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老人多元共治照料体系构建策略
闫金山 彭华民
摘 要:福利多元主义强调多元福利提供主体在满足福利需要中的积极作用。过往相关国家、家庭、市场和志愿部门提供老年人照料的文献显示,已有的理论研究范式并不完全适用于研究和引导多元福利主体协同参与构建养老服务体系。面对中国社会快速老龄化,基于多元福利主体共同提供老人福利,立足中国家庭照料文化传统,循着多元主体参与老年人照料的政策偏好,建立家庭为核心的“一核三维”多元共治老人照料体系,应是中国老人照顾福利体系构建的核心策略。
关键词:居家老人;照料;福利提供主体;多元共治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3-0071-07
一、研究问题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我国已经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每年有大量的人口进入老年期,增速惊人。仅从2012年到2016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从1.94亿增长到2.3亿,65岁及以上人口已达1.5亿,分别占总人口的16.7%和10.8%。①预计到2020年,60岁及以上人口将达到2.48亿,至2025年,这一数字将变为3亿,我国将成为超老年型国家。②虽然老龄化本身并不是问题,人的寿命延长是好事,但是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大,其身体功能不断衰退,需要得到的照料越来越多。面对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保证其安度晚年,需要国家、集体、社会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通力合作才能实现。
事实上,自21世纪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构建老年人照料的多元福利主体供给结构。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首次提出将“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作为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老龄委办等10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将这一提法微调为“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的养老服务体系。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再次完善相关提法,将“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作为老年人照顾服务建设的发展目标。显然,在国家努力构建的多元主体提供照料体系中,居家照料是基础,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然而,伴随老龄化的不断加剧,一些问题也日益显露:一方面,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女性就业率的持续提高以及传统家庭养老文化的式微等不断瓦解家庭的照料提供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在强调家庭、市场和志愿部门共同提供照料的同时,对如何摆布多元照料提供主体间的位置、处理照料任务分工及其相互关系并没有明确的指向。如此一来,谋求多元共治的老人照料制度设计显得尤为关键。基于此,本文拟就不同照料理论范式的主要内容和区别、中国居家老人照料的文化势能和政策偏好以及居家老人照料的多元共治体系构建策略等问题展开论述。
二、三種照料理论范式与反思
1.三种照料理论范式概念分析
理论不仅具有描述和解释功能,还具有批判与反思作用。若要深入认识国家、家庭、市场和志愿部门如何共同向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进行理论分析是非常必要的。回顾已有文献可以发现,多元福利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照料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为了厘清这个过程,本文将福利提供视角下老人照料研究按时间先后顺序区分为以下三种范式。
(1)平衡照料范式(见图1)。Litwak和Meyer检视了传统社会学理论关于现代科层制组织与非正式组织之间的对立关系,并通过对美国社会中二者关系的观察,提出了平衡理论。他们认为,即使是在发达的工业社会中,两者也各有所长,保持一种相互依赖、功能互补的关系。③显然,平衡理论发现,科层制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可以通过协调各自的价值和行为达成某种合作。这修正了传统社会学关于科层制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之间的二元对立,反思了科层制组织的局限,重新发现了被忽视的家庭等非正式组织的资源和能力。在平衡理论的基础上,Litwak进一步提出了老年人照料责任分担理论,指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在老年人照料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正式组织主要提供专业化、制度化的照料服务,非正式组织(以家庭为核心)主要提供突发事件之后的照料、非规律性的照料、情感性兼工具性的照料等。④Lottmann等对德国和以色列75岁以上老年人的社会照料进行量化比较研究后发现,这两个国家公共服务机构的发展并没有完全取代家庭照料,正式组织主要向老年人提供常规照料,其中大部分是工具性支持,家庭往往向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富于感情的支持。⑤
(2)多元照料范式(见图2)。Rose和Shiratori认为,一个社会的整体福利不仅仅是由国家提供的,而是由国家、市场和社会共同提供的,亦称福利三角。⑥Johnson在福利三角构架中加入了志愿部门,认为社会中自助、互助组织、非营利机构等也在提供福利⑦,由此形成了福利多元主义的基本分析框架。社会整体福利的多元主体供给并不是说各个主体在功能上是对等的,社会整体福利也不等于福利各组成部分的简单相加,因为福利各提供主体的地位和功能在不同国家、不同领域存在差异。斯图尔特从英国福利供给中各供给主体角色的历史变化分析了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其核心要义是国家、家庭、市场和志愿组织间的福利提供边界与特定的历史情境相关。⑧在老年人照料方面,家庭成员、亲属以及朋友基于情感、责任伦理或恩惠提供非正式照料⑨,国家、社区、私人及营利性行为者通过社会政策干预提供正式照料⑩。Nelson指出,以家庭为主提供的非正式照料能够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心理、情感等方面的需要,因而与正式照料在功能上可以相互支持和替代。B11一些学者还对多元照料进行了量化研究。Paraponaris等对法国3500名老年人的调查研究显示,非正式照料占55%,正式照料占25%,由非正式照料和正式照料组成的混合照顾占20%。B12郭佩经测算得出日本老年人照料中,国家、家庭、市场和志愿组织等每月提供照料服务的平均时间分别为73小时、352小时、170小时和1小时。B13
(3)钻石形照料范式(见图3)。Razavi认为,福利多元由于强调福利供给的多样性和福利主体的自主性而简单超越了福利国家的内涵,与家庭、市场和志愿组织相比,国家不仅是一个福利的供给者,而且还是确定家庭、市场以及志愿部门福利责任的决策者和政策设计者。基于这样的事实,Razavi构建了一个钻石形福利构架,构架中的任何一极是否提供福利以及提供多少,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制度、党派结构、意识形态等密切相关。B14Keating等指出,由于国家在稀缺资源分配和家庭照顾价值宣传方面的优势,国家具有更广、更强的影响力。B15Razavi和Staab亦认为,政府能够协调钻石形照料构架,从而达到公共照料和私人照料的有效混合,以便让每一个人都能获得照料并尊重照料者的权利。B16在老年人照料问题上,Ochiai在对亚洲6个国家和地区(韩国、中国、中国台湾、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儿童与老年人照料的比较研究中,具体勾画了不同的钻石形照料模型,其中我国的老年人照料主要由家庭成员提供,从21世纪初开始,国家才强调社区对老年人的照料责任。B17Peng分析了韩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钻石形照料构架变化,并将国家照料服务的持续扩张作为家庭、市场和志愿组织照料提供变化的主要动因。B18Abe演绎了钻石形照料理论,指出日本的老年人照料主要由国家和市场提供,主要原因是为防止老年照料成本增加,政府采用财政补贴的形式扩大了市场提供的照料服务。B19
