沬司徒疑簋与卫国封建的再讨论
杨永生
关键词:沬司徒疑簋;卫国封建;双重身份
作为周人经纬天下的重要制度,分封制一直受到研究者的瞩目,出土材料更为推进相关研究提供了契机。相传1931年出土于河南的沬司徒疑簋(《集成》4059)1与卫国早期历史息息相关,学者多有考释;2011年刊布的清华简《系年》,其中第四章亦涉及到卫国封建之事,沬司徒疑簋再次进入学者的视野,对于卫国封建的讨论也随之深入。《系年》言:“周成王、周公既迁殷民于洛邑,乃追念夏、商之亡由,旁设出宗子,以作周之厚屏。乃先建卫叔封于康丘,以侯殷之余民。卫人自康丘迁于淇卫。”2简文明确了康叔之“康”为地名而非谥号,解决了这一陈年公案,但记康叔封康时间与传统看法不同,康地地望亦存争议,遂影响到对沬司徒疑簋铭文內容的理解,以致卫国封建之事晦暗不明。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在前辈学者研究基础上对沬司徒疑簋铭文进行补释,并结合相关史料对卫国封建的历史进程提出一孔之见,继而窥测西周诸侯身份双重特质,成一抛砖之作,谬妄之处,尚祈方家指正。一、沬司徒疑簋铭文补释
沬司徒疑簋现藏于英国伦敦大英博物院。簋无盖,束颈侈口,深腹微鼓,高圈足加宽边,半环形双耳,腹部饰直棱纹,颈和圈足饰圆涡纹和四瓣目纹,是成王时器。簋铭言:“王来伐商邑,诞命康侯啚(鄙)于卫,沬司徒疑眔啚(鄙),作厥考尊彝。?”。
在以往研究中,铭文首句的释读虽曾有“朿伐”与“来伐”之异,对“王”的理解也曾有“武王”与“成王”之殊,但经过多年的讨论,“来伐”之释与“成王伐武庚”之说已渐趋统一。对器主身份及末句的理解,诸家也比较一致,基本认为沬疑为殷遗民?族之人,此器是他为亡父作的祭器。观点分歧最大的是中间两句,尤其集中在“啚于卫”一句的理解上。以笔者所见,主要看法有三。其一,认为此句是与康叔封卫有关,此说认同者最多,诸家之间又有细微差别。或将“啚”释为“鄙”,义为“国”,指封康叔于卫;1或将“啚”释为“图”,即赐图给康叔,也就是命令康叔管理卫地;2或将“啚”释为“鄙”,为边鄙之义,此句是说在卫地边鄙地区建立城邑;3或将“啚”释为“鄙”,解释为划定国土的边境地区。4其二,认为此句与成王伐武庚有关,认为是命康叔在卫地防守边境。5其三,认为“啚”通“图”,是康叔封之字。6从文字学的角度来说,释“啚”为“图”存在一些困难,7第三说暂可不论,而前两种说法的症结则在于对铭文首句“来伐”及“卫”的不同理解。
对于铭文首句“王来伐商邑”,学者虽基本认同此句所说为周初东征之事,但细味诸家之说,仍存在平乱结束与正在平乱两种看法。这种分歧在于对“来伐”一词的不同理解。认为此时东征已经结束的学者,多倾向于将“来伐”理解为“来于伐”,即王由伐商邑归来。此说并非无据,黄组卜辞中多以“征人方”、“来征人方”对言,陈梦家先生指出“征人方”指去伐人方,为往程;而“来征人方”指来于征人方,为归程。8
但若分析“来+V(动词)”及“来+VO(动宾短语)”的句式用例,仍可提出其他解释。
“来伐”一词并不多见,彝铭所见除沬司徒疑簋之外,尚见于旅鼎(《集成》2728)和卿簋(《铭图》14432),9但铭文亦较简略,其准确含义难明。不过,“来+V”或“来+VO”的组合形式却多见于西周金文,可试举几例进行分析:
新邑鼎:“王来奠新邑。”(《集成》2682)
