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中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应注意的伦理规范问题
谢喆
【摘要】中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作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手段,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欠缺以及行为的不当,导致文化传播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错误,甚至造成对文化遗产的伤害。本文探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报道的伦理问题,希望为改进相关领域的工作提供思路。
【关键词】“非遗”传播 伦理 保护 规范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2017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综合运用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各类载体,融通多媒体资源,统筹宣传、文化、文物等各方力量,创新表达方式,大力彰显中华文化魅力。实施中华文化新媒体传播工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简称《指南》)中则直接将“传播和媒体”纳入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指南》中关于“传播和媒体”有如下条文:
“鼓励媒体在提高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和表达形式多样性的认识方面做出贡献,特别是通过制作针对不同目标群体的专门节目和产品。”
“鼓励音像媒体制作优质广播电视节目和纪录片,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彰显其在当代社会的作用。地方广播网络和社区电台在弘扬地方语言和文化知识、推广优秀保护实践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文化报道与单纯的新闻报道不仅有报道对象、内容和形式的区别,更有报道的规律和规范的差异。尤其是当“传播和媒体”被涵盖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时,就更应遵守一定的原则、把握特定的规律。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报道的理论体系还比较薄弱,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伦理规范,在一些领域还存在伦理盲区。由此形成的伦理困境,不仅有物质利益的得失问题,更包括精神上无形的得失问题。
一、“去语境化”传播导致割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
追求公正是新闻的道德指向。媒介公正涉及到的要素包括完整和准确。媒体从业者专业素养不够、知识匮乏与浅薄容易形成片面报道,不能完整展示其内容及内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题材的报道中,有损完整性和准确性的问题集中体现为“去语境化”。
案例一:在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的视频直播中,受限于转播车内狭小空间,在前期沟通时,编导有意要求“四川清音”的传承人精简“道具”,舍弃用于伴奏的鼓。传承人当即表示拒绝,并强调:“按道理来说是需要这个主鼓和板儿的,因为在介绍清音的时候,它是个必备的乐器,它不是一个道具。”
节目编导出于直播的需要和现场条件的局限,希望“做减法”看起来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节目的着眼点是展示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四川清音”,而不是作为民间声乐的“四川清音演唱形式”。拿掉鼓的结果就是为了报道的需要而人为破坏了“非遗”代表作的完整性。
案例二:某电视台需要拍摄天津妈祖文化的专题片,要求信众现场演示天后金身巡游场景,遭到拒绝。
妈祖信俗文化中的“金身巡游”是仪式感极强的民俗活动,带有一定的宗教色彩,一般只在妈祖诞辰日前后举行。电视台为拍摄需要就随随便便让天后挪动“金身”,信俗仪式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语境,沦为表演,缺乏对信众基本的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出于强化艺术表现力的需要,媒体往往着重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更具欣赏性、表演性的片段,甚至仅仅截取艺术性和娱乐性强的片段。这样的做法割裂了文化遺产的整体性。
二、缺乏职业敏感,忽略事实中对文化多样性的伤害
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简称《文化多样性公约》)序言第十三条指出:“认识到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个人和各民族能够表达并同他人分享自己的思想和价值观的重要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报道中,应坚守“保护文化多样性”这一原则。
传播领域出现相关伦理问题的原因,往往不是直接破坏文化多样性,而是对有损文化多样性的事实缺乏职业敏感。
案例三:在一则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女书习俗”的报道中有这样的内容:
2007年,清华大学教授赵丽明主持的中国女书研究专业委员会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交了《关于将女书编入国际通用字符集的提案》。经过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的数次会议,女书ISO/UCS 国际编码提案及补充提案获得了认可,女书修订提案正式被接受。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召开的第62、63次ISO/IEC JTC1/SC2/WG2国际编码大会上,因日本代表投了反对票而未获通过。
