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古代雅典社会的杀婴现象

    摘 要 古代雅典的杀婴现象包含复杂的社会因素,也一直是人口学家、社会学家和古典史家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古风、古典时期雅典社会存在的杀婴现象及其原因进行探析,指出不仅身体有缺陷的婴儿和非合法婚姻所生的孩子被曝弃,身体健康的、合法婚姻所生的孩子也可能被曝弃,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导致杀婴现象的产生。杀婴既是单个家庭的个人行为,也是城邦不同时期不同政策实施的结果和表现。总之,古代雅典的杀婴现象与当时社会所处的自然环境、政治经济状况以及历史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关键词 古代雅典,杀婴,曝弃,人口

    中图分类号 K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457-6241(2021)06-0042-08

    古代雅典的杀婴①现象不仅是人口学家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古典史家考察雅典社会时所关注的热点之一。美国古典学者拉鲁·范·霍科(La Rue van Hook)早在1920年就对雅典的杀婴现象进行过考察;②英国古典学教授A. R. W.哈里森(A. R. W. Harrison)在论及雅典家庭父亲的权威时,提到一个父亲对于子女的抚养或遗弃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③马克·戈尔登(Mark Golden)从人口统计学来考察雅典女婴的曝弃现象;④唐纳德·安格尔(Donald Engels)对古希腊罗马社会曝弃女婴的问题进行考察,以研究历史人口学在古代历史中的运用;⑤辛西娅·帕特森(Cynthia Patterson)指出杀婴是个体家庭在特殊环境下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希腊社会的普遍现象;⑥休·布伦戴尔(Sue Blundell)对杀婴现象也有论述。⑦国内学者裔昭印在其专著《古希腊的妇女——文化视域中的研究》中,提到雅典人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杀死女婴的数量多于男婴。⑧总之,国内外学者对雅典杀婴问题的研究基本是附在别的问题之下点到即止,对于杀婴的社会背景和具体原因少做或未做更进一步地展开。笔者认为杀婴现象不容忽视,它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当时社会复杂而广阔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为我们窥探古代雅典社会提供了又一视角。本人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此现象做一简单剖析。

    一、古代雅典的杀婴现象

    古典史家一般用Infanticide这个单词来表示“杀婴”的意思。“杀婴”既包括对婴儿身体和生命的直接戕害,也包括“曝弃”(Exposure)婴儿导致其死亡的行为。《牛津古典词典》对Infanticide的解释是“杀婴是家庭限制的一种方式,该术语通常被历史学家使用,也包含对婴儿的曝弃”。①一般婴儿被曝弃后,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婴儿被陌生人发现而拯救;二是在其被拯救之前死亡。前者是最好的结局,也是古希腊许多神话传说的主题;而后者本质上和杀婴没有两样。当然也可能婴儿在“曝弃”之前已经死亡(自然的或人为的),这种死后“曝弃”的情况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对古希腊人而言,曝弃婴儿是处置不想要的孩子最常用的方式。曝弃婴儿与杀害一个被家庭认可的孩子有着本质区别——前者不被认为是杀人行为,而后者则是违反法理人伦的恶意犯罪。②在希腊克里特岛上格尔蒂(Gortyn)城邦的法律中,曝弃是被法律认可的行为。如离婚不久的妇女生下孩子,要当着3位证人的面把孩子送到前夫家中,若前夫不接受这个孩子,或者他没有房子可容纳妻子送来的孩子,则由孩子的母亲决定抚养或遗弃之。③

