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思考
赵志强
摘 要:制度形态具有二重性:抽象性与具体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就是抽象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在中国的具体化,它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又经历了一个“二次抽象”的过程,即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抽象)——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结合中国实际(具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抽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体)。随着具体—抽象—具体的制度构建逻辑的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逐渐形成并具有了独特的内涵。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认识有必要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与社会主义制度形态、资本主义制度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其他三种形态以及“中国模式”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关键词:制度;制度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3-0006-06
近代以来,在世代累积的基础上,“历史的合力”将人类推进到工业文明时代,意识形态领域经历了纯粹的思辨哲学向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转向,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的发现使社会主义从纯粹空想进化为科学理论,并和社会主义运动一起,在解释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中不断发展。100年前,第一个社会主义制度形态——苏联制度形态诞生,彰显出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巨大优势,但最终却因放弃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而崩溃。170多年前,中国人民为谋求民族独立开始了探求进步社会制度的斗争,最终历史和人民选择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历经革命、建设、改革,终于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人类社会制度文明的新形态。当前人类正从工业文明时代步入后工业文明时代,资本主义制度形态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西方国家出现的“反全球化”现象就是其直接表现之一。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对于坚定制度自信、加强制度创新、提升制度竞争力、向世界展示“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进而引领人类走出制度困境,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从制度形态概念本身出发展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思考,力求对其有更深刻的认知和理解。
一、制度形态及其二重性
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不仅要从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其他三种形态(即理论形态、实践形态和文化形态)相对的意义上来理解,而且有必要从制度形态范畴本身的意义出发来理解。加强对制度形态的研究,深刻认识制度形态的含义及其二重性,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进行深刻认识的前提。
1.制度形态的含义
制度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①,“而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②,尽管“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③,所以“现存的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④,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度的科学观点。学术界因研究视角不同而把制度视为一种规则、组织或秩序等,较为普遍的共识是:制度是一种规则。笔者认为,理解制度概念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度的基本观点,即制度作为一种规则,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在“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与自然界的物质交换的基础上必然发生的人们之间交往关系的产物,它规范、约束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乃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形态一般指事物可以被人感知、理解和把握的形式、状态、样貌等。《现代汉语词典》关于形态有三种解释:一是事物的形状或表现,如意识形态,观念形态;二是生物体外部的形状;三是词的内部变化形式,包括构词形式和词形变化的形式。关于形态学有两种解释:一是研究生物体外部形状、内部构造及其变化的科学;二是语法学中研究词的形态变化的部分。⑤笔者认为,形态指的就是事物的外部形式、内部结构及其运动状态,是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表现出的样貌、结构、状态。从哲学意义上讲,形态是事物的一种量的形式,同一事物可以有不同的形态,但形态的变化不宜超出事物本质属性的规定,若突破这种规定,事物的本质将发生变化,从而产生新事物。
制度形态即制度之形态,是指制度的样貌、结构及其发展状态。制度形态与社会形态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完全不同的范畴: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规则(包括正式与非正式),而社会是以生产劳动为基础的无数个人活动所构成的系统。⑥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被嵌入社会之中,没有社会就没有制度;社会总是以一定的制度组织起来,通过制度表现出来,没有脱离制度的社会。把握制度形态总是和把握社会形态联系在一起,脱离了社会形态也就无法找到制度形态的实体,脱离了制度形态,社会形态也无法得到说明。制度形态的确立是社会形态形成的标志,不同制度形态下的社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所以长期以来,人们总是将制度形态与社会形态视为同一含义,认为广义的制度形态就是社会形态或将社会形态抽象为制度形态。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为科学分析制度形态奠定了基础,但对于制度形态的把握还需要深入研究制度形态本身的属性。
2.制度形态的二重性
制度是历史地形成的,也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制度构建的过程同人们的思维和认识过程相一致,也是“具体—抽象—具体”的展开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正是在对当时西方社会资本主义制度形態的“具体”认知的基础上,按照唯物史观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抽象出未来社会制度形态的基本原则。但这些基本原则还只是停留在头脑中的“抽象的制度形态”设想,还未成为现实中的制度安排,而如何将这一设想变为现实并在现实中将其逐步展开上升到“具体”,是正在经历这一现实过程的人们的任务。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不可能提供这些细节,而他们抽象出的这些基本原则的运用也“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的过程,其中自然也包括制度形态的具体化。
“具体—抽象—具体”的制度形态形成过程使得制度形态具有了二重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现实中一个总的制度形态从体现其本质的核心价值到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则之间存在不同层级的制度形态,距离核心价值越近的抽象性越强,反之,则具体性越强。抽象性越强的制度形态越具有根本性,越能从根本上规定制度的价值取向,人们一般把它称作根本制度或基本制度。具体性越强的制度形态可操作性越强,人们一般把它称作具体制度或体制。抽象与具体是相对的,相对于核心价值来说,根本(基本)制度具有具体性,是价值实现的最初展开,但相对于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则来讲,它又具有抽象性,还需要通过一系列下位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来实现。具体制度相对于它的上位制度来讲具有具体性,而相对于它的下位制度来讲也带有一定的抽象性。制度形态的二重性决定了现实中的制度形态存在着复杂的演变过程,往往容易出现根本(基本)制度脱离实际或者具体制度游离于核心价值的现象,其结果往往表现为作为整体的制度形态的设计初衷与制度绩效相背离。因此,必须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思维把握好制度形态的二重性及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这有助于在现实中处理好制度的价值性与科学性、制度的成熟与定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制度的设计安排与制度执行等一系列的辩证关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形成逻辑及内涵
