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分析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 夫妻合意 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陈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76
随着经济态势的迅猛发展,产业结构的明显调整,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曾面临最大的困境就是资金的短缺,为了盘活民间资本、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国家鼓励和有条件地放开对民间资本的诸多限制,让更多优质的民间资本进入市场,通过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带动产业产能的发展,助力新兴产业的蓬勃生长。在此契机下,合法民间借贷活动大幅增长,伴随经济活动而来的是因民间借贷关系导致的司法纠纷也越来越多。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搜索统计,自2014年开始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呈现显著增长态势,2014年全国基层法院共出具民间借贷判决书48172份,2015年数字增长为100693份,2016年数字增长为417198份,2017年数字增长为598117份,2018年数字增长为710507份,2019年为607685份。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主张借款系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也呈显著增长,2014年全国基层法院出具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中有7697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问题,2015年该项数字增长为16709份,2016年增长为75074份,2017年增长为107267份,2018年为72140份,2019年为41818份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债权人主张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项债务应否认定为借款人夫妻的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承担责任的方式等都是司法实践中躲避不开的难题。一、 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历史沿革
严格来讲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并没有完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论体系,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规范在婚姻关系法律法规体系中,因存在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夫妻作为共同债务主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判决前法官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我国立法历程,有学者将之归纳为四个阶段,即“用途论”阶段、“时间论”阶段、“纠偏时间论”阶段和重回“用途论”阶段。
1.“用途论”阶段涉及的法律规范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其主要判定标准为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主要集中在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子女抚养、老人赡养方面。
2.“时间论”阶段涉及的法律规范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其以婚姻缔结的时间作为界定的标杆,原则上在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外情形为夫妻约定财产分立制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或者借贷双方合意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3.“纠偏时间论”阶段涉及的法律规范为最高法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最高法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第24条第2、3款,为了防止扩大夫妻中非举债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风险,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除需考虑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间、债务具体用途外,还应当将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予以排除。
4.重回“用途论”阶段主要涉及的法律规范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原有判断标准的基础上,细化举证责任的分配,并形成“共签共债”、事后追认视为共同举债合意等具体行为模式,借款用途通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分化进一步深入探索,从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二、现有司法实务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难题
尽管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修正和强化,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理论与实践的鸿沟仍然存在,各补充规定、司法解释犹如“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漏洞补丁”,使得各地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简单、机械适用相关法条与解释的现象屡见不鲜,判断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夫妻合意共同债务判定标准的简单化、机械化
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之所以难以认定,起因是借贷关系发生于债权人和夫妻一方之间,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没考虑借款人配偶方对于借款是否知晓、是否认可、是否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借款返还,到借款人无法如期归还借款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为自身利益考量将借款人配偶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官不能仅仅依据借款发生在借款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还要证明债务人夫妻存在借款的合意。实践中多数存在的是借款人一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配偶否认与借款人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或者虽有共同签字,但并非共同借款人,仅证明其知晓或见证借款事项。有的法院在认定举债合意时扩大了合意的解释,如将非举债一方配偶事后的还款行为视为其事后的“追认” ,从而赋予诉争借款以共同债务的属性;或倾向于仅仅从配偶知情的事实得出共同债务的结论 。
(二)举证责任的二元分配并未减少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度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模式,民间借贷纠纷中遇到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时,当事人首先需要证明的是该笔债务有无超出日常生活的范围,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借款,债权人需要进一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夫妻共同生活的隐秘性,债权人想要通过证明借款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来支撑自己主张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故债权人只能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甚至存在“个债推定”的做法。
(三)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后责任如何承担及相应后果问题存在不明确点
我国相关法律立法的重点在于区分借款纠纷中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若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如何清偿,与婚姻状态的关系等没有明确规定和细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探讨侧重于债务人夫妻作为债务共同体对外与债权人发生的外部关系,现有法律规定仅对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框架性的明确,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连带债务处理。但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内涵并非全然相同,连带债务仅仅是多数人之债的一种存在样态。张驰和翟冠慧认为,连带责任将使配偶一方承担过多责任从而与社会一般理念不合 ;缪宇指出,夫妻就一方名义订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之内,而其余的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基于夫妻共同共有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之债” 。在比较法上,只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之内的债务,夫妻双方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既然夫妻共同债务并非等同于连带债务,那由此产生的债务如何清偿问题也应当区分对待,当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全部覆盖共同债务时,超过部分如何清偿,司法实践目前比较实用的做法就是,依法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至于债务人的共同财产是否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债务如何清偿在所不問。同时,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上,是否应当考量共同债务人离婚时有无共同财产分割及具体分割分案,进而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责任承担。三、如何改善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针对上文探讨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难点问题,今后理论和实务还需从如下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其一,克服以简单、机械的标准认定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衡量标准应当多元化、具体化,改变目前主要依赖借款金额及借款形成时间的判定标准。
其二,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举证责任,严格规范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外负债时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最好加上夫妻共同合意的前提条件,减轻非举债方的证明责任,改变目前举债方诉讼中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强化举债方对于借款用途的说明义务和证明责任,相对减轻债权人对于借款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
其三,区分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姻关系结束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清偿问题,同时摆脱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连带债务的思维陷阱,思考并研究对于超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外的共同债务应当如何清偿的对策。
注释:
该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关键字搜索结果,网址为https://wenshu.court.gov.cn/。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2091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 民终848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2民终15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
张驰,翟冠慧.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清偿论[J].政治与法律,2012(6):85.
缪宇.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J].中外法学,2018(1):256-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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