对此,湖南省江永县女书文化抢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采取专业学术支撑与文化传承互相印证的办法,组织由政府部门认定的全体女书传人对提案中的女书字符再作一次校正比较,以全部传人的认可来攻破日方“只以一个传人的样本”而提出的异议。2015年8月24日至9月15日,全体女书传人最终一致确认396个女书标准字符作为《关于将女书编入国际通用字符集的提案》的补充提案。
女书作为一种独特的女性专用文字,对其符号承载的文化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建档具有现实意义。然而报道后面的内容开始走偏。后文如下:
女书字符成功申报国际标准字符的消息传到女书的发源地江永,大家无不欢欣鼓舞。该县女书研究管理中心主任肖萍说:“女书文字成功申报国际标准字符,这对女书文化的保护传承、女书文字的推广应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今后,我们要更加注重女书文化原生态的保护,更加注重女书知识产权的保护,着力使女书文化永续发展。”
尽管女书文字标准化具有意义,但是这种意义仅停留在符号学的层面上,并无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甚至有害。
《文化多样性公约》序言第十五条指出:“考虑到文化活力的重要性,包括对少数民族和原住民人群中的个体的重要性,这种重要的活力体现为创造、传播、销售及获取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自由,以有益于他们自身的发展。”条文旗帜鲜明地强调文化传承人个体应作为文化遗产评判的主体。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中,第六条更是将尊重个人在文化遗产评定中的主体地位加以强调。
研究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文化遗产的评价应尊重传承人个体。在这一案例中,不同的女书传承人对个别字符有不同的释义,恰恰能够反映女书文化的多样性。文化遗产保护应该尊重这种多样性,不应施加人为力量干预,形成所谓的共识和统一的认知。符号学意义上的女书通用字符达成共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语境下的女书习俗保护并没有开篇报道所形容的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另外,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报道中,与文化多样性相违背的表述,例如:“唯一性”“标准化”等,都应该慎用。
三、对“活态传承”缺乏科学理解,导致对文化扬弃的误判
打开各种各样的媒体,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报道:对某一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一番描摹,讲述它独特的文化内涵,然后是社会变迁对文化传承的影响以及传承人年老、故去,文化遗产无人继承的遗憾,政府或机构出资扶持,让古老文化尽可能地得以延续。
这样的报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究竟有多少积极意义呢?
脱离了当代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主流,这种隔离式保护的效果可能如同临终关怀一样,只是使这些文化形态勉强延续一段时间而已。凭心而论,持悲观态度的民俗学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对保护工作的前景看法基本上类似于临终关怀。用花钱供养传承人或像设立自然生态保护区那样的方式使这类习俗、技能靠着输血的方式苟延残喘一段时期,在消亡之前拍些DV(数字视频)留作文化记忆,最后的归宿还是或迟或早地消亡。
的确,如果媒体在做非物质文化遗产报道时只着眼于此,那么在当代文化环境中,除了对它实施“临终关怀”之外几乎没有别的意义。这种临终关怀式的保护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以及所倡导的精神并不一致。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有这样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并在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给出了一个时间维度的概念:既有向上追溯过去的继承,也有向下适应未来的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报道应把握“活态传承”这一核心价值。
向上追溯过去的继承并不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某个肇始的原点,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原生态”(或“本真性”)。“‘原生态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报道中使用的高频词汇,但绝大多数是错用和滥用。‘原生态在一些场合的应用或许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议题时,使用这一词汇就是不恰当的,而且可能造成某种混乱。‘原生态常常会使我们在意念中不自觉地消解事物的发展过程,而去追寻事物在某个时间节点上的表现状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的文化形态,依靠特定民族、群体、个人的行为活动,包括艺术活动、民俗活动、工艺活动以及生产生活等活动表现出来,是不断地再创造的动态过程,其原始状态并非建构于某一个起点,“原生态”根本无从谈起。
向下适应未来的创新,如何去展现这种“创新”考验着传播者對舆论导向的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必然打下时代烙印,“文化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只要事象的基本性质、结构和功能,事象对人的价值关系不发生本质改变,就可以当作正常来看待。”比如关于重阳节孝老爱亲的“孝文化”,一度出现过一窝蜂式的“给父母洗脚”的宣传报道,仿佛给父母洗一次脚就代表子女懂得感恩和回报。显然这样的“孝文化”与时代脱节,而那些教会父母使用互联网工具、使用微信、支付宝等跨越数字鸿沟的行为才是更富有时代意义的孝心,这样“接地气”的孝道更应该进入舆论的视野。
