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档案治理兼与金波、晏秦商榷

    虞香群 李子林

    

    摘? 要:国家治理视域下的档案治理是档案行政管理活动在治理理论指导下的优化升级。本文旨在分析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的关联,明确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在此基础上否定档案管理走向档案治理的合理性,提出从档案行政管理到档案治理。同时,提出档案治理的实现路径,首先须构建档案治理体制机制,其次要依法进行档案治理,最后档案治理须走向标准化。

    关键词:档案管理 档案行政管理 档案治理

    Abstract: Archives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governance is the optimization and upgrading of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activities under the guidance of governance theory. This paper aims to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rchives management and Archives governance, make clear the distinction and connection between them, on this foundation negates the rationality that transformation from Archives management to Archives governance, put forward from Archives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to Archives governance. At the same time, put forward the realization path of Archives governance, firstly, should build Archives governance system mechanism, secondly, Archives governance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finally Archives governance should be standardization.

    Keywords: Archives Management; Archives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rchives Governance

    1 前言

    自20世紀90年代以来,在西方学术界,特别是在经济学、政治学和管理学领域,“治理”一词十分流行[1]。世界银行首次使用了治理(Governance)一词,之后“治理”一词便出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开发署(UND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国际组织机构的报告中。1992年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成立,委员会将“治理”定义为是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法的综合。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2016年国家档案局印发《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加快完成档案治理体系,提升档案治理能力,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作出积极贡献”[3]。

    档案治理相关问题研究主题主要集中在“档案治理”概念、内涵与功能、理论框架、比较研究等方面,并形成了以金波、晏秦、刘东斌、陈忠海、常大伟等为核心的学人研究圈。然而,档案学界对“档案治理”概念内涵尚未达成共识,众说纷纭,需要探讨“档案治理”概念界定的合理性,并对“档案治理”概念内涵作出反思,重论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的关系,明确两者在管理理念、主体、对象、工具、目标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

    2 档案治理概念辨析

    2.1 档案治理概念的追溯。从现有文献看,俞可平教授是我国较早研究治理理论的学者,于1999年提出“治理”概念定义,“治理是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4]

    “档案治理”一词由档案业务部门率先提出,2014年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司将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年度的工作重点,[5]2016年“档案治理”一词正式出现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然而,此阶段提出的“档案治理”并非一个学术概念,而是档案业务部门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和档情而提出的。在档案学界,2014年刘学圃在其《档案事业治理模式》论文中提出监控、督导和规约的档案事业治理的模式,但文中并未对“档案治理”概念进行定义。从现有文献看,晏秦是较早对“档案治理”概念进行定义的学者,2017年在其论文《论档案治理的内涵、特征和功能》中提出了“档案治理”的概念,他认为从档案作为公共治理功能发挥的场域来定义档案治理,是对档案事务的治理,与档案管理相对。

    2.2 档案治理概念界定方法。目前学者定义“档案治理”概念的方式主要有概念组配法和发生定义法两种。

    2.2.1 概念组配法。用概念组配法对“档案治理”进行定义时所选用的主题词是“档案”“治理”,组合而成的“档案+治理”即是指立足档案视角,将治理理论的核心内涵融入到档案领域中,使得“档案治理”概念既具档案领域的特色,又符合“治理”的核心特征。晏秦、常大伟和祝哲淇等学者采用概念组配法对“档案治理”概念进行界定。晏秦认为“档案治理”是“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个主体协同合作,基于一定的行动规则,共同对档案事务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实现档案领域善治的活动和过程。”[6]祝哲淇根据治理理论的特征将“档案治理”定义为:“档案治理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基于特定的行动规则,在表述各自诉求的基础上,对公共档案事务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并协调各方利益,达成善治、形成档案领域良好业界生态的过程。”[7]常大伟根据治理理论的核心内涵将档案治理定义为“档案治理是在党政机构的领导支持下,由档案行政机关主导,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进行合作互动,共同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和提升档案工作服务社会发展大局能力的过程,是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8]