史墙盘:“微史烈祖来见武王。”(《集成》10175)
螨鼎:“螨来遘于妊氏。”(《集成》2765)
?钟:“蛮廼遣间来逆昭王。”(《集成》260)
五年琱生簋:“琱生有事,召来合事。”(《集成》4292)
上引诸铭中的“来奠”、“来见”、“来遘”、“来逆”、“来合事”与沬司徒疑簋铭中的“来伐”用例相类,其中“来”字用法也相同。在这种形式中,“来+V”的语意重点往往在后一个动词上,如“来奠”强调“奠”、“来见”强调“见”、“来遘”强调“遘”、“来逆”强调“逆”等,“来”字逐渐虚词化,起到强调语气的作用。10这种用法在商末金文中就已经出现,如宰甫卣(《集成》5395)言:“王来兽自豆麓”,“来”字就起到加强语气的作用。11在传世文献中,“来”字的这种用法也极为常见,如《诗·大雅·卷阿》:“岂弟君子,来游来歌”,1《诗·商颂·殷武》:“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2“来”字都起到强调语气的作用。据学者统计,《左传》中“来+V”的句式共269条,“来+VO”的句式共97条,3“来”字也多作虚词用。
沬司徒疑簋中的“来伐”也是这种句式,“来”字同样起到强调语气的作用,其句意重点在于“伐”,故铭文所述之事当在伐武庚战事进行之时。从这点看,以此铭所言为命康叔在卫地防御是有道理的。
既然簋铭说命康叔在“卫”防御,那么“卫”在何处呢?以地域范围言,“卫”有大、中、小三种含义。其一,“卫”指殷王畿之地,也就是传统上所认为的卫国封域。《左传》定公四年记康叔之封,“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4即言康叔获封于殷墟。《史记·卫康叔世家》言:“以武庚殷余民封康叔为卫君,居河、淇间故商墟”,5也说“卫”在商墟。这一“卫”实际上囊括了所谓邶卫鄘三监之地,基本等同于殷王畿。《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杜预注:“武王伐纣,分其地为三监。三监叛,周公灭之。更封康叔,并三监之地。故三国尽被康叔之化。”6清儒孙诒让认为:“周公以武庚故地封康叔,实尽得三卫全境。”7殷畿的范围,战国时吴起认为:“殷纣之国,左孟门,而右漳滏,前带黄河,后被山。”8大致在今河南省北部和河北省南部。其二,“卫”指朝歌附近一带,为殷王畿的一部分。《汉书·地理志》言:“河内,本殷之旧都,周既灭殷,分其畿内为三国。《诗·风》邶、庸、卫国是也。邶,以封纣子武庚;鄘,管叔尹之;卫,蔡叔尹之。以监殷民,谓之三监。”9郑玄《诗谱》言:“武王伐纣,以其京师封武庚,三分其地,置三监,使管叔、蔡叔、霍叔尹而教之。自纣城而北谓之邶,南谓之鄘,东谓之卫。”10此两说虽三监人物、封域皆有不同,但都认为“卫”为殷畿内之一部。此“卫”即“殷”,也就是指殷都朝歌,在今河南淇县一带。11其三,“卫”指殷墟附近的一座军事重邑。《逸周书·世俘解》言:“甲申,百弇以虎贲誓,伐卫。”此“卫”,“邑名,在朝歌之东。”12《逸周书·作洛解》记周公伐武庚,“临卫政殷,殷大震溃”,13“临”有居高临下之义,周公可“临卫政殷”,不仅说明此“卫”与殷有别,更指出“卫”地势较高。这个卫邑可能就在今河南鹤壁浚县卫贤镇一带。14河南鹤壁市处于太行山麓到华北平原的过渡地带,平均海拔180米左右,正符合周公“临卫政殷”的军事部署。由簋铭所记成王、周公伐武庚的军事形势来看,命康叔“鄙于卫”之“卫”可能就是这个卫邑。
