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殷墟甲骨卜辞的性质
禹剑
摘 要:学界对殷墟甲骨卜辞是否“档案”存在较大分歧。根据殷墟甲骨卜辞的内容、载体、出土情况以及殷商史等材料,对比殷墟甲骨卜辞和档案的属性,把殷墟甲骨占卜之后的处理过程分为“甲骨档案期”和“甲骨埋藏期”两个阶段,证明了殷墟甲骨卜辞的性质在两个阶段各有不同,分别属于“甲骨档案”和“埋藏品”。
关键词:殷墟甲骨卜辞;性质;甲骨档案期;甲骨埋藏期
Abstract: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in the nature of Oracle oracle inscriptions on Yin Ruins. Based on the contents, carriers, unearthed materials and the history of Yin Shang Dynasties,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characters of Oracle Bone Inscriptions and archives in Yin Ruins, divides the process of Oracle Bone Inscriptions in Yin Ruins into two stages: the Oracle bone file period and the Oracle bone burying period, and proves the nature of Oracle Bone Inscriptions in Yin Ruins in two stages. Each is different from “oracle bone file” and “buried product”.
Key word: Oracle inscriptions on Yin Ruins Nature Oracle bone file period Oracle bone burying period
1 学术界对殷墟甲骨卜辞是否档案的争论
关于殷墟甲骨卜辞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争论的焦点为殷墟甲骨卜辞是否档案。
一些学者认为殷墟甲骨卜辞是档案。陈梦家先生首先明确提出甲骨“档案说”,他认为殷墟甲骨卜辞内容反映了商王对“国境的安全,年成的丰足,王的逸乐,对于祖先和自然的崇拜”,是“政事的决定记录”[1]。张秉权先生根据殷墟“成套卜辞”和“成套甲骨”情况,指出这些甲骨的保存“正和后世保管档案一样,需要专门人才,并且需要精密的分档储存方法和妥慎周到的维护照管,以及有特殊设备的场所” [2]。董作宾先生根据1928年10月至1937年6月在殷墟进行的15次科学发掘情况,把殷墟甲骨用后的处理情况分为“存储”“埋藏”“散佚”“废弃”四類[3]。其中属于“存储”类的甲骨卜辞,董氏虽然没有指明,但是从其论述来看是认为这部分甲骨卜辞属于档案。
另外一些学者反对甲骨“档案说”。汪宁生先生曾指出:“过去研究甲骨文的学者,或称殷墟甲骨成坑埋藏为存储档案,这似乎难成为定论。因为同坑埋藏的不仅有有字甲骨还有无字甲骨。”[4]姚孝遂先生也曾经提出过类似的看法[5]。这是把“无字甲骨”或“习刻甲骨”作为反对甲骨“档案说”的证据。张国硕先生根据甲骨文出土的地点判断“商王朝后期并没有特定的存放所谓‘甲骨档案的场所”,根据甲骨文埋藏的窖穴判断“商代后期并未有意要把甲骨文当作档案长期保存下去”,根据甲骨文埋藏的状态判断“甲骨文没有经过整理、分类,更没有经过立卷、编目,存放条件恶劣,不具有查考利用的价值”[6]。
刘一曼先生把以上各家的意见总结为三种:一是垃圾坑,二是有意的存储即档案库,三是有意的埋藏。刘氏认为,殷墟确实存在甲骨与其他杂物同出的垃圾坑,这种坑在殷墟属于大多数,出土甲骨都是零散的小片,数量不多。但是刻辞甲骨与“习刻”或“无字甲骨”共出的甲骨坑,类似屯南H24、H17、H23、H103以及YH127坑等,与垃圾坑有明显区别,仍然属于有意的埋藏。刘氏分析了学者所谓用作“档案库”的甲骨坑的形制,认为均不是有意存储而是有意埋藏,并指出“殷墟迄今尚未发现有意‘存储甲骨的档案库”。刘氏指出,部分遗迹如花东H3、YH127、H251等所出甲骨属有意埋藏,尤其是花东H3、H251等坑,甲骨堆积层上方的填土经过夯打,其目的与墓葬相似,是为了保护这些甲骨的安全,“希望这些神圣之物,永远安宁地长眠于地下,免遭他人亵渎”。这类窖穴数量不多,但是所出甲骨量大,是殷墟甲骨主要的埋藏方式[7]。