    在神话传说或悲剧创作中,杀婴的主题并不鲜见。如珀尔修斯(Perseus)、帕里斯(Paris)等,他们在出生后都有被曝弃的经历。珀尔修斯是宙斯(Zeus)化成金雨与阿尔戈斯(Argos)公主达那厄(Danae)结合所生的儿子,因为一则神谕,他出生后被其外祖父装在一只箱子里投入大海;④帕里斯是特洛伊(Troy)国王普里阿摩斯(Priams)和王后赫卡柏(Hecuba)的儿子,其出生前赫卡柏梦见自己生下一根火把,这根火把将特洛伊城烧成一片灰烬。等帕里斯出生后,国王和王后便命人把婴儿曝弃到伊达山上。⑤再如希罗多德记载的有关居鲁士(Cyrus)的传说中,米底国王阿斯提阿该斯(Astyages)梦见女儿芒达尼(Montani)所生的儿子将夺取自己的王位并成为亚细亚的霸主,于是他把女儿嫁给地位较低且性格温顺的波斯王子冈比西斯(Gambyses),以使其子失去问鼎米底王权的资格;但在女儿怀孕时,他又梦到从女儿的肚子里长出一棵葡萄藤,遮住了整个亚细亚。米底国王为防不测,在居鲁士出生的时候,就派人意欲杀死他。⑥在欧里庇德斯(Euripides)的剧作《伊翁》(Ion)中,克瑞乌萨(Creusa)是雅典国王厄瑞克透斯(Erechtheus)的女儿,天神阿波罗(Apollo)引诱了她,于是她生下阿波罗的儿子伊翁,并把婴儿藏在一只箱子里,放在她和阿波罗幽会的洞穴里。后来赫尔墨斯(Hermes)按照阿波罗的吩咐把婴儿放在阿波罗神殿前的门槛上。⑦无论是神话传说,还是古典时期的剧作,杀婴或曝弃婴儿的场景一再出现,这显然是对古代希腊社会生活的一种反映。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柏拉图(Plato)的《泰阿泰德篇》中找到證据:当一个婴儿出生,人们必须通过某种仪式来检验该婴儿是否值得哺养,以免他仅仅是“一个冒牌的、没有受精卵的蛋”。⑧柏拉图用“冒牌的、没有受精卵的蛋”来隐喻古希腊的杀婴(曝弃)行为。在雅典,婴儿出生后的第5日,家人会把他抱至象征家庭中心的灶火旁,然后绕灶台行走数圈,以完成祭拜女灶神赫斯提亚(Hestia)的仪式。⑨在此过程中人们会仔细检查婴儿,确定该婴儿是否健康。学者认为婴儿出生后的第五日应是正式的“缺陷检查”,因为当婴儿娩出之时已经被私下检查过了。⑩可见,新生儿的第一天对它能否存活下来至关重要,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强调婴儿高死亡率多发生在婴儿出生后的第一周。?輥?輯?訛在第10日,人们已经很清楚该婴儿能不能存活和是否被抚养,①因此新生儿家庭会在此时举办一个庆典仪式,并在这一天给婴儿命名,这个庆典被称为“十日礼”。公元前4世纪的德摩斯提尼(Demosthenes)有一篇法庭演说词,提到一个叫曼提特修斯(Mantitheus)的人在法庭上驳斥父亲的养子玻俄图斯(Boeotus):“我一直拥有曼提特修斯的姓氏……他一直厚颜无耻,而且在公断人面前鲁莽地宣称,在他出生之后的第10天,我父亲像对我一样,也给他取了曼提特修斯的名字……”②我们不必对这桩财产纠纷案例进行深究,但据此可知,在古典时期的雅典,婴儿出生后的第10天是其命名日,无论该婴儿是不是这个家庭所生,一旦被这个家庭的父亲赐予姓氏和名字,也就表明这个婴儿会被这个家庭抚养。

    上述事例表明,古代希腊确实存在杀婴的事实,对那些身体有缺陷的孩子,通常会被杀死或曝弃处理,这在古代雅典可能是惯常的做法。此外,阿里斯托芬(Aristophanes)的《云》则提及非合法婚姻出生的孩子,也常会被曝弃。③古典学者帕特森指出,杀婴和弃婴一般是对那些身体有缺陷的,以及非合法婚姻所生的孩子。④休·布伦戴尔也认为“即使不从婴儿的性别考虑,私生子和有残疾的婴儿也有很大的被曝弃的风险”。⑤而在神话传说或古典悲剧中,我们依然能够看到合法婚姻所生的健康婴儿被曝弃的事例,如帕里斯和居鲁士,他们都是由合法婚姻结合所生的健康婴儿。那么在古代雅典人的实际生活中,合法婚姻所生的健康婴儿有没有被直接杀死或曝弃的可能呢?答案是肯定的。

