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不良信息治理探究
关键词 网络不良信息 政府监管 治理
作者简介:曾子晋,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2018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6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302
中國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详细分析了中国网民规模情况,截至2019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上半年共计新增网民259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61.2%,较2018年底提升1.6个百分点。随着互联网行业一次又一次的技术突破,我们进入了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时期。互联网具有自由度高,方便快捷,信息海量传输等特点,给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获取和言论发表的空间,人们可以舒适方便的在网上进行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
互联网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会被居心叵测的人所利用。大量无用、虚假甚至色情、谩骂英烈等不良信息也在呈指数的增长。这些信息会破坏正常的公共秩序,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相当大的危害。对此,我国在2017年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依据《网络安全法》,公民享有互联网的使用权,但不允许任何人和组织有违反法律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虽然国家在网络不良信息的治理上出台了上述法律,但这部框架性法律在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治理上并没有很多明确性的条款。而政府治理方面也没有形成很好的总的治理环境,所以政府治理的效果并不是尽如人意。因此,有必要在《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的提出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和完善。一、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界定
网络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运用网络技术发布的信息。一般意义而言,网络不良信息指的是传播于互联网之中的对人们的网络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的数据信息。这种一般意义的解释源于人们的网络生活之中,有很大的主观性,人们对不良信息的界定也各不相同。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表明,全面界定网络有害信息范围,是维护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必然需要。但尊重公众表达、知情等基本权益,严格界定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则是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网络不良信息的界定在学术界目前尚难寻权威定论。具有统一的法律表达出现在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由此可见互联网不良信息传播多元化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不良信息是流动性很强的,多元化的,影响社会健康发展的,对公共秩序造成危害的网络信息。二、我国网络不良信息治理中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飞速革新的互联网技术使每个网民都正在从简单的信息获取者转变为集信息制造者、信息传播者和信息接收者为一体的网络平台主体。网络公民的权利在互联网的世界中不断延伸和扩大,网民在互联网中可以进行的事项也越来越多,但与此同时,水深火热的充斥着不良信息的网络生活也会随之而来。因此,加强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监管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安全领域问题的基础性法律,但这部法律仍属框架性法律,法律的内容并没有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治理提出细致明确的条文,只能在“总则”部分找到个人和组织在使用互联网时应遵守的基本义务,以及个人和组织在使用网络时所禁止从事的活动等。
通过现有法律条文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网络不良信息的判别存在问题。其一,在日常的网络生活中被发现或被举报的不良信息多数与政治有关。但是就现有的法律条纹而言,对此类不良信息的判定还不够明确,让人不得不思考法律的适用性,而对法律解释的随意性也会增加;其二,目前针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仅有《网络安全法》,一部基础性法律,除此之外均为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约束力明显不足。所以,就具体的网络不良信息的判定与治理仍需要在法律体系上不断完善。
(二)政府监管低效率
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涉及网络行业监管、网络文化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网络市场监管等多个系统,需要对互联网监管进行负责的有工信部、网信办、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诸多部门。虽然近几年我国网络监管逐年向好,中央各部委协同高效,但具体到省市级别的网络监管中,问题仍旧突出。
由于各监管主体的职能交叉严重,在一些棘手的问题上存在“踢皮球”的现象,所以导致了部门间协作困难,监管效率低下。其次,监管人员的专业技能不足。互联网不良信息监管的复杂性对政府监管的工作人员要求普遍较高,行政监管人员既要懂得相应的网络技术,又需要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储备。同时,互联网的新技术和新功能不断涌现,许多均超出现有部门的工作能力之外,且具有跨领域、跨部门等特点,按现有的监管局面难以分工,容易形成网络监管的空白区域。
(三)行业自律性不足
在我国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的过程中,从网民到互联网服务商均采取了不少的自律性措施,但效果却是微乎其微。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全国性的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其自律机制仍待完善。互联网协会除倡导性的机制外,并没有建立起足够有效的警告和惩罚机制,对数次违规遭到投诉而不加以整改的网络服务商,缺乏有效的惩处措施。与各个监管部门没有建立起长效的联动机制,在行业自律效果欠佳的情况下,不能有效起到自律与他律的联动作用,使得行业自律的效果总是不尽人意。
同时,互联网服务商对用户没有很好地起到引导和监督的作用。互联网行业不断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服务商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网络平台服务商多以赚钱为目的,通过提高点击量、扩大曝光范围以及增加广告收入等手段盈利无可厚非。但有些服务商为了谋求自身利益,不惜把公众的利益当做牺牲品,破坏网络环境,纵容色情、低俗、谣言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大肆炒作虚假信息。
(四)公民参议意识薄弱
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治理不仅需要政府和自治组织的努力,广大民众的监督作用亦是必不可少。但就现阶段来看网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维护网络环境意识普遍需要提高,尤其对虚假造谣、侵犯个人隐私等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互联网时代公民如需投诉、举报,只需点击鼠标提交证据即可。相比传统的报纸、广播、电话、電视等投诉通道而言,网络投诉更为方便快捷。但在遭遇不良信息时,多数网民却选择忽略、屏蔽、等方式进行应对,只有少数网民选择用在线举报的方式来规避不良的信息进一步破坏网络环境。三、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的优化
(一)完善网络法制建设
科学界定立法范围有利于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减少执法成本。出台具体的针对某类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法规可以使执法者有据可循,使网络监管有法可依。国家互联网领域应进行专项立法规划,根据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特点专门开展立法工作,构建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监督执法工作制度和流程,完善由网络信息部门统筹协调,公安、通信、文化、广电等部门参与的网络综合执法机制、执法体系和执法队伍。优化互联网举报、检查、审批、监管、等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以期网络监督和治理能够统一标准,长期有效。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近几年虽然网络信息监管初具成效,但是在具体的职责分工上各部门还应进一步明确,避免因职能划分不清造成重复管理和管理空白的情况发生。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管是一项立体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仅靠个别部门进行监管很难撑起网络信息治理的大网,不能有效应对网络信息传播中产生的多元的问题。因此要建立起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在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能够协调联动,对违法传播信息者依法查处。
其次,为了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需要加强网络信息监管人员的相关工作能力。目前的互联网行业对技术的要求与日俱增,在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势必会遭遇诸多技术上的难题。并且现阶段技术问题对我国多数执法人员而言都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所以为了更有效的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治理,政府必需要更多的录用一些既懂得相关网络技术,又有法律知识储备的人才进入到网络监管的队伍中。但是人才毕竟占少数,对网络信息治理的执法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才能填补我国不良信息治理的技术和人才上的空缺。
(三)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互联网行业在技术层面占有很大比重,政府在网络信息监管的过程中经常受到其自身能力的约束。倘若政府对全互联网进行监管,势必会导致政府的监管成本骤增。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互联网不良信息的传播方式更加熟悉,相关技术也更加先进,如果服务商能够实现行业自律,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效果将会十分显著。而实现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则需要互联网行业协会来发挥作用。互联网行业协会应完善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制度,加快举报的审核和受理过程,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内容的,采取警告、限制功能、注销账号等惩罚措施,存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服务商应该自觉遵守维护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不为传播有害信息提供空间。对用户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违法不良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合法、健康。
(四)提高公民参与意识
网民作为互联网的直接使用者,其参与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的作用尤为重要。对于破坏网络环境的信息,公民有权利对其监督,且网络服务商有义务接受监督。政府应在网民的日常生活中倡导依法、文明、安全的使用网络,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督促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详细了解网络安全相关知识。同时,政府应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着力建设各省、市、县等各级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监督举报平台,提供网上信箱、举报电话等多条举报通道,建立长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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