2.对三种照料理论范式的反思
第一,平衡照料范式认为科层制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可以合作行动,但这种合作往往由科层制组织发起,并对协调机制、交往准则具有单方面的规定性,非正式组织只是被动的参与者。如Litwak将老年人照料需要分为若干种类型后,根据科层制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各自的特点,确定由科层制组织负责匹配照料服务,以达到“各司其职”的效果。B20对此,Hasenfeld指出,平衡理论过于重视目标任务以及任务完成过程中科层制组织主导与非正式组织的匹配和协调,忽略了其他因素。B21或者说平衡照料范式始终将非正式组织看成是科层制组织的一个补充者,忽略了非正式组织的自主性。
第二,平衡照料范式所构建的科层制组织与非正式组织间的合作范例,为多元照料范式的产生提供了理念上的铺垫。相比于平衡理论,福利多元主义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充分肯定了非正式组织的福利功能,非正式组织不再处于附属地位;二是细化了科层制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构成,科层制组织在名称上被正式组织所取代,从而淡化了国家的福利责任,凸显了福利分散化的核心要义。然而,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多元照料范式也有一定的局限,“大多数的分析都趋向于将福利的组成要素割裂开来作讨论,并没有尝试分析要素间的关系”B22,对提供照料各组成部分的分析,只见树木,不见树林。诚如Mishra所言,整体福利不能简单等同于“各部分之和”,福利的各个组成部分也“不能简单看成功能是对等的”。B23
第三,多元照料范式容易割裂各个照料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使照料变成一张平面化的拼图,看不到主导拼图运行的内在逻辑。事实上,在多元照料提供主体中,国家始终是一个主导者,多元照料提供主體间需要强有力的政治力量去处理结构中的相互关系,这必须考虑国家对照料提供主体的规制B24,由此形成以国家为核心的钻石形照料提供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国家的角色既是一个掌舵手,又是一个划桨者,其原则是在增加控制力的同时减少控制面。这不仅有效避免了国家照料责任的极端化,也使国家能有效组织和协同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照料提供。
第四,钻石形照料范式侧重于从权力角度分析各个照料提供主体的地位,尤其强调国家的规制作用,但是照料提供主体间的权力大小并不一定与提供照料量的大小成正比。例如,Parker在分析党派福利政策取向时指出,右派反对国家过多提供福利,左派主张国家应该通过社会再分配提供福利,中间派则主张国家提供适度而非吝啬或慷慨的福利。B25我国在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过程中,非常重视家庭的地位和作用。家庭是基础,国家作为主导者协调市场和志愿部门提供照料服务,与家庭平台对接。所以,在构建多元共治照料体系过程中,需要特别重视老年人照料的“家庭化”传统。
三、中国老年人家庭照料的文化势能
我国历来有尊老敬老的文化传统。西周分封制的实施使国家如同一个自上而下依靠血缘关系层层分封与效忠的大家族。这一宗法制分层网络结构通过一套严密而复杂的礼乐制度加以维系。西周之后,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致力于依周礼重建社会秩序的孔子及儒家学派重塑家国一体思想,将家庭伦理共同体作为政治共同体的起点。在《论语·学而》中,孔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儒家文化中的孝文化将养老敬老视为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可见在孔子看来,子女要尽心竭力地孝敬父母。在《孟子·离娄上》中,孟子曰:“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孟子还指出了具体的不孝行为:“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奕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管窥孔孟思想,儒家文化非常强调子女对父母的照料责任。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一直延续下来,呈现出具有传统中国意义框架的连续体形态。B26
福山指出:“中国儒教的本质就是家庭主义。”B27随着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家庭的养老功能不断式微,但由于长期受儒家文化的熏陶,老年人家庭照料依然具有很强的文化势能,即人们倾向于家庭养老的惯性能量仍然很大。具体表现在两个维度:一是父母,在与生俱来的责任伦理支配下,对子女不计回报的现时付出不免带有一种不言自明的养儿防老的期待。陈皆明指出,尽管现代社会结构变迁削弱了父辈的权威,但父母仍然愿意投入大量资源建立和维持强有力的亲子关系,以换取子女履行赡养责任。B28二是子女,向父母提供照料是一种反哺式尽孝,不照料父母就是不孝,会受到自我良心的谴责和社会指责,孝敬父母是子女的优秀品质。
可见,对于我国的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年父母是两代人责任和义务的互惠互换,这种互惠互换关系不是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的,而是缘于血亲产生的。即使当今社会家庭结构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这种代际间的互惠互换关系在现代人身上依然留有很深的烙印,老年人仍然期望子女的亲情照料,子女也仍然愿意孝敬照料父母,非家庭照料并不能理所当然地取代家庭照料。在互惠互换顺序方面,父母养育子女在先,子女提供照料在后,这使得老年人率先占领了家庭照料的道德高地。当老年人在家庭照料的历史文化偏好和现实亲情偏好的驱使下向子女提供照料后,照料父母就成为子女的义务并被孝文化所维系,这也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亲的、互为责任和义务的“合约式”照料依然具有很强的文化势能。一般情况下,老年人只有在家庭成员和家庭资源不足以满足他们的照料需要而他们又不能自我照顾时才会选择非家庭照料。如若考虑老年人对满足照料需要的心理期许,在家庭接受照料依然是最好的选择。
四、中国老年人家庭照料的政策偏好
福利制度设计必须契合自身的文化基础。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面向老年人照料的政策设计表现出明显的再家庭化特征。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城镇,“单位”不仅负责职工就业,而且几乎垄断了各种福利资源的分配,“单位保障”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家庭保障。B29与此同时,城镇实行的充分就业制度也大大削弱了家庭女性在老年人照料供给中的作用,家庭“只成了个一家人的共同消费单位”。B30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逐渐剥离了先前承担的福利供给。然而在市场化改革初期的一二十年间,由于市场和志愿部门不发达,社会福利的社会化实际上只能是社会福利的家庭化。于是,市场化过程中家庭在获得更多自主权的同时,也必然承担了更多的老年人照料责任。陈映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0年时间里,国家深入基层社会,对传统的家族组织和家族伦理实施了全面改造,形成了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支配—服从”模式,从而使配偶之间、亲子之间的家庭生活变成了服从国家利益需要之下的可有可无的私利益。B31这种失衡的国家与家庭之间的关系为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开启家庭保障模式提供了便利。
