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MART”原则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闭环管控机制研究

    张耀宏 刘莉莉

    [摘 要] 新时代要求国有企业不断强化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但整改结果依然存在不到位、责任未落实、效果不突出的问题。文章应用“SMAR T”原则从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控制、整改成效、整改评价等5个方面设计问题来阐述整改闭环管控路径,在绩效理念的基础上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机制,推动审计成果转化,有效发挥审计监督及服务职能。

    [关键词] 问题整改 闭环管理 机制 SMAR T原则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一、严抓问题整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国家对内部审计监督整改的要求

    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令)指出,单位内部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内部审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机制,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对监督整改的要求

    2017年1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修订了《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工作标准“2500-监督进展”明确说明,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确定并维护一个系统或制度,监督已通报结果的处理情况。必须建立后续程序,监督及确保管理层已采取有效措施,或高级管理层已接受不采取行动的风险。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企业内部深化依法治企,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严肃落实整改责任,做到真改实改。尤其是内部审计既要发挥“发现”的监督职能,又要履行“整改、预防”的任务。因此,各级审计部门既要敢于揭示问题,又要着力推动解决问题,要主动担起整改督导责任,深化整改的过程督导,着力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彰显审计工作价值。

    二、审计整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依然存在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问题屡查屡犯、习惯性走过场的现象。其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问题整改制度机制不健全

    目前,《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仅对后续审计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未明确问题整改标准和评价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未对整改不力、整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形建立考核、约谈、追责和处罚规定。审计整改缺乏制度规范,不仅让被审计单位产生“审计只重视提出问题,不关心提出问题后怎么办”的认识误区;而且导致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整改结果认定不准、整改督导力度不够的现象[1]。

    (二)对审计整改重要性认识不足

    被审计单位不够重视审计工作,整改意识弱化甚至存在管理缺位。在接收到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后,敷衍了事、消极对待,对审计工作产生抵触情绪,不从源头上分析解决问题,对个别历史遗留问题还抱有“这事不是我经手”的侥幸心理和“整改得罪人或替别人担责”的恐惧心理,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多半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各单位和部门没能把审计整改作为堵塞漏洞,提高管理的重要途径,从而影响了整改效果,直接导致了审计整改难、审计整改浮于表面的状况。

    (三)整改督导过程未能实现闭环

    审计工作流程包括审计实施、征求报告意见、印发审计意见、收集整改报告、后续审计。其中缺乏了对整改过程的监督和指导、对整改结果的评价和通报。虽然后续审计检查评价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但它依然是一种“事后审计”,整改措施及效果只能进行事后监督,一旦出现错误整改的现象,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风险。整改率作为整改结果最重要的评价指标,它并不符合客观评价标准,容易导致体量大、经营环境复杂、业务范围广的单位形成“改好改坏都一样”的认识,逐渐消极对待整改。

    三、“SMART”原则及其在问题整改闭环管控中的应用

    (一)“SMART”原则相关概念

    1954年,彼得·德鲁克在《管理的实践》提出了“SMART”原则,将它作为考核组织和员工绩效的目标和标准,认为考核应该科学、规范、公平,且五个原则缺一不可。其中:

    S代表具体(Specific),指订立的目标必须明确不笼统;

    M代表可度量(Measurable),指实现目标是数量化或者行为化的,验证这些绩效指标的数据或者信息可以获得;

    A代表可接受(Acceptable),指目标或结果能够接受;

    R代表实际可行(Realistic),指目标的可实现性;

    T代表时限性(Timed),指目标是有时间限制的。

    (二)应用思路

    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闭环管控与“SMART”原则相关联,其中贯穿目标制及绩效理念,对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控制、整改标准、整改评价提出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的要求,使审计整改要有人抓、有人管、有人重视,确保审计成果落地。

    (三)具体做法

    1.整改目标要具体

    首先,审计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具备指导性。审计质量及专业能力不仅体现于查出的问题,更体现于提出的审计整改意见。审计发现问题不能只提表象,更应深挖根源,对症下药。如何提出从源头上防范或者减少问题的审计建议,审计人员必须下功夫研究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搞清楚弄明白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才能提出有针对性、切中要害的审计意见。个别重大问题或者领导关注的问题可以出具专项研究分析报告或者管理建议书,满足分析过程论证充分、结果真实准确、建议清晰具体的要求。

