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 共享经济 法律规制 平台

    作者简介:但晓琳,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66一、共享经济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共享经济逐渐出现,在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多的问题。从共享经济的定义来说,又可以将其称为分享经济,有学者认为其是能让商品、服务、数据、资源及人才等具有共享渠道的经济社会体系 。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以获取一定的报酬为目的,基于陌生人实现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 。笔者认为共享经济的定义应当综合行为等内容界定,共享经济是在商品服务、人才之间建立共享渠道的新经济模式。

    共享经济建立的模式在于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在不同主体之间实现对接,从商业模式中对某物所有權的重视转向使用权。按照共享经济客体的不同可以分成劳动力共享、消费共享、车辆共享等形式。而从共享经济体本身来说可以划分为典型和非典型等不同的形式,包括一般共享模式、商业B2C模式、p2p模式等。二、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原则

    当前中国的共享经济发展迅速,共享经济的规模体量和类型均获得长足发展,共享经济本身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需要进行法律规制。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其涉猎的范围较广、发展速度较快,实现了从金钱到动力的不同经济发展形式,这样的经济发展方式模式与传统并不相同,其往往是在非商业主体之间建立商业模式,能够节约社会成本但是也存在较大的风险,比如信息共享会影响知识产权的规制,在市场管制等层面,均是对传统市场管理模式的挑战。

    笔者认为针对这一状况有必要进行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新原则,首先按照市场发展状况,实现制度创新,以实现对新共享经济模式的回应。重要的是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对新问题,完善经济交易主体的责任,畅通消息供给渠道。矫正信息矫正机制,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在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进行新型规制是要规制新型主体、建设新型战略。其次是进行差异性规制,是要在共享经济形式下就市场准入等内容进行共享经济和传统经济的差异化规制。共享经济不断发展,经济类型、经济模式不断变化,功能模式逐渐出现差异化,有必要按照不同的交易形式进行差异化管理。最后有必要进行公共利益的维护,其目的在于通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个人与生活之间的密切联系。进行具备公共性考量的政府采购等模式,使得共享经济能够发挥社会公共服务的功能。三、共享经济法律规制存在的新特性

    (一)交易主体多元

    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交易往往建立在双边交易模式下,但是共享经济交易存在第三方交易主体。而第三方交易主体有时会作为独立主体出现于交易过程中,即便如此其自身权利义务与其他主体之间亦存在较大的区别。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平台自身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需要就平台中的交易提供需求信息,完成不同信息的匹配。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有必要建立规制不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格式合同。混淆了不同的传统交易结构中的主体,使用人与所有人、劳动者与承包商之间出现了转移,不同主体之间的界限模糊。传统双方交易模式变为三方共同交易模式平台方主体认定产生难度,从而干扰经营者责任的认定。

    (二)交易客体分散

    在共享经济的交易模式下,传统产品的交易模式出现了交易单位变小,交易频率变快的情况,从产品交易整体性而言,传统经济交易完成之后,客体所有权会发生转移,这一转移本身具备持续性。但是共享经济模式下只是对产品的部分权利实现转换,包括实体的部分也包括权利的部分,实现交易的目的在于实现空闲状况下的权利交换,往往是间断性的交易方式,这样的交易方式往往是临时偶然的。共享经济的实现需要有大量的经济载体,才能实现零散的规模化经济实现,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要实现共享经济的量化交易模式,出现了交易客体范围变大的状况,从而带来了主体及营业状况的认定困难,亟需新型法律规制。

    (三)权利义务内容的变化

    在原有的经济模式下,所有权是权利义务的核心。但是在共享经济状况下,财产所有权转化为链接性质的权利,只是将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进行里转移,但是与传统模式下的买卖租赁存在差异,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甚至于收益的权利均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进行交易模式及法律框架的变化。

    在传统经济模式下,法律体系往往分为个体、组织,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比如租赁关系中会形成出租人和租赁者等不同的关系,并会在法律规定中针对一定的弱势群体进行安全保障。但是共享经济状况下,既定的关系结构界限模糊,以买卖合同为例,在买卖双方之间会形成较大的商业分析概念。比如在车辆共享中,如果规模不够大那么可能在商业风险管控过程中极有可能会存在商业风险应对不足的状况。

    另外较为重要的是劳动力权利保护的变化。共享经济状况下的用工形态可能也会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共享经济状态下会存在劳务关系、零工关系和劳动关系等不同的经济模式,因此有必要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两个角度分别进行相适合的法律规制当是兼顾共享经济发展与防止新类型经济规避法律,实现社会进步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协调的合适路径。有必要建立实行平台对卖家监督的方式,实现劳动者社会广泛性保障的参加。