计划经济时期的“去家庭化”严重削弱了家庭的福利责任,所以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要想使家庭承担更多的老年人照料责任,国家必须重新重视家庭作用,改变人们依靠国家的惯性思维。回顾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养老理念和相关法规,可以发现,在2000年国家提出构建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之前,相关政府部门早已将家庭作为老年人照料的重要主体,家的登场在一系列自上而下的“氛围营造”中得以完成(见表1)。改革开放以后,老年人家庭照料通过法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得到持续强化。这些党和国家领导人不是普通的行动者,他们的观念对福利制度安排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所以他们对于家庭养老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国家对老年人照料的总体政策偏好。从表1罗列的相关文献看,无论是法规还是致辞讲话,其核心要义都是强调家庭养老。首先,从道德层面给敬老、爱老行为定性,反复强调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结果是将家庭照料变成了一个道德问题,巧妙地实现了老年人照料福利的“去政治化”。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城市,国家提供社会福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社会福利具有很强的“父爱主义”特征。但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国家很快发现无力兑现最初的承诺,原先的福利制度安排就变成了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和道德负担。为了减轻这种负担,国家从家庭养老传统中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即依靠家庭养老的传统文化,要求家庭承担更多的老年人照料责任,这实际上是用道德手段解决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其次,强调老年人过去的贡献和现在的余热。认可老年人的贡献有两个好处:一是缓解老年人脱离工作岗位之后的失落;二是促使社会接受老年人。为了避免将老年人视为累赘,领导人在讲话中多次提及老年人有余热,在长期的革命、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有关心和教育孩子的优势,这种做法既能让老年人感到老有所用,又能让老年人帮助家庭减轻负担。最后,为了强化老年人的家庭照料,国家双管齐下,一方面褒奖敬老养老好儿女,另一方面谴责不尽照料义务的子女。如此一来,家庭的赡养伦理和照料角色就被激活。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的老年人照料对家庭非常倚重。
五、以家庭为核心的“一核三维”多元共治照料体系构建策略
历史是最厚重的东西,从历史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是非常有效的方法。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料文化传统和照料“家庭化”政策偏好,为满足居家老年人的照料需要,照料体系适宜构建以家庭为核心的“一核三维”多元主体共治结构(见图4)。其中,家庭是照料体系的核心,国家、市场和志愿部门是照料体系的三个维度。提供照料的各福利主体应基于福利社会分工向居家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协同满足老年人经济供养、日常照顾和精神慰藉的需要。
最早提出福利社会分工这一概念的是蒂特马斯,他将福利分为法定福利、财税福利和职业福利。其中,法定福利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物资和服务;财税福利是指经由税制传送的花费或津贴,实施主要依靠降税或增税影响公民消费;職业福利是指与雇佣职位相关的额外津贴或福利。B32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兴起以后,有关福利社会分工的讨论再度提及。Hage指出,家庭在团结、共享的价值指导下提供非正式福利,市场秉持选择、自主价值提供交换性福利,国家在平等、保障价值下,以再分配形式提供保障性福利。B33在此基础上,Johnson认为志愿组织抱持利他价值,提供志愿性福利。B34埃斯平-安德森关于资本主义福利体制的划分充分表明,不同福利体制中各福利提供主体的福利社会分工存在显著差异。B35一言以蔽之,福利社会分工强调不同福利主体的福利提供方式和规则的差异性,暗示了福利多元主体间的互补关系,这意味着社会整体福利不能简单等同于各主体福利供给之和,而是它们协同供给形成的函数。
图4 多元主体共治照料体系结构
福利多元主义与福利社会分工给我们的启示是,居家老年人照料需要满足应该与福利提供主体所能提供的照料资源进行恰适性配对,即国家主要通过政策设置,提供保障性照料,助力家庭满足居家老年人的经济供养需要;市场主要提供交换性服务,助力家庭满足居家老年人的日常照顾需要;志愿部门主要提供志愿性服务,助力家庭满足居家老年人的日常照顾需要和精神慰藉需要;家庭在国家、市场和志愿部门提供照料的同时,基于伦理亲情向老年人提供非正式照料,满足居家老年人经济供养、日常照顾、精神慰藉等照料需要。各福利提供主体具体达成照料分工任务的路径和方式如下。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老年津贴以及赡养老年人家庭的收入税收减免等政策
目前,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低的问题开始显现,许多居家老年人陷入生存困境,面临养老、疾病以及死亡等诸多风险。因此,作为既制定政策又提供照料的国家,应该适时提高养老保险给付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完善大病医疗救助、高龄补贴等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居家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与此同时,国家还应该积极向家庭照料者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尝试向家庭照料者予以个人收入税收方面的减免,在减轻家庭照料者经济压力的同时,鼓励家庭照料。
2.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满足居家弱势老年人群的照料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而在众多的志愿服务供给者之中,社会组织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由于我国目前社会组织依靠自身资源提供志愿服务的能力普遍有限,这就需要政府要不断加大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尤其是面向贫困、高龄、空巢、独居、失能老人的服务,在满足老年人照料需要的同时,提升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能力。与此同时,要继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配套制度,避免购买资金集中在一些社会组织身上或购买服务集中供给几个社区所产生新的服务供给不均衡问题。
3.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满足居家老年人特殊的照料需要
居家老年人群并不是一个同质性很强的群体,不同阶层、不同生活境遇的老年人有不同的需要,这些需要单纯依靠国家、家庭和社会志愿组织是不可能得到有效满足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层次性表明,一些特殊性、多样化的照料需要往往是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之后产生的。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居家老年人的较高层次的照料需要,应该利用资本的逐利性,积极发展诸如日间照料、家政上门服务等,向他们提供保姆式照顾、做饭保洁、康复护理等有偿的、个性化的照料服务。
4.变家庭支持为支持家庭
国家、市场和社会志愿部门除了向老年人提供照料之外,还应当多方面、多形式地向老年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向老年人提供照料的亲属提供支持,使其有能力、有意愿更好地回应老年人全方位的照料需要。具体来讲,在经济方面,除支持老年人以外,国家可以探索向低收入家庭照料者提供收入补贴,或通过税收杠杆鼓励市场向家庭照料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优惠;在政治法律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继续推行“敬老爱老好儿女”评比表彰活动,强调子女照顾长辈的义务,惩治歧视、虐待老年人的不良行为;在文化方面,大力宣传和弘扬家庭养老美德,营造一种让家庭照料者为提供照料感到光荣的文化氛围;在社会方面,社会志愿组织可以向家庭照料者提供照料培训、心理辅导服务,切实缓解家庭照料者生理、心理负担,预防家庭照料风险,确保家庭不再为照料老年人而陷入窘境。
注释