    二、城邦制度的影响

    根据城邦制度,一个婴儿从出生时就面临是否被抚养或曝弃,甚至早至胚胎时期就面临是否被流产或继续孕育。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及优秀者的孩子,将带到托儿所交由保姆抚养,至于一般或其他人生下来的有先天缺陷的孩子,将加以秘密处理。⑥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也指出应该订立法规,禁止哺养畸形与残疾的婴儿。⑦在斯巴达,孩子生下来后,会被送到一个叫作“勒克斯”的地方去,部族里的长老代表国家在那里检查婴儿。如果孩子匀称结实,他们就命令父亲抚养他;如果孩子羸弱畸形,他们就把他丢弃在山谷里。⑧这种官方的公共检测机构,在希腊别的地区可能也会存在,只不过我们没有更多的资料来证实。普鲁塔克(Plutarch)描述斯巴达人检查婴儿的标准——他们必须是结实匀称、强壮健全的;而非低劣病弱,或者畸形的。⑨参照公元前2世纪以弗所(Ephesus)的索兰纳斯(Soranus)在对女性分娩的医学论述中,其中关于健康婴儿的标准——婴儿必须是足月的,哭的时候精力充沛,所有部位应是完美的,身体导管应是通畅自由的,每一部分的自然功能既不迟缓也不虚弱,关节伸展自如,有正确的尺寸和形状,而且对刺激有适当的敏感度。⑩这很可能也是希腊别的地区助产士检查新生儿的基本理念。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都提到流产和杀婴行为,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口规模失于控制是导致一个国家贫穷的通常因素,并因此导致各种犯罪和叛乱。?輥?輯?訛所以他主张,在社会风俗不愿意无限增殖的各城邦中,应该限制各家所生子嗣的数量,如果新孕育的胎婴已经超过这个限数,应在胚胎尚无感觉和生命之前,施行堕胎。?輥?輰?訛

    随着农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古风前期的希腊人口迅速增长。由于希腊多山的自然环境,可耕地面积严重不足,过剩的人口导致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的大殖民浪潮。人口增长对于谷物的需求尤为迫切,雅典尤其如此。希波战争后的50年,为了支撑过剩的人口,雅典通过出口橄榄油和盛油的陶器,来支付进口谷物的费用。除了殖民运动,雅典在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政策来遏制人口增长,如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一个丈夫不能和第二个妻子生孩子,①希罗多德(Herodotus)曾提到庇希特拉图(Peisistratos)在与第二个妻子性交时采用非正常的方式以避免使其怀孕。②这些社会因素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杀死或曝弃婴儿的行为。

    公元前5世纪上半叶,一个雅典公民和外邦人尚可自由结合。但在公元前451年,伯里克利(Pericles)颁布了一项法律——即只有父母双方都是雅典人的人才是雅典公民。③这项法律的颁布,客观上既是对在雅典的外邦人进行控制,也是对获得公民权的人数进行限制,更是对私生子的严厉打击。因为这实际上是变相禁止雅典人与非雅典人结合,同时这种结合所生的孩子被宣布为没有雅典公民权,这无疑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出了一批非合法的私生子。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人们的“某种行为”总是会超出法律的边界,而这种情况下所生的孩子,就很可能会被父母曝弃,从而成为杀婴的一个源头。

    古典时期雅典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往往基于城邦当时所面临的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如伯罗奔尼撒战争(The Peloponnesian War)(公元前431—公元前404)的爆发给雅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战争和随之而来的瘟疫使得雅典公民人口严重下降。伯里克利在公元前430年的葬礼演说上表示,丧失亲人的雅典父母的职责是多生儿子以取代死者。④这时的雅典一方面鼓励公民多多生育;另一方面,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宣布废除公元前451年颁布的公民权法令,⑤并恢复此前的规定,即只要父母一方是雅典人,当他年满18岁即可成为雅典公民。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雅典失去霸主地位,劳里昂(Lourion)银矿也逐渐枯竭,城邦为了稳定社会再次调控公民人數。公元前403年雅典又重新规定,只有父母双方都是雅典公民的人才拥有公民权,一个男性雅典公民和外邦女性结合所生的子女被称为私生子,且当年及此后出生的私生子不应拥有公民权。⑥城邦在不同时期对公民人数的管控实行不同的法律,这种政策的摇摆变换无疑也是导致杀婴和曝弃婴儿现象的重要原因。

