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入刑”

    喻琴瑶

    【摘要】近年来,高校考试作弊行为成多发态势,这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严峻考验。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经审议通过并将“考试作弊”行为纳入调整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九)》对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法律观提供确定性的指引,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同时,其作为正向的价值引导,也对大学生失信应试的行为给予相应评价。“作弊入刑”给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契机,也指引了方向。其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做好法学教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合。

    【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刑法;作弊入刑

    一、“作弊入刑”的历史背景及立法意义

    考试是通过书面、语言或实践等方式,考查参与考试者实际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活动。中外古今,考试作为主体选拔或资格认可的一种方式可谓犹存已久,而舞弊作为考试的衍生物几乎与考试有着同样长的历史。以科举制度为例,自公元605年至1300年之间,延续1300年之久的科举选任制度中,不乏震惊朝野的舞弊案,如:洪武年间的“南北榜案”、顺治年间的“丁酉北闱科场案”及雍正年间的“俞鸿图科场舞弊案”。美国作家卡勒汉著有《作弊的文化》一书,他把美国社会中的各行各业的作弊方式进行了详尽的描述与讨论。近年来,国内高校考场舞弊案多发。如2012年湘潭研究生考试泄题案,被告人周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案犯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又如2008年天水高考移民替考案,被告人蒋某、霍某及赵某分别被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3年、2年与1年6个月。再如2007年宁波司法考试舞弊案,被告人柏某、谢某及张某向他人购买当年司法考试答案,其中赵某携带答案参加第二场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柏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谢某及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上述事例仅是现存考试舞弊乱象的冰山一隅。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发生频率高的考试舞弊事件不仅损害考生之间的公平竞争制度,更形成一股舞弊者不以为耻,知情者不以为然的歪风邪气,这对社会和国家的诚信根基及我国的诚信教育无疑构成莫大冲击。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这是我国自201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对《刑法》进行的又一次重大修正。《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该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四种罪状列举规制了“组织作弊”、“帮助组织”、“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替考”四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基本将考试舞弊行为的上游行为罗列详尽,而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可以称作悬在考试舞弊者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对相应犯罪予以震慑,进而结束过往对考试舞弊行为只能按照上游行为处以他罪而导致行为无法得到完全评价的弊漏。

    二、“作弊入刑”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源头性的打击,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具体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我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仍然扮演着不同于法学语境下的指引、预测、强制、评价、教育的作用。

    (一)指引大学生树立正确道德观和法律观

    在当代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法律和道德关系密切且不可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可见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尽管如此,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他们在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部分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遵守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在严肃当代高校大学生考风考纪,将“作弊涉罪”的理念灌输与其,提升高校大学生的人格与品质,着重从思想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塑造,将法律的教育作为当代高校大学生树立正确道德观和提升思想道德品格的励刀石。可以说,“作弊入刑”给当代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一条在“必须在造就法权人格的同时造就道德实践主体,才能保持文化精神在生态上的平衡”的发展之路为人,为学,为事,中流击水,争世上先;求知,求智,求志,高峰放歌,唱天下最,守诚,守德,守本,来往世间,无往不利。考试,作为检验平时学习效果的方式之一,参考者本就应该秉持一份诚信之心,遵守考风考纪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正因为此,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道德调节与法律调节有机联结,体现了当代高校大学生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及民族使命感,理应成为当代大学生应有的道德操守。“作弊入刑”恰恰给当代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一种确定的指引。

    (二)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可预测的行为评价标准

    与法律决定相对应的是法的可预测性。可预测性是指法律在处理社会中发生的事件给予事先的判断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所得出的可靠预测。因此,法的可预测性程度越高,则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就越大。《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对考试舞弊行为不能从刑法上进行完全的行为评价,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考试作弊的上游行为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或者根据行政处罚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亦或只能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罚。这种多种处罚并存的情况实际上是对“考试作弊”行为一种不确定的,不可靠的预测,其间存在较大灰色地带,这就必然导致行为与面临的惩罚之间存在不均衡的现象,也使高校大学生在考试中存在“伸手未必被抓”的侥幸心理,不仅不利于培养他们的规则意识,更不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培养。反观将“作弊入刑”法律化后,各高校在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可以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作为一种确定性的规则,对高校大学生违反之的行为进行确定的预测,这种预测也必然引起一系列的强制作用。

    (三)行为与心理的双重强制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重要助力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使对大学生思想品德的塑造,而思想品德塑造成功与否的表现即为大学生思想外化而成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将“组织作弊”、“帮助组织”、“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替考”四种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在对诚信价值进行立法性确定的同时也对涉法主体产生强制。这种强制包括对行为模式上的规制,同时也包括对受众心理上的强制。在这一层面上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作弊入刑”规范有较大的契合。规范可以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助力,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学基础课讲授与政治辅导员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日常工作中,将规范传递给大学生,使受众产生心理上的强制,进而产生行为上强制。两种“强制”相互结合形成的双重强制足以对潜在的“作弊者”产生巨大的震慑。理性与自私的“作弊者”在进行相关的作弊行为时,必然会考虑其作弊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在这一层面上看,“作弊入刑”制度的法律化更是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更多诚信应试教育的切入点,“作弊者”可以在承担相对较小不利后果的情况下享受较大利益,这就会使其铤而走险;在“作弊入刑”后,理性与自私的“作弊者”将面临巨大的刑罚恶害,为了回避刑罚的痛苦,潜在的“作弊者”就会克制作弊的行为。高校在对大学生进行与诚信应考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时,会将这种“双重强制”潜移默化的灌输到大学生的思想中,同时,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下,大学生也会在通过考试的小的快乐和承受刑罚处罚的大的不快中作出“理性”的选择。