2 殷墟甲骨卜辞符合档案的属性
以上各家各执己见,莫衷一是。我们认为,殷墟甲骨卜辞是否档案,要看它是否具备档案的属性。什么是档案?张国硕先生有比较好的概括,他认为“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归档集中保存起来的文件材料”[8]。下面,我们把殷墟甲骨卜辞与档案的属性逐一对照,分析一下二者是否吻合。
2.1 殷墟甲骨卜辞是殷商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记录材料。殷墟甲骨卜辞主要是商王和大贵族对国家、宗族、个人生老病死等事项占卜的记录。一些平民或小贵族也有占卜活动,但无论从卜用甲骨规模还是甲骨大小、形态,都难以与前者相比,体现了等级、权力、地位的差异[9]。上文陈梦家先生仅指出殷墟甲骨卜辞属于商王的活动,属于“王室档案”,未免有失偏颇。但是这部分卜辞所占数量极少,而且“较快地将甲骨如同垃圾一样遗弃”[10],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围,下同。无论如何,殷墟甲骨卜辞都符合了档案的第一个属性,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形成”。
2.2 殷墟甲骨卜辞是占卜主体或贞人需要查阅或学习的材料。一方面,占卜从本质来讲,是对未来情况的预判,卜辞中的验辞就是对预判是否应验的记录,这种记录只能是等占卜之事有结果之后才能契刻。而卜辞中“兹用”或“用”之后的部分,按照黄天树先生的观点,有一部分属于验辞,还有一部分是“记录施用情况的刻辞,不涉及应不应验的问题”,黄先生把这部分与“兹用”或“用”连在一起称其为“用辞”[11],也是事情发生之后才契刻的。无论验辞还是用辞,都是占卜之事的结果,刻写这部分卜辞时都需要查阅之前的卜辞。
首先,从殷墟卜辞内容来看,商代既占卜“当日之事”,也占卜“将来数日、数月甚至当年之事”,前者结果“当很快得出”,后者结果“需要等待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得出”[12]。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查找到之前刻写的那块甲骨或那条卜辞,核对命辞或占辞与占卜结果的对应关系,以防误刻或者漏刻。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商人刻写占卜结果是有选择的,因为占卜毕竟是一种非科学手段,占卜主体愿望和占卜结果二者之间不可能每次都一致,甚至可能多数情况下不一致。为了维护占卜主体的权威,确保其主观愿望得以实施,占卜结果出来之后,占卜主体或贞人会查阅之前占卜的命辞或占辞,尽量选择与占卜主体主观愿望一致的占卜结果刻写,对于那些与占卜主体主观愿望相悖的占卜结果可能略去不刻,这或许就是殷墟甲骨卜辞的验辞多为正面内容,而且不少卜辞缺刻验辞的原因吧。
另一方面,殷墟甲骨卜辞包含了占卜主体治国理政或管理宗族的经验和占卜技术,是占卜主体或者贞人宝贵的学习材料。上文谈到,陈梦家先生认为殷墟甲骨卜辞是“政事决定的记录”,是十分正确的。刘一曼和曹定云两位先生也曾指出:“殷代卜龟(骨)是很宝贵的,占卜完后,不会马上扔掉,而是保存下来,因为这是档案,时王甚至后继者还会不时地检验查看;而史官们也会经常查阅这些卜骨,从中总结出占卜的经验;后来的史官也会翻阅以前的卜龟(骨),从中学习前辈的技术。”[13]
这些观点都很有启发性,我们从占卜技术流传的角度再略作补充。朱金发认为,上古时期占卜之后会把“占验的兆象和占验命辞、验辞等保存下来,作为可资查验的历史文献、可资依凭的历史经验和占断吉凶的凭借”,《左传》《国语》等先秦典籍中有许多关于上古占卜资料的记载即是来源于此[14]。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比较可信。甲骨的占卜主要依据卜兆,卜兆的种类由于钻、凿、灼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每一种卜兆都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作为一般占卜者,必须精通占卜技术,以便能够更加准确地通过控制卜兆来实现商王的统治意图,也可能会对部分卜兆意思略知一二,比如卜辞中的所谓“兆辞”,是相对独立的对卜兆的判断,很可能就是史官在占卜之后即时契刻的。