    公元前3世纪,希腊人口明显下降,正如波利比乌斯(Polybius)记载的那样,“在我们的时代,整个希腊都受到低出生率和人口普遍减少的影响,城市因此变得荒芜,土地不再结出果实,尽管没有持续的战争和流行病”。⑦波利比乌斯指出人们不愿意结婚,也不愿意抚养两个以上的孩子,当仅有的孩子因战争或疾病死亡后,房屋就变得无人居住,城市也就了无生气,因此他认为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通过法律强制生育和抚养孩子。当时希腊的这种现象,既表明杀婴现象的存在,也表明强制生育和抚养孩子已经成为维护城邦整体利益的现实需要。⑧透过法律强制措施的背后,我们可以合理推断,既然生育和抚养孩子是出于法律强制,那么其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杀婴或曝婴现象。当一个城市从生机勃勃逐渐而至破败荒芜,当城邦人口从过剩到严重不足,这既是城邦制度存在弊端的一种明证,也是家庭观念需要调整的一种反映。而这些多样性因素无形中也都给曝婴行为提供了某种充分条件。

    三、家庭计划的影响

    在古代雅典,杀婴现象也与家庭计划密切相关。父亲作为一个家庭(Oikos)①的家主(Kyrios),②对妻子和子女有着绝对的权威。父亲负责支配家庭的所有财产,并为整个家庭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③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家务管理应包含三种关系:主奴关系、夫妻关系和父子关系,④那么一个男人在家庭事务中就相应地具备3种权威:主人权威、丈夫权威和父亲权威,显然古希腊单个家庭的结构是建立在家庭成员这种不平等关系之上的等级体系。妻子的首要职责是为家庭生育合法继承人。⑤而作为家主的父亲对于子女的抚养或遗弃有着绝对决定权,⑥道格拉斯·M.麦克道威尔(Douglas M. MacDowell)也指出在雅典父亲没有义务抚养自己多余的孩子,尽管他无权剥夺孩子的生命,但他曝弃多余的孩子不算是杀人行为。⑦那么一个父亲会出于哪些情况曝弃自己的孩子呢?

    (一)避免财产分割。赫西俄德(Hesiod)在其《工作与时日》中建议一个农民只养一个儿子,以避免财产分割。⑧一个家庭有儿子,父亲就有为其娶妻的义务;有女儿,就有为其置办嫁妆的责任。为儿子娶妻除了聘礼,还需要给新郎新娘提供居所。对一个家庭来说,完全没有儿子也就无法保存家庭和延续祭祀;最理想的状态是只要一个儿子。同时拥有几个儿子将会分割家产,结果大家都难以为生;家产的分割也会带来一系列的矛盾和纠纷。在雅典父亲作为家主,为了更有效地使用有限的家庭资源,很可能选择只留下一个儿子,多余的儿子在其出生时就被杀死或曝弃。不仅穷人,富人也会实施杀婴行为,与其让家庭财产在几个儿子中间分割,不如只留一个儿子,让其独享家庭财富。⑨

    至于女儿,则需要一份与其父亲的身份和地位相称的嫁妆,在古希腊,没有嫁妆的女子很难嫁出去,男人一般不太可能娶一个没有嫁妆的女子。⑩丰厚的嫁妆能够吸引来一个条件优秀的丈夫,伊赛俄斯(Isaeus)两次提到一个富裕的新郎接受一个毫无嫁妆或嫁妆微薄的女人做妻子,是很不寻常的事情。?輥?輯?訛置办一份嫁妆更是家庭的一笔重要开支,穷人会因竞争新郎而背负很大的压力,这在梭伦对嫁妆的立法中有所体现。?輥?輰?訛拥有嫁妆的女子,且有其父或符合规定的监护人为其许婚,就证明她是合法婚姻所生,新娘出身的合法性至关重要;非合法婚姻所生的女子或庶出的女子,将按照与传统方式不同的方法许婚。?輥?輱?訛而没有嫁妆的女子,通常只能成为“妾”?輥?輲?訛而不是“妻”,?輥?輳?訛某种程度上嫁妆的存在也是婚姻合法性和产生合法子嗣的重要因素之一。可见置办一份嫁妆也是一个家主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当然也是一种负担,与其为多个女儿分别置办一份数额有限的嫁妆,不如给一个女儿置办一份足额嫁妆。所以曝弃多余的女婴也就在所难免。

