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意定监护立法 护航幸福晚年生活

    唐应欣 朱盈盈 杨川

    摘要:随着社会老龄化严重,为老年人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护航其晚年生活,建立健全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是当前法律界的研究热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已经在法律中有所规定,但在实务操作间因规定过于抽象导致诸多细节无从实施,有碍意定监护制度实施,不仅无法全面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更增诉讼之累。本文分析了目前意定监护制度的缺陷在于宣传普及不到位、法律规定不完善和协议文本不规范等,对制定操作细则和协议范本提出建议,以期推动成都市意定监护制度立法。

    关键词:意定监护制度;地方立法;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意定监护协议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13-0029-02

    近年,老年人成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的指定监护案件逐年增加,指定监护程序完成后即是代理相关离婚纠纷、同居析产纠纷、侵权、不当得利纠纷等,如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老人陷入昏迷后,其同居老伴转移财产78万元引发纠纷;子女完成指定监护程序后将老人房产变卖,随即放弃治疗。

    当今社会事故多发,上述情况并非少见。当人们失能失智时,是否完全信任自己的监护人?突然陷入重病昏迷状态,如何确保得到及时救治?其配偶是否忠贞不渝照顾直至身体康复?其年迈父母是否有能力看护?其子女是否孝顺且有足够心力照顾?在家庭复杂纷争中,如何确定对其最为有利的监护人?如何让财产得到妥善处理?意定监护制度可防患于未然,转危为安。

    但当前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尚不完善,“意定监护”理念宣传不到位、立法和司法缺乏操作细则、意定监护协议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该制度无法落地施行。

    1 法律规定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有初步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肯定了前述规定并沿以发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①”。

    在2018年修正的针对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中亦有在上述法律法规指导下的说明②。

    2 问题分析

    从2012年首次确定“意定监护制度”到2021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再次确定,该制度实施近八年来,遇到立法上规定缺少操作性、意识上社会接受度不高和专业上行业规范无统一标准三大困境,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1)缺少实操性细则。我国意定监护制度规定笼统,在地方立法和相关条例政策中只有简单涉及,实务中无法可依,司法上难以界定。

    四川省法规政策中并无意定监护的相关表述,而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只涉及到“遗赠抚养协议与其他扶助养老协议③”。但其与意定监护协议有本质区别,而其他扶助养老协议仅作为兜底条款。

    (2)缺乏宣传与了解。意定监护普法工作不到位、法律援助服务未落实,老年人不了解也不愿了解;即便订立合同,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监护职责才开始履行,也可能陷入不利地位。

    (3)缺少规范与指导。因社会生活之复杂性、拟定意定监护协议之专业性,实务中可能疏忽或有突发状况,无法将制度优势充分发挥。

    3 对策建议

    推动意定监护制度完善符合现行立法规范,是对现行法律的补充。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建议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意定监护实施细则,加大制度宣传力度,联动行业协会致力协议范本出台,具体如下:

    3.1 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操作细则

    (1)完善意定监护合同具体规定。意定监护合同是特殊委托合同,目的不在经济交易,侧重体现“自主决定权”和“生活正常化”。

    内容上,合同订立需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依约定,建议评估并划分等级来确定不同监护手段,设立强制性与选择性事项,按需监护。细化合同成立、生效、变更、终止、撤销等情形。合同成立不等同于生效,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当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生效。可约定当被监护人有轻微失能但不被认定为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又依实情应及时被监护时合同生效;合同变更情况自主协商,如被监护人死亡或恢复行为能力时合同终止。此外,因欺诈胁迫使违背真实意思的,无过错方可撤销;合同生效后,被监护人享有自主撤销权,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或组织享有申请撤销权。

    程序上,须书面订立,可自书或代书,并建议参照《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等规定,明确自书协议由委托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时应有两个及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鼓励进行公证、订立合同时进行完整不中断的录音录像并作为证据保存等。

    (2)限制监护人选任资格条件。排除失信被执行人、与被监护人有过或正有诉讼纠纷的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人、无经济能力的人、老年人、怠于履职被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的人、曾侵害其权益现仍有侵害可能性的人以及被管制、拘留、拘役、被判處有期徒刑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排除失信被执行企业、被宣告破产或即将破产的企业。可借鉴上海市意定监护制度“与自己关系最密切”原则。

    老年人可选择一名或多名监护人,后者必须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分工协作,否则意见不合时监护事项可能被怠滞。

    (3)设立监护审查和监督机制。监护人撤销制度仅是事后监督,建议授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单位,做好事先审查工作,监督依据协议规定的实际内容,如定期要求汇报监护情况,或要求其提供监护期间留存的凭单、账单以核对是否尽到监督职责;授权当地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督,定期上访、评估。

    3.2 提升意定监护意识水平

    受养儿防老等传统思想影响,自古以来都由子女管理继承老年人的财产。推行该制度意识障碍在于以意定方式确定近亲属以外的人或组织作为监护人,实质上排除子女等近亲属的监护权。同时,老年人若缺乏养老生活保障意识,出现变故时无法得到其制度救济。

    为了预防减少此类现象发生,成都市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宣讲会、讲座等,普及意定监护制度;考虑老年人维权困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上门察访服务,强调做好养老准备重要性。

    3.3 行业协会出台规范指导意见

    意定监护协议文书内容基本要件包括文书性质、监护事项、职责、条件等④。成都市律师协会、成都市公证行业协会、成都市法学会、成都市法官协会等各法律类专业行业协会应加强意定监护法学理论研究,制定协议范本与规范指导意见,规范文意,加强效力,简化操作,保障权益。

    明确合同性质,协议范本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及住所,约定送达地址;合同有偿或无偿,报酬计算方式、支付限时和支付方式;明确合同内容,可概括授权或单一授权,在综合考量监护人情况后,授予财产处分权、重大医疗决定权等;明确义务,如照顾日常起居、维持健康和定期医疗检查、不得虐待或伤害等;赋予权利,如辞任权和报酬请求权,在监护人穷尽努力后无法继续履职情况下允许辞任;对权利义务逐条约定违约责任,明确可量化赔偿计算方式及相关责任;协议效力应当完整,出现效力瑕疵但不影响实现目的可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相抵触情况下,保障老年人权益,需要推动成都市地方立法,细化意定监护制度内容,强化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遵守与执行,使其对老年人晚年生活保障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相关法律法条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③《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养老协议。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意定监护协议文书应当明确意定监护事项、监护职责、监护条件实现的确认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责编:赵露)

    作者简介:唐应欣(1980—),女,四川自贡人,硕士,二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家事法、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