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足球限薪的问题实质及对策分析
李伟 陆作生 吴义华
摘 要:基于我国职业足球发展中、远期的联赛图强目标,假设性提出限薪政策应解决的问题实质为“联赛图强的资金需求、俱乐部贫富不均”,并在对此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强平衡基金池”限薪对策,即允许赞助商对关联俱乐部的巨资资助,但也应兼顾对其他非关联俱乐部的经济扶持,以缩减俱乐部之间经济实力差距;明细收支账目的“相关性”,用来扼制赞助资金用于薪资花费的功利性,倡导梯队培养和俱乐部长期发展等有责任感的花费;取消企业冠名模式,充分调动各企业共同参股俱乐部的积极性,使俱乐部股东和资金来源多元化,为高薪引进外援募集更多的资金。
关 键 词:中国职业足球联赛;财政监管;竞争平衡;强平衡基金池
中图分类号:G8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8)06-0049-05
Abstract: Based on such a mid and long term objective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 development in China as making the league stronger, the authors hypothetically put forward that the nature of the issue that should be solved by the salary restriction policy is “fund demand for making the league stronger, imbalance between the rich clubs and the poor clubs”, and on the basis of its demonstration, the authors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salary restriction countermeasures - “balancing the fund pool by force”: allow sponsors huge fund sponsoring for associated clubs, but should concurrently give consideration to economic support for other unassociated clubs, so as to reduce the economic strength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lubs; use the “correlation” of detailed income and expenditure accounts to restrain the utilitarianism of using sponsoring fund on salary expenditure, advocate such expenses with a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s echelon cultivation and long-term club development; cancel the enterprise naming mode, fully mobilize the initiative of the clubs jointly shared by various enterprises; make club shareholders and fund sources diversified, raise more fund for introducing foreign aids with a high salary.
Key words: China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financial supervision;competition balance;balance the fund pool by force
我國职业足球联赛在对俱乐部资金管理上存在不合理现象,但又无法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直接影响联赛的健康发展和竞技水平的提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相关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本研究通过分析我国职业足球联赛限薪政策的表象,发掘我国职业足球联赛限薪的问题实质,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出更具效力的限薪对策。
1 限薪政策概述
我国足球职业化改革以来,联赛管理方颁布了以“限薪”为主题的一系列财政监管政策。如1996年限定球员月薪不超过1.2万元;1998年限定球员月薪1.2万元和球队单场赢球奖40万元;2000年限定球员月薪1.2万元、球队单场赢球奖40万元、转会费与薪水挂钩500万元;2004年限定球员工资总额不超过俱乐部年收入的55%、冠名费不超过4 000万元;2006年限定球员工资奖金总支出不能超过俱乐部总收入的55%、最高年薪不超过100万元、最高赢球奖金30万元、平球奖金10万元;2017年5月“对处于亏损状态的俱乐部征收引援调节费用”等[1]。已实施的各种“限薪令”都是体现出联赛管理方限制和约束俱乐部薪资花费“堵”的管理理念,不但未能解决球员薪资通胀的预期假设,而且形成了一系列经济乱象,如面对“有钱就任性”的引援方式,尤其是近几个赛季,中超俱乐部争抢外援已形成“跟风烧钱”的做法[2]。限薪令名存实亡,缺乏有效管控的俱乐部薪资花费随意攀比,使得中小投资人不堪重负,当然也恶化了俱乐部的生存环境。
