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瓷砖反倾销调查情况介绍
1 案件基本情况
(1) 立案日期:2015年2月25日。
(2) 被调查产品:覆盖于地面、墙面和外立面的瓷砖产品,该瓷砖可以被涂漆、上釉或不上釉,且通常属于海关税则号6907和6908项下。
(3) 倾销调查期: 2014/1/6-2015/1/6。
(4) 损害调查期: 2011-2014。
(5) 替代国正常价值:15.31美元/m2,巴西为替代国。
(6) 海关统计出口价格:4.27美元/m2。
(7) 指控的倾销幅度:11.04美元/m2(258.55%)。
2 哥伦比亚反倾销介绍
(1) 反倾销法规
Decree 2550 of 2010(“2010年反倾销条例”)。
(2) 主管机关
1) 贸易、工业及旅游部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and Tourism(法定调查机关)
i.外贸局Foreign Trade Directorate(负责最终通过并发布反倾销终裁)。
ii.贸易措施分局Trade Practices Sub-Directorate(负责反倾销调查的绝大部分程序的工作)。
2) 贸易措施委员会Trade Practices Committee
i.跨部门的工作委员会,包含:贸易、工业及旅游部副部长,海关负责人,国家计划部负责人等。
ii.负责向外贸局提供对以下内容的意见:a价格承诺;b贸易措施分局在调查中发布的最终报告;c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取消、延期或修改;d价格承诺的终止的相关意见。
(3) 哥伦比亚反倾销调查特点
1) 一国一税
在哥伦比亚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一直采用一国一税政策。从目前公开可获得的资料显示,哥伦比亚对华反倾销调查裁决是一国一税,历史上哥伦比亚从未给过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
2) 替代国
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在调查中对中国应诉企业按市场经济替代国数据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3) 宣誓翻译和公证认证:
非西班牙文的资料均需要由哥伦比亚政府认证的翻译进行宣誓翻译。
对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文件,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4) 实地核查
历史上哥伦比亚调查机关从未对中国应诉企业进行过实地核查。同时哥伦比亚哥伦比亚Decree 2550 of 2010第34条规定,如果利害关系方提出在被调查国内的实地核查,应该由提出方承担哥伦比亚调查官员的差旅和住宿费用。
3 案件进展情况
(1) 2015年3月13日,在佛山召开应诉会。五矿行会、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广东商务厅、佛山商务局、佛山陶协的领导、包括金诚同达在内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多家企业参会。
(2) 66家瓷砖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报名参加五矿商会组织的行业应诉,并决定聘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哥伦比亚合作律师代理应诉。5家瓷砖生产企业决定参加倾销单独应诉。
(3) 根据哥伦比亚反倾销调查相关规定和与案件负责官员沟通,倾销问卷的回答截止期限已由4月6日延长至4月20日。行业应诉中的替代国抗辩、无损害抗辩意见可在调查程序中的证据提交截止日期提交。
(4) 2015年4月6日,金诚同达代表应诉企业提交替代国抗辩意见。
(5) 4月8日,金诚同达办理商会授权委托书和社团法人证书的公证手续。
(6) 2015年4月20日,金诚同达代表应诉企业提交单独税率抗辩、产品排除意见和无损害抗辩意见。
(7) 2015年4月23日,哥伦比亚调查机关发出公告,决定延期至2015年5月27日前做出初裁裁决。
(8) 2015年4月底,金诚同达办理完毕商会授权委托书和社团法人证书的认证手续。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创立于1992年,总部设在北京,现拥有280余位专业律师。
2012~2015年,金诚同达被一直被国际权威评级机构“钱伯斯”评为国际贸易救济领域第一梯队中国律所(一共四家)。刚刚代理行业和企业应诉巴西瓷砖反倾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