    四、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

    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规制的内容和方法,完善规制的法律属性、目标等内容。对共享经济进行类型化的具体规制的原因在于当前共享经济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社会关系,有稳定化的交易需求。在进行立法时有必要按照法律习惯,利用较小的交易成本实现法律关系的架构,尤其有必要从类型化的角度实现不同法律关系的规制,建立规制体系。

    (一)建立平台的法律责任

    在共享经济的交易模式下,平台作为生产-消费框架中的主体本身需要进行资格的认定。在不同的交易模式下,平台本身应当有差异化的交易方式,在现有的共享经济交易平台中包括,一般的交易平台和协议型的交易平台。一般交易平台大多为一次性的交易方式,是在随机和大范围情况下建立的交易形式。而协议型交易方式多为交易双方之间在一定的协议下建立的对向交易。二者最大的区分在于,是否交易存在控制力,如果存在控制力此时平台和卖家均为运营方,需要承担经营者责任,如果不存在控制力,那么只是辅助一方,直接责任仍然在买卖双方手中。

    其中控制力的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认定:第一,要具备有匹配功能,平台本身的目的在于吸引顾客进行购买,会对买方的地理位置等内容进行检测以实现匹配。第二,具备评价能力,其目的在于对信任机制的建立。要保证交易的持续性运行。第三,在价格上平台具备有重要影响力。价格上的影响力是平台具备控制力的重要判断因素,在具备价格控制力的情况下,会影响平台在交易中的提成及竞争力,在这一状况下,平台本身的主体地位得以建立。

    (二)完善税收规制

    共享经济的经营者税收状况会影响某一行业内的竞争。政府是税收主体,共享经济本身应当进行征税,但是在当前立法中对共享经济的征税定位存在不明确,第一,对于共享经济的征税规则并不清晰,为监管带来困扰。第二,税收申报的监管较为困难。现有的共享经济经营者体量较小,交易收入较少,申报较为困难。如果不尽快对共享经济纳税进行规制可能会出现选择性执法状况。因此在完善税收交易,必须要认识到共享经济的征税内容和方式需要有所差异,应当进一步完善共享经济税收的征收标准,建立不同种类企业税收信息申报内容,进行收税信息预制保证税收成本。

    (三)交易信息和信用的规制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实现合同权利义务重要的是要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传递,用产品实现对他人的吸引,在这一程序中信息就具备有重要地位。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信息的规制。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市场失灵的重要问题。在传统交易模式中,商品和商家信息的传递范围较小,只是在交易双方之间实现,交易信用也是如此。但是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交易信息和交易信用的内容传递速度更快,传递的内容也更加公开,消费者可以根据在前的消费者评价进行信息的获取,在这一信息披露模式下,给市场中信息的辨认带来难度:第一,会出现信息失真的状况,作为信息提供者本身可能会不按照实际状况提供信息,消费者会因为自己一时的愤怒提供虚假信息,商家会为了实现销售而提供虚假的宣传。第二,存在信息传播失灵。大量的信息充斥在平台中,用户无法实现对理想信息的获取,即便获取到自己想要的信息也会因为注意力的时间成本造成大量的损失。即便获取到了大量的信息,有时也会因为当事人的认知能力而造成信息的无法完全运用。因此有必要在信息层面进行法律规制,有必要建立平台内部标准,设置平台责任,防止出现不利后果。建立从信息输入到信息输出的全流程法律规制环境,按照平台规模建立信息陈列方式和规制清单,使得评价信息规范化。

    除了信息规制之外也有必要建立信用层面的规制。在共享经济尤其是电子交易模式下,不同的平台信用普遍存在信用较高的状况,这是在当前电子交易过程中建立第三方担保交易实现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不足。在当前的信用评价体系中是通过后评价方式建立的信用评价。后评价方式是指在商品服务适用之后才开始评价的方式,这一方式具备一定的不足:第一,存在不完整性,不能够实现全面的消费感受和评价,这一评价信息往往不会披露全部的消费体验,用户本身也不愿意进行全面内容的反映。第二,后评价的方式本身会淡化用户的服务体验,使得信用评价内容更加平缓和单一。这样的信用评价状况除了评价方式本身的影响之外,不同的消费者也会受其本身实践和认知能力的影响,对信用造成偏差,因此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有必要打破原有好与不好的评价,建立多元的信用评价机制。

    注释:

    陈向国.共享单车为共享经济探路[J].节能与环保,2017(4):38-39.

    陈思,刘梦冉,刘玥欢.浅析共享经济模式[J].现代商业,2017(4):66-67.

    参考文献:

    [1]于莹.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进路与策略[J].法律适用,2018 (7):51-59.

    [2]劉莘,余积明.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法律规制概况[J].行政管理改革,2018,10(10):35-40.

    [3]于莹.共享经济用工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以认识当前“共享经济”的语域为起点[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3):49-60.

    [4]胡凌.“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J].文化纵横,2015(4):11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