①《2017中国国际老龄产业高峰论坛在沪召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站,http://www.cncaprc.gov.cn/contents/20/181635.html,2017年6月8日。
②《2017—2022年中国养老行业现状分析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智研咨询集团,2016年,第41页。
③Eugene Litwak, Henry J. Meyer. A Balance Theory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Bureaucratic Organizations and Community Primary Groups.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1966, Vol.11, No.1, pp.32-35.
④B20Eugene Litwak. Helping the Elderly: The Complementary Roles of Informal Networks and Formal Systems. New York: Guilford Press, 1985, pp.9-10.
⑤Ralf Lottmann, Ariela Lowenstein, Ruth Katz. A German-Israeli Comparison of Informal and Formal Service Use Among Aged 75+. Journal of Cross-Cultural Gerontology, 2013, Vol.28, No.2, p.132.
⑥Richard Rose, Rei Shiratori. The Welfare State East and Wes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36.
⑦B34Norman Johnson. Mixed Economies of Welfare: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London: Prentice Hall Europe, 1999, pp.156-160.
⑧B22B32[英]馬丁·鲍威尔主编:《理解福利混合经济》,钟晓慧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0—41、3—4、9—10页。
⑨K. Bolin, B. Lindgren, P. Lundborg. Informal and Formal Care Among Single-living elderly in Europe. Health Economics, 2008, Vol.17, No.3, p.393.
⑩Michael D. Fine. A Caring Society?: Care and Dilemmas of Human Services in the 21st Century.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p.138.
B11G. M. Nelson. Support for the Aged: Public and Private Responsibility. Social Work, 1982, Vol.27, No.2, pp.137-143.
B12Alain Paraponaris, Bérengère Davin, Pierre Verger. Formal and Informal Care for Disabled Elderly Living in the Community: an Appraisal of French Care Composition and Costs. European 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 2012, Vol.13, No.3, pp.327-336.
B13郭佩:《日本老年照顾责任分担比例测算研究——基于“照顾四边形”理论视角》,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35页。
B14Shahra Razavi.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Economy of Care in a Development Context Conceptual Issues: Research Questions and Policy Options. UNRISD. Programme on Gender and Development Paper, 2007, No.3, p.20.
B15N. Keating, J. Swindle, D. Foster. Social Capital as a Public Policy Tool. Ottawa: Policy Research Initiative, 2005, p.25.
B16Shahra Razavi, Silke Staab. 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Economy of Care: Contesting Gender and Class Inequalities. EGM/ESOR/2008/BP.3, p.29.
B17Emiko Ochiai. Care Diamonds and Welfare Regimes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n Societies: Bridging Family and Welfare Sociolog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Japanese Sociology, 2009, Vol.18, No.1, pp.69-71.
B18Ito Peng.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Economy of Care in the Republic of Korea.UNRISD. Programme on Gender and Development Paper, 2009, No.6, pp.11-25.
B19Aya K. Abe. The Changing Shape of Care Diamond: The Case of Child and Elderly Care in Japan. UNRISD. Programme on Gender and Development Paper, 2010, No.9, pp.39-40.
B21Yeheskel Hasenfeld, Eugene Litwak. Helping the Elderly: The Contemporary Roles of Informal and Formal Systems.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1987, Vol.32, No.4, p.622.
B23Ramesh Mishra. The Welfar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 New York: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0, p.110.
B24Ugo Ascoli, Costanzo Ranci. Dilemmas of the Welfare Mix: The New Structure of Welfare in an Era of Privatization. New York: Springer Science and Business Media, 2002, p.17.
B25Julia Parker. Social Policy and Citizenship. London: Macmillan, 1975, pp.3-15.
B26姜義华:《中国传统家国共同体及其现代嬗变(上)》,《河北学刊》2011年第2期。
B27[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56页。
B28陈皆明:《中国养老模式:传统文化、家庭边界和代际关系》,《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B29谭深:《城市“单位保障”的起源和形成》,《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
B30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
B31陈映芳:《社会生活正常化:历史转折中的“家庭化”》,《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5期。
B33Jerald Hage. Book Review: Shifts in the Welfare Mix: Their Impact on Work, Social Services and Welfare Policie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92, Vol.97, No.5, pp.1481-1483.