簋铭言:“诞命康侯鄙于卫”,“诞”可解为又,有同时或重复之义,15“诞命康侯鄙于卫”即王伐商邑的同时命令康侯“鄙于卫”。“鄙于卫”即以卫邑作为边鄙,也就是以卫作为前线据点。“鄙”有边鄙、边邑之义,《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记晋献公令“群公子皆鄙”,杜预注:“鄙,边邑也。”1按此事出自骊姬之谋:
(骊姬)使言于公曰:“曲沃,君之宗也;蒲与二屈,君之疆也;不可以无主。宗邑无主,则民不威;疆场无主,则启戎心;戎之生心,民慢其政,国之患也。若使大子主曲沃,而重耳、夷吾主蒲与屈,则可以威民而惧戎,且旌君伐。”使俱曰:“狄之广莫,于晋为都,晋之启土,不亦宜乎!”2
骊姬虽在主观上是为了驱离群公子在国都的势力,但在客观上也指出了边鄙之地对国家的重要性。边鄙之地不仅是防御的关卡,更可作为进取开拓之桥头堡。簋铭所言“鄙于卫”正有此意。由此可见,周初伐武庚乃取分头合击之策,主力由成王、周公率领,康叔则领偏师在卫邑驻扎,最终康叔之偏师收获奇效,故《逸周书·作洛解》言:“临卫政殷,殷大震溃”。
从沬司徒疑的身份来看,此铭所记亦不当视为封侯之事。沬司徒疑,学者多认为其为沬地之司徒。此人所作还有沬伯疑鼎(《集成》2344)、沬伯疑尊(《集成》5954)、沬伯疑卣(《集成》5363、5364)等沬伯疑器,诸铭中皆有族徽“?”,且名为“疑”,当为同一人所作无疑。但为何此人既自称“沬伯”,又可称“沬司徒”呢?杜勇先生已经指出这一矛盾之处,并认为此“沬司徒”指卫之司徒。3但如果沬伯作为卫之司徒,为何不作“卫司徒沬疑”,而自称为“沬司徒疑”呢?一般来说,西周时诸侯、邦君之臣多采取“邦名+职官名+本人姓名”的称谓方式,如五祀卫鼎(《集成》2832)提到邦君厉的臣属有“厉有司申季”,又如鲁内小臣生鼎(《集成》2354)的器主“鲁内小臣生”,再如齐史疑觯(《集成》6490)中的“齐史疑”等皆是如此。由此来看,沬司徒疑似也非卫之司徒。
既然如此,如何解释诸器中同一人称谓的不同呢?这或为殷周鼎革后周人对归服殷人之怀柔政策所致。从族徽来看,疑为殷遗,“沬伯”是他的旧称。沬地早在武丁时期就有宫室类建筑存在,是商王和贵族的田猎之地;到了武乙帝辛时期,商王还经常在沬地停留居处。4沬伯或即是沬地的尹,“尹”是商代对在王朝任事者的一种通称,属于商的朝臣。5而“司徒”则是周人新册命之职,或仅是一种荣耀称号,是“显”的手段。《逸周书·度邑解》记武王之言:“维天建殷,厥征天民名三百六十夫,弗顾亦不宾成,用戾于今。”6太史公述此言曰:“维天建殷,其登名民三百六十夫,不显亦不宾灭,以至今。”7文略异而义实同。所谓“天民名”、“名民”即“名姓之后”,指先代旧族。“显”为“顾”之误字,义为眷顾。“宾灭”即损灭。8所谓“眷顾”就是说给予先代旧族荣耀的地位,而“损灭”则是将其伐灭或远逐。周人封沬伯为“司徒”正是授予其崇高地位的一种方式。《左传》隐公十一年记滕、薛朝鲁争长:“十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争长。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后之。”