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恋童症者性犯罪的情境预防
赵静茹
摘要:恋童症是一种以儿童为性偏好对象的性心理障碍,恋童症者顺从其性心理与性生理需求而以幼童为性对象实施行为,触犯了刑法,是一种严重的性犯罪。恋童症者性犯罪,其性心理障碍是根本性因素,而恋童症者的主观体验、被害幼童与犯罪环境三者形成互动,构成了刺激恋童症者性犯罪的情境。因此,通过情境控制,可以收到对恋童症者性犯罪的一般预防的良好成效。
关键词:恋童症;性犯罪;环境预防。
近年来,我国儿童遭性侵害的事件多发,儿童安全形势严峻。恋童症者这一特殊群体,较常人更倾向于实施侵害幼童的性犯罪。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恋童症者、进行特殊预防,只是恋童症者犯罪预防的一个方面。为追求更有效的预防效果,更应对案发情境进行研究,以改变与控制恋童症者性犯罪发生的情境,完成一般预防工作,控制恋童症者性犯罪的高发态势。
1恋童症者性犯罪的概述
1.1恋童症者性犯罪的概念
恋童症在我国于2000年修订的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即CCMD-3)中被定位为一种以儿童为性偏好对象的一种性心理障碍,恋童症不属于精神病的范畴,恋童症者通常情况下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恋童症者为满足其异常的性心理需求,与幼童发生性关系,不管幼童是否自愿,都构成性犯罪。
1.2恋童症者性犯罪的特征
(一)作案手段简单
幼童年纪尚小,心智发育不成熟,贪吃好玩,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图谋不轨的恋童症者给以食物、玩具、小额金钱等小恩小惠,便能诱骗幼童,实施奸淫行为。有些恋童症者甚至利用自己生理、心理方面的优势,使用暴力手段,对幼童进行性侵害。例如,在2009年至2013年间,北京市的刘某以给予金钱、带其吃饭等手段,先后在路边搭讪男童7名,带至公园小树林、池塘边及其暂住地进行猥亵。
(二)反复作案
一方面,恋童症者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地点一般较为隐蔽,对幼童进行性侵害所遗留的痕迹也往往不易被察觉,恋童症者对幼童稍加诱骗与威胁,性侵害行为便可屡屡得逞。例如,在2011年至2013年间,北京市张某(国企员工)以暴力相威胁,将邻居的年幼女儿带至临时租住的地下室进行奸淫,有时一个月多达十数次。
另一方面,恋童症者亦可能会基于侥幸不被治罪的犯罪经验,不满足于反复侵害已被侵犯的幼童,他们为获得更大的生理与心理的满足,寻找新的犯罪目标,扩大受害人群体,反复犯罪。例如,在2000年2002年间,北京市的陈某(小学教师)多次奸淫3名幼年女学生,另先后奸淫、猥亵13名幼年女学生。
(三)犯罪黑数高
性侵犯行为本身的犯罪黑数高。而在侵害幼童的性犯罪中,幼童的监护人一般不会有幼童遭性侵害的怀疑,而受威胁、诱骗的幼女也不敢、不愿主动吐露真相。因监护人对幼童反常行为的疏忽而未发现的案件,与发现了而耻于报案的案件,不在少数,使得恋童症者性犯罪具有黑数高的特点。
(四)取证难度大
恋童症者实施性犯罪,若非有严重的虐待现象,犯罪痕迹往往不易于被注意。且监护人的疏忽大意与被害人的羞怯、恐惧等因素,也往往导致报案不及时。因此,侦查活动的进行往往时隔许久,毛发、体液等关键物证一般已不复存在,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困难。
1.3恋童症者性犯罪的危害
恋童症者对幼童实施性犯罪,不仅对其身体与心灵造成了直接的、急性的短期伤害,更会使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恐惧、焦虑、抑郁、厌食、低自尊、行为退缩、攻击性行为、自杀或企图自杀等一系列精神症状,对其心理发育过程和社会化过程产生持续的不良影响,并诱发各种精神及心理问题。此外,社会影响更是恶劣。
1.4恋童症者性犯罪的特殊预防
因恋童症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在作案时与常人无异,在定罪量刑时也不会对其性心理障碍作考虑。然而,应明确的是,相对于境遇型等的普通犯罪人,恋童症者特殊的性心理状态,使得其反复作案的可能性更高,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要积极了解与掌握犯罪人的性心理状况,及时发现性心理障碍者,在定罪量刑处罚之余,对其性心理障碍进行矫治,做好特殊预防工作,防止其再犯。
(一)在办案时要及时发现犯罪人的异常性心理
在对性侵害幼童的案件进行处理时,要注意查明其案史情况。若犯罪人有性侵犯幼童的案史,就要考虑到其有恋童症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关的案史,则要对其生活中有无对儿童显出性偏好的异常行为进行调查访问。也可以请法医介入侦查行为,协助办案,了解情况,识别有性心理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予以劝导与矫治。
(二)对于在案件中发现的恋童症者进行治疗干预,进行特殊预防
对恋童症者的治疗,常用支持性心理治疗以及行为疗法。其中,性心理疗法是在恋童症者认识到自己的性心理障碍的社会危害性及自我损害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心理转移或“升华”等,达到心理矫治的目的。行为疗法的适用常采用厌恶疗法,即对其不良性冲动不断进行厌恶性刺激,如电流刺激、药物刺激等,促使其形成厌恶性反射,有效地抑制不良性冲动,达到治疗目的。
