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新业态视角下的中国跨境电商监管难点研究
叶恩泽?文有明
跨境电商作为贸易新业态异军突起,交易规模与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对我国整体国际贸易的贡献率越来越高,成为带动我国国际贸易的新增长点。但是由于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使得跨境电商模式下的货物流、资金流与传统进出贸易模式不一样,造成基于传统国际贸易的监管模式显得不适应。本文从我国跨境电商的模式出发,以跨境电商现行外汇、海关与税务等相关部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出发点,分析对跨境电商进行监管遇到的问题及难点,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前言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商平台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与交易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及异地仓库存储送达商品,最终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贸易活动。跨境电商缩短了传统进出口贸易的供应链,省去买卖双方中间多个中间环节,拓宽了国际销售的渠道,在资源配置和效率提升方面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根据数据显示我国2019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口为1862.1亿元,同比增长38.3%。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使得基于传统贸易的监管模式显得不适应,这也使得对跨境电商的监管过程中遇到不少难点与挑战。因此研究对跨境电商进行监管遇到的问题及难点就显得非常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的。
二、中国跨境电商的主要模式
(一)网购保税进口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将整批商品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或或报税物流中心(B型)内并向海关报关,海关实施帐册管理,境内个人网购区内商品后,电子商务企业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数据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向海关提交清单,海关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税,验放后帐册自动核销。
(二)一般出口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外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数据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运出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采用“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通关,其他海关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通关。
(三)直购进口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数据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运送,通过海关邮件、快件监管场所入境,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征收税款
(四)特殊监管区出口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将整批商品按照一般贸易报关进入海关特殊監管区域,企业实现退税;对于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退税的商品,境外网购后,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区离境后,海关定期将已放行清单归并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凭此办理收汇结汇手续。
三、跨境电商相关部门监管难点
(一)外汇监管难点
1.收付汇主体一致性的监管原则受到冲击
跨境电商由于交易形式多样,交易链上涉及的主体多,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电商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及境内外收付机构、物流企业、综合服务企业等,使得货物流和资金流主体相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遵循的“谁进口谁付汇,谁出口谁收汇”主体监管原则提出了挑战。
2.收付机构对跨境电商的数据获取存在难度
在对跨境电商收付汇的管理中要求收付汇机构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才可以办理,但跨境电商涉及的交易数据主体众多,如海关、税务、物流和金融金构等,由于这些主体之间的数据共享并不高,因此收付汇机构目前想采集相关交易电子信息是比较难的。
(二)海关监管难点
1.跨境电商通关贸易便利化问题
跨境电商已经逐渐成为常态化的经济贸易形式,是自由贸易的重要方式。但是面对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商,由于当前法律法规关于跨境电商货物的送达方式并不能满足大多数跨境电商货物运输要求,导致很多只能通过邮寄的方式来申报进出口,造成海关征税税率以及办理程序比较繁琐和差异比较大。同时海关对跨境电商快件通关中的个人物品和贸易货物归属分类并没有具体的划分标准,造成难于区分货物归属,导致没有准确的、便于提取的交易信息,这无疑加大了海关对此类跨境电商交易的监管难度。
2.跨境电商货物通关风险控制问题
风险管理控制是对各种风险识别、评价和排序的基础上,恰当协调使用各种资源将可能出现的危害减少到最小或避免其发生。对于跨境电商中小金额、大批次的货物,特别是对通过邮寄物品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价,常常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各种资源,花费大量的时间才能完成。
(三)税务监管难点