9观滕侯之言,他争长之由有二:其一曾任内服卜正之职,其二为周之同姓。更可注意者乃滕侯先言服事上的差异再说族属血缘上的不同,似可說明对周代诸侯而言,有职于王确是荣耀之事。《左传》成公十一年:“昔周克商,使诸侯抚封,苏忿生以温为司寇,与檀伯达封于河。”10沬伯的情况或与此相类,若按照《左传》的说法,沬疑就是“以沬为司徒”。故沬司徒疑实际上是周王之臣属,而非康叔之臣。1簋铭言“沬司徒疑眔鄙”,“眔”训为“至”,为到达之义。2此句指沬司徒疑与康叔共同负责卫邑的军事建设,以作为防御及进攻武庚之用。
由上所论,沬司徒疑簋所记并非是康叔获封之事,只是周初东征伐武庚时康叔受命的一次重要军事行动。从金文封侯文例来看,亦可佐证此说。金文中所见诸侯初封、徙封、嗣封之例有六(同铭者仅计一次),分别见于克罍(《铭图》13831)、克盉(《铭图》14789)、公盨(《铭图》4954)、麦尊(《集成》6015)、宜侯夨簋(《集成》4320)、伯晨鼎(《集成》2816)及四十二年逨鼎(《铭图》2501)中,皆言“侯于某(地名)”。清华简《封许之命》记许国之封亦言“侯于许”。3沬司徒疑簋言“鄙于卫”与封侯之文例不同,更可见其非封侯之命。4二、卫国封建的三个阶段
如上所论,沬司徒疑簋虽与康叔封卫无涉,但仍保存了康叔封康的重要史料。结合传世文献及清华简《系年》的相关记载,可将卫国封建分成康叔封康、康叔封卫和卫顷侯封侯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中卫君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不同,呈现出由作为“王之斥候”的军事职官到兼具一邦之君和天子之臣双重身份的封君的发展趋势。
1,康叔封康
康叔在封卫之前就已经获封于康,对于康叔之“康”,传统上有谥号和地名两说,清华简《系年》言:“乃先建卫叔封于康丘”,明确了“康”为地名,但也引发了对封康时间和康地地望的争论。
对于康叔封康的时间,以往研究多认为在武王时。5但《系年》言:“周成王、周公既迁殷民于洛邑,乃追念夏、商之亡由,旁设出宗子,以作周之厚屏。乃先建卫叔封于康丘,以侯殷之余民”,从行文来看,《系年》似认为康叔封康在东征胜利、营建洛邑之后。以沬司徒疑簋论之,簋铭中提到“康侯”,可见康叔至少在伐武庚时就已经获封于康、受命为“侯”,传统的看法不能简单否定,而《系年》之说亦可作另外解释。按《系年》行文并不严格按照时间顺序,6文中所称之“先建”可能是说在周成王、周公封建诸侯之先,亦即武王之时。类似的用法还见于古本《竹书纪年》,其记两周之际史事言:“平王奔西申,而立伯盘为太子,与幽王俱死于戏。先是,申侯、鲁侯及许文公立平王于申,以本天子,故称天王。”7此句中的“先是”指幽王身死之前,“先建”或与此用法相类,皆是引出与前文事件有一定时间跨度之前发生的情况。
对于康地地望,传统上多认为在今河南禹州一带。8自《系年》刊布之后,有论者提出新说,认为“康”在殷墟左近。此说实拘泥于简文,简文言:“乃先建卫叔封于康丘,以侯殷之余民”,“侯殷之余民”未必意味着康丘必在殷墟左近。此可以管蔡霍三监之事作为类比说明。一般认为,管在今河南郑州、蔡在今河南上蔡、霍在今山西霍县,皆距殷墟有相当的距离。为监殷计,三叔又兼领有邶鄘卫三地,9这可能就是他们的驻邑。1康叔之事与此相类,其封于河南禹州一带,到了武庚及三监叛乱之时,方又受命驻守卫邑,作为战事的桥头堡。由此可见,周初为了防范殷人势力的再崛起,建立了至少两条防线。第一条是以管叔为首,2以三叔所兼之邶卫鄘三地为核心联合其他诸监,在殷墟之内监视以武庚为首的殷人势力。3第二条则包括三叔本封之管、蔡、霍三国,及周边所封之康、鲁等国,于外防范殷人势力。4康叔所封的康就属于这第二条防线。