    (二)性别歧视。公元前8世纪的赫西俄德和公元前7世纪中期的塞蒙尼德斯(Semonides)的诗歌里,都流露出对女性的厌恶情绪。这可能是古风时期希腊人对女性的常见态度。①这一时期别的爱奥尼亚诗歌或文字记录很少留存于世,②文学作品中对妇女的厌恶态度,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雅典人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其典型表现就是雅典人对女婴的曝弃。直到古典时期,曝弃女婴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萨拉·B.波默罗伊(Sarah B. Pomeroy)指出,“即便排除大量杀婴的惯例,古典时期雅典婴儿的自然死亡率也很高……而且女婴被抛弃的数量要多于男婴”。③M. 格尔登(M. Golden)则认为,雅典女性早婚和妇女频繁再婚的事实导致适婚女性的供大于求,唯一能够解决这种现状的方式,是雅典人曝弃10%的女婴。④曝弃女婴的行为本身反映了雅典人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因为无论是从宗教净化的角度视女人为不洁之物,⑤还是从嫁妆的角度视女人为家庭经济的累赘,总之,女人对其原生家庭来说,即便不是负担,也无法成为创造家庭财富的主要劳力。在古代农业社会,一个能够承担农田工作的劳力对个体家庭尤为重要——社会分工本身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女人的自身价值和社会地位。

    公元前1世纪的埃及雇佣兵伊拉里翁(Ilarion)命令他的妻子,如果所生是男孩,就抚养之;如果是女孩,则遗弃之。⑥农业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使得男婴比女婴有更多被哺育的可能性。人们可能倾向于盲目喜欢男性孩子而在营养方面给予更多地关注和照顾。尤其在孩子易于感染疾病的童年时期,同等条件下,人们主观上可能更愿意给予男性孩子及时治疗。阿里斯托芬(Aristophanes)的剧作《吕西斯忒拉忒》中就揭示了这种根深蒂固的偏见;⑦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女性需要更少的食物,⑧女性不但没有力气,还容易感到饥饿,而且容易频繁地感染疾病,女性的月经、怀孕和分娩,也使女人成为“不洁”的代名词,因此曝弃女婴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三)宗教神谕。宗教在古希腊人的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公民一生都离不开宗教活动,从出生、结婚到死亡,期间充斥着各种重要的宗教仪式。可以说宗教深植于古希腊社会的土壤之中,对古希腊人产生了深刻影响。⑨而占卜求得神谕,遵从神的指引是做事的前提,希腊人事无巨细都要去神谕所求取神谕。⑩例如德尔斐(Delphi)的阿波罗神谕在古希腊世界是最具权威性的,城邦在遇到重大政治或军事问题时更是需要神谕的指点。甚至除了希腊本土地区以外,西西里、南意大利及北非的希腊人也都到德尔斐求取神谕。据希罗多德记载,吕底亚国王克洛伊索斯(Croesos)就曾多次派使节到德尔斐祈求神谕,并献祭大量祭品。?輥?輯?訛

