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执法的“应然”“实然”“行然”
吴雁平
在法学中有“应然”与“实然”两种说法,分别出自法学中的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应然”是前者的主张,指的是应该的样子,认为正义是法追求的主张,是一种应然法,比较理想。可通俗地理解为“学理”派。“实然”是后者的主张,指的是实际的样子,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制定和认可、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是具有一定实际效率的法律。可通俗地理解为“法理”派。
除“应然”与“实然”外,在档案行政执法中,还有一种状态,就是现行法律的现实执行情况,不妨姑且称之为“行然”。自1987年《档案法》颁布至今,档案行政执法一直是国内档案界研究的热点与重点问题之一。所有研究都是围绕“应然”“实然”“行然”三个方面展开的。
“应然”,从理论上看,一方面,由于档案法涉及的是各级各类组织机构的内部管理行为,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研究,有益于从行政法执法的视角探讨内部行政行为对行政法立法、司法、守法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档案工作涉及所有政府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众多公共财政供给的社会机构,研究对探讨档案行政执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具有深意。
“实然”,从实务上看,研究不仅对全面掌握与了解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与档案行政执法队伍现状有益,而且对系统梳理当前档案行政执法重点难点有益,同时对各级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如何在做好同级档案行政执法的同时,开展对行政辖区内下级档案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有益。
“行然”,从行动上看,研究有助于将法律法规条文、法学理论与本職工作相结合,运用法律、法规、规范及规范性文件及法学基础理论和方法,指导档案行政执法实践,提高档案工作者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档案行政执法能力。
“应然”“实然”与“行然”,有区别,亦有联系;有层次,亦有融合。常有的误区是理论研究者易将“应然”当“实然”,而具体行政执法者又易把“行然”当“实然”。如何做到三者的协调统一,是理论工作者和具体执法者共同的课题,也是共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