制度形态具有二重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是抽象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在中国的具体化,社会主义是它抽象的本质属性,中国特色是它具体的形态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形成、发展是一个立足中国基本国情和历史方位、沿着“具体—抽象—具体”的制度构建逻辑展开的过程,它逐渐形成且具有了丰富的内涵,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与发展。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形成的历史基点
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没有首先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出现,而是相继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东方国家率先建立,是由这些国家当时的历史条件決定的,这不仅不违背反而恰恰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中国作为五千年文明延续不断的大国在近代以来落后于西方,不同的社会阶层和政治力量曾纷纷登上历史舞台探索救国救民的道路。他们从器物层面的模仿学习开始,逐渐深入到体制和制度层面,但无论是“洋务运动”还是“维新变法”,无论是清末的“新政”还是民国时期的“宪政”,均以失败而告终。实践证明,这些救国救民的途径都与当时的历史发展不一致,西方式的制度不可能成为拯救中国的制度形态,必须探索新的道路和新的制度形态。历史和人民最终选择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形态,这是解决中国制度困境的唯一出路。在西方侵略的刺激下,器物层面的模仿学习和对僵化落后体制的突破客观上也解放了一定的生产力,到20世纪中叶中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已经使得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成为可能,而其他历史条件(特别是意识形态和实践形态)都使得建立这一制度形态的“历史的合力”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就是在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这个最基本的历史条件制约下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具体化(抽象—具体)。如何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基础上建立起具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继续开展走向“物质生产极大丰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未来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运动”,是摆在中国共产党人和广大人民群众面前的历史任务。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最初探索,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从模仿苏联制度形态,到“以苏为鉴”,再到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中国共产党人逐渐认识到建立具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首先要搞清楚当代中国所处的历史方位,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应势而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终于有了站立的历史基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发展商品经济,利用市场手段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建立与这一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基础,这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没有先例,没有现成的模式和方案可以套用。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创造性地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经济基础,同时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逻辑起点。
随着时间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形态、实践形态以及文化形态的互动中逐渐演进、发展,制度绩效和制度优势逐渐显现,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极大提高,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并将在不久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起来”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逐渐发生转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被提上日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⑧“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⑩这些重大论断蕴含着深邃的唯物辩证法思想,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实际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明确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个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发展与完善必须始终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基点上,脱离了这一历史基点也就脱离了实际,一切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也将会成为空中楼阁。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个新的历史方位,更加准确地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变化的新特点,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形成逻辑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B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作为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特有的制度形态,其形成与发展遵循着自然的、历史的逻辑,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
具体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形成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一致,是“具体—抽象—具体”的思维逻辑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展开。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演进有着完整的理论逻辑。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是其形成的源头,包括唯物史观中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的观点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有关制度的论述;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其形成的基石,包括生产力原则、生产关系原则、过渡时期原则及最高纲领原则等;毛泽东的制度思想是其形成的准备,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理论及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其形成的指南,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市场经济理论、改革开放理论、党的建设理论、科学发展观、治国理政思想等;党的十九大写入党章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新指南。理论的发展体现出对必然和规律认识的深化,也体现出构建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实践经验的积累。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形成有其历史逻辑。从近代以来中国人民追求进步社会制度形态的最初尝试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制度探索,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过渡时期制度形态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形态的确立,再到改革开放以来近40年的丰富实践,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经验和现实土壤。随着实践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逐渐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也日趋“具体”。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形成符合理论、认识与实践互动的逻辑。