    前文说过,杀婴和曝婴的主题在希腊神话传说或古典悲剧中十分常见,如特洛伊王子帕里斯、波斯大帝居鲁士,他们都是仅仅因为一则神谕——即他们未来可能会给城邦或个人带来某种灾祸,而被无情曝弃。再如俄狄浦斯(Oedipus)的传说中,俄狄浦斯出生前,其父拉伊俄斯(Laius)为避免此子将来“弑父娶母”的预言成真,命人用钉子将婴儿双脚刺穿,然后用索子捆绑起来,扔在一座荒山上。①這些传说表明古希腊人对宗教神明的敬畏和对未来灾难的恐惧,以及人们因这种敬畏和恐惧所表现出的被动和极端反应。不论是神话传说,还是悲剧作品,其创作原型毕竟源于现实生活。由此可以推知,在现实生活中,当一个婴儿出生前被某种可怕的神谕或预言所笼罩,当他可能会对家庭或家族的未来带来潜在威胁的时候,那么这个婴儿很有可能会被家庭所曝弃。

    四、个体公民的杀婴

    除了城邦制度的影响,以及家庭对子女数量的主观选择,还存在着个体行为导致的杀婴现象。

    (一)非合法婚姻所生的孩子。希腊人在性道德上采取双重标准,丈夫可以拥有除妻子以外的同性或异性性伴侣,但是法律规定只能与一个配偶结婚。②在一夫一妻制的古代雅典,非合法婚姻所生的孩子理论上都是私生子。③此外,男女应在身强力壮的时候为国家生育孩子,柏拉图认为女人应该在20岁到40岁,男人应该从过了跑步速度最快的年龄至55岁,超过这个年龄或者不到这个年龄所生的孩子,都是非合法的、淫乱的产物。④因此,许多婴儿会因其父母结合的不合法而成为私生子。私生子如果得不到父亲的承认,他就不被当作父亲家庭的成员,也就没有合法监护人(雅典的女性不能作为监护人);同时他不能进入父亲的德莫(Deme)进行登记,也就无法成为雅典公民;当然也就享受不到与家庭和城邦密切相连的一系列公民特权。

    私生子如果不被曝弃,一般会由其外祖父来抚养。如希腊神话中,忒修斯(Theseus)的父亲埃勾斯(Aegeus)是雅典国王,忒修斯作为埃勾斯的私生子无权继承王位,直到忒修斯成人之前,他一直在其外祖父的宫殿里生活。⑤在荷马史诗《奥德赛》中,奥德修斯(Odysseus)说自己的母亲是被父亲卡斯托尔(Kastor)买来的女人,但他却和父亲的嫡子一样受到钟爱,并一直和父亲生活在一起,只不过其父死后,他只分得极少的一份家产。⑥但在古典时期的雅典,土地作为公民权的标志被严格监管,私生子一般不能继承财产,也不能生活在父亲家庭里。梭伦关于继承法的规定,目的是维护雅典家庭合法子嗣的利益。鉴于法律对私生子继承权的排斥,因此一个雅典父亲很可能曝弃自己的私生子,无论他有没有合法婚姻所生的儿子。因为即便没有儿子,他的女儿也可以女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家产;即便也没有女儿,他的兄弟或侄子也会成为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而其私生子却被排除在外——除非他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正式收养自己的私生子为养子,这名私生子才有合法继承权。

    对一个妻子来说,在与丈夫的妾、女奴、妓女这些人的性竞争中,频繁怀孕对她们来说也是一种负担,加之古代的医疗条件,分娩既要忍受疼痛又要冒着生命危险。所以她们生下合法子嗣之后,也会主动采取避孕和流产措施。当避孕和流产都失败时,她们就只能把这个“多余的”孩子生下来,然后曝弃之。通奸在雅典人的生活中可能是一种惯常现象,否则梭伦不可能专门立法对通奸行为进行惩罚。⑦因此对雅典已婚女性而言,如果婚内与丈夫之外的男性通奸后怀孕并生下孩子,这个孩子会面临两种结局:要么混同该女子与其丈夫的合法子嗣,与其一起生活在丈夫的家庭里;要么被直接杀死或曝弃以遮掩其通奸行为。