迫于形势,足协再次发布“限薪令”。新政一:对俱乐部过度期累计亏损进行限额。按照全新政策的规定,在2018—2020年3年的过渡期内,中超各俱乐部累计亏损不能超过4.5亿元(其中2018年2亿元、2019年1.5亿元、2020年1亿元),中甲各俱乐部累计亏损不能超过1.35亿元(其中2018年5 000万、2019年4 500万、2020年4 000万)。新政二:除了对亏损总量进行控制,财务监管规定中还对中超和中甲俱乐部一线球队注册球员的薪酬进行明确规定:一线球队球员的年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签字费等)不能超过当年“盈亏平衡计算收入”的75%[3]。在此新政中,虽然看到了欧足联财政公平法案里收支平衡条款的影子,但延续的依然是“堵”的传统限薪管理理念。
无论是限薪数额频繁变动的旧律,还是网络热议的新政,都体现出薪资封顶“堵”的思维定式,也體现出通过限薪调控抑制俱乐部高价引援花费和联赛薪资通胀的共同价值取向。实际上,在这种“堵”的思维定式下管理效果甚微:一方面,“限薪”成为一种失真的信号;另一方面,限薪数额的频繁变动,反映出限薪政策疲于应对“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的问题表象,未能找到问题的实质。
2 限薪政策应解决的问题实质
拨开表象看实质和去伪求真是科研的价值所在。对此,假设性提出限薪政策应解决的问题实质为“联赛图强的资金需求和俱乐部贫富不均”,并对此进行论证与分析。
2.1 联赛图强的资金需求
联赛图强是我国职业足球发展的新使命。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职业联赛组织和竞赛水平达到亚洲一流和进入世界先进行列”的中、远期发展目标,并“借助足球的广泛影响力,实现体育强国梦的战略目标”。目前我国足球仍全方位落后于迅速发展的世界与亚洲足球,如何脱颖而出,进入强者之林,是国家战略层面的一个求解命题。
募集国际一流球员或教练参与,是当今欧洲职业足球联赛图强和商业推广的惯用手段。例如,英超成为全世界最有价值的联赛,往往一场比赛下来几乎全是外籍球员。阿森纳主帅温格曾说,足球比赛最重要的是保持高水平,宁愿高薪聘请球星,也不愿低薪雇用平庸球员[4]。募集优秀人才、打造国际一流比赛是对观众负责的态度,也是真正的职业体育精神,这也正是欧洲足球强盛的主要原因。国内学者鲍明晓在“职业足球的发展逻辑”中也提议“可以吸引和集聚一大批有天赋的球员”[5]。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限薪口号的呼吁,阻挡不住广大球迷的消费需求和市场作用力。广州恒大改变了中国足坛的思维定式,其大手笔的投入一改外援“养老院”的局面,带动联赛外援引进已逐渐趋向世界顶级水平。有前车为鉴,日本J联赛在1993年成立之初,正是大量外籍球员的加入使其联赛水平逐渐提高。名帅和大牌外援的加盟提升了联赛的观赏性,把观众重新请回了球场,这无疑是资金支撑下产生的辐射效应。而吸引国际球星和教练参与我国职业联赛,必然要提供相对应的高薪资和转会费,也势必造成联赛对资金的需求。
梳理发现,以往的限薪政策主要针对球员薪资过高问题。至今仍有媒体强调:“要设置俱乐部购买球员及球员工资资金支出上限,抑制非理性投入……限制或抑制天价转会费和高额收入的出现”[6]。甚至有人拿国民收入同球员薪资相比较,来佐证球员薪资过高的问题。然而却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加盟的国际顶级球员是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甚至高出国际市场行情来签订劳资协议,而不是参照我国国民人均收入。支付高薪酬才是使国际球星放弃发展前景更好的欧洲赛场、加盟我国联赛的强有力手段。因此,在全球足球运动“嫌贫爱富”背景下,国内联赛的购买力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趋势。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联赛图强的时代命题提出了联赛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传统限薪政策“堵”的思维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需求,为实现“打造亚洲一流和进入世界先进行列”的中、长期目标,应顺应时代需求,将限薪政策的宗旨变“堵”为“疏导”。因此如何疏导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来服务职业足球发展,才是“限薪”新政的导向。
财政公平法案在限薪“堵”方面的妥协。欧足联在财政公平法案颁布之前,没有颁布类似“堵”的限薪政策。然而,旨在限制富有俱乐部过度开销的财政公平法案一经颁布,就受到“为什么要阻止我们在足球上投资”“不投资如何获得收入”等种种质疑。对此,倍受压力的欧足联执委会不得不通过“放宽财政公平法案”的提议。根据最新政策,俱乐部可以向欧足联提交发展规划,证明自身的巨资引援可以通过合理的运作模式得以消化,并在随后的3个赛季内逐渐向“收支平衡”靠拢[7]。这意味着,经过实践检验“堵”的限薪思路并不适应市场需求。反思我国热议纷纷并即将推行的新政,明显有移植“财政公平法案”的痕迹。抛开我国职业足球政策改革的后滞性,仅从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图强的国际环境差异也不允许简单拷贝或移植欧足联的财政公平方案。例如,新政中收支平衡条款就有待商榷:“中超联赛盈利尚早,至少目前还无法实现纯商业化操作,因为中超俱乐部的‘独立运营只是表面假象,这在业内不是秘密,任何一家俱乐部背后必有集团抑或财团的支持[7]”。