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和独特的文化传统是当代中国最大的实际,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中国迫切需要先进的、科学的理论指导,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大公无私、集体主义等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与科学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相一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是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理论逻辑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的产物,而这种“结合”和“契合”是通过实践这一中介所完成和检验的。在具体实践中,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B12、主动学习和内在行动B13、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互动冲突与协调B14、对传统文化的路径依赖与反依赖,均体现出唯物辩证法“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认识与实践的良性互动逻辑,也是思维中“具体—抽象—具体”的逻辑在现实中的展开。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基本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规律的合乎逻辑的一种制度形态,一经形成它便具有了特殊的样貌、结构、状态,并将随着历史和实践的发展不断演进、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较为清晰地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基本轮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B15这一表述使人们能够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立体地感知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基本内涵。
在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的发展阶段,因为不具备消灭阶级和国家自行消亡的条件,所以必须保留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只有先建立起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才能进一步创造条件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只有先确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框架,才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各项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这一过程的展开就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具体—抽象—具体”的过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对社会主义理念、价值的具体化,但这一范畴本身是抽象的,必须上升到具体,而这一过程在中国要经历一个“二次抽象”的过程,即“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抽象)—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结合中国实际(具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抽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体)”的过程。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根本(基本)制度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化,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經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是对这些根本(基本)制度的具体化。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独特的形态、体系。其中,根本(基本)制度离社会主义价值取向较近,不宜轻易改变,起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保持其成熟与定型,而具体制度离实际操作较近,应该不断地完善与发展。
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制度形态“具体化”的过程。时至今日,这一过程正逐步由前半程转向后半程。在前半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距离核心价值较近的根本(基本)制度已经基本“成熟与定型”,各项具体制度也在逐步走向完善,中国共产党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制度形态的认识逐步深化,制度设计也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转向“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相结合”的阶段。在后半程中,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关键就是要处理好根本(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关系,防止根本(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脱节。在现实中,我们要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具体制度的构建,增强具体制度的价值指向,防止具体制度游离于核心价值,通过具体制度的创新发展增强根本(基本)制度的公信力和制度绩效,进而推进作为整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与相关概念辨析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认识,还需要从概念上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与资本主义制度形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其他三种形态以及“中国模式”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一般与特殊、质与量(形态)的差别、在系统中的地位和话语体系等角度进行多维考察,进一步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感知和把握。
1.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
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是本质属性相同的一对概念,后者是前者的现实化、具体化。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带有国家、民族、地域特点的而不是不分时空条件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加以复制的模式。如同过去把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当作“苏联模式”看待照搬照抄不可能获得成功一样,制度形态形成的条件纷繁复杂,人们不可能像做科学实验一样通过控制环境和条件,进而复制相同的模式得到相同的结果。因此,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都是带有本国特色的,越南、古巴、朝鲜、老挝等国家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也是如此。
2.资本主义制度形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
资本主义制度形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都是人类制度文明的成果,但却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形态,二者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形态(量)的不同,而在于本质和价值(质)的不同。前者本质上是资本逻辑主导的制度形态,不是制度驾驭资本逻辑,而是资本逻辑驾驭制度,是由代表资本所有者的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轮流执掌政权,以人的形式上的自由平等为掩护推动资本逻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驰骋的制度形态;后者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和价值取向,本质上是对资本主义制度形态的扬弃,是由代表无产阶级和多数人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掌握国家政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以人民为中心,关注人的实质平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最终指向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制度形态。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形态、实践形态、文化形态与制度形态
