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产地检疫工作探讨

    蔡贤宝等

    摘要:犬在调运、销售前,货主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按《犬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运、销售。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货主不知道检疫程序无法取得检疫证明而影响工作和生活,本文对犬产地检疫工作的现状、建议提出了几点意见,旨在促进犬产地检疫工作开展。

    关键词:犬;产地检疫;建议

    中图分类号:S82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5)03-0053-02

    犬作为宠物与食用用途在调运或宰杀销售前,货主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运、销售,同时也是防止疫情传播,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宠物犬饲养者要求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便调运,市场上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狗肉销售的情况等具体问题,直接影响了犬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1 犬产地检疫工作现状

    1.1 犬调运

    犬作为宠物深受市民喜爱,特别是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犬调运频繁,饲养者在调运前不能提供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相关资料,不能及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影响犬的调运。

    1.2 狗肉销售

    市场上销售的狗肉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少数饲养者特别是农村养犬家庭多数不知道或不愿意给狗注射狂犬病疫苗,在宰杀狗准备上市销售申报检疫时,不能提供狂犬病免疫记录,按犬产地检疫规程,官方兽医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更有少数人用药物毒死犬再将狗肉卖给销售者,官方兽医不敢随便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导致市场上销售的狗肉大多数没有检疫证明,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得不到保证。

    1.3 执法现状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在市场查证验物时,由于狗肉经营业主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证),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处罚,但大多数经营业主不知道销售狗肉要附有检疫证明,执法难度较大。

    (2)犬运输者大多数不能提供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相关资料,官方兽医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法运输(携带)犬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疫病传播隐患。

    2 存在的问题

    (1)对检疫认识不高。宠物犬携带者和狗肉销售者认为开证手续麻烦,抱着侥幸心理非法调运、经营,对未经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容易传播疾病,存在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2)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程序复杂。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文件要求,饲养者个人申报检疫,应出示宠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狂犬病免疫抗体实验室检测报告,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现场查阅资料并临床检疫合格,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能调运。而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指定实验室是中国农业科学院长春兽医研究所,申报人只能采取“采血进行冷冻处理快递”的方式将血样送到长春兽医研究所检测,这一过程不仅耗时也费力,给调运者带来诸多不便。

    (3)狗肉无证销售现象普遍。狗肉销售者大多数不知道销售狗肉要附有检疫证明,即或知道也不知如何申报、需要哪些程序才能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导致市场上存在无证销售狗肉的现象。

    (4)检疫方法简单。基层检疫设施资金投入不足,检疫设备差,检疫人员只能凭经验实施检疫,造成检疫申报人误解,也是犬产地检疫工作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

    (5)执法力度不大。犬调运量少,狗肉销售有较强的季节性,在执法过程中,对未经检疫调运犬和销售狗肉者,少数执法人员嫌执法程序麻烦,只责令停止经营,没有依法处罚,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3 建议

    3.1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展板、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知识和开展产地检疫的重要性,让他们明白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 d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屠宰、运输、经营。

    3.2 提高检疫水平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乡镇畜牧兽医站由于畜牧兽医体制不健全,缺编制,人员工资得不到保障,现有人员由于年龄老化,多数兽医很难取得资格,因此应加大基层检疫设施资金投入,解决检疫人员编制,加强现有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检疫技能,提高待遇,在官方兽医指导下负责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3 规范宠物犬诊疗市场

    《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场所、人员、诊疗活动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因此,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格执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取缔不符合条件的诊疗场所。诊疗人员必须是经注册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执业兽医,执业兽医在给宠物犬进行动物疫病预防后,应规范填写宠物免疫证,为宠物犬调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真实有效的免疫记录。

    3.4 指定疫病监测机构

    宠物犬饲养者及狗肉销售者大多不知道申报检疫程序,往往是在需要检疫证明时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出证,由于不知道检疫程序,无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因此应该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文件要求,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对犬瘟热、犬细小病毒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和检疫程序,方便市民申报检疫。同时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查证验物制度,强化运输环节监管措施,以此促进犬产地检疫工作。

    4 小结

    (1)犬产地检疫申报率比较高,受理率却较低,其原因并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履行职责,而是由于狂犬病免疫抗体实验室检测要求高,影响了犬产地检疫工作开展。

    (2)犬产地检疫工作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宠物犬已成为家庭成员之一,只有依法认真做好犬产地检疫工作,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