案例四:“二十四节气”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立夏前后,浙江某沿海地区的新媒体大篇幅地报道“立夏捕鱼”习俗,并提倡公众回归古老生活方式。然而,立夏正值当地休渔期开始,报道凸显与社会现实的格格不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的重要原则就包括“坚持区分精华与糟粕的原则”,法律将“保护”与“保存”区别开来,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非遗法》第三条规定:“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必须承认,媒体具有独特的视角和敏锐的洞察力,能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很多媒体的职业行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田野调查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不排除发现文化工作者和学者认知盲区内事物的可能,以及发现古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适应当代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创新面貌的可能。面对陌生的文化现象和文化景观,究竟哪些应予以弘扬,哪些仅仅需要保存建档?在选择报道对象时,媒体应该秉持正确的立场。
“新闻传播活动并不是要简单地见证、记录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层面,而是要实现构建人类精神文化的根本任务,正因为如此,媒体的见证和记录不可避免地需要体现这个时代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认同,媒体不可避免地要成为这个时代进步精神的弘扬者和积淀载体。”因此,在文化报道中必然会有一个“扬”与“弃”的取舍问题。一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都应该符合社会主义思想文化的发展主流,顺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的倡导可以纠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工作的不良偏向。
四、技术革新可能带来的隐性伦理冲突
随着制作技术的进步,先进摄录手段的运用在不知不觉地挑战人们的文化心理,认识能力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不同于前文所述体现在表现内容上,而是体现在制作方式上,因而更为隐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无人机的使用。
案例五:2017班夫山地电影节展映影片《如果在伊朗》。
《如果在伊朗》可以当作一个极端的案例。一部篇幅不长、展现户外探险活动的纪录片,利用了大量的无人机航拍镜头,冲击着固有意识形态,在以往该类型纪录电影里并不多见。
影片着力展现在这个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里,处处体现出的宗教对户外运动的影响。
电影的叙事、结构并无新意,给人印象深刻的是展现伊朗日常生活宗教色彩浓郁的仰拍镜头,与展现滑雪者纵横山巅风驰电掣的俯拍镜头的强烈对比。当人的活动能力有了质的飞跃,旧有的意识随之坍塌。也许影像无意挑战世界观,却在无形中冲击着世界观。
这个案例并不直接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伦理,但它的确值得警惕:无人机的使用已经使得超越常人的视角变得唾手可得,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警觉。想象一下,在每一个心怀敬畏的习俗节庆活动中,无人机应置于何处?是不是可以不受约束地飞来飞去?能否在供奉的神像头顶肆无忌惮地盘旋?它是否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上帝的视角”?以“上帝的视角”记录的信俗活动,是不是本身就缺乏对活动中人的尊重?希腊政府出台规定,文化遗址不允许航拍。特殊需要必须申请许可证,许可证的核发则根据不同的诉求审慎评估。出发点除了为保护文化遗址,还有便是不可以随随便便获得“神的视角”,去俯瞰用来祭祀神的殿堂庙宇。
非物质文化遗产报道应首先尊重习俗、传统、信仰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因素,技术性采录行为和手法应让位于这些因素,必要时宁可牺牲报道的效果和内容,避免本末倒置,制造矛盾。
五、结语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日益加深,媒体在弘扬优秀文化遗产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日益凸显。传播手段的发展,技术和表现手段也会随之变化,文化遗产报道的伦理和规范还需不断强化。中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文化多样性公约》等重要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签署国。依照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逐步厘清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报道的伦理原则,规范文化报道的职业行为。
注释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6年版。
高小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否只能临终关怀》,《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7期。
刘魁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部非遗司和外联局,2017年5月第1期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法律研修班教学内容。
陈绚:《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4月第1版。
(作者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港澳节目中心)
(本文編辑:黄一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