社会主义包括思想(学说、理论)、运动(实践)、制度、文化四种形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推进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并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形态。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是决定社会发展最基本的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是通过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间复杂的矛盾运动形式展开的,与此相对应地就产生了本身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生产技术层面的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之间的矛盾运动。前者的矛盾运动总是通过或者伴随着后者即制度的制定、变革、更替来完成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形态是存在形态与意识形态的桥梁,是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中介,意识要反作用于存在,理论要指导实践,首先要通过变革制度形态,而制度形态的变革深受文化因素的影响。实践证明,制度形态的变革需要培育相应的文化形态与之相适应、相配合,形成有利于制度形态发展的软环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形态、实践形态、制度形态与文化形态根本上也是这样一种关系,四者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完整形态。
4.“中国模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
理论界有关“中国模式”的争论由来已久,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否存在“中国模式”和到底什么是“中国模式”两方面。笔者认为,之所以容易发生争论,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理论界对于话语体系的构建缺乏足够的关注。“模式”表达的是可以复制的一套成熟的方法、原则、模型,深受西方话语体系的影响,其背后反映出的是仅停留于形式逻辑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话语表达,不结合具体实际而将这一概念应用于社会领域最终容易滑向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这一概念则采用制度形态作为话语表达,其背后反映出的是辩证逻辑的思维方式。社会领域中不同国家、民族、地域的差距非常大,具体的环境和条件各不相同,将任何国家或制度形态的成功归结为一种“模式”试图照搬照抄都是绝对不可能成功的。“苏联模式”不可能复制,“市场经济模式”也不可能复制,但是可以学习借鉴苏联制度形态,可以学习借鉴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中国模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是基于不同思维方式产生的两种不同的话语体系,在理论研究中应该多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概念,慎用“中国模式”概念。
注释
①②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9、520、520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79页。
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526页。
⑥肖前:《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8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页。
⑧⑨⑩《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0、11、12页。
B1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05页。
B12学者林毅夫从制度供给和需求的角度,把制度变迁划分为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两种方式。参见刘刚:《中国制度变迁和演化路径的多样性》,《南开学报》2007年第5期。
B13张艳娥认为党和政府主动学习的创新逻辑,社会大众基于利益关系和观念意识而形成的强大的内在行动逻辑以及党政主体对社会主体内在逻辑的退让和兼容,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自我完善的重要内在动因。参见张艳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能力的内在逻辑探析》,《科学社会主義》2016年第4期。
B14周业安认为中国的制度变迁实际上是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不断冲突和协调的演化过程。参见周业安:《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经济研究》2000年第5期。
B1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8页。
责任编辑:浩 淼 思 齐
摘 要:制度形态具有二重性:抽象性与具体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就是抽象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在中国的具体化,它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又经历了一个“二次抽象”的过程,即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抽象)——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结合中国实际(具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抽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体)。随着具体—抽象—具体的制度构建逻辑的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逐渐形成并具有了独特的内涵。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认识有必要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与社会主义制度形态、资本主义制度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其他三种形态以及“中国模式”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关键词:制度;制度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3-0006-06
近代以来,在世代累积的基础上,“历史的合力”将人类推进到工业文明时代,意识形态领域经历了纯粹的思辨哲学向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转向,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的发现使社会主义从纯粹空想进化为科学理论,并和社会主义运动一起,在解释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中不断发展。100年前,第一个社会主义制度形态——苏联制度形态诞生,彰显出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巨大优势,但最终却因放弃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而崩溃。170多年前,中国人民为谋求民族独立开始了探求进步社会制度的斗争,最终历史和人民选择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历经革命、建设、改革,终于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人类社会制度文明的新形态。当前人类正从工业文明时代步入后工业文明时代,资本主义制度形态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西方国家出现的“反全球化”现象就是其直接表现之一。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对于坚定制度自信、加强制度创新、提升制度竞争力、向世界展示“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进而引领人类走出制度困境,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从制度形态概念本身出发展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思考,力求对其有更深刻的认知和理解。
一、制度形态及其二重性
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不仅要从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其他三种形态(即理论形态、实践形态和文化形态)相对的意义上来理解,而且有必要从制度形态范畴本身的意义出发来理解。加强对制度形态的研究,深刻认识制度形态的含义及其二重性,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进行深刻认识的前提。
1.制度形态的含义