B35[丹麦]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苗正民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78—92页。
责任编辑:海 玉
摘 要:福利多元主义强调多元福利提供主体在满足福利需要中的积极作用。过往相关国家、家庭、市场和志愿部门提供老年人照料的文献显示,已有的理论研究范式并不完全适用于研究和引导多元福利主体协同参与构建养老服务体系。面对中国社会快速老龄化,基于多元福利主体共同提供老人福利,立足中国家庭照料文化传统,循着多元主体参与老年人照料的政策偏好,建立家庭为核心的“一核三维”多元共治老人照料体系,应是中国老人照顾福利体系构建的核心策略。
关键词:居家老人;照料;福利提供主体;多元共治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3-0071-07
一、研究问题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我国已经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每年有大量的人口进入老年期,增速惊人。仅从2012年到2016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从1.94亿增长到2.3亿,65岁及以上人口已达1.5亿,分别占总人口的16.7%和10.8%。①预计到2020年,60岁及以上人口将达到2.48亿,至2025年,这一数字将变为3亿,我国将成为超老年型国家。②虽然老龄化本身并不是问题,人的寿命延长是好事,但是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大,其身体功能不断衰退,需要得到的照料越来越多。面对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保证其安度晚年,需要国家、集体、社会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通力合作才能实现。
事实上,自21世纪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构建老年人照料的多元福利主体供给结构。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首次提出将“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作为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老龄委办等10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将这一提法微调为“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的养老服务体系。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再次完善相关提法,将“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作为老年人照顾服务建设的发展目标。显然,在国家努力构建的多元主体提供照料体系中,居家照料是基础,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然而,伴随老龄化的不断加剧,一些问题也日益显露:一方面,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女性就业率的持续提高以及传统家庭养老文化的式微等不断瓦解家庭的照料提供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在强调家庭、市场和志愿部门共同提供照料的同时,对如何摆布多元照料提供主体间的位置、处理照料任务分工及其相互关系并没有明确的指向。如此一来,谋求多元共治的老人照料制度设计显得尤为关键。基于此,本文拟就不同照料理论范式的主要内容和区别、中国居家老人照料的文化势能和政策偏好以及居家老人照料的多元共治体系构建策略等问题展开论述。
二、三種照料理论范式与反思
1.三种照料理论范式概念分析
理论不仅具有描述和解释功能,还具有批判与反思作用。若要深入认识国家、家庭、市场和志愿部门如何共同向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进行理论分析是非常必要的。回顾已有文献可以发现,多元福利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照料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为了厘清这个过程,本文将福利提供视角下老人照料研究按时间先后顺序区分为以下三种范式。
(1)平衡照料范式(见图1)。Litwak和Meyer检视了传统社会学理论关于现代科层制组织与非正式组织之间的对立关系,并通过对美国社会中二者关系的观察,提出了平衡理论。他们认为,即使是在发达的工业社会中,两者也各有所长,保持一种相互依赖、功能互补的关系。③显然,平衡理论发现,科层制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可以通过协调各自的价值和行为达成某种合作。这修正了传统社会学关于科层制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之间的二元对立,反思了科层制组织的局限,重新发现了被忽视的家庭等非正式组织的资源和能力。在平衡理论的基础上,Litwak进一步提出了老年人照料责任分担理论,指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在老年人照料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正式组织主要提供专业化、制度化的照料服务,非正式组织(以家庭为核心)主要提供突发事件之后的照料、非规律性的照料、情感性兼工具性的照料等。④Lottmann等对德国和以色列75岁以上老年人的社会照料进行量化比较研究后发现,这两个国家公共服务机构的发展并没有完全取代家庭照料,正式组织主要向老年人提供常规照料,其中大部分是工具性支持,家庭往往向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富于感情的支持。⑤
(2)多元照料范式(见图2)。Rose和Shiratori认为,一个社会的整体福利不仅仅是由国家提供的,而是由国家、市场和社会共同提供的,亦称福利三角。⑥Johnson在福利三角构架中加入了志愿部门,认为社会中自助、互助组织、非营利机构等也在提供福利⑦,由此形成了福利多元主义的基本分析框架。社会整体福利的多元主体供给并不是说各个主体在功能上是对等的,社会整体福利也不等于福利各组成部分的简单相加,因为福利各提供主体的地位和功能在不同国家、不同领域存在差异。斯图尔特从英国福利供给中各供给主体角色的历史变化分析了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其核心要义是国家、家庭、市场和志愿组织间的福利提供边界与特定的历史情境相关。⑧在老年人照料方面,家庭成员、亲属以及朋友基于情感、责任伦理或恩惠提供非正式照料⑨,国家、社区、私人及营利性行为者通过社会政策干预提供正式照料⑩。Nelson指出,以家庭为主提供的非正式照料能够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心理、情感等方面的需要,因而与正式照料在功能上可以相互支持和替代。B11一些学者还对多元照料进行了量化研究。Paraponaris等对法国3500名老年人的调查研究显示,非正式照料占55%,正式照料占25%,由非正式照料和正式照料组成的混合照顾占20%。B12郭佩经测算得出日本老年人照料中,国家、家庭、市场和志愿组织等每月提供照料服务的平均时间分别为73小时、352小时、170小时和1小时。B13
(3)钻石形照料范式(见图3)。Razavi认为,福利多元由于强调福利供给的多样性和福利主体的自主性而简单超越了福利国家的内涵,与家庭、市场和志愿组织相比,国家不仅是一个福利的供给者,而且还是确定家庭、市场以及志愿部门福利责任的决策者和政策设计者。基于这样的事实,Razavi构建了一个钻石形福利构架,构架中的任何一极是否提供福利以及提供多少,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制度、党派结构、意识形态等密切相关。B14Keating等指出,由于国家在稀缺资源分配和家庭照顾价值宣传方面的优势,国家具有更广、更强的影响力。B15Razavi和Staab亦认为,政府能够协调钻石形照料构架,从而达到公共照料和私人照料的有效混合,以便让每一个人都能获得照料并尊重照料者的权利。B16在老年人照料问题上,Ochiai在对亚洲6个国家和地区(韩国、中国、中国台湾、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儿童与老年人照料的比较研究中,具体勾画了不同的钻石形照料模型,其中我国的老年人照料主要由家庭成员提供,从21世纪初开始,国家才强调社区对老年人的照料责任。B17Peng分析了韩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钻石形照料构架变化,并将国家照料服务的持续扩张作为家庭、市场和志愿组织照料提供变化的主要动因。B18Abe演绎了钻石形照料理论,指出日本的老年人照料主要由国家和市场提供,主要原因是为防止老年照料成本增加,政府采用财政补贴的形式扩大了市场提供的照料服务。B19
