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未成年人犯罪社区性刑罚的可行性
关键词 社区性刑罚 未成年人犯罪 重返社会
作者简介:肖纪连,三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331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低龄化问题凸显
2018 年 12 月 2 日,12岁湖南省沅江市的少年残忍的将其母亲杀害,2018年12月31日,湖南省衡南县又发生了一起13岁少年锤杀父母逃逸案。然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4周岁,意味着上述两个案件中的少年均不会承担任何刑事处罚。而且,我国现有的对未成年犯罪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的少管所,只接纳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3-17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城市少年,经招生委员会批准,家长同意可转入工读学校学习。12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后,由于周围同学的另眼相看等,一般無法再就读原来的学校,周围邻居也会投来异样的眼光,且无合适的法定去处,低龄犯罪后的生活处境艰难,不利于其成长,很容易滋生二次犯罪,亟需与之相匹配的法定制度的建立。
(二)盗窃罪位居未成年人犯罪首位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统计,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最易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讯滋事罪,而盗窃罪的案件数量是其他三罪的总和,说明很多未成年人缺乏正确的金钱观、法治观。而16周岁以下犯以上几种罪的数量所占比例也很可观,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14周岁以下犯罪,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农村地区、初中文化水平的未成年人是犯罪的高发群体
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以初中生为主,占到68.08%,而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82.06%,这两点表明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水平以及家庭环境是影响其行为的重要因素。这些年农村青壮年多数外出打工,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居多,缺乏父母关爱、教育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周围不良风气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四)家庭社会因素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名前五,充分说明上述家庭中的相关因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影响巨大。家庭结构不健全,父母离异、死亡或者服刑,造成未成年人严重的自卑心理,还有一些家庭对孩子过于溺爱,使得未成年人的性格情绪化、抗挫折能力差,遇事容易采取极端措施处理。此外学校过分关注学习成绩,造就了很多高分低能的未成年人,性格不健全,生活自理能力差,遇事不能很好的处理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等社会关系。
(五)重返社会需求大
未成年人犯罪后,年龄小的不予以处罚,年龄大点儿的要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些未成年人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来就有性格缺陷、容易情绪化、行为极端等各种各样的问题,经历过犯罪事件后,内心自卑感等各种情绪混杂进来,使得其更难适应社会,所以相比于其他年龄的犯罪人员来讲,未成年人犯罪重返社会的需求更大。未成年人犯罪多数都来自于有问题的家庭,其周围的家庭环境本来就相对较差,经历过犯罪事件后,更加需要社会的关爱。
未成年人犯罪的以上特点决定了,想要降低未成年人的再犯罪率,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需要建立一种惩治与教育有效结合的新型刑罚机制,既可以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后无处可去的问题,又可以满足其他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需求。而社区性刑罚这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新型惩罚措施,可以有效的满足以上需求,其改变了传统的把犯罪分子与社会完全隔离的惩罚措施,有效的将惩罚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特别适用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二、社区性刑罚的内涵
“社区性刑罚”一词最早见于英国原内政部(即现在的司法部)在1988年发布的名为《惩罚、监禁与社区》的报告中,是对社区中刑事惩罚措施的概括,包括:保护观察刑 、社区劳动刑、关护行、监督刑等。它是一种新型的刑罚,与监禁刑并列,但是社区性刑罚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的一个概念尚未被普遍接受,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概念,其包含许多具体的刑罚种类。目前来看,很多国家的社区刑刑罚种类是根据自己的需求结合国情等情况来设定的,而且都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所以社区性刑罚的很多种刑种尚不稳定,其中社区服务刑是发展的比较稳定的一种,在有些国家被作为刑种经常使用,而保护观察刑、监督刑等其他刑种仍存有很大的争议。研究社区性刑罚的翟中东教授认为,社区性刑罚是一类判处或者裁定罪犯在社区中服刑的刑罚。 翟中东教授将社区性刑罚分为社区刑、半监禁刑、开放的监禁刑三类,分别又都有多种执行方式,且在很多国家有所适用。