制度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①,“而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②,尽管“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③,所以“现存的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④,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度的科学观点。学术界因研究视角不同而把制度视为一种规则、组织或秩序等,较为普遍的共识是:制度是一种规则。笔者认为,理解制度概念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度的基本观点,即制度作为一种规则,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在“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与自然界的物质交换的基础上必然发生的人们之间交往关系的产物,它规范、约束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乃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形态一般指事物可以被人感知、理解和把握的形式、状态、样貌等。《现代汉语词典》关于形态有三种解释:一是事物的形状或表现,如意识形态,观念形态;二是生物体外部的形状;三是词的内部变化形式,包括构词形式和词形变化的形式。关于形态学有两种解释:一是研究生物体外部形状、内部构造及其变化的科学;二是语法学中研究词的形态变化的部分。⑤笔者认为,形态指的就是事物的外部形式、内部结构及其运动状态,是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表现出的样貌、结构、状态。从哲学意义上讲,形态是事物的一种量的形式,同一事物可以有不同的形态,但形态的变化不宜超出事物本质属性的规定,若突破这种规定,事物的本质将发生变化,从而产生新事物。
制度形态即制度之形态,是指制度的样貌、结构及其发展状态。制度形态与社会形态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完全不同的范畴: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规则(包括正式与非正式),而社会是以生产劳动为基础的无数个人活动所构成的系统。⑥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被嵌入社会之中,没有社会就没有制度;社会总是以一定的制度组织起来,通过制度表现出来,没有脱离制度的社会。把握制度形态总是和把握社会形态联系在一起,脱离了社会形态也就无法找到制度形态的实体,脱离了制度形态,社会形态也无法得到说明。制度形态的确立是社会形态形成的标志,不同制度形态下的社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所以长期以来,人们总是将制度形态与社会形态视为同一含义,认为广义的制度形态就是社会形态或将社会形态抽象为制度形态。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为科学分析制度形态奠定了基础,但对于制度形态的把握还需要深入研究制度形态本身的属性。
2.制度形态的二重性
制度是历史地形成的,也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制度构建的过程同人们的思维和认识过程相一致,也是“具体—抽象—具体”的展开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正是在对当时西方社会资本主义制度形態的“具体”认知的基础上,按照唯物史观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抽象出未来社会制度形态的基本原则。但这些基本原则还只是停留在头脑中的“抽象的制度形态”设想,还未成为现实中的制度安排,而如何将这一设想变为现实并在现实中将其逐步展开上升到“具体”,是正在经历这一现实过程的人们的任务。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不可能提供这些细节,而他们抽象出的这些基本原则的运用也“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的过程,其中自然也包括制度形态的具体化。
“具体—抽象—具体”的制度形态形成过程使得制度形态具有了二重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现实中一个总的制度形态从体现其本质的核心价值到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则之间存在不同层级的制度形态,距离核心价值越近的抽象性越强,反之,则具体性越强。抽象性越强的制度形态越具有根本性,越能从根本上规定制度的价值取向,人们一般把它称作根本制度或基本制度。具体性越强的制度形态可操作性越强,人们一般把它称作具体制度或体制。抽象与具体是相对的,相对于核心价值来说,根本(基本)制度具有具体性,是价值实现的最初展开,但相对于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则来讲,它又具有抽象性,还需要通过一系列下位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来实现。具体制度相对于它的上位制度来讲具有具体性,而相对于它的下位制度来讲也带有一定的抽象性。制度形态的二重性决定了现实中的制度形态存在着复杂的演变过程,往往容易出现根本(基本)制度脱离实际或者具体制度游离于核心价值的现象,其结果往往表现为作为整体的制度形态的设计初衷与制度绩效相背离。因此,必须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思维把握好制度形态的二重性及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这有助于在现实中处理好制度的价值性与科学性、制度的成熟与定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制度的设计安排与制度执行等一系列的辩证关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形成逻辑及内涵
制度形态具有二重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是抽象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在中国的具体化,社会主义是它抽象的本质属性,中国特色是它具体的形态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形成、发展是一个立足中国基本国情和历史方位、沿着“具体—抽象—具体”的制度构建逻辑展开的过程,它逐渐形成且具有了丰富的内涵,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与发展。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形成的历史基点
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没有首先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出现,而是相继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东方国家率先建立,是由这些国家当时的历史条件決定的,这不仅不违背反而恰恰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中国作为五千年文明延续不断的大国在近代以来落后于西方,不同的社会阶层和政治力量曾纷纷登上历史舞台探索救国救民的道路。他们从器物层面的模仿学习开始,逐渐深入到体制和制度层面,但无论是“洋务运动”还是“维新变法”,无论是清末的“新政”还是民国时期的“宪政”,均以失败而告终。实践证明,这些救国救民的途径都与当时的历史发展不一致,西方式的制度不可能成为拯救中国的制度形态,必须探索新的道路和新的制度形态。历史和人民最终选择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形态,这是解决中国制度困境的唯一出路。在西方侵略的刺激下,器物层面的模仿学习和对僵化落后体制的突破客观上也解放了一定的生产力,到20世纪中叶中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已经使得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成为可能,而其他历史条件(特别是意识形态和实践形态)都使得建立这一制度形态的“历史的合力”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就是在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这个最基本的历史条件制约下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具体化(抽象—具体)。如何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基础上建立起具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继续开展走向“物质生产极大丰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未来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运动”,是摆在中国共产党人和广大人民群众面前的历史任务。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最初探索,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从模仿苏联制度形态,到“以苏为鉴”,再到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中国共产党人逐渐认识到建立具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首先要搞清楚当代中国所处的历史方位,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应势而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终于有了站立的历史基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发展商品经济,利用市场手段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建立与这一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基础,这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没有先例,没有现成的模式和方案可以套用。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创造性地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经济基础,同时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逻辑起点。