近年来,也发展出了化学阉割的方法,即从生物学角度入手,在恋童症者自愿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化学去势,即为其注射合成雌性激素,有效地降低性冲动。这种方式不会影响恋童症者的性功能,却能够做到不使其为害,是预防恋童症者性犯罪的良方。目前,西班牙、瑞典、丹麦、美国部分州、韩国、俄国已应用此方式,我国可予以借鉴。
2恋童症者性犯罪的情境因素分析
2.1恋童症者的“理性选择”
根据理性选择理论,恋童症者天然对幼童具有性需求,且幼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性自我防卫意识和能力弱,作案既遂可能性高、风险小。经分析与权衡,缺乏自我克制力的恋童症者,往往选择对幼童实施性侵害,甚至反复作案。
2.2存在适宜的犯罪目标,缺乏合适的看护人
幼童心理、生理发育不完全,性知识匮乏,自我防卫意识与被害敏感性较弱,在缺乏相应教育及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其往往意识不到自己被性侵害的事实,即使感到恐惧与不适,其较低的性自我保护能力也无法阻止犯罪的发生。
2.3存在适合犯罪的环境
偏僻、黑暗等的环境无疑是适宜恋童症者实施性犯罪的环境,有时甚至在一些公共场所,在适当的遮蔽物的遮蔽下,恋童行为也会肆无忌惮地发生。例如,在2013年3月至5月底,广东东莞某小学教师刘某在上课时,利用改作业等借口,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叫至讲台后进行猥亵。
3恋童症者性犯罪的情境预防
情境对恋童症者性犯罪具有刺激作用,通过改变与控制情境,实现对恋童症者性犯罪的一般预防,具有现实可行性。
3.1提高恋童症者性犯罪难度
进行目标物强化,即学校与家庭要从幼童身心发育的实际出发,以生动、简明的方式对幼童进行性教育,普及性知识与性自我防卫知识,加强幼童的性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其对抗性侵害的能力,从而加大恋童症作案的难度。
3.2提高恋童症者性犯罪风险
(一)扩大监控
学校与家庭要加强对幼童的监护,注意掌握幼童的动向,避免让幼童独自上、下学及外出游玩等,保证幼童时时处于被监护的状态下。当现实条件不允许时,应倡导幼童结伴、成群而行,互相照看。另外,在社区中发展邻里守望,加强对可疑人员的防备,也是扩大监控的有效方法。
(二)增加自然监控
增加自然监控,可以使增加潜在犯罪人作案被发现的可能性,使其感到自己处于被监视的状态下,从而抑制犯罪动机。路边、广场等公共场所,人员流动性大、身份复杂,环境嘈杂混乱,常常是恋童症者寻找、诱骗犯罪目标的地点。上文提到的案例中,北京市的刘某发现并锁定犯罪目标,就是在路边进行的。因此,要加强自然监控,增加长椅等以供休息的基础设施,增加对异常人物及行为的自然注意。
(三)利用职员监控,强化正式监控
一方面,可以由公共服务业的员工在本职工作外,分担一部分监控工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安保人员、加强巡逻,以及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扩大监控摄像范围等,强化正式监控,对潜在的恋童症者犯罪人进行威慑[8],有效抑制恋童症者性犯罪。
3.3减少恋童症者性犯罪的收益
公共场所内,在监护人无暇顾及幼童时,要注意通过集中托管等方式保护幼童,在幼童与潜在犯罪人之间建立有效隔离,不给潜在犯罪人有接近幼童的机会,消除恋童症者性犯罪的犯罪目标,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3.4减少恋童症者的性犯罪刺激
(一)减少恋童症者的情绪性冲动
加强对于淫秽色情网站及相关文化产品的治理,重点控制以幼童为对象的淫秽信息的传播,减少邻居实施性侵幼童犯罪的外在诱惑。在美国与加拿大,对于针对幼童的性犯罪,打击力度不亚于贩毒,即使在私人电脑里私藏几张幼童色情照片,便会遭到严厉制裁。[9]我国应对此予以借鉴,加大对幼童的保护力度。
(二)阻止恋童症者的性犯罪模仿
对于幼童遭性侵案件的报道,对案件事实要简单描述即可,要弱化犯罪细节部分,强化有利于加强预防的信息的传播,并且要对贴吧等网络交友、交流平台进行严格监控,及时发现与限制不良内容的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恋童症模仿与学习犯罪行为的出现。
3.5排除恋童症者性犯罪的借口
(一)加强立法工作,限制减刑事由
继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出台后,我国鲜有其他重大立法进展。且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其内容虽对于奸淫幼童的刑罚裁量做了数值上的具体规定,但现实中存在了各种减刑理由可供利用,“从严处罚”在实践上落空。因此,明确规则,加强立法工作、限制减刑事由,仍是接下来工作的重点。
(二)建立道德,帮助恋童症者守法
大众传媒要加强对恋童症者性犯罪的案件的关注,加强对相关案件的报道,制作公益广告、宣传视频等,同时注重微博、微信等新兴平台中对于相关文章推送,对保护幼童进行呼吁与宣传,以促使恋童症者产生道德的、正义的思想,抑制失常性心理,消除犯罪借口。
4结语
加强对幼童的保护,尤其要注意犯罪人中,恋童症者这一特殊群体,他们的性心理障碍使其具有极大的犯罪倾向性,且倾向于反复犯罪,社会危害性较普通的境遇型犯罪人更高。我国要及时发现与严厉打击恋童症者性犯罪,惩处之余落实心理矫治、防止其再犯,并进行情境控制,防止潜在的恋童症者步入犯罪者行列,做到预防、打击、治疗多措并举,有效保护幼童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