    在概念组配定义法中,“档案”是“治理”的限定词,即由“治理”大概念推出“档案治理”小概念,所以“档案治理”的概念特征应与“治理”的概念特征相符。“治理”与“统治”最主要的区别之一是参与主体多元化,尽管以上三位学者“档案治理”概念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但都同时表达一个主题,“档案治理”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档案事务管理的过程。

    2.2.2 发生定义法。发生定义法是以某一概念为基础去定义另一概念。用发生定义法去解析“档案治理”主要有“从档案管理到档案治理”“从档案行政管理到档案治理”两种提法。金波和晏秦提出“档案管理是档案治理的基础,档案治理是对档案管理的继承和发展,从档案管理走向档案治理”。[9]陈忠海、宋晶晶认为档案治理是对传统档案事业管理方式的继承和发展。[10]刘东斌认为:“档案治理是对档案行政管理的治理,也就是档案行政管理要转变职能,跟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步伐,走向档案治理现代化。”[11]

    2.3 档案治理概念内涵的反思。目前学界对“档案治理”概念内涵界定,大部分是采用“档案+治理”的概念组配方式,将治理理论的核心内涵融入档案领域。晏秦认为档案治理的主体是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治理的对象是档案事务,治理的工具是一定的行动规则,治理内容是对档案事务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治理的目标是实现档案领域的善治,在这定义中对于档案治理工具和内容的描述过于简单、宽泛。祝哲淇按照《档案法》中的规定将档案治理的主体定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需指出的是其引用的《档案法》第七条规定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通常是指机构档案室,所以祝哲淇认为档案治理的主体是档案室和档案工作人员,这显然是缩小了档案治理主体的范围;常大伟认为档案治理的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实则是各级各类档案馆,在这定义中又排除了机构档案室这一治理主体。

    用概念组配法虽能凸显治理的特征和效用,但也易导致过于贴合治理框架的要素定义,对治理定义进行形而上学的替换现象,且未能立足档案视角,探讨以档案为核心的治理内涵,致使档案领域本身的特色模糊化。因此,利用概念组配法对“档案治理”进行界定时应立足档案视角,参考治理构成要素的基础上,从档案要素出发,设定合理有效的档案治理构成要素。

    现有文献中使用发生定义法定义“档案治理”概念时,通常把“档案管理”“档案事业管理”与“档案治理”视为是同一维度不同程度的概念。例如金波、晏秦认为:“档案治理是以档案管理为基础,是对档案管理的继承和发展。”[12]陈忠海、宋晶晶认为档案治理是对传统档案事业管理的继承和发展,[13]所以对“档案治理”进行界定时应注意厘清档案管理、档案行政管理、档案事业管理、档案治理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用发生法定义对“档案治理”进行界定,其优点在于用既定已知概念解释未知不确定概念,化抽象为具象;这一过程中探索和发现已知概念与未知概念的实际关联至关重要,一旦错误地认知两个概念之间的本质联系,将会直接导致对未知概念界定的偏差。所以用发生定义法界定“档案治理”概念时,需界定相关概念的核心内涵,明晰概念之间的关系,以此明确从什么走向什么的问题。当前,国内学者在使用发生定义法阐释“档案治理”时,因对已知概念和未知概念关系把握不清晰,导致发生定义的走向出现偏差,“档案治理”内涵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还需要反复推敲。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档案治理”概念进行界定,概念组配法和发生定义法虽各有所长,但从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上考量,概念组配法更为适宜。

    3 国家治理视域下的档案治理概念内涵

    基于以上对“档案治理”概念反思的基础上,文章选取组配法来阐释“档案治理”概念的内涵,且本研究探讨的档案治理是基于国家治理视域下的,是贴合我国国情需要的。

    3.1 档案治理概念要素分析。档案治理概念是国家治理概念框架的组成部分[14],对档案治理概念的界定理应回归国家治理视域。国家治理是指政府组织和(或)民间组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管理社会政治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满足公众需要。[15]国家治理是一种政治行为,其立足点和特色在于行政性,因此,国家治理视域下的档案治理也具备一定的行政性。

