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扶养合同研究
张燕
摘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那么,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的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处理,不同的法院则做出了不同的判决。个人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继承扶养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结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关键词:继承扶养同;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义务;效力研究;司法裁判
1问题的提出
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签订的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司法实务中判决各异。在原告朱某明、朱某英诉被告朱某琼遗嘱继承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朱某琼不具备受遗赠人资格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并无法律禁止公民个人与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朱某琼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了对父亲朱某国生养死葬的义务的情况下,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两审法院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能否包括法定继承人在内。针对上述问题,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扶养人的自然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该观点以杨立新、朱呈义、麻昌华、曹诗权为代表;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故将法定继承人纳入扶养人范围理所应当,该观点以李辉、朱凡为代表。朱凡在其《我国继承法增设继承扶养合同研究》一文中提到,在不违反现行强制法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承认已经实际履行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必要的。他阐释了两个理由,一是将约定扶养人不包括法定继承人不合乎法理更不符合情理。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法定扶养义务是底线行的义务,如若子女不主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只有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子女主张赡养费。那司法实践中已经履行的继承扶养合同,法律为什么不承认其合法性哪?二是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的继承扶养合同并未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已经签订协议,其他法定继承人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并不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冲突。
为合理的解决此类问题,有部分学者建议增设继承扶养合同。比如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凡建议,继承扶养合同制度应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一样规定在继承法中,两者并行不悖。以杨立新教授和杨震教授为代表拟定的继承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规定了继承扶养协议。陈苇教授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十一)提到:有学者提到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已无法满足老年人颐养天年的实际需求,应增加继承扶养协议的规定,与现行的遗赠扶养协议并行不悖。下文将在此问题的基础上展开讨论我国继承法增设遗赠扶养合同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最后提出自己的立法构想,即应增设继承扶养合同的规定。
2我国《继承法》增设继承扶养合同的必要性
2.1继承扶养合同的功能与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导向和目的相符。继承扶养合同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确保养老,并具有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遗产的保障功能。此外,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扶养人范围太窄,权利义务规范单一,执行困难等导致在司法操作中不受欢迎。如若法律明确承认继承扶养合同的合法性,被继承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满意的扶养对象,可以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提高幸福指数。
2.2继承扶养合同与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和实际需要相符。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增设继承扶养合同来加以确认。2008年西南政法大学陈苇老师领衔的课题组曾经对我国民众继承习惯进行了专门的问卷调查,从调查显示结果来看,我国民众绝大多数人对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通过签订继承扶养合同来解决养老问题的做法是能够接受的。此外,继承扶养合同能够满足民众的实际需求。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往往需要子女的照顾,希望和子女生活在一起,因而被继承人更加愿意与子女签订继承扶养合同。因为遗嘱是死因行为,如若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应履行扶养义务,这样毫无意义。反之,在被继承人生前即签订继承扶养合同,继承人履行约定的义务,这对被继承人来说是极大的改善,意义深远。
2.3继承扶养合同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需要通过立法得以确认。理由如下:一是通过法律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利于解决现实纠纷。二是当存在多个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只想把遗产留给经常来照看自己、愿意与自己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这一协议的合法性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这不仅有助于处理扶养与家庭继承纠纷,而且为法官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私法领域一直贯彻的是“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即有效。虽然法定扶养人一般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但此时并不存在对价关系。现将扶养义务与继承遗产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提高被继承人晚年生活质量,而且为法定扶养人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3继承扶养合同的立法建议
3.1明确继承扶养合同的概念。笔者比较赞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被继承人可以与继承人签订继承扶养合同,继承人将承担比法定扶养义务更高的扶养义务。如若违反继承扶养合同的约定,除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条件外,继承人仍享有法定继承权。其他本法未作规定的,继承扶养合同准用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规定。至于继承扶养合同签订的主体,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必须是被继承人与所有的继承人一起签订,这样对于其他的继承人而言,会比较公平。我认为,继承扶养合同既然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签订的关于继承和扶养问题的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这并不会影响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这也是被继承人对自己遗产的一种处分方式,法律对此也没有禁止,于情于理,继承扶养合同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
3.2明确继承扶养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首先,形式要件方面,继承扶养合同是扶养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合法依据来源,故应严格要求。个人认为应采书面形式为宜,口头形式无效。被继承人如果无法书写,可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代笔,最后由被继承人亲笔签名。如有必要,可以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过的效力优先。其次,在实质要件方面,继承扶养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首先需要满足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继承扶养合同中涉及的遗产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按照效力待定的合同进行处理。
3.3明确继承扶养合同的解除条件。首先,继承扶养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即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其次,考虑到被继承人处于弱势地位,我认为应当赋予被继承人单方面的任意解除权,被继承人可以随时与扶养人解除继承扶养合同,但扶养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除外。扶养人也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本身都有扶养的义务,因此,扶养人一旦签订合同,不享有单方面的任意解除权。当然,关于合同的一般解除要件,继承扶养合同都可以适用。最后,关于法定解除,可以规定这样几种情形:一是被继承人或者扶养人在合同履行前已经死亡的;二是扶养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三是因不可抗力等无法避免的其他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等等。
综上,我认为增加继承扶养合同的条文是必要且可行的。鉴于继承扶养合同与遗赠扶养协议的诸多不同,盲目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签订的主体是不恰当的。司法实践中也逐渐承认继承扶养合同的效力,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签订的继承扶养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如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理应承认其合法性。法定继承人的法定扶养义务毕竟是最低限度,无法充分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法律若赋予继承扶养合同以合法性,不仅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也有助于解决家庭遗产继承问题。因此,继承扶养合同的规定是解决目前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有助于广大民众的普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