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间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及法律构建
严海
严海,男,汉,籍贯:安徽蚌埠, 出于1972-12-1,籍贯:安徽蚌埠,安徽财经大学 职称:讲师 ?学历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市场管理法
内容摘要:隨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上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民间借贷出现的也越来越多,但是,民间借贷行业与传统金融不同,不在正规金融体系内,存在很多问题。近些年诸多平台组织频现风险,由此而产生的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大量投资消费者因为交易平台的问题而遭受经济损失。本文通过研究民间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使投资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及时止损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平台;互联网; 侵权
一、中国互联网平台民间借贷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信息流动加速,使用成本低廉,使许多网民沉醉于网络世界。因此,一些人依靠计算机网络经营运作从而为自己的产品、服务等进行商业化传播,于是便促成了一些新兴行业的诞生——网络民间借贷。
(一)网络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
网络民间借贷是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专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余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它们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借款的方式去融资,其借资标的多为自然货币资金,还包括少量例如银行支票等表示表示财产权的有价凭证,并在网上协议明确约定具体的资金数额、利息比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相关信息的一种资金融通的理财行为、金融服务。
(二)中国网络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借贷条款签订。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未按约定期限进行支付利息或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表述,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国内现在尚无专门的法律条文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引用,仅有相关部门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可供参考。对于网络民间借贷的纠纷,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将其视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审理时也主要参考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条款,与金融方面的法律条文也关联甚多。
二、网络民间借贷机构平台存在的问题
(一)虚拟网络交易
网络交易的虚拟性质使得很多受害人因事情复杂而处理不及时、方式不当而蒙受损失无法追偿,常常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导致网络交易的不可靠。在处理网贷平台案件时,司法人员无法及时得知投资人的相关信息也是因为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需要投资人自行报案登记信息,再由司法人员审查确认,耗时也浪费人力物力。网络的隐蔽性也会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进行财产转移、卷款跑路、伪造账目、洗钱等违法行为,网络数据经过虚构后难以查证,反而为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
借贷平台以定期理财方式融入的资金多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联璧金融”与斐讯公司的关系,这样的实体经济单位的经营风险可能导致亏损从而无法到期支付本息和;以企业融资项目融入资金的平台多用于整合钱款后转贷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并不透明,容易导致欠款不还的纠纷。平台自身的内部控制也不到位,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应当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对应的系统。介入内部组织机构对业务流程进行全过程监控,通过权力分配的手段对部门实现相互制衡,制定出有制度保证的系统性运营过程。如若网贷平台可以直接操纵运营资金的流转过程,且本身并没有获得或接受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支持,那么,资金就很有可能发生被欺诈、拦截、转移的风险,资金安全性不可控,风险高。
(三)平台资质及借贷人信息无法验证
网络民间借贷平台中很多打着“金融公司”等名号对外吸纳资金并发放贷款,其本身却是没有经过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也没有相应可以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的资格,擅自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是不合规、甚至违法的,很大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鉴于网贷平台行业并不像证券基金等有价证券行业存在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或自律协会,无法掌控新出现平台亦或是已经存在的平台的资质审查,投资人在了解相关信息时,仅能够通过平台自身展示的文件或大众口碑去佐证,无法知悉其真实有效性。
三、网络民间借贷平台的法律构建
由于网贷平台的用户多,分布范围广,涉及到的钱款数额也特别大,为借贷人资金的来源提供了方便,促进了居民手中闲散资金的流通,提高了居民储蓄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意味着,一旦平台出现问题,将产生十分严重的影响,大规模侵权案件不在少数,但是维权之难也显而易见。
(一)明确界定网络民间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将网贷平台看成是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缺陷,传统的民间借贷除却当事人认识的状况,往往还存有第三方进行担保的情况,网贷则一般都是互不相识的当事人进行借款事宜。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于网络借贷机构平台的问题处理,均倾向于从居间合同的角度来看待案例。 将网贷平台看作是居于投资人和借贷方交易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的中间人,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参加当事人双方的具体订立合同事宜。
但是,因为法律制度不完善和行业秩序的混乱,原有一些平台的营运业务范围使其并不像信息中介的权利义务一般仅起到协调沟通的作用,很多网贷平台还涉嫌建立“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储蓄,这样的平台机构应当与合法合规经营的平台组织区别看待。原有不设立中立第三方进行融资担保的平台公司可以看作借贷人的委托代理方,受贷款方的委托全权代理当事人的融资需求,通过订立电子合同的方式,约定贷款金额、还款期限、资金流通方式、违约条款等明细,将居民闲置货币融入贷款方的公司进行运作。
(二)规定平台资质要求、经营范围、业务流程
2017年2月,银监会对外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自身进行资金存管开展网络借贷业务的银行、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网贷平台机构提出了资质要求:首先,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其次,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接着,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最后,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此外,还应当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文件当中也明确提出了对应的职责、业务规范,将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进行分账管理,防止平台私自挪用资金。
然而,文件当中仅包含了银行系的网贷平台和将资金存管交付于银行的平台组织,对于其他国资系、上市公司系、民营系、风投系的平台机构并没有详尽的要求规范,对于整个行业来说,还远远不够。所以,国家立法机构和银监会应当早日出台法律法规进行行业规范和监管细则。
(三)认定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规则
在法律完善和监督有效的环境下,网贷行业必将蓬勃发展,但是从客观规律来看,也不是所有平台企业都能够得到良性支撑。一些平台的营运范围过于广泛可能导致资金链衔接不上,也有一些平台投资失败导致经营不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这些无法成长的平台一旦搁浅,那么投资人的本金亏损在所难免。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明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根据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网贷平台作为中介方,如果没有违法、违规、违约的业务操作,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自负盈亏或者与贷款方沟通赔偿事宜。不排除有网贷平台还涉嫌建立“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储蓄,自行进行投资经营,这样的平台机构应当承担额外的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借贷人共同负担损害赔偿。
因此,目前网贷行业主要在制度层面上亟需完善,未来的行业发展还需要更加紧密的进行持续性的观察,及时出台对应问题的解决方法,为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才能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发展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