    (四)实现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教育的融合

    在存在规范的社会中,法具有作为特殊行为规范的预示功能,其本身就具备相应的教育功能。而与大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的法律更是极具这一特点。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家和社会把绝大部分社会大学生对诚信应考的价值要求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稳定刑法规范,并通过草案立案、审议、颁布、适用等多种方式向刑法相对人灌输这些规范,使刑法规范内化为人们的自我意识及价值取向,同时通过行为人对犯罪行为后果的承担使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得到传播,以实现刑法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及特殊预防的目的;第二通过刑法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对诚信应考及考试作弊两种行为的相反评价对可能涉法调整的主体进行正面或者负面的刑法评价,从正面的角度来说,刑法二八十四条之一对诚信应考的行为予以肯定并给予保护,对大学生本人及与之有接触联系的其他主体起到示范和激励的作用;从负面的角度来说刑法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对考试作弊的行为予以否定并给予刑罚惩罚,对大学生本人及与之有接触联系的其他主体起到预警和强制作用,在满足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满足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

    三、迈向“作弊入刑”类之法学教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交融之路

    (一)高校大学生法学基础教育与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融合的意义

    1、实现法学教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合是培养新时代高校复合型人才的客观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学教育是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无论人文还是理工学科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制工作、科研等行为。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任务的重点是全面培养德才兼备、注重将品德、知识、科研能力和学习成绩进行综合,以此标准作为全面评价人才的基础。其中品德是评价标准的重中之重,当地大学生思想品德的培养不仅在于道德情操的培养,更加注重的应是规则意识及诚信精神的塑造,法学基础课无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

    2、大学生法学基础教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合是完善大学生教育的科学方法论。“社会不能忽视道德观,正如他不能忽视(公民的)忠诚一样。社会因为拥有他们而繁荣,因为失去他们而消亡。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拥有共同的基础,法律秩序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达到被认为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的最低限度。任何道德秩序都是以道德的价值之需为基础的。”法与道德的关系似乎是法学家及政治学家研究的永恒话题,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法与道德的关系虽不尽相同,但二者一直相寄相依。根据笔者的调研,贵州省有高校将法学基础课作为选修课程,也有高校将法学基础课的课时只做14学时进行讲授。将法学基础课作为选修课进行学习的大学生数量长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另外有部分对法学课程感兴趣的大学生即便选修法学基础课,也因为课时较短达不到法学学习的目的。这也是我国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持续走高的诱因之一。因此,将法学课、思想道德修养课及形势与政策课的思想品德教育课程科学组合,实现大学生法学教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合,乃是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方法论。

    (二)大学生法学课程与思想政治教育融合的路径

    1、着力打造一支具备相当法学理论功底的政治辅导员队伍。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政治辅导员作为与高校大学生接触最多的高校教师其担负着更多的言传身教的责任,欲培养出具备一定法律思维和规则意识的高校大学生,必须有相当数量具备相当法学理论功底的政治辅导员队伍作为支撑与保障。政治辅导员运用相关法学理论与实践知识,通过法学基础课课余学习情况沟通交流,为大学生答疑解惑,在对专业知识进行补充讲解的同时兼有对大学生法律思维及规则意识的培养,完成对高校大学生法学理论基础学习及政治思想品德的双重塑造。

    2、以案例为基础,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双重目的。眼观之事,始于心止于行。行毕,慎于思。在高校大学生法学基础课教育之余,应尽量多的适用案例教育法,以期反哺巩固大学生在法学基础课中所学之知识。对案例的合理运用及相关活动的组织不仅契合现阶段高校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同样是培养大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正确处理学习生活中出现的情况的应有之义。通过旁听考试作弊案之类的法庭庭审、组织案例分组讨论、开展相关内容的辩论会及主题班会等活动接触真实案例是高校大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从接受变为思辨,在帮助高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的同时锻造其政治思想素质,形成正确的是非观,促进诚信考试观念的形成及传播。高校大学生所学专业不同、毕业后所从事的行业也不尽相同,虽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但公平、正义、善良、诚实信用应是每一个人都应具备的品德。

    3、积极营造健康的高校法治文化氛围。譬犹练丝,染之蓝则青,染之丹剐赤。法学教育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要全面培养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和规则意识的当代大学生必须坚持全面营造健康的高校法治文化氛围。如充分利用法学专业师生所学的知识,结合“作弊入刑”问题,利用法治宣传周、法律讲座、向全校师生公开模拟法庭庭审等活动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充分发挥法学社、法律援助社团等高校学生团体的作用,引领大学生开展各项思想健康、积极向上的教育活动,以此形成健康的高校法治文化氛围,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教育的结合。

    参考文献

    [1](美)卡勒汉.作弊的文化[M].宋瑛堂译.上海:文汇出版社,2007年版.

    [2](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88、400.

    [3](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1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92.

    [4](日)庄子邦雄.近代刑法思想史叙说—费尔哈巴和刑法思想史的近代化[M].李希同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7-18.

    [5]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晓春,吴越译.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79.

    [6]彭颖.《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说”研究》,湘潭大学2003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7]《<刑法修正案(九)组织考试作弊罪解析>》,载《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