2.对三种照料理论范式的反思
第一,平衡照料范式认为科层制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可以合作行动,但这种合作往往由科层制组织发起,并对协调机制、交往准则具有单方面的规定性,非正式组织只是被动的参与者。如Litwak将老年人照料需要分为若干种类型后,根据科层制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各自的特点,确定由科层制组织负责匹配照料服务,以达到“各司其职”的效果。B20对此,Hasenfeld指出,平衡理论过于重视目标任务以及任务完成过程中科层制组织主导与非正式组织的匹配和协调,忽略了其他因素。B21或者说平衡照料范式始终将非正式组织看成是科层制组织的一个补充者,忽略了非正式组织的自主性。
第二,平衡照料范式所构建的科层制组织与非正式组织间的合作范例,为多元照料范式的产生提供了理念上的铺垫。相比于平衡理论,福利多元主义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充分肯定了非正式组织的福利功能,非正式组织不再处于附属地位;二是细化了科层制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构成,科层制组织在名称上被正式组织所取代,从而淡化了国家的福利责任,凸显了福利分散化的核心要义。然而,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多元照料范式也有一定的局限,“大多数的分析都趋向于将福利的组成要素割裂开来作讨论,并没有尝试分析要素间的关系”B22,对提供照料各组成部分的分析,只见树木,不见树林。诚如Mishra所言,整体福利不能简单等同于“各部分之和”,福利的各个组成部分也“不能简单看成功能是对等的”。B23
第三,多元照料范式容易割裂各个照料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使照料变成一张平面化的拼图,看不到主导拼图运行的内在逻辑。事实上,在多元照料提供主体中,国家始终是一个主导者,多元照料提供主體间需要强有力的政治力量去处理结构中的相互关系,这必须考虑国家对照料提供主体的规制B24,由此形成以国家为核心的钻石形照料提供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国家的角色既是一个掌舵手,又是一个划桨者,其原则是在增加控制力的同时减少控制面。这不仅有效避免了国家照料责任的极端化,也使国家能有效组织和协同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照料提供。
第四,钻石形照料范式侧重于从权力角度分析各个照料提供主体的地位,尤其强调国家的规制作用,但是照料提供主体间的权力大小并不一定与提供照料量的大小成正比。例如,Parker在分析党派福利政策取向时指出,右派反对国家过多提供福利,左派主张国家应该通过社会再分配提供福利,中间派则主张国家提供适度而非吝啬或慷慨的福利。B25我国在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过程中,非常重视家庭的地位和作用。家庭是基础,国家作为主导者协调市场和志愿部门提供照料服务,与家庭平台对接。所以,在构建多元共治照料体系过程中,需要特别重视老年人照料的“家庭化”传统。
三、中国老年人家庭照料的文化势能
我国历来有尊老敬老的文化传统。西周分封制的实施使国家如同一个自上而下依靠血缘关系层层分封与效忠的大家族。这一宗法制分层网络结构通过一套严密而复杂的礼乐制度加以维系。西周之后,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致力于依周礼重建社会秩序的孔子及儒家学派重塑家国一体思想,将家庭伦理共同体作为政治共同体的起点。在《论语·学而》中,孔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儒家文化中的孝文化将养老敬老视为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可见在孔子看来,子女要尽心竭力地孝敬父母。在《孟子·离娄上》中,孟子曰:“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孟子还指出了具体的不孝行为:“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奕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管窥孔孟思想,儒家文化非常强调子女对父母的照料责任。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一直延续下来,呈现出具有传统中国意义框架的连续体形态。B26
福山指出:“中国儒教的本质就是家庭主义。”B27随着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家庭的养老功能不断式微,但由于长期受儒家文化的熏陶,老年人家庭照料依然具有很强的文化势能,即人们倾向于家庭养老的惯性能量仍然很大。具体表现在两个维度:一是父母,在与生俱来的责任伦理支配下,对子女不计回报的现时付出不免带有一种不言自明的养儿防老的期待。陈皆明指出,尽管现代社会结构变迁削弱了父辈的权威,但父母仍然愿意投入大量资源建立和维持强有力的亲子关系,以换取子女履行赡养责任。B28二是子女,向父母提供照料是一种反哺式尽孝,不照料父母就是不孝,会受到自我良心的谴责和社会指责,孝敬父母是子女的优秀品质。
可见,对于我国的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年父母是两代人责任和义务的互惠互换,这种互惠互换关系不是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的,而是缘于血亲产生的。即使当今社会家庭结构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这种代际间的互惠互换关系在现代人身上依然留有很深的烙印,老年人仍然期望子女的亲情照料,子女也仍然愿意孝敬照料父母,非家庭照料并不能理所当然地取代家庭照料。在互惠互换顺序方面,父母养育子女在先,子女提供照料在后,这使得老年人率先占领了家庭照料的道德高地。当老年人在家庭照料的历史文化偏好和现实亲情偏好的驱使下向子女提供照料后,照料父母就成为子女的义务并被孝文化所维系,这也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亲的、互为责任和义务的“合约式”照料依然具有很强的文化势能。一般情况下,老年人只有在家庭成员和家庭资源不足以满足他们的照料需要而他们又不能自我照顾时才会选择非家庭照料。如若考虑老年人对满足照料需要的心理期许,在家庭接受照料依然是最好的选择。
四、中国老年人家庭照料的政策偏好
福利制度设计必须契合自身的文化基础。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面向老年人照料的政策设计表现出明显的再家庭化特征。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城镇,“单位”不仅负责职工就业,而且几乎垄断了各种福利资源的分配,“单位保障”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家庭保障。B29与此同时,城镇实行的充分就业制度也大大削弱了家庭女性在老年人照料供给中的作用,家庭“只成了个一家人的共同消费单位”。B30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逐渐剥离了先前承担的福利供给。然而在市场化改革初期的一二十年间,由于市场和志愿部门不发达,社会福利的社会化实际上只能是社会福利的家庭化。于是,市场化过程中家庭在获得更多自主权的同时,也必然承担了更多的老年人照料责任。陈映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0年时间里,国家深入基层社会,对传统的家族组织和家族伦理实施了全面改造,形成了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支配—服从”模式,从而使配偶之间、亲子之间的家庭生活变成了服从国家利益需要之下的可有可无的私利益。B31这种失衡的国家与家庭之间的关系为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开启家庭保障模式提供了便利。