    其次,被审计单位设定整改目标符合“3+3”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制定整改措施前,必须先要以“3+3”要求明确整改目标,即三个层次和三个维度。三个层次包括决策层希望达到的效果、管理層需要平衡的效益、执行层如何有效的做事;三个维度涵盖“量、质、期”,目标设置有明细化的项目数量、衡量标准、达成措施、完成期限以及资源要求。符合以上要求的整改目标,能够很清晰展现整改责任部门或个人计划要做哪些事情,以及计划完成到什么样的程度。避免使用“加强”“拟”“进一步”等含糊其词的说明描述整改目标。

    2.整改措施可接受

    一是建立整改方案审核机制。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前,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列明整改责任人、整改程序、拟采取的措施。审计部门负责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落实整改。其优点在于,采取事前控制有利于审计部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措施是否正确合理,及时纠正整改方向性错误,避免产生新的风险。二是建立整改专业负责机制。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后,按照问题类别由上级对口业务部门进行二次把关,审核整改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以此发挥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抓住问题实质,贴合公司实际,将问题整改纳入专业管理,“以点带面”明确整改政策,有利于共性问题全面整改,提高专业管理水平。

    3.整改时限有要求

    首先,加强整改过程监督。审计部门对问题整改督导要按期开展,持续跟踪。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一是问题整改台账按月滚动更新,直至整改销号;二是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后续审计,对以前年度未完成整改和当年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统计,确保整改情况心中有数;三是对重大问题的整改督导要定期跟进,评估已采取整改措施的效果,跟进时间及频率取决于对重大问题风险程度的判定。

    其次,强化整改期限控制。对问题整改难度进行分级,准确确定不同类别问题的整改时限,有效控制整改进程,对整改过程进行精细化跟踪与管理。对于在整改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的问题,不仅要合理确定延续时间,还要对整改工作进行分析解剖,制定整改工作的“里程碑”时间表,逐步推进彻底整改。

    4.整改成效可度量

    一是制定整改验收标准。确认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成效应有统一的认定参考标准,即明确问题完成整改需要达到的要求,应提供的佐证资料和补充要件,以此客观公正评判问题整改情况。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必须出具书面说明或承诺,审计部门有责任向公司党组织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二是开展整改验收工作。各级审计部门对照整改认定标准对问题整改的具体支撑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问题是否确实得到整改,对已整改的问题实施销号管理。以此解决人为主观判断随意性较大,问题整改验收尺度不一,无法准确、合理认定问题整改结果的弊端。

    5.整改评价可实现

    第一,评价标准统一制定,分类实施。采取定量法评价问题整改结果,综合考虑整改完成情况的系统、整改难易系数、各单位当年整改问题个数占全公司整改问题个数的比重等因素,提升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值得注意的是,个性问题和重大问题应提高整改难易系数,共性问题则相机减轻;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考核,要历史、客观、正确面对,如果采取措施后可能会引发的新风险或新问题,则与审计的初衷不符,对该类问题的考核评价应慎重[2]。

    第二,评价程序逐级递进,推动落实。首先,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以“1+N”橫向协同模式,形成合力,一同解决整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一是健全整改责任体系,对整改的问题按专业进行分类,明确问题整改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职责界面。二是加强与监督部门的联动,可以将问题整改纳入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范围,倒逼问题整改责任落实。其次,建立通报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通报,通过专题报告、公文流转等形式,公布各单位审计整改结果,成效突出的要表扬激励,整改不力的批评指正,通过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整改效果。同时,建立约谈机制。对整改情况进行通报或督导后,给予被审计单位一定的整改时限,对问题整改重视程度差、整改进度慢、整改情况仍未明显改观的单位,由公司领导约谈其主要领导,督促其履行问题整改一把手负责制,做到重大问题的整改亲自抓、亲自管,并明确将审计发现问题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最后,建立追责机制。内部审计作为监督部门,并无直接问责权力,对于整改不及时、屡查屡犯的单位未形成有效抓手。因此,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追责制度,明确审计整改责任怎么追究,以什么方式,以及通过什么程序。追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形成规矩意识,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威慑力。

    四、结语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作为审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的重要体现,也是审计监督充分发挥成效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整改工作的复杂性、多样性、不确定性,它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凭一己之力就可以完成的。问题整改必须依靠完善的制度基础、多方的协调沟通、专业的职业素质、高度的责任意识才能有效落实。对待整改工作必须加快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积极主导、充分研究,才能更好地推动审计整改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何共斌.内部审计整改的问题和对策[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6(4):42-43.

    [2]刘玥玥,张新玲。基于SMART原则的分层分析在绩效考核中的运用——以ZT公司为例[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7(1):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