而作为最高级别的占卜者商王,除了有时亲自贞问,还经常承担占验卜兆的任务,所以在掌握占卜技术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合理解释各种卜兆的本领。要获得上述技能,占卜者必须不断学习,最好的学习资料就是占卜过的甲骨,上面卜兆与卜辞或兆辞一一对应,可以从中知晓卜兆与卜辞或兆辞的关系,进而熟练掌握占卜技术。需要指出的是,从殷墟出土甲骨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甲骨最终的处理方式都是埋藏,所以我们推测甲骨卜兆与卜辞或兆辞可能经过类似“备份”的环节,即由史官把卜兆与卜辞或兆辞的对应情况记录下来,这样即使甲骨埋藏于地下,占卜技术也能很好流传下来。只不过这种“备份”的载体可能与殷人的典册相同,“是书于竹木上的,今已无存”[15]。
2.3 从殷墟甲骨卜辞的内容、载体和出土情况来看,殷墟甲骨卜辞需要归档集中保存。首先,殷墟甲骨卜辞从内容来看,需要归档保存。殷商占卜之风盛行,几乎无事不卜,所用甲骨数量巨大。学界对1899年至今殷墟发现甲骨数量大致有两种看法:第一种认为约10万片,第二种认为约15万片。近孙亚冰统计为13万片左右[16]。这还仅仅是刻辞甲骨的数量,如果再加上无字甲骨以及遭到破坏、散逸的就更多了。我们在上文谈到,殷墟甲骨卜辞是占卜主体或贞人需要查阅或学习的材料。如果这些海量的卜辞没有分门别类进行归档保存,而是随意堆放,要想准确查阅或系统学习的难度是不可想象的。另外,张秉权先生列举《丙编》34、35、36、37、38五版“成套甲骨”,指出这些甲骨两次使用间隔最少12天,最长50天,从而推断殷墟甲骨归档保存[17],这也是殷墟甲骨卜辞需要归档保存的明证。
其次,殷墟甲骨卜辞从载体来看,需要归档保存。甲骨卜辞的载体就是卜甲与卜骨。
先看卜甲情况。张秉权先生在谈“成套甲骨”时,主要选取的是宾组卜辞的例子,认为“成套甲骨”所用龟甲“大小相似”。孙亚冰先生总结妇女类(又称甲种子卜辞、非王无名组卜辞)“成套卜辞”特点时也指出所用龟甲“大小相似”[18]。这应该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说明殷人在为“成套卜辞”选取卜甲时是有意为之,这种“大小相似”的卜甲存放一起比较整齐、醒目,为归档保存提供了极大便利。殷墟有的卜甲上面有一些圆孔或半圆形缺口等,以花园庄东地卜甲最为常见,整理者认为有些圆孔或半圆形缺口“便于用绳子将数版或多版卜甲串联、捆扎在一起,目的是为了便于携带或保存”。而另外一些小圆孔均出现在卜甲的裂缝周围,而且成对出现,说明“这类小孔的作用是便于人们用细绳将断折了的同版卜甲连缀在一起”,并据此推测“当时的卜官,对刻辞卜甲相当爱惜,占卜过后,并不是马上舍弃,而是要将其保存一段时间才处理”[19]。我们认为此说可信。试想,如果這些甲骨占卜之后不是归档保存,而是随意堆放,何必耗费精力在甲骨上钻孔呢?
再看卜骨情况。卜骨中有“同对卜辞”现象,这个概念是萧良琼首先提出来的,后来彭裕商、林宏明等均有进一步研究[20]。这种“同对卜辞”契刻在牛的一对左右肩胛骨上,序数相同,卜辞内容基本相同。孙亚冰认为,“同对卜辞”的使用情况是“进行完一套胛骨的贞问后,再进行第二套胛骨的贞问”,虽然目前发现的都是一对“同对卜辞”,但是“应该是因为两对或三对‘同对卜辞还没有被发现,而不是不存在”[21]。如果此说可信,那么“同对卜辞”所在胛骨使用过之后也要归档保存,以便下一次使用。另外,殷墟还存在一种中下部被锯截的卜骨,锯截的部位和形状有一定规矩,锯截缺口类似“L”形。如果是右胛骨,则先沿胛骨右侧中下部向内锯截,然后向下切齐。如果是左胛骨,则先沿胛骨左侧中下部向内锯截,然后向下切齐。在这些锯截卜骨中,有一版卜骨(《屯南》2428)的卜辞之间最大间隔为110天,刘一曼据此认为锯截卜骨的目的是“将数块骨版用绳子捆扎起来,这样便于存放和以后继续使用”[22]。
以上谈到的卜甲、卜骨情况,可以作为殷墟甲骨卜辞归档保存的证据,但不足之处是均缺乏普遍性。比如“成套甲骨”,张秉权先生列举的卜甲均是大小、卜辞刻写部位相似,但是这种卜甲在目前发现的殷墟甲骨中数量较少,当然不排除本来是“成套甲骨”后来破碎的情况,但推测这种情况也不会太多。而且,据孙亚冰研究,花东甲骨中也有“成套甲骨”,但是选用的卜甲却“多数大小不一”[23]。由此说明“成套甲骨”大小相似的论断并非通例。再如卜甲上的圆孔,花园庄东地的这种有孔卜甲虽然数量相对较多,也仅有100多版,而且这种圆孔在王卜辞或其他子卜辞所在卜甲上并不常见。另外,如果这些圆孔是为了便于穿绳保存,那么应该差不多每版卜甲均有圆孔,但事实却不是这样。我们推测这种带孔的卜甲可能是经过筛选的特殊卜甲,但是从花东带孔卜甲的卜辞内容来看,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应该另有其他原因,有待进一步研究。