    基于对“档案治理”概念界定的反思,笔者拟采用概念组配法对“档案治理”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结合“治理”理论的核心特征,立足档案视角,明晰“档案治理”的构成要素与特点,在融入治理理论核心内涵的基础上,结合现有学者对档案治理概念的研究,提出“档案治理”概念并认為档案治理要素包括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目标、治理工具、治理机制、治理内容、治理权力、治理本质等8个方面。

    3.2国家治理视域下的档案治理概念定义。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国家治理视域下的档案治理是一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宏观档案行政管理活动,侧重于体制机制、法规标准的制定,统筹协调各参与主体的利益。档案治理的主体除档案行政部门外,还包括社会组织、个人及其它组织,以档案行政部门为主导,社会组织、个人及其它组织作为重要的合作参与者,档案治理主体呈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多元主体共治的对象是各种档案事务;档案治理的目标是最大限度满足公众与社会需要,实现各参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促进档案行政管理实现高效化,档案事业发展达到最佳状态;档案治理工具除依法治理外,还包括各种档案规章制度,标准规划,使档案治理依法、遵循规章制度与标准进行治理;未来档案治理的体制机制向法治化、标准化、多元主体合作互动方向发展;档案治理的内容是协调各治理主体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统筹规划全国档案事业、统筹协调各档案组织、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章制度、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多元主体的档案治理权利可以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利,但各档案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更多的是平行的,档案权利权威可以是强制性的,但更多的是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协商;国家治理视域下的档案治理实质上是一项宏观的档案行政管理活动,是一项顶层设计活动,统筹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与多元主体共同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体制机制等,即档案治理的范畴不涉及具体的档案业务操作,只在宏观层面上指导、把控具体档案业务操作。

    综上,本研究将“档案治理”定义为:“档案行政机关为主导、档案馆(室)、社会组织、个人共同参与,基于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合作互动,协调各方利益,共同对档案事务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以达到各方利益最大化、满足公众需求,促进档案事业发展。”

    4 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关系分析

    4.1 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的区别。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在管理理念、主体、对象、内容、工具、本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换言之,这两者的内涵、外延与本质都不同,两者不属于同一纬度不同发展阶段的关系。

    《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一书中将“档案管理”定义为:“档案管理是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研、档案提供利用。”[16]冯惠玲、张辑哲认为档案管理工作是指:“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管理档案,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服务的工作,基本内容包括:档案的接收与征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与检索、编辑与研究、统计和利用服务。”[17]通过分析“档案管理”概念可知,档案管理的本质是对档案业务的管理,如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属于微观业务层面,档案管理的对象是档案,档案管理的主体是档案馆(室),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档案的分散、凌乱、杂质、量大、孤本等状况与社会利用档案要求集中、系统、优质、专指、广泛之间的矛盾。[18]

    2019年《档案学研究》第1期上发表了金波、晏秦的《从档案管理走向档案治理》(以下简称《金文》)一文,《金文》认为档案管理是档案治理的基础,文中将“档案管理”定义为对档案事业进行管理,将“档案管理”的概念等同于“档案事业管理”的概念,文中引用《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中的档案事业管理定义:“档案部门对国家或地区档案事业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领导或监督、指导、并协调其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工作”。[19]由此可知,档案事业管理的主体是档案部门,对象是国家或地区档案事业,内容是领导、指导、协调档案工作。

    显而易见,《金文》中偷换了概念,用“档案事业管理”的定义代替了“档案管理”的定义,事实上“档案事业管理”与“档案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在管理主体、对象、内容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同。《金文》缩小了“档案事业管理”概念的范畴,档案管理是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即档案事业管理包含档案管理,《金文》中偷換概念,用“档案事业管理”概念代替“档案管理”概念毫无疑问是不妥当的。《金文》的主要内容是论证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的关系,分析“从档案管理走向档案治理”的动因及途径,但文中一开始并未对“档案管理”这一概念做一个权威和准确的解释,而是用“档案事业管理”的概念替代“档案管理”的概念,实则是在探讨“从档案事业管理走向档案治理”这是《金文》存在的不妥处之一;其二是《金文》没有厘清“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的关系,其文认为:“档案治理是以档案管理为基础,是对档案管理的继承与发展”这等于认可了档案管理是档案治理的组成部分,随后其文又提出“从档案管理走向档案治理”,这又意味着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是处于不同层面的,前后存在矛盾。