因此,由于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自身盈利能力不足,倘若完全移植欧足联的收支平衡条款,将阻碍外来资金的注入,当然也就无法满足联赛图强的资金需求。所以,出于联赛图强目标也应设计变“堵”为“疏导”的限薪对策,允许俱乐部积极募集外来资金。
2.2 俱乐部贫富不均
“贫富不均”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俱乐部之间经济实力差距方面。据不完全统计,在2011赛季绝大多数俱乐部投入不足1亿元,而恒大俱乐部却投入约5亿元。几年前,中超的中小型俱乐部一年运营成本为4 000万以上,夺冠的鲁能、亚泰和国安俱乐部一个赛季投入基本在8 000万到1亿元之间。在2013赛季,排名第一的恒大俱乐部薪资总额接近4亿,这相当于排名第二的山东鲁能俱乐部2倍,也是中超俱乐部平均薪资水平的8倍[8]。在2016 赛季,中超联赛16家俱乐部中成本和收入的最高者与最低者之间的差距分别约为38倍、50倍,“贫富悬殊”问题凸显[9]。
赞助和广告是导致俱乐部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俱乐部的经济实力主要受联赛收益分享、赞助广告收入两个方面影响。一方面,从以往联赛收益分享的分配方案来看,每个俱乐部4%的股份分红,均衡的俱乐部分红不会造成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外来资金注入决定了一个俱乐部的经济实力。例如,对中超联赛连续5个赛季统计发现,赞助和广告占俱乐部收入的84%[10]。俱乐部的经济实力取决于联赛之外的赞助和广告收入,与小份额的联赛收入分享关联甚微。因而,能否找到富有的赞助商是俱乐部经济实力差距的主要原因。
从竞争平衡理论上看,俱乐部之间经济实力差距间接影响了联赛的竞争平衡。北美职业体育联盟通过收益分享、工资帽和奢侈税等手段在俱乐部经济实力上做出了较好的平衡,这便是缩减俱乐部之间经济实力差距以提高联盟竞争平衡的一个案例。而欧洲职业足球联盟在对俱乐部经济实力监管方面缺乏有效的政策导向,面对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财政贫富差距过大和整体亏损的现象,欧足联不得不颁发“财政公平政策”。为之,有学者用“硬”和“软”来比喻北美和欧洲职业体育联盟对俱乐部经济差距的调控效力。相对于北美职业体育联盟对俱乐部之间经济实力差距的调控效力,欧足联的“财政公平政策”或许是出于无奈的一个权宜之计[11]。因为,在欧洲开放式联盟模式下俱乐部参与不同的赛事,收入来源不同,收入差距较大。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倾向于欧洲开放联盟模式,在联赛20多年的实践中,“俱乐部之间经济实力差距过大”问题同样存在。所以,针对职业足球共有难题,限薪政策不应一味地停留在如何“封顶”的限制支出,而是如何缩减俱乐部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
综上分析,限薪政策应解决的问题实质:首先,鉴于联赛图强的资金需求,变“堵”为“疏导”,为联赛赢取更加多元的发展资金;其次,减少俱乐部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也就是要处理好冠名赞助的问题。
3 限薪对策
3.1 限薪宗旨
立足于同欧洲职业足球联盟共生且竞争的现实环境,针对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联赛图强的资金需求和俱乐部贫富不均”的经济现状,明确限薪宗旨为变“堵”的限薪思维定式为“疏导”,既要鼓励社会资金注入联赛和保护俱乐部引进外来资金的积极性,允许俱乐部财政亏损,又要缩减因赞助的外来资金注入造成的俱乐部经济实力差距。
3.2 限薪对策
1)建立强平衡基金池。
强平衡基金池,是对俱乐部“相关性支出”与“相关性收入”差值征收相应的均衡金,可用公式表示:均衡金=(相关性支出-相关性收入)×均衡金系数。均衡金系数是由联赛管理方根据需要而设定的,例如NBA的奢侈税就是按系数收取1∶1。必需强调的是,为了鼓励俱乐部的财政收支平衡,即当某个俱乐部(相关性支出-相关性收入)為零或负数时,不需要被征收均衡金,统一记录为零,而各俱乐部最终获得或缴纳的金额=各俱乐部缴纳的均衡金之和÷俱乐部总数-均衡金。此时,若给定一组联赛各俱乐部相关性收支数据,就可以得到各俱乐部需缴纳的相应均衡金与最终获得或缴纳的金额数据(举例说明,相关收支等数据仅仅是个数值假设,不设单位,仅供说理。其中正数表示为最终获得金额,负数表示最终缴纳金额)(见表1)。
表1中,从强平衡基金池政策获利的有C、D、M、N、O、P、Q共7家俱乐部,其中财政状况达到盈亏平衡是M、N、O,亏损的是C、D、P、Q。如果按照欧足联收支平衡条款,C、D、P、Q四家亏损俱乐部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但出于允许适当亏损以打造“强平衡”国内联赛的目的,所以也收获了均衡金二次分配的奖励。