社区刑刑罚19世纪开始在美国适用,由于当时美国监狱人满为患,二次犯罪率很高,所以促进犯罪分子重返社会是当时美国国内很大的一个课题,在重返社会政策的促进下,慢慢的产生了社区性刑罚,随后,英国、法国、挪威等国相继引入这一制度。社区性刑罚在西方国家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目前每个国家对其进行了不同的分类加以适用。
社区性刑罚作为一种刑罚,其内涵主要是通过让犯罪人员在社区中完成一定的无偿劳动、定期向中心报告个人情况、一段时间在监禁设施内服刑一段时间转入社区服刑、或者宵禁刑等方式来实现的。由于其执行时是在社区中进行,刑罚执行的环境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且具有浓浓的人文关爱,因此特别适合适用于缺乏关爱、重返社会需求大的未成年人犯罪。
但是社区性刑罚也有其缺点,首先,其发展尚未稳定,所以适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很多没有预见过的问题,需要我们在没有前车之鉴的情况下创造性的解决;其次,要严格控制社区性刑罚适用的犯罪类型以及犯罪人员,以免对社区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再次,不管对犯罪类型以及犯罪人员的控制多么严格,制度多么完美,让犯罪人员在社区内执行刑罚,仍然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在适用该制度的同时对社区制度以及其应急措施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性刑罚的优点
(一)社区性刑罚可以有效地避免二次犯罪
现有的监狱以及少管所等对未成年人进行刑罚、管教的场所,很容易导致“交叉感染” ,在这些环境中他们周围都是有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极易相互学习犯罪手段;而且会使得他们“丧失羞耻感” ,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群体本来多数是初犯,并且罪行较轻,内心尚有一定的羞耻感,但是一旦给他们贴上标签,把他们关押起来,会导致他们自暴自弃,不利于改造。所以社区刑刑罚,既具有刑罚的功能,又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不脱离社会,可以继续获得教育、社会关爱等监狱以及其他监管场所所不具有的社会功能,是未成年人犯罪群体重返社会的重要实现方式。
未成年人一次犯罪的原因除了自身生理以及心理原因外,很大一部分是社会原因,缺乏正确的三观、周围生活环境差、受不良份子的影响较大等,社区性刑罚在实现对这些犯罪人员进行惩治功能的同时,可以有效的帮助其培养正确的三观、改善周围的生活环境、脱离不良分子的影响,使其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劳动技能,尽快的被社会接受,融入社会,有效的避免其二次犯罪。
(二)社区性刑罚可以有效的帮助未成年人犯罪人员重返社会
重返社会思想出现于19世纪的英国以及美国等国家,比如:中途之家、霍普家庭、底特律矫正之家等,它们在监狱的弊端不断凸显以及犯罪人员的受教育问题、家庭问题、就业问题凸显的情况下应运而生,通过向刑释人员以及女犯提供帮助避免其重新犯罪。现在的重返社会政策就是主张通过帮助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生活,融入社会,使服刑人员不再重新犯罪的政策。 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受教育水平低、家庭不健全、二次犯罪率较高,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特点显示出他们的需求与重返社会政策的内涵相吻合。
社区性刑罚是社区矫正制度的新发展,我们很早就认识到了刑释人员的社会适应问题,所以发展了社区矫正制度帮助刑释人员适应社会,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广泛应用,很多国家发展出了社区性刑罚,不但刑释人员需要适应社会,有一些犯罪轻微,社会实用需求大的犯罪人员也可以在社区中执行刑罚,这将大大的完善我们现行的刑罚体系。
(三)社区性刑罚可以为社会节约资源
监禁刑所需的成本比较大,不但要有相应的监管空间、设施以及人员,还要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而社区性刑罚可以有效的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基础,服刑人员可以通过自己或者家人提供生活保障,同时还可以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有效的为社会节约了资源。国外有研究表明,犯罪人员在社区执行刑罚的支出比在监狱等隔离、封闭的场所执行刑罚的支出要低。以美国明尼苏达州2004-2005年度开支情况为例,无论在2004年,还是2005年,美国明尼苏达州在社区矫正机构上的开支比在监狱的开支低一半。四、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性刑罚应注意的事项
(一)确定适合我国的社区性刑法类型
由于国际上对于社区性刑罚的制度建设尚未完善、稳定,所以,我们在适用社区性刑罚时,要结合我国的国情、犯罪人员的身心以及制度的可行性来确定社区性刑罚的类别,不能盲目的照搬西方国家的制度。虽然该制度尚未发展稳定,但是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其他情节轻微的犯罪人员重返社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况且任何一个制度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即使是国外的成熟稳定的制度,我们也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使用,而不能一味的照搬,所以我们仍然要适用该制度,在适用中不断的去发展它、完善它。
目前来看,社区服务刑可以为我们所用,同时社区观察刑 以及监督刑也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