计划经济时期的“去家庭化”严重削弱了家庭的福利责任,所以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要想使家庭承担更多的老年人照料责任,国家必须重新重视家庭作用,改变人们依靠国家的惯性思维。回顾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养老理念和相关法规,可以发现,在2000年国家提出构建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之前,相关政府部门早已将家庭作为老年人照料的重要主体,家的登场在一系列自上而下的“氛围营造”中得以完成(见表1)。改革开放以后,老年人家庭照料通过法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得到持续强化。这些党和国家领导人不是普通的行动者,他们的观念对福利制度安排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所以他们对于家庭养老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国家对老年人照料的总体政策偏好。从表1罗列的相关文献看,无论是法规还是致辞讲话,其核心要义都是强调家庭养老。首先,从道德层面给敬老、爱老行为定性,反复强调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结果是将家庭照料变成了一个道德问题,巧妙地实现了老年人照料福利的“去政治化”。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城市,国家提供社会福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社会福利具有很强的“父爱主义”特征。但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国家很快发现无力兑现最初的承诺,原先的福利制度安排就变成了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和道德负担。为了减轻这种负担,国家从家庭养老传统中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即依靠家庭养老的传统文化,要求家庭承担更多的老年人照料责任,这实际上是用道德手段解决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其次,强调老年人过去的贡献和现在的余热。认可老年人的贡献有两个好处:一是缓解老年人脱离工作岗位之后的失落;二是促使社会接受老年人。为了避免将老年人视为累赘,领导人在讲话中多次提及老年人有余热,在长期的革命、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有关心和教育孩子的优势,这种做法既能让老年人感到老有所用,又能让老年人帮助家庭减轻负担。最后,为了强化老年人的家庭照料,国家双管齐下,一方面褒奖敬老养老好儿女,另一方面谴责不尽照料义务的子女。如此一来,家庭的赡养伦理和照料角色就被激活。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的老年人照料对家庭非常倚重。
五、以家庭为核心的“一核三维”多元共治照料体系构建策略
历史是最厚重的东西,从历史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是非常有效的方法。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料文化传统和照料“家庭化”政策偏好,为满足居家老年人的照料需要,照料体系适宜构建以家庭为核心的“一核三维”多元主体共治结构(见图4)。其中,家庭是照料体系的核心,国家、市场和志愿部门是照料体系的三个维度。提供照料的各福利主体应基于福利社会分工向居家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协同满足老年人经济供养、日常照顾和精神慰藉的需要。
最早提出福利社会分工这一概念的是蒂特马斯,他将福利分为法定福利、财税福利和职业福利。其中,法定福利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物资和服务;财税福利是指经由税制传送的花费或津贴,实施主要依靠降税或增税影响公民消费;職业福利是指与雇佣职位相关的额外津贴或福利。B32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兴起以后,有关福利社会分工的讨论再度提及。Hage指出,家庭在团结、共享的价值指导下提供非正式福利,市场秉持选择、自主价值提供交换性福利,国家在平等、保障价值下,以再分配形式提供保障性福利。B33在此基础上,Johnson认为志愿组织抱持利他价值,提供志愿性福利。B34埃斯平-安德森关于资本主义福利体制的划分充分表明,不同福利体制中各福利提供主体的福利社会分工存在显著差异。B35一言以蔽之,福利社会分工强调不同福利主体的福利提供方式和规则的差异性,暗示了福利多元主体间的互补关系,这意味着社会整体福利不能简单等同于各主体福利供给之和,而是它们协同供给形成的函数。
图4 多元主体共治照料体系结构
福利多元主义与福利社会分工给我们的启示是,居家老年人照料需要满足应该与福利提供主体所能提供的照料资源进行恰适性配对,即国家主要通过政策设置,提供保障性照料,助力家庭满足居家老年人的经济供养需要;市场主要提供交换性服务,助力家庭满足居家老年人的日常照顾需要;志愿部门主要提供志愿性服务,助力家庭满足居家老年人的日常照顾需要和精神慰藉需要;家庭在国家、市场和志愿部门提供照料的同时,基于伦理亲情向老年人提供非正式照料,满足居家老年人经济供养、日常照顾、精神慰藉等照料需要。各福利提供主体具体达成照料分工任务的路径和方式如下。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老年津贴以及赡养老年人家庭的收入税收减免等政策
目前,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低的问题开始显现,许多居家老年人陷入生存困境,面临养老、疾病以及死亡等诸多风险。因此,作为既制定政策又提供照料的国家,应该适时提高养老保险给付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完善大病医疗救助、高龄补贴等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居家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与此同时,国家还应该积极向家庭照料者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尝试向家庭照料者予以个人收入税收方面的减免,在减轻家庭照料者经济压力的同时,鼓励家庭照料。
2.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满足居家弱势老年人群的照料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而在众多的志愿服务供给者之中,社会组织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由于我国目前社会组织依靠自身资源提供志愿服务的能力普遍有限,这就需要政府要不断加大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尤其是面向贫困、高龄、空巢、独居、失能老人的服务,在满足老年人照料需要的同时,提升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能力。与此同时,要继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配套制度,避免购买资金集中在一些社会组织身上或购买服务集中供给几个社区所产生新的服务供给不均衡问题。
3.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满足居家老年人特殊的照料需要
居家老年人群并不是一个同质性很强的群体,不同阶层、不同生活境遇的老年人有不同的需要,这些需要单纯依靠国家、家庭和社会志愿组织是不可能得到有效满足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层次性表明,一些特殊性、多样化的照料需要往往是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之后产生的。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居家老年人的较高层次的照料需要,应该利用资本的逐利性,积极发展诸如日间照料、家政上门服务等,向他们提供保姆式照顾、做饭保洁、康复护理等有偿的、个性化的照料服务。
4.变家庭支持为支持家庭
国家、市场和社会志愿部门除了向老年人提供照料之外,还应当多方面、多形式地向老年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向老年人提供照料的亲属提供支持,使其有能力、有意愿更好地回应老年人全方位的照料需要。具体来讲,在经济方面,除支持老年人以外,国家可以探索向低收入家庭照料者提供收入补贴,或通过税收杠杆鼓励市场向家庭照料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优惠;在政治法律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继续推行“敬老爱老好儿女”评比表彰活动,强调子女照顾长辈的义务,惩治歧视、虐待老年人的不良行为;在文化方面,大力宣传和弘扬家庭养老美德,营造一种让家庭照料者为提供照料感到光荣的文化氛围;在社会方面,社会志愿组织可以向家庭照料者提供照料培训、心理辅导服务,切实缓解家庭照料者生理、心理负担,预防家庭照料风险,确保家庭不再为照料老年人而陷入窘境。
注释
①《2017中国国际老龄产业高峰论坛在沪召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站,http://www.cncaprc.gov.cn/contents/20/181635.html,2017年6月8日。
②《2017—2022年中国养老行业现状分析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智研咨询集团,2016年,第41页。
