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卖淫现象的新变化及其防控对策

    关键词 卖淫 变化 原因 对策

    作者简介:石建元,江西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63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卖淫现象的新变化

    (一)隐蔽化程度更强

    一是场所更隐蔽。与从前的KTV、酒吧、发廊、洗浴店、按摩馆等传统固定集中场所不同,如今卖淫人员利用私人住宅、出租房、茶馆甚至柴火间、养鸡场、厂房等不需要登记身份信息的隐蔽性场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比如,2020年1月,警方在广西北海某路东面一处的小树林里的一个养鸡场里,当场查获正在进行的卖淫嫖娼活动。还有的干脆不直接开门营业,通过中间人联系,“做熟人生意”。二是过程更隐蔽。出现以“送外賣”、陪游、探亲访友、交朋友、谈恋爱、找工作等方式或以家庭佣人、私人秘书、公关小姐(先生)、导游小姐(先生)等身份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二)组织化程度更高

    为攫取更大的利益,如今的卖淫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有的卖淫者被包装成知名演员、超模进入“某某演艺圈”等微信群招揽嫖客,有专业的摄影团队负责照片技术处理,有推销人员伪造虚假个人宣传资料并上网发布信息;有的以开公司为幌子,成立固定的团队,制定管理条例和奖惩规则,还有专门的暗语。比如,2019年7月,佛山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的“5.28”跨境组织卖淫团伙专案,共抓获涉黄团伙成员182人。该团伙以张某为首,纠集团伙成员共十余人,通过派发卡片、微信群聊、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等方式开展组织卖淫活动,组织架构、任务分工十分明确具体。

    (三)网络化形式更多

    在享受网络社交平台便利、快捷的同时,网络也成为不法分子传播罪恶的场所。有的卖淫人员利用QQ、微信、陌陌、SOUL、小红书等网络社交工具,发布招嫖、色情广告等信息,“鸡头”在上面搜寻目标“猎物”,达成卖淫嫖娼“生意”。有的还玩起OTO模式,招来线上“消费者”到线下去“享受服务”。比如,2018年3月,公安部直接指挥交办的部督特大跨国网络组织卖淫案,犯罪团伙以科技公司当幌子,搭建起5个微信招嫖平台,在湖南长沙遥控指挥,在马来西亚等地利用互联网、微信来具体操作,组织大批卖淫妇女,向我国境内进行卖淫活动。二、卖淫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一) 内因层面

    1.价值观念偏离。大多数卖淫者都缺乏积极上进的人生目标,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精神空虚,失去信仰,崇尚“金钱至上”“有奶便是娘”的拜金主义和人生应该“及时行乐”的享乐主义,但又怕吃苦,在社会高消费热浪的诱导下,为获取利益没有廉耻感,进而走上以出卖肉体作为致富手段的所谓“捷径”,以满足无度的金钱占有欲。

    2.谋生一无所长。有些卖淫者屡教不改,失足后继续从事卖淫活动,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更好的谋生技能,或者劳动能力不能满足其自身的物质需求,加之又已经习惯了高消费的生活,为追求“少付多收”,往往就会选择冒着风险重操旧业。有的也有“一劳永逸”的想法,抢抓姿色期,赚足人生后半程花销或积累资本适时转行。

    3.情感归宿缺失。伴随城镇化进程,我国人口流动的速度在加快,很多家庭长期处于一种流动松散的状态。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很多没有履行好家庭成员相互帮助与监管的责任义务。有的家庭关系复杂,父母分居、离婚或者再婚,家庭成员之间“互不干涉”,缺少家庭温暖,丧失情感归宿。

    4.侥幸心理作祟。卖淫活动隐蔽性越来越强、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网络化形式越来越多,这也使得卖淫者心存侥幸、有恃无恐。比如,为确保“交易”安全,采取网络招嫖方式,团伙成员互不认识,通讯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场所选择入住公寓不需要使用身份证登记,资金往来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加之受害人往往是嫖娼等人员,因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而很少主动报案,导致涉黄案件发现难,“交易”屡屡得手。

    (二)外因层面

    1.不法者的多方诱惑。有些不法者不惜突破法律底线,或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或容留卖淫女,提供色情服务;或对失足妇女,如陷入“校园贷”“套路贷”的大学生威逼利诱,致其“以身还贷”。甚至有的黑恶势力勾结保护伞,开设卖淫场所,组织招募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2.“以罚代惩”的执法倾向。公安机关对卖淫者处罚不到位,重罚轻打,对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等处罚手段的运用不足,存在“以罚代惩”的倾向,既触及不到卖淫女的思想,更难以对卖淫嫖娼活动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和惩戒。以中部某省某市为例,2017-2019年共查处涉黄案件2551起,其中刑事案件340起(强迫卖淫案件16起),仅占比约13.33%;行政案件2211起,占比约86.67%。

    3.重打击轻救济的规制政策。现有规制卖淫及其关联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几乎是强调公权力对卖淫行为的惩处,尤其注重治安警察的查获打击,对后续的教育救济途径关注甚少,导致卖淫人员只是在各地区之间游离,并没有真正改过自新,有的卖淫者从拘留罚款之后没过几天又被抓获,“二进宫”“三进宫”屡见不鲜。