随着时间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形态、实践形态以及文化形态的互动中逐渐演进、发展,制度绩效和制度优势逐渐显现,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极大提高,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并将在不久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起来”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逐渐发生转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被提上日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⑧“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⑩这些重大论断蕴含着深邃的唯物辩证法思想,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实际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明确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个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发展与完善必须始终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基点上,脱离了这一历史基点也就脱离了实际,一切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也将会成为空中楼阁。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个新的历史方位,更加准确地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变化的新特点,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形成逻辑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B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作为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特有的制度形态,其形成与发展遵循着自然的、历史的逻辑,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
具体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形成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一致,是“具体—抽象—具体”的思维逻辑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展开。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演进有着完整的理论逻辑。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是其形成的源头,包括唯物史观中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的观点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有关制度的论述;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其形成的基石,包括生产力原则、生产关系原则、过渡时期原则及最高纲领原则等;毛泽东的制度思想是其形成的准备,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理论及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其形成的指南,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市场经济理论、改革开放理论、党的建设理论、科学发展观、治国理政思想等;党的十九大写入党章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新指南。理论的发展体现出对必然和规律认识的深化,也体现出构建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实践经验的积累。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形成有其历史逻辑。从近代以来中国人民追求进步社会制度形态的最初尝试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制度探索,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过渡时期制度形态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形态的确立,再到改革开放以来近40年的丰富实践,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经验和现实土壤。随着实践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逐渐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也日趋“具体”。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形成符合理论、认识与实践互动的逻辑。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和独特的文化传统是当代中国最大的实际,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中国迫切需要先进的、科学的理论指导,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大公无私、集体主义等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与科学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相一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是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理论逻辑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的产物,而这种“结合”和“契合”是通过实践这一中介所完成和检验的。在具体实践中,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B12、主动学习和内在行动B13、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互动冲突与协调B14、对传统文化的路径依赖与反依赖,均体现出唯物辩证法“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认识与实践的良性互动逻辑,也是思维中“具体—抽象—具体”的逻辑在现实中的展开。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基本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规律的合乎逻辑的一种制度形态,一经形成它便具有了特殊的样貌、结构、状态,并将随着历史和实践的发展不断演进、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较为清晰地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基本轮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B15这一表述使人们能够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立体地感知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基本内涵。
在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的发展阶段,因为不具备消灭阶级和国家自行消亡的条件,所以必须保留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只有先建立起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才能进一步创造条件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只有先确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框架,才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各项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这一过程的展开就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具体—抽象—具体”的过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对社会主义理念、价值的具体化,但这一范畴本身是抽象的,必须上升到具体,而这一过程在中国要经历一个“二次抽象”的过程,即“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抽象)—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结合中国实际(具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抽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体)”的过程。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根本(基本)制度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化,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經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是对这些根本(基本)制度的具体化。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独特的形态、体系。其中,根本(基本)制度离社会主义价值取向较近,不宜轻易改变,起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保持其成熟与定型,而具体制度离实际操作较近,应该不断地完善与发展。