康叔虽封卫,但直到西周中期,卫国国都皆在康。学者多注意到康叔封、康伯髦父子称谓中皆有“康”的情况,但忽略了西周中期仍有“康公”之称。西周中期器郃盌簋(《集成》4197)、?簋(《铭图》5386)分别记载了郃盌、?受王命担任司徒之事,右者皆为“康公”。对此“康公”,陈梦家先生认为是密康公,5马承源先生则认为是康丘的再封之君的后人,6但两说皆无确凿证据。从“卫”字在彝铭中的用法来看,西周晚期卫姒诸器、卫夫人昜铜泡等中方见作国名之义的“卫”字,这说明直到西周中期卫国国都仍在康,7而到卫顷侯时才正式徙封到卫(详下)。不过,康叔封卫后,卫君常在卫邑。从考古发现来看,河南浚县辛村墓地发现大型墓8座,中型墓6座,小型墓54座,车马坑2座,马坑14座,其时代自西周初年一直延续到春秋早期。大型墓为侯伯、君夫人墓地,其中M21时代最早,可能就是康叔封之墓。8遗址出土多件青铜礼器、青铜兵器,据传“康侯”诸器也皆出自辛村遗址。9在彝铭中也可发现康叔封卫后卫国两都并存的情况。西周早期器贤簋(《集成》4106)言:“公叔初见于卫”,“公叔”为康叔封之子、康伯髦之弟,10“见于卫”即去卫邑述职,11说明此时卫君正在卫邑,而公叔履职之地可能就是在康。
总之,由沬司徒疑簋所见,康叔至少在周初东征之时就已经获封于康、受命为侯,传统上认为康叔初封于武王时的看法值得重视。不过,如簋铭所示,康叔此时所封之“侯”,可能仅仅是作为“王之斥候”的军事职官,而非东征后封建之诸侯。12他所受封之“康”,在今河南禹州一带,可能类似于采邑。13
2,康叔封卫
东征胜利后,康叔被封于殷墟,典籍于此多有着墨,其中最为重要者是《左传》定公四年祝佗之言及《尚书》的《康诰》、《酒诰》、《梓材》封康叔“三诰”。
鲁定公四年,祝佗论及周初封建尚德之义,并述鲁、卫、晋三国封建情况,其中论卫国曰:
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1
祝佗为卫人,他论本国初封情况当有所本,其言可作为进一步分析康叔受封情况的基础。祝佗虽论及康叔获封之“殷民七族”,但更侧重卫国获封的疆土情况。2从其论来看,康叔获封的疆土除了作为汤沐邑的“有阎之土”和“相土之东都”外,最主要的便是在殷墟,具体来说就是“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的实封之地。
对康叔实封之地的范围,如祝佗之言,乃是以武父为北界、以圃田为南界。武父有二,一者为卫之北界,地望不明;一者见于《左传》桓公十二年,为鲁郑会盟之所,在今山东菏泽东明县一带。3由地理位置言,郑之武父偏南,与卫之武父显非一地。圃田即春秋时郑之原圃,在今河南荥阳中牟一带。4祝佗并未言及康叔新封地的东、西两界,不过仍可作一推测。《逸周書·作洛解》记东征胜利后殷墟的分封情况:“俾康叔宇于殷,俾中旄父宇于东”。5文中的“中旄父”,注家多认为是康叔封之子康伯髦,但一者排行为仲、一者排行为伯,显然不同。