用“平衡基金池”取代“限薪令”,对于“限薪”政策的意义和所起作用:首先,变“堵”为“疏导”,颠覆性地改变“限薪”的思维定式,在允许俱乐部亏损的同时保护了外来资金注入职业足球的积极性。关于外来注入资金引发的违规花费,传统限薪政策一律定性为处罚并将罚金挪为它用,例如“收取等额缴纳引援调节费用,纳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强平衡基金池允许亏损存在,对外来资金注入职业足球持欢迎接纳的态度。其次,强平衡基金池可以缩减俱乐部间的经济实力差距。以A俱乐部为例,相关性支出超支30,在均衡金系数为1的情况下,要缴纳30的均衡金,经计算A俱乐部最终需缴纳15.6用于扶持联赛中其它弱小俱乐部。通过“均衡金”的二次分配,间接实现了外来资金对其它弱小俱乐部经济扶持的目标,在不挫伤俱乐部引进外来资金积极性的同时,又达到了缩减因外来资金注入而造成的俱乐部经济实力差距,进而为联赛图强赢取更多资金。
2)明确收支账目。
明确俱乐部收支账目是强化联赛财务监管的先决条件,只有同足球相关的收支方可纳入联赛财务监管统计范畴。在界定俱乐部财政收支账目方面,可借鉴欧足联收支平衡条款的相关细则[12]。
相关性和非相关性支出界定的作用在于:首先,母企赞助资金用于薪资支出的部分,将被视为非相关性收入。受“强平衡基金池”的约束,即通过俱乐部“相关性支出”与“相关性收入”差值的财务审核,极可能会被“惩罚性”地征收相应数额的均衡金。于是,母企赞助的巨额资金将由一家俱乐部独享转变为相关俱乐部共享的局面,起到了“抽肥补瘦”的作用,有效解决了与母企资助关联的俱乐部之间经济实力差距悬殊、间接购买比赛胜利的功利性等问题。其次,用于青少年培养、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促进运动参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公益活动等方面支出的赞助资金,将被视为非相关性支出。这些支出不受收支平衡财务审核的限制,可看作一个激励措施,激励俱乐部资金用于梯队培养和俱乐部长期投资,鼓励为足球长期利益有责任感的支出,而不是用于球员薪资支出。
3)成立联赛财务监督委员会。
遵循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条例“加强自身建设,广纳贤才,吸收足球、体育管理、经济、法律、国际专业交流等领域优秀人才充实工作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着力解决足球领域存在的问题;增强服务意识,克服行政化倾向。中国足球协会按照社团法人机制运行,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审计和监督[13]”。借鉴欧足联财政公平政策中“由财务专家、审计专家、法理专业人士等人员组成‘独立监督委员会”的做法[14],成立联赛财务监督委员会,加强联赛财务监督。确保财务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赋予的独立监督权与联赛其它部门的决策权、执行权形成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由财务监督委员会下辖的财务审核小组,对各俱乐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审计报告使俱乐部财务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联赛金融秩序并有效打击“阴阳合同”违规行为,清理逾期付款和欠薪现象,维护球员的经济利益。
4)取消企业冠名。
当前,中超联赛已经具备了取消“企业冠名”的条件:首先,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俱乐部逐步实现名称的非企业化;完善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立足长远,系统规划,努力打造百年俱乐部[13]”,为之提供政策导向。其次,中超版权的回升为联赛提供了基本的生存条件。再次,投资海外足坛的财团参与足球的积极性提高,也为国内联赛提供了一定的发展条件。
取消企业冠名后,消减了企业与俱乐部同名的广告效应。虽然弱化了企业“同名推广”的投资动机,但是可以通过减免企业税收和政策倾斜等方式,来激发各企业共同参股俱乐部的热情和积极性。这样不仅解决了单一股东经济实力决定俱乐部经济实力的问题,而且俱乐部股东和资金多元化也为打造强平衡联赛募集更多资金。
德甲俱乐部的法人结构可供借鉴:1998年德国足协颁布改革方案,规定俱乐部仍保持会员制体系,但下属球队必须改为股份制公司,俱乐部可以转让股份给个人或企业。球队必须遵守“50+1”条款,即球队的母俱乐部必须保持超过50%的表决权[15]。也就是说,企业和个人不能越过俱乐部去掌控球队。约束了企业对俱乐部的决策权,就削弱了企业注入资金的兴趣,进而遏制了“凭借母企的外来资金注入,不计成本购买球员”的情况发生。
大禹治水,疏而不堵。在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图强的发展目标下,联赛有吸纳外来资金的需求,社会财团也有注资职业足球的热情,因此限薪政策不应刻舟求剑式地停留在“如何限高薪”的“堵”思维,而应疏导社会资本多多益善地注入,让其更好地服务职业足球。从体育公平性和竞争平衡理论角度上看,“缩减俱乐部贫富差距”应是今后财政监管努力的方向。强平衡基金池正是针对联赛图强的资金需求和俱乐部贫富不均的经济问题而提出的,在实践中或许存在“均衡金系数”的调整问题,但不会出现导向性错误,具备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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