跨境电商大多数是从海外进货国内销售的模式,这种模式实质上是属于一般贸易,在海关报关时应缴纳关税和增值税,但为了减少税金的缴纳,许多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就以快件的方式通关,大件物品就采取多次邮寄以个人物品快件的方式通关,试图以混淆自用品和代购商品的方式降低税金的缴纳。而目前的监管技术比较落后,监管人员很难区分这类商品是自用品还是货物类,使得监管难度大。一些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抓住这个监管漏洞以逃避大量税收,使得偷税漏税严重。较大规模的商品企业又采用走私的方式来逃避税,造成国家税收大规模的流失。
(四)物流跟踪监管难点
对跨境电商商品的物流跟踪是众所周知的难点,特别是商品在境外段更是难以追踪,尤其是在一些非主流语言国家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对物流信息的跟踪查询更是难上加难,在一些地区或国家即使有货运单也不一定能够查找跟踪到货物的货流信息,这会形成物流过程黑箱,信息不透明,买家和卖家在此期间无法掌握物流的相关信息。
四、跨境电商现行监管现状
(一)跨境电商现行外汇管理政策
外汇局针对跨境电商不同的收付汇方式有不同的管理政策,对于借助于第三方收付工具,达到统一收付汇的效果,这种方式主要是指第三方收付机构为境内消费者的境外网上消费提供人民币与外币收付的服务,外汇局于2019年4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9〕13号);针对利用境外的某些电商平台完成人民币的支付,这种收付方式是将跨境电子收付作为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体系的新突破,推进了人民币的国际化,这属于跨境人民币的范畴,属于人民币跨境办的职责,外汇局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对于通过汇款的方式,按照跨境电商的方式进行收付,外汇局分别于2020年4月、2020年5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等管理政策。
(二)跨境电商现行海关管理政策
从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来看,在2012年前基本上是无通关监管的状态,在这以后,随着跨境电商的量与质的增长,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开始进行探索性监管;随之进行集中监管,海关专门针对跨境电商增加“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和“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采取简化电商货物报关手续;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使得将跨境电商的通关监管进入新常态阶段,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21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三)跨境电商现行税务管理政策
我国税务管理中对交易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载体主要是统一发票。但是在跨境电商经营中,许多国外购买消费者并不需要我国跨境电商经营者提供统一发票,或者国内购买消费者无法获得统一发票的局面。因而税务部门失去了统一发票这一关键信息管理载体的支持,也就难以实现税务管理功能。跨境电商各类涉税信息主体由海关、财政、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相关部门组成,这需要各主體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共享。《税收征管法》明确了部分涉税单位原则性的协助义务,范围有限,可操作性不强。
《电商法》涉及跨境电商的内容非常少,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跨境电商税务管理指导性不强。税务总局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商务部 发张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管理政策。
五、政策建议
(一)优化相关部门的监管制度以提升监管质量
发展跨境电商的优势在于反映速度快、成本低,但与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虽然相关监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涵盖支付、清算、物流、保税等多方面的政策,如海关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加发﹝2018﹞64号)、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等,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并优化完善我国跨境电商的相关制度,如要对个人消费品交易以及货物交易进行准确的区分和定义,防止别有用心的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避税。
(二)创新服务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平台建设仍然不完善,无法为跨境电商交易及相关监管部门获取跨境电商交易的全部货物数据,不能为跨境电商提供便捷通道和平台,难以实现快速通关和有效数据收集。基于以上原因,跨境电商的相关监管部门要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物流服务等便捷服务。如海关要创新服务使得跨境电商货物以最便捷和最合适的方式通过、金融机构要提供结付汇、退税和保险等一站式服务。
(三)加强跨境电商数据共享以提高监管效率
跨境电商交易涉及海关、金融机构、物流与税务等相关监管机构,产生的交易数据非常庞大。在大数据背景下,加强对跨境电商交易数据的获取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但目前各监管部门没有对跨境电商交易产生的大量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与共享,使得跨境电商相关监管部门不能充分利用这些数据进行有价值的分析,刻画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画像,以实现相关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的自动识别与预警,发现以被监管对象为中心的交易动态网络图,从而找出异常主体。如海关依托大数据分析,使得海关通关监管前推后移,既将申报、审单、查验等环节前推到企业风险分析和信用调查过程中,将征税、放行等环节后移到后续的抽查审核工作中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