且为何父子分于两地,亦难理解,故中旄父身份不妨阙疑。中旄父身份不明,但“东”地大致范围可知。所谓“东”,即殷都之东,指今天豫北漳河以南、滑县以东、以濮阳为中心、东到鲁西的地区。6滑县一带当为康叔新封地的东界。在西面,周人封国众多,如原在今河南济源西北,雍在今河南焦作西南,凡在今河南辉县西南,邘在今河南沁阳西北,祭在今河南荥阳西等。7诸封国地望大致皆在今河南辉县西,这应是康叔新封地的西界。故康叔新封地南至今河南荥阳,东以滑县为界,西则到辉县一带,北界虽不明,但总体范围不会超出殷墟。此地就是《逸周书·作洛解》所说的“俾康叔宇于殷”之“殷”,只是殷墟的一部分,中心当在今河南浚县辛村一带,也就是在原卫邑附近。浚县辛村不仅发现卫国宗室墓地,更出土多件卫国青铜器,其中几件青铜盾饰上皆有铭文“卫师昜”,8此处的“卫”说的就是康叔原驻守的卫邑。
对于殷墟,以往经学家多将其全部视为康叔之封地,但如上所论,东征胜利后,周人在殷墟封建了许多封国,康叔所封仅为殷墟之一部。除周人封国之外,殷墟还有周王直接控制的地域。如在牧野,周人就建有“师”。西周中期器小臣簋(《集成》4238、4239)记东夷大反,伯懋父率殷八师自“师”出发,归在“牧师”。“师”地望不明,而“牧师”就在牧野。西周时期的“师”,不仅是军事组织,更是具有独立行政能力的地域组织,可以被称为“军事功能区”。9统领殷八师的伯懋父,以往多认为是康伯髦,但新近研究指出,伯懋父主要活动在昭、穆时期,与康伯髦生活的年代(成、康时期)不符。10故此伯懋父实为王之卿士,牧师实由周王直接控制,考虑到殷八师主要由殷遗民组成,更可说明周王直接控制了殷墟相当部分的人口。不仅如此,在卫国境内也有王师派驻。卫国的南境圃田,到了西周中期成为穆王东征驻军之地。鼎(《集成》2740)言:“唯王伐东夷,祭公令眔史曰:以师氏眔有司、后国伐貊……”此“王伐东夷”即文献所载穆王伐徐偃王之事,祭公参与其中,是东征的主帅,1他就曾驻军于圃田。《穆天子传》言:“丁丑,天子□雨乃至,祭父自圃郑来谒”,圃郑就是卫之圃田。2以圃田的地理位置来看,祭公在此应是为东征作准备。此外,《墨子·明鬼下》记:“周宣王合诸侯而田于圃”,3可见到西周晚期,圃地又成为宣王大会诸侯的田游之地。因此,圃地虽被封给康叔,但仍在周王的直接控制之下。
不宁唯是,从职权上看,康叔在封国内有君主之权,但对殷墟仅有监管之责,周公在殷墟设王臣直接管理殷遗民,康叔只是他们的领导。东征胜利之后,周人对殷遗民采取分而治之的安抚政策,一部分殷遗民如殷民七族被赐给康叔,而更多遗民则留居殷墟。《康诰》、《酒诰》、《梓材》历来被视为封康叔之“三诰”,其命康叔职事大要有三:“弘王应保殷民,一事也;助王宅天命,二事也;助王作新民,三事也。”4不过,三诰虽旨意相同,但针对对象有别。《康诰》文末言:“乃以殷民世享”,5是此“殷民”为康叔之臣,即殷民七族。而《酒诰》则说:“庶士、有正越庶伯、君子!其尔典听朕教……乃允惟王正事之臣,兹亦惟天若元德,永不忘在王家!”6周公强调“王正事之臣”、“不忘在王家”,说明他们皆为王臣,而非专属康叔之公臣。7
因两者身份有别,故周公命康叔虽皆以明德慎罚为纲,但具体政策却有不同。对于获赐之殷民七族,周公要求康叔在学习商代法律的基础上,断狱定罪时乾纲独断,“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无或劓刵人”,8必须要权出一人。对于一些“别播敷,造民大誉”即不用康叔法度、自作章法的各级官长,更要“速由兹义率杀”。9而对于在殷墟的王臣,康叔则无专杀之权。《酒诰》言:
予惟曰:汝劼毖殷献臣,侯、甸、男、卫;矧太史友、内史友、越献臣百宗工;矧惟尔事服休,服采;矧惟若畴,圻父薄违,农夫若保,宏父定辟,矧汝刚制于酒。
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杀。10
从上引经文中不难看出,殷墟之王臣主要有留处殷墟的殷遗民和管理殷遗民的周人王官两种身份。殷遗民主要包括侯、甸、男、卫等原商人外服诸侯和太史、内史、宗工等原商人内服臣僚两类。侯、甸、男、卫本四散于商人的四境、四土和四方,克商及东征胜利后,部分可能被集中于商邑。他们的境遇可参照迁于洛邑之殷遗。西周晚期器簋(《集成》4215)记受王命“司成周里人眔诸侯、大亚。”“里”本义是人聚居的邑,西周时期已经作为地域性社会组织出现,11“里人”就是指居住在里之中的人。“亚”是商代遗留下来的名号,1是一种高级职官。2与“里人”、“大亚”并列的“诸侯”,应是被迁到洛邑的殷遗民。如此铭所见,这些被集中安置的殷人外服诸侯由周王派员直接管理,可见其王臣身份,集中于商邑者与此相类。在此之外,殷墟还存在另一种王臣,即周王派驻的、直接管理殷遗民的王官,最为重要的便是以圻父、农父、宏父为首的三有司。对于新征服地区,周人往往会以“三事”管理民众。《诗·大雅·常武》记宣王伐徐:“不留不处,三事就绪”,3所谓“三事就绪”即“治民、理政、执法三事安排得顺顺当当。”4此正是《酒诰》圻父、农父、宏父之职守。5
對于这些王臣,周公一面申以商人之旧法,一面更要贯彻周人之新政,其中最关键者乃禁酒之令。以上文所引,康叔负有对这些王臣的监管之责:若周人官长酗酒,康叔则要将其押解到周,由周公断罪刑杀;而对于酗酒的殷遗民,则要先行教化,教化不行者,方行杀伐。考虑到周公对殷遗民之怀柔政策及量刑之慎重,这些酗酒的殷人也应仿照犯禁之周人处理之法,由周公断罪。概言之,康叔仅有监管之责而无杀伐之权。从这一点来看,也不能将殷墟全视为康叔所有,应分别论之。
综上所论,东征胜利后,康叔在原卫邑基础上获得了加封,继而受命监管留居殷墟的殷遗民。在殷墟的不同地区,康叔负有不同的责任,具有不同的身份。在本国之内为君主,获封殷民七族,有生杀予夺的君主之权。对殷墟其他地区,则仅有监察之责,其职务可能类似于监官。6按周初八诰之中多见“监”字,除用作借鉴、监察之类动词含义之外,还可用作名词,指监官。如《梓材》言:“王启监厥乱为民”,7又如《尚书·多方》言:“今尔奔走臣我监五祀”,8其中之“监”皆指天子所设之监官。其监察之法,《梓材》言:“无胥戕,无胥虐”,要旨为明德保民。具体来说,则要“肆往奸宄、杀人,历人,宥;肆亦见厥君事,戕败人,宥”,9对过往的犯罪逐一审查加以宽宥,行慎罚之法。从这点看,“康叔封卫”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命康叔为君,封土主要在今河南荥阳以北、辉县以东、滑县以西一带,所赐人口主要为殷民七族。其二,授康叔以职,主要负责统领殷墟之王臣。因此,康叔之封与彝铭中常见的对内服卿士的册命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康叔因功劳大、任务重,获赐土地和人口已经有了诸侯气象罢了。《尚书·顾命》记成王顾命之臣:“太保奭、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10太保奭、芮伯、彤伯、毕公、毛公皆属内服卿士,11厕身其间的康叔,其“侯”亦不妨视为内服职官。