最后,殷墟甲骨卜辞从出土情况来看,需要集中保存。殷墟甲骨卜辞虽然出土数量较大,出土地点较为分散,但是主要出土于小屯村和花园庄,属于殷墟“宫殿区”。其中小屯村北的YH127坑出土17096片[24],小屯南地出土5335片[25],花园庄东地H3坑出土689片[26]。即使算上无字甲骨,也是上述三处数量最多。宫殿区之外出土刻辞甲骨较多的地方就数侯家庄南地,也仅仅只有16片。殷墟其他地方如四盘磨、薛家庄南地、后冈、苗圃北地、花园庄南地、大司空村等地也有刻辞甲骨,但加起来也不过19片,而且绝大多数属于习刻[27]。从上述三处甲骨卜辞出土的情况来看,这些甲骨卜辞均是先保存在某处一段时间,然后集中一次性埋入地下。因为如此多的甲骨,肯定不会是一次占卜所用,而是多次占卜的累积,如YH127坑内的甲骨,学者们研究这些甲骨使用的时间跨度约为30年[28],最后一次性倾入[29]。另外,刘一曼指出,部分遗迹如花东H3、YH127、H251等所出甲骨属有意埋藏,坑内除了甲骨之外其他遗物很好,尤其是花东H3、H251等坑,甲骨堆积层上方的填土还经过夯打[30],这就更加证明了这些甲骨卜辞是先集中保存之后,再一次性而不是多次分批埋入。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殷墟甲骨卜辞是殷商社会各种活动的原始材料,具有查考利用价值,而且需要归档集中保存,完全具备了档案的三个属性,所以称其为“甲骨档案”是不为过的。
3 殷墟甲骨占卜之后的“甲骨档案期”和“甲骨埋藏期”
我们所谓“甲骨档案”,仅仅是针对埋入甲骨坑之前集中归档保存的甲骨卜辞而言,这段时间我们称其为“甲骨档案期”。埋入地下之后,甲骨卜辞保存的环境和保存的状态都发生了变化,我们称其为“甲骨埋藏期”。
这样一来,我们其实是把殷墟甲骨占卜之后的处理过程分成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甲骨档案期”,第二个阶段是“甲骨埋藏期”。在“甲骨档案期”,占卜之后的甲骨被归档集中保存在某种特殊场所,这种场所不是甲骨坑,而应该是一种遮风挡雨、干燥透气、宽敞明亮的室内场所,只有这样才会方便管理人员归档存放,方便商王、贵族或贞人随时查阅、学习甚至“备份”。在“甲骨埋藏期”,甲骨卜辞失去了作为档案的属性,如上文张国硕所说“甲骨文没有经过整理、分类,更没有经过立卷、编目,存放条件恶劣,不具有查考利用的价值”,是希望“长眠于地下”而免遭“亵渎”。殷墟甲骨卜辞的性质随着不同阶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原来以备使用的档案,变成了永不再用的埋藏品。这个情况与出土的简帛文字十分相似,这些简帛文字尤其是一些典册在埋入墓葬之前,也是以备查阅的档案,但是埋入墓葬之后就成了随葬品,再也不会使用了。
再回到学界关于殷墟甲骨卜辞是否档案的争论,我们就可以发现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正反双方没有区分“甲骨档案期”和“甲骨埋藏期”,均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支持甲骨“档案说”的学者,主要证据材料均是处于“甲骨档案期”的甲骨卜辞,忽略了“甲骨埋藏期”甲骨卜辞的埋藏状态和埋藏环境;反对甲骨“档案说”的学者,主要论据材料是处于“甲骨埋藏期”的甲骨卜辞,忽略了“甲骨档案期”甲骨卜辞归档集中保存的事实。现在,按照我们的观点,把殷墟甲骨占卜之后的处理过程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甲骨卜辞有各自不同的性质,那么上述争论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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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 来稿日期: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