(二)可适用社区性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
首先,年龄较低不适用刑罚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14周岁以下以及14周岁至16周岁不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类未成年人目前很大一部分犯罪后尚无合适的去处,建议适用社区性刑罚,将其放入合适的社区,对其进行义务教育的同时,要求其完成一定的无偿劳动,定期对其进行心理、性格方面的修复性、诱导性教育。
其次,一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被判处刑罚的这一类中的从犯等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判断其危害性大小,需要配套危险评估制度,同时这一类人要施以较严格的社区性刑罚种类。
最后,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的最后一定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转为社区性刑罚。通过一定的监禁刑,对这一类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足够的威慑、改造等惩罚,由于其犯罪时年龄较小,无足够的社会经验,刑罚执行结束后会导致其社会适应性差,所以,建议针对这一类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将其刑罚执行的最后一定阶段转为社区性刑罚,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其社会适应性差的问题。
此外,由于社区性刑罚的运用,会使得社区内的服刑人员增多,有时需要配套危险管理制度 ,主要由危险评估和危险控制两部分组成。
(三)選择合适的社区
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不健全,导致其没有形成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等,这也是导致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性刑罚的时候,社区的选择极其重要,不能单纯的依托于其家庭来选择社区,而是要选择有利于其成长的、周边社会环境好的社区来执行社区性刑罚。英国是通过针对10岁-20岁的罪犯适用关护刑,要求其在“关护中心”参加一定时间的活动,来对其行为等进行一定的指导,而不是单纯的依赖其家庭环境。
虽然有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尚小,仍然应当要求其从事一些与其年龄相符的无偿劳动,正因为其年龄小,所以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进而导致其犯罪,而劳动可以很好的帮助其培养正确的价值观,陶冶其情操,塑造良好的性格,同时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合适的压力有助于锻炼其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抗挫折的能力,帮助其培养正确的处理问题的方法。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全面铺开, 从社区制度的建设到各社区的社区矫正机构以及人员等的配置均已成规模,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完善为社区刑刑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有效的基础,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从这一意义上来讲,社区性刑罚制度也是社区矫正制度的新发展。
(四)恢复性为主
社区性刑罚虽然在社区内执行,但是仍然是一种刑罚措施,具有一定的惩罚、威慑功能,但是在针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社区性刑罚时应当在兼顾其惩罚、威慑功能的同时,更加注重其恢复性功能。未成年罪犯年龄尚小,很多是由于缺乏正确的三观以及合适的关爱、引导才走上犯罪道路的,所以在对未成年罪犯尤其是低龄罪犯适用社区性刑罚时要以教育、引导以及合适的关爱为主,辅以合适的惩罚、威慑措施,以此达到帮助其形成正确的三观,同时顺利的走上社会的目的。
此外,社区性刑罚具有劳动教养制度的优点,同时又客服了劳动教养制度与社会脱节、难以达到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的弊端,所以可以用社区性刑罚制度来代替劳动教养制度。
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体制框架内,适用发展社区矫正措施,引入社区性刑罚制度,强化社区性刑罚的执行,包括依法加强对社区性刑罚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社区性刑罚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弃恶从善;帮助社区性刑罚对象解决就业、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对于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是有益的。
注释:
保护观察刑是1991年英国的《刑事司法法》明确规定的一种独立刑种。其是由保护观察制度发展而来的。保护观察被规定为刑罚后,保护观察的监督措施被作为主要的惩罚措施。被判处保护观察刑的罪犯要与监督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服从指令,当地址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保护观察时间为6个月至3年。如果犯罪人是18岁以下的,保护观察监督由未成年罪犯工作组进行,而不是一般的工作人员。保护观察刑不同于缓刑。根据1991年《刑事司法法》,缓刑属于监禁刑,而保护观察刑属于社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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