    通过以上对“档案管理”概念的分析可知,档案管理属于业务层面,而档案治理属于宏观层面,这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概念,即这两者不具备发展关系。“档案管理走向档案治理”,换言之档案治理是档案管理的高级发展阶段,是一个层面不同层次的概念,档案治理可以替代档案管理,这显然是不成立的,档案管理是业务层面,面向基础的档案工作,无论时代与技术如何发展,档案管理业务将永远存在,不可被替代,不可被兼并。

    与“档案管理”“档案事业管理”“档案治理”相近的词还有“档案行政管理”,以上已论证“从档案管理走向档案治理”这一命题不成立,本文将对“从档案行政管理走向档案治理”这一命题是否成立进行论证。王英玮认为:“档案行政是以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需要为目标,对全国以及地方的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的活动。从宏观上、整体上管理国家档案事务,不断调节档案事业系统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20]由此可知,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是档案事务,管理的内容是对档案事业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行政监督、业务指导、提高档案行政效率,档案行政管理的目标是提高档案行政效率,开发国家档案信息资源、促进档案事业发展,档案行政管理的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的范围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权利所及的范围。

    对“档案行政管理”与“档案治理”的概念在管理对象、主体、目标、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档案行政管理”与“档案治理”是同一层面的概念,是同一层面不同发展阶段的事物。此外,在国家治理视域下,档案行政管理理应顺势走向档案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即“从档案行政管理走向档案治理”命题是成立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属于正向平行的关系,并非替代、继承和发展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

    在管理理念上,档案管理是以部门为导向的管理理念,从馆藏资源角度来说,档案馆(室)管理的是产生于各部门的档案,从业务流程角度来说,档案馆(室)进行的是此地此物的一元管理,而档案治理的管理理念是多元主体协同管理,除档案部门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互动,共同管理档案事务,同时注重协调各方利益,使之实现效益最大化;在主体上,档案管理的主体是档案馆(室),具有单一性,档案治理的主体是档案部门与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多元共治,各权利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在管理对象上,档案管理的对象是档案,而档案治理的对象是档案事务,《金文》中因其没有正确理解“档案管理”概念,所以误认为档案管理的对象是档案事务;在管理内容上,档案管理内容是档案业务,如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档案治理的内容是协调各方利益、对全国以及地方的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在管理工具上,档案馆(室)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档案业务的管理,档案治理的工具是法律、法规制度,依法进行档案事务的管理;在管理目标上,档案管理最终目的是提供档案信息,为社会服务,档案治理的目标是协调各方利益,使之实现利益最大化,提高档案行政效率,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在本质上,档案管理实质上是一项管理性、服务性、业务性的工作,档案治理本质上是一项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宏观档案行政管理活动,强调多元主体共治,协调各方权利、责任、义务和利益。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的区别简要归纳如表1所示。

    表1 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的区别

    4.2 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的联系。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两者之间的区别决定了档案治理无法取代档案管理,无法将其兼并,在档案事业发展过程中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同时并存,齐头并进。虽然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但两者都是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侧重业务流的实践活动,后者侧重政策制度层的指导与规范。在推动国家档案事业发展创新,提升档案理论与实践能力的目标框架内,两者之间存在着正向的协同合作关系,即这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相协调合作,主要表现在,首先,档案治理作为宏观层面对档案业务管理如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方面具有指导、监督、规范作用;其次,在档案管理中档案馆(室)收集档案资源结构多样化会促进更多多元主体参与到档案事务治理中,档案业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对档案治理效率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两者之间互相协同,共同发展。

    档案管理与档案治理既存在区别,同时也存在联系。在国家治理视域下,两者存在正相关的协同合作关系,为更好地促进两者的相互协同,要搭建两者之间的有效协同发展机制,进行合作互动,共同发挥作用,促进档案事业向前发展。

