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论在知识产权中的运用分析
刘红
摘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越来越多。知识产权对于人类文化事业以及科学进步都有极强的推动作用,民法发展历史悠久,属于社会调节性法律之一,与知识产权紧密相连,民法理论应用于知识产权将对双方发展都起到推动作用。本文从民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入手,探究民法理论在知识产权中的运用,以期为知识产权完善发展提供资料参考。
关键词:民法理论;知识产权;法律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09-0001-02
知识产权属私权性质,是公众民事权利之一,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培养大众创新意识、树立大众创新思维、鼓励大众参与创新实践有极强的推动意义,重视知识产权是国家和社会尊重创新、尊重知识的重要体现。民法为知识产权的制定、完善、发展奠定基础,而知识产权的发展也是对于民法的传承和突破,促进民法继续向前发展,二者相互影响[1]。在法律范畴中,知识产权从属于民法,二者有一定共同点,也有极大不同点。将民法理论应用于知识产权是后者发展的关键,其中法律原理、法理逻辑结构以及法理传统等的运用最为普遍。
1民法与知识产权间的关系
1.1本质属性相同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这一观点在国际范围内得到认可,大多国家通过立法对这一私权属性加以确认。就全世界范围来看,WTO《知识产权协定》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而西方国家多采取单行法以及专门立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大陆国家与英美法单行法的形式不同,大多于民法特别法中将其纳入[2]。就我国而言,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与债权、物权等处于同一地位,这就对知识产权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属于民事权利,各国的法律实践均承认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规定了知识产权法被纳入私法行列。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中能够更加轻易地看出,知识产权与民法之间的相互联系,知识产权法从属于民法,在其中占据特殊地位。知识产权法的财产权制度体系拥有独立性特点,但是与债权法、物权法等相比,其调整方法、调整对象等独立性则并不明显。总的来说,知识产权虽从属财产法,但知识产权成果与普通物质财产相比具有极大的不同。知识产权成果复制性强,且具有非物质性,因此在法律实施时并不能将物权、债权法中的财产法生搬硬套,而是应针对性予以特殊条文制定[3]。不可否认,在法律设计环节,知识产权法具有私法、公法结合这一特征,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成果常与国家、社会利益相连,因此必须遵守公法规范、程序性规范。例如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必须经行政程序通过,且在产权管理环节会有行政机关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所有这些并不能更改知识产权法的私法属性。
1.2作用对象相同
在进行法律部门的划分时,最主要的评判依据就是调整方法以及调整对象,而对知识产权来说,其调整对象从属于民法。第一,无论是民法还是知识产权法,其调整主体地位相同;第二,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均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作为最终调整对象[4]。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也具有特殊性,即拥有与民法相比极大不同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运用知识产权时,主体与其他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其次,在审核确认阶段,知识产权法格外重视调整主体与国家行政部门间的关系;最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是对于侵权问题的有效公平处理。
2民法理论在知识产权中的运用
2.1民法理论原则的运用
2.1.1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所谓不得滥用就是在行使权力时要有鲜明界限,坚决防止越线行为以及滥用权力状况的出现,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应用于知识产权法中可以更加有效保护权利人权利,即通过保护专有权利防止他人对于权利人利益的侵犯,防止出现经济损失。这一点也是对于他人的提醒,要求他人主动规避越线行为,对他人智力成果予以充分尊重。
2.1.2平等原则
平等自治是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法律行使时对法律主体也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活动过程中必须秉承平等原则,坚决避免特殊权利的使用,保证权利的公平平等,为公民平等行使民事权利提供坚强保障[5]。平等原则应用于知识产权法最主要的就是鼓励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充分发挥自身创造力优势,创造智力成果,同时将技术开发作品、创作成果等作为法律保护的重点,为其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予以充分法律保护,保证智力成果专利权不被他人侵犯。
2.1.3自愿原则
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即在当事人自愿情况下发生民事活动。自愿原则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是权利人个人意志的体现。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上的运用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在自愿前提下获得知识产权;其次,在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其意愿,不得对其行为和选择予以干涉[6]。例如,专利申请人对于是否放弃、转让、赠与专利申请权具有自主的选择权;作为专利权人对于实施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权、转让该专利权等均具有自主的选择权。当然,自愿原则要受合法原则束缚,必须遵守强制性规范,不得违背相应制度。
2.1.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含义为在民俗活动等的组织过程中当事人要以法律法规为标准,坚决避免对于他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侵犯。将其应用于知识产权法就是要求权利人在权力获得后要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在专利权的转让、许可、赠与中秉承诚信原则,坚持诚实守信,避免因个人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利益损害。
2.1.5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则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行为都将受到制约和惩罚,若未存在明确法律规定,则当事人应当将政策规范作为遵守原则。私法的自治原则必须符合合法原则,在遵守强制性规范的基础上,民事活动当事人可于任意性范畴内对法律法规以协商的方式予以调整[7]。而知识产权利益范围与之相比更广,不仅关系到个人,还可能对社会乃至国家造成影响,因此知识产权法中有较大比重为强制性规范,不可更改,这一做法的最终目的是真正保护知识成果,使其为个人以及社会做更大贡献,避免滥用权力、私改法律等行为的出现。例如,在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者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权专利权。另外,用于赌博的设备、吸毒的器具或者伪造国家货币的设备等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不能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2.2民法法理逻辑结构的运用
民法理论逻辑具有全面、系统的优势,且《民法通则》以法律哲学作为民法规定的重要参考。在民法理论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的为法律关系、民事责任、民事诉讼以及法律事实等,知识产权法将以立法思维模式作为自身发展和创造的重要依据,在使用和处理收益过程中注重与他人、社会以及国家等之间的法律关系,尊重法律事实。若有人对知识产权造成侵犯,则侵权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侵权事实进行揭露,同时对侵权行为事实赔偿和补救,最大程度减少对被侵权者的损害。知识产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民法模式和思维是民法理论在知识产权中运用的重要證明。
2.3民法法理传统的运用
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是万民法、市民法衍生的产物,是随着版图不断扩大、统治人口不断增加、本国公民与异邦人相互融合背景下统治者为提升区域管理有效率制定的制度。市民法、万民法以保障万民合法权益为传统,以保全权利本位为思想精髓,这一理念贯穿民法体系发展全过程。民法系统发展历史悠久,发展过程逐渐丰富、健全,系统性更强,其中权利理论丰富、侵权赔偿健全、权利保障详尽,优势明显。
知识产权法和民法于立法原理上具有相似性,这一点在前文已有提及,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在理念传统、理论基石等方面类似,这是民法法理传统在知识产权中应用的有效印证。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权力获取、侵权保护等都运用了民法法理传统。
3结语
民法属于基础法,其理论原则、法理逻辑结构以及法理传统等都为知识产权法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参考,其以保障公民利益、监督公民民事行为为目的,在悠久的历史发展中愈发完善。知识产权法是对于当事人智力成果的有效保障,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借鉴民法理论极为关键,对于推进知识产权法体系健全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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