③Eugene Litwak, Henry J. Meyer. A Balance Theory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Bureaucratic Organizations and Community Primary Groups.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1966, Vol.11, No.1, pp.32-35.
④B20Eugene Litwak. Helping the Elderly: The Complementary Roles of Informal Networks and Formal Systems. New York: Guilford Press, 1985, pp.9-10.
⑤Ralf Lottmann, Ariela Lowenstein, Ruth Katz. A German-Israeli Comparison of Informal and Formal Service Use Among Aged 75+. Journal of Cross-Cultural Gerontology, 2013, Vol.28, No.2, p.132.
⑥Richard Rose, Rei Shiratori. The Welfare State East and Wes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36.
⑦B34Norman Johnson. Mixed Economies of Welfare: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London: Prentice Hall Europe, 1999, pp.156-160.
⑧B22B32[英]馬丁·鲍威尔主编:《理解福利混合经济》,钟晓慧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0—41、3—4、9—10页。
⑨K. Bolin, B. Lindgren, P. Lundborg. Informal and Formal Care Among Single-living elderly in Europe. Health Economics, 2008, Vol.17, No.3, p.393.
⑩Michael D. Fine. A Caring Society?: Care and Dilemmas of Human Services in the 21st Century.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p.138.
B11G. M. Nelson. Support for the Aged: Public and Private Responsibility. Social Work, 1982, Vol.27, No.2, pp.137-143.
B12Alain Paraponaris, Bérengère Davin, Pierre Verger. Formal and Informal Care for Disabled Elderly Living in the Community: an Appraisal of French Care Composition and Costs. European 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 2012, Vol.13, No.3, pp.327-336.
B13郭佩:《日本老年照顾责任分担比例测算研究——基于“照顾四边形”理论视角》,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35页。
B14Shahra Razavi.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Economy of Care in a Development Context Conceptual Issues: Research Questions and Policy Options. UNRISD. Programme on Gender and Development Paper, 2007, No.3, p.20.
B15N. Keating, J. Swindle, D. Foster. Social Capital as a Public Policy Tool. Ottawa: Policy Research Initiative, 2005, p.25.
B16Shahra Razavi, Silke Staab. 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Economy of Care: Contesting Gender and Class Inequalities. EGM/ESOR/2008/BP.3, p.29.
B17Emiko Ochiai. Care Diamonds and Welfare Regimes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n Societies: Bridging Family and Welfare Sociolog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Japanese Sociology, 2009, Vol.18, No.1, pp.69-71.
B18Ito Peng.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Economy of Care in the Republic of Korea.UNRISD. Programme on Gender and Development Paper, 2009, No.6, pp.11-25.
B19Aya K. Abe. The Changing Shape of Care Diamond: The Case of Child and Elderly Care in Japan. UNRISD. Programme on Gender and Development Paper, 2010, No.9, pp.39-40.
B21Yeheskel Hasenfeld, Eugene Litwak. Helping the Elderly: The Contemporary Roles of Informal and Formal Systems.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1987, Vol.32, No.4, p.622.
B23Ramesh Mishra. The Welfar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 New York: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0, p.110.
B24Ugo Ascoli, Costanzo Ranci. Dilemmas of the Welfare Mix: The New Structure of Welfare in an Era of Privatization. New York: Springer Science and Business Media, 2002, p.17.
B25Julia Parker. Social Policy and Citizenship. London: Macmillan, 1975, pp.3-15.
B26姜義华:《中国传统家国共同体及其现代嬗变(上)》,《河北学刊》2011年第2期。
B27[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56页。
B28陈皆明:《中国养老模式:传统文化、家庭边界和代际关系》,《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B29谭深:《城市“单位保障”的起源和形成》,《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
B30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
B31陈映芳:《社会生活正常化:历史转折中的“家庭化”》,《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5期。
B33Jerald Hage. Book Review: Shifts in the Welfare Mix: Their Impact on Work, Social Services and Welfare Policie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92, Vol.97, No.5, pp.1481-1483.
B35[丹麦]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苗正民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78—92页。
责任编辑:海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