    (二)贫穷家庭的孩子。当有限的家庭资源养不起更多的人口时,曝弃婴儿在所难免。这些弃婴,往往会被陌生人捡走。首先,对那些没有孩子又渴望得到孩子的父母来说,拥有一个孩子对他们意义重大。其次,一个幸运的弃婴可能作为合法继承人被收养,如俄狄浦斯,这种情况很少但确实存在。当然在古希腊,一个孩子只有差不多长大成人后才值得被收养。⑧再次,被捡走的弃婴很可能在养大后被卖为奴隶。忒拜(Thebe)法律规定,父母因为贫穷而不想要的婴儿(无论性别),首先要委托给地方法官,然后移交给那些想要孩子的人,但要付给官方一点费用。当这些孩子长大后,抚养者会奴役他们以换取对他们的抚养付出。①可见,这些被曝弃的婴儿,有时能够提供一种资源,以供家养奴隶和需要孩子的家庭所用。其实,到公元前4世纪,甚至5个孩子的家庭也很常见,很可能直到希腊化时代之前,仅有真正贫穷的人才不得不求助于家庭限制的极端方式。②

    (三)卖淫而致生育的孩子。妓女在古代雅典是一种合法行业,根据不同层次,她们有高级妓女和一般妓女之分。高级妓女(hetaera),③是指那些与一名男子有性关系但并非长期同居的妇女,她们通常会成为男性的妾或者交际花,有时也会嫁给一个有权势的男人成为其妻子,比如伯里克利的第2个妻子阿斯帕西娅(Aspasia);一般妓女(prone),即普通妓女,其性服务是任何男人可用金钱购买的。雅典社会的这部分女性占有一定的数量,因为古代的避孕方式较为简陋,她们一旦怀孕即便采取流产措施也未必常常成功,因此一旦胎儿发育成熟呱呱落地,他们一般很难避免被杀死或曝弃的命运。

    (四)为了增加再婚机会而曝弃婴儿。如果一名寡妇留有遗腹子,这种情况下其所生女婴比男婴更容易被杀死或曝弃;但如果死者家族内的直系亲属觊觎死者的遗产,男婴被杀死或曝弃的几率也很大,而且一名寡妇无法独自抚养孩子,尤其丈夫去世时没有留下一定的家产和积蓄;成为寡妇的女人若无孩子牵掣也会增加再嫁的机会。梭伦规定未婚少女如果失贞,可被其父兄卖身为奴,④不过没有规定如何处置失贞少女所生的孩子,但不难推测,该婴儿即便不被杀死或曝弃,也会随同其母亲一起被卖为奴隶。另一方面,由于分娩和照管孩子都是女性的职责,产妇的女性亲属通常会把婴儿曝弃在需要孩子的家庭的门阶前,以增加该婴儿存活的机会。自伯里克利关于公民权的法律实施之后,雅典的公民妇女成为唯一有资格生产雅典公民的女性。这种形势使得一个家庭即便出现未婚生子的少女,其父亲或监护人也不大可能再把这名女子卖为奴隶,最好的办法就是杀死或曝弃该名女子所生的孩子,然后把她嫁出去。

    古代雅典社会的杀婴现象,有着复杂而广阔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一般而言,一个家庭的家主有权决定曝弃一个新生婴儿,但在某种情况下,女性也有权决定曝弃新生婴儿。除了那些身体有缺陷的孩子、遭性别歧视的孩子以及非合法婚姻所生的孩子要被曝弃,合法婚姻所生的健康婴儿也可能因为贫穷、再嫁以及家庭计划等而被曝弃。无论是雅典城邦对公民人口的调控,还是雅典家庭对子女数量的选择,抑或个体男女的曝婴行为,无一不是基于各种权衡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就城邦制度而言,哲学家或政治家为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可能会在城邦模式下尝试对家庭规模或人口数量进行调控,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观点。⑤城邦为调控公民人口实行的不同制度和策略,不可能完全适应单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个体行为也不一定总是与城邦利益同步,但个体行为的抉择无疑受制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因此,对城邦来说,维持一定的公民人數有利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稳定;对家庭来说,确保家庭财产完整性的各种筹谋,不过是对子孙未来生活的潜在担忧;对个人来说,无论哪种原因引起的杀婴行为,都是其基于自身生存或发展的最佳选择,也是减少世俗麻烦的最佳方式。

    【作者简介】谢芝芹,青海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古希腊史和西方社会文化史。

    【责任编辑:王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