此外,从卫君之爵称也可发现卫国获封与其他诸侯不同之处。以《史记·卫康叔世家》所见,康叔称“侯”,其下六世皆称“伯”,直到卫顷侯时方“厚赂周夷王,夷王命卫为侯。”13康叔之“侯”称延续了东征时的称谓,因武庚之乱初平,殷遗民人心未定,故康叔仍率师屯驻于卫邑,铜器中所见之“卫师昜”即指此。从职责上看,康叔此时的“侯”可能带有几分“军监”的意味。1经由周人的怀柔优待政策,殷遗民已渐归附,更成为殷八师的兵员基础。因此,到了康伯髦时,卫君不复称“侯”,而开始称“伯”,“伯”代表康叔一系作为新建宗族的大宗身份。2换言之,卫君之侯爵无法世袭,与一般诸侯有别,却与监官有相近之处。按除周初之三监外,彝铭中尚见有应监、管监、句监、鄂监等,专家指出监与诸侯不同,具有临时派遣的性质,3这可能便是卫君之“侯”在卫顷侯之前仅有康叔一世的制度层面的原因。
3,卫顷侯徙卫
如上所论,卫君爵称的变化在周夷王时,而“卫”作为国名出现在金文中也在西周晚期,这两件事可能并非孤立,而是同一事件的不同面向。以往注疏家在讨论《卫康叔世家》所记卫君由“伯”至“侯”的称谓变化时,多在五等爵制或方伯制的框架之下分析卫君等级的变化,却忽略了其背后卫国封建进程的展开。度其实,卫顷侯厚赂夷王非单单为卫君称谓变动,更为卫都正式由康徙封至卫,更深层含义则在于获得并吞殷墟全境的合法性,为卫国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基础。
按西周之侯,因藩屏之责故多建于边境之地,与四夷杂处。这即是对诸侯的生存挑战,也给予其发展的独有契机。一方面侯因远离王室,受钳制较小,以至于到了春秋时,晋国籍谈还以此作为晋国不向王室献器的托词。4另一方面周王也在鼓励边裔诸侯扩展势力,《诗·鲁颂·閟宫》说的“大启尔宇,为周室辅”,5《史记·秦本纪》记“戎无道,侵夺我岐、丰之地,秦能攻逐戎,即有其地”,6皆为明证。在这种情况下,到了西周中期姬姓封国多获得了发展。从考古发现来看,在恭懿之际一些姬姓封国的旧址被废弃,新址则在规模和等级上都有提升。与此同时,殷遗民或土著的封国渐次消亡。7这与西周国策的调整有关,也是姬姓封国势力发展的反映。卫顷侯正是在此种情况下为卫国发展计而厚赂周夷王以求徙封于卫、改爵为“侯”。此外,考虑到康丘的地理位置及西周中晚期的南土局势,卫顷侯此举还带有避祸自保的用意。自周穆王始,周王朝与主要居住在淮河流域的夷人族群发生了剧烈的冲突,康丘所在的豫东南一带是淮夷内侵的必经之途,也是应国等诸侯反击、防御的前线。8其中禹鼎(《集成》2833)记南淮夷内侵,“至于历、内”,历就在今禹州一带。9如此来看,卫顷侯徙封之举不免有些逃避责任之嫌了。
至此,由康叔封康为始,到卫顷侯徙卫为终,历经七代,卫国的封建方正式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卫君称谓由“侯”至“伯”再变为“侯”,其身份角色也发生了变化,不仅体现了“侯”由军事职官到一邦