    4.相关场所监管制度的空白。涉黄违法犯罪活动常发生在足浴店、按摩店、水疗会所等休闲娱乐场所,从查处的案件情况来看,大部分都是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仅能对卖淫嫖娼人员、为卖淫提供条件的店老板进行处罚,无法以涉嫌卖淫嫖娼名义对足浴店、按摩店、水疗会所等场所进行关停和取缔,目前的现状是基层派出所、治安大队以场所内的消防检查不达标为由,对场所进行查封、限期整改等,打着法律的“擦边球”,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涉黄违法犯罪的发生。

    5.部门联动打击合力尚未形成。比如,在营业执照等证件监管方面,文广新旅、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资质、发放营业执照等证件前,无需征求公安机关意见,未对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是否有涉黄等违反犯罪前科劣迹情况进行核查,部门之间的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较少。又如,在打击网络涉黄违法犯罪方面,电信、移动、互联网运营商等与司法机关的網监部门难以进行基础数据的无缝对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网络犯罪打击的力度。三、 抑制卖淫现象的防控对策

    (一) 消化存量方面

    1.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压缩违法犯罪空间。一是持续开展日常整治行动。针对辖区治安状况,采取重点发案研判预警、突出案件精准打击、重点部位动态蹲守巡查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打击巡查整治,保持扫黄高压态势,绝不让卖淫现象坐大成势。同时,要解决好关系风、人情风干扰执法和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利用执法创收等问题。实践中,交叉用警、队所联动模式在专项行动中打击效果较为理想。二是加大网络涉黄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整合网安、情报等专业警种力量,配合治安等部门开展网络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的摸排,法制部门负责收集、汇整打击网络涉黄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并定向推送至相关办案部门,从案件流、资金流、通信流、网络流“四流数据”入手,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加强预警模型建设,开展全网巡查、全覆盖摸排,及时发现一批有价值的线索,确定一批目标案件,加强研判经营,尽快立案侦办、收网打击,营造打击声势。

    2.转变对卖淫者的片面认识,加大教育转化力度。一是转变过去将卖淫人员视为完全的危害社会人员的片面性认识,充分认识卖淫者具有的双重身份,既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是亟待社会予以拯救重生的一类群体。制定防控政策措施要跳出惯性思维,充分考虑卖淫者这一双重身份。二是加大对卖淫者的教育转化。为了寻找并消除女性卖淫犯罪的根本诱因,预防其重新卖淫犯罪,美国部分州对女性卖淫犯罪人采取居住式社区矫正 ,取得了较好效果。这也启示我们,对卖淫者不能一罚了之,而是要实施积极的帮教转化。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对卖淫者如何实施后续的救济转化,值得深入探究。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居住式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中增设对卖淫女者的矫正内容,考虑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到社区矫正中,开发针对卖淫者的矫正内容和矫正项目,对卖淫者的心理问题进行专业疏导,增设就业岗位,加强技能培训,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创造良好外部条件,促使她们尽快回归社会。

    (二)遏制增量方面

    1.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正确价值观念。一是借助移动互联网手段,通过微信、微博、贴吧、抖音等新媒体,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倡导真善美。二是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宣传相结合,采取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娱乐场所“五进”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卖淫嫖娼行为危害性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抵制卖淫嫖娼的共识与氛围。三是加强对性知识的科学普及,开展生理卫生知识、性道德方面的教育,传播健康合理的性文化,培养正确的性爱观。

    2.加强日常管理,牢牢兜住安全防控网。一是管住重点场所。坚持“谁经营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放心、一般、重点”划分等级,建立足浴店、按摩店、水疗会所等重点场所档案,大力开展经营业主法制教育,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强化行业自律,对违反规定的场所坚决依法予以整改、取缔,将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整合公安、房管等部门力量,持续加强出租屋的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房屋信息,压实出租房主的责任。二是管住流动人口。优化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引进智能化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出租房屋二代身份证识别开门技术采集信息,数据实时上传公安系统,人员身份信息联网识别、实时多点管控。对涉黄等异常人员进行智能研判、即时剥离,实时、动态、精准监管活动轨迹。三是管住社交网络平台。加强社交网络平台安全监管,持续推进“清源”“净网”“固边”“护苗”“秋风”五大专项行动,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

    3.完善制度措施,提升整治预防实效。一是健全相关场所监管制度。国家层面出台有关涉黄违法犯罪活动场所(足浴店、按摩店、水疗会所等)的监管制度,为规范该类场所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建立“联防、联勤、联动、联治”协同作战工作机制。改变以往有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的局面,推进公安、房管、文广新旅、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协作联动的整体格局。比如,建立营业执照、许可证部门联审机制。由政府牵头,公安、市场监管、文广新旅等部门共同商议建立对审批和发放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进行联审的机制,做到信息互通,严把市场准入关。同时,对有关场所违法犯罪的,及时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力度。三是加快构建联合惩戒大格局。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实现部门资源共享。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卖淫嫖娼者列入违法失信名单,逐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大格局。

    注释:

    唐彦,邢红枚.美国对女性卖淫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6(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