    首先,档案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有助于促进档案收集的多样性,丰富馆藏资源,改变馆藏资源结构,扩充档案服务资源,满足更多主体的需要,实现各参与主体利益最大化;反之,档案资源收集和管理工作的多样性有助于吸引更多主体参与档案事务管理,以往的档案管理被认为是一项为官方叙事记录服务的管理性活动,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档案馆收集的主要是官方组织机构的档案,与社会民众或其它社会组织相关的档案较少,收集与社会组织、个人相关的档案可吸引更多的主体参与档案事务管理;其次,档案治理依法进行,各参与主体依法进行档案事务的管理,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档案管理的法治化;再次,档案治理在宏观上对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为档案管理制定管理标准,促进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最后,档案业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档案治理效率的提升。

    5 档案治理的实现路径

    档案治理是档案行政管理的新发展阶段,实现从档案行政管理走向档案治理,首先要构建法治化、标准化、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档案治理体制机制;其次,档案治理要法治化,依法进行;最后,档案治理要规范化、程序化和合理化进行,需要对档案治理进行标准化建设。

    档案管理体制是指一個国家档案工作的组织制度、包括各级各类档案行政、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隶属关系、职权定位和组织管理方式等的总和。[21]档案管理体制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实现档案事业现代化的关键。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档案治理体制的发展方向是:档案治理朝多元协同、法治化、标准化方向发现发展。

    5.1 体制机制层。多元主体合作、互动是档案行政管理与档案治理最主要的区别之一,档案治理是档案部门、社会组织、个人等共同参与、相互合作、共同协商的一种档案事务管理模式。多元主体合作下,档案行政机关为主导者和执行者,统筹全局、进行顶层设置,完善体制机制、开展制度建设,不断创新档案治理方法,完善档案治理体系;社会组织、个人和其它机构作为档案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建立健全档案社会组织体系,发挥档案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制定标准、规范、参与决策等档案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发挥个人在档案志愿服务、档案政策、制度决策、监督中的作用。各多元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促进档案治理走向现代化。法治化的档案治理体制构建,需要构建和完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树立法治思维,提高法治意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标准化的档案治理体制构建,首先提高治理标准化意识;其次,推进档案治理标准化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最后,提升标准化制定者的专业素质,从而提升档案治理标准化的科学化、合理化、程序化等。

    5.2 法规制度层。《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三五”发展目标是:“实现档案治理法制化。形成较为完整的档案法规标准、高效的档案法治实施,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有力的档案法治保障的档案法治体系,档案法治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以往的档案行政管理主要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档案事务的管理,从档案行政管理走向档案治理需从行政命令的方式转为以法治方式进行档案事务的管理,使档案治理在法治框架内进行,用法律去解决档案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档案治理的法治化是推进档案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推进档案治理法治化,一方面加强建立健全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使档案治理有法可依;一是各参与主体应树立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治理档案;二是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明确多元主体参与档案事务治理的方式,确保民主参与和监督通道顺畅;三是构建档案行政权利和责任清单并对其进行公开,让社会对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一是对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对其不合法性进行纠正,确保档案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二是对社会第三方在档案行业的准入和经营活动加强管控,完善立法,加强监督,使第三方参与主体在合法合规之下进行各项档案活动。

    5.3 标准规范层。档案治理现代化,与档案治理标准化密切相关,档案治理标准化水平一定程度上反映档案治理的水平,标准化对实现档案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一,标准化为现代档案治理确立规范,促进档案治理制度化;第二,标准化为现代档案治理确立目标;第三,标准化为档案治理的合理化提供依据,提升档案治理的效益;第四,标准化为评估档案治理现代化提供量化指标,促进档案治理的改善。

    当前我国档案治理还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为推进档案治理标准化建设,其一,应协同各利益主体参与行业标准制定,转变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全权负责制定标准的局面,使档案行业标准体现各参与主体的意志,提升档案治理的协同能力,明确参与标准制定的程序、方式,确保参与和沟通渠道的畅通。其二,制定档案治理能力评估标准,档案治理能力关乎档案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对其能力的评估需有规范化、标准化的衡量指标,促进档案治理的改善。其三,提高制定档案治理标准者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从而提高档案治理标准体系的科学化和专业化程度,增强档案治理标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其四,严格执行档案治理标准,充分发挥档案治理标准化的效用。其五,加快档案治理标准化的法制化进程,把档案法治化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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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来稿日期: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