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制度形态“具体化”的过程。时至今日,这一过程正逐步由前半程转向后半程。在前半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距离核心价值较近的根本(基本)制度已经基本“成熟与定型”,各项具体制度也在逐步走向完善,中国共产党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制度形态的认识逐步深化,制度设计也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转向“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相结合”的阶段。在后半程中,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关键就是要处理好根本(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关系,防止根本(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脱节。在现实中,我们要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具体制度的构建,增强具体制度的价值指向,防止具体制度游离于核心价值,通过具体制度的创新发展增强根本(基本)制度的公信力和制度绩效,进而推进作为整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与相关概念辨析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认识,还需要从概念上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与资本主义制度形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其他三种形态以及“中国模式”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一般与特殊、质与量(形态)的差别、在系统中的地位和话语体系等角度进行多维考察,进一步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感知和把握。
1.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
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是本质属性相同的一对概念,后者是前者的现实化、具体化。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带有国家、民族、地域特点的而不是不分时空条件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加以复制的模式。如同过去把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当作“苏联模式”看待照搬照抄不可能获得成功一样,制度形态形成的条件纷繁复杂,人们不可能像做科学实验一样通过控制环境和条件,进而复制相同的模式得到相同的结果。因此,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都是带有本国特色的,越南、古巴、朝鲜、老挝等国家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也是如此。
2.资本主义制度形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
资本主义制度形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都是人类制度文明的成果,但却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形态,二者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形态(量)的不同,而在于本质和价值(质)的不同。前者本质上是资本逻辑主导的制度形态,不是制度驾驭资本逻辑,而是资本逻辑驾驭制度,是由代表资本所有者的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轮流执掌政权,以人的形式上的自由平等为掩护推动资本逻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驰骋的制度形态;后者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和价值取向,本质上是对资本主义制度形态的扬弃,是由代表无产阶级和多数人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掌握国家政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以人民为中心,关注人的实质平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最终指向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制度形态。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形态、实践形态、文化形态与制度形态
社会主义包括思想(学说、理论)、运动(实践)、制度、文化四种形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推进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并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形态。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是决定社会发展最基本的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是通过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间复杂的矛盾运动形式展开的,与此相对应地就产生了本身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生产技术层面的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之间的矛盾运动。前者的矛盾运动总是通过或者伴随着后者即制度的制定、变革、更替来完成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形态是存在形态与意识形态的桥梁,是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中介,意识要反作用于存在,理论要指导实践,首先要通过变革制度形态,而制度形态的变革深受文化因素的影响。实践证明,制度形态的变革需要培育相应的文化形态与之相适应、相配合,形成有利于制度形态发展的软环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形态、实践形态、制度形态与文化形态根本上也是这样一种关系,四者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完整形态。
4.“中国模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
理论界有关“中国模式”的争论由来已久,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否存在“中国模式”和到底什么是“中国模式”两方面。笔者认为,之所以容易发生争论,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理论界对于话语体系的构建缺乏足够的关注。“模式”表达的是可以复制的一套成熟的方法、原则、模型,深受西方话语体系的影响,其背后反映出的是仅停留于形式逻辑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话语表达,不结合具体实际而将这一概念应用于社会领域最终容易滑向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这一概念则采用制度形态作为话语表达,其背后反映出的是辩证逻辑的思维方式。社会领域中不同国家、民族、地域的差距非常大,具体的环境和条件各不相同,将任何国家或制度形态的成功归结为一种“模式”试图照搬照抄都是绝对不可能成功的。“苏联模式”不可能复制,“市场经济模式”也不可能复制,但是可以学习借鉴苏联制度形态,可以学习借鉴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中国模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是基于不同思维方式产生的两种不同的话语体系,在理论研究中应该多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概念,慎用“中国模式”概念。
注释
①②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9、520、520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79页。
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526页。
⑥肖前:《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8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页。
⑧⑨⑩《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0、11、12页。
B1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05页。
B12学者林毅夫从制度供给和需求的角度,把制度变迁划分为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两种方式。参见刘刚:《中国制度变迁和演化路径的多样性》,《南开学报》2007年第5期。
B13张艳娥认为党和政府主动学习的创新逻辑,社会大众基于利益关系和观念意识而形成的强大的内在行动逻辑以及党政主体对社会主体内在逻辑的退让和兼容,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自我完善的重要内在动因。参见张艳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能力的内在逻辑探析》,《科学社会主義》2016年第4期。
B14周业安认为中国的制度变迁实际上是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不断冲突和协调的演化过程。参见周业安:《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经济研究》2000年第5期。
B1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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