥林匹克训练中心的维护和运行、国际赛事以及国际竞争的后勤和业务有关的费用以及教练发展计划。资料显示:美国奥委会向各个单项体育协会每年提供至少25万美元的资助,并且根据运动项目所获得的奖牌数量提供绩效拨款[6]。
根据法案规定的任务,美国奥委会负责基层体育的发展和竞技体育的发展。然而,目前美国奥委会的资金分配通常以牺牲基层体育发展为代价,强调自身致力于培养优秀的竞技运动员,尽管法案中明确规定了美国奥委会及其单项体育协会应努力促进和发展群众参与奥林匹克运动,也就是群众的竞技体育参与。
夏季游泳协会的前任会长是这么描述的:我们减少与美国游泳协会(处于美国奥委会的体系内)的联系,因为除保险外,我们并没有因运动员的注册得到利益,而我们通过业余体育联盟得到的更少。像我们这样的夏季联赛是建立在热情志愿者的努力和支持之上的。我们将很多孩子招进了这一项目中,有些最终进入了全年的比赛。国家许多最优秀的游泳运动员都是从像我们这样的比赛开始的。所有组织更关心的是高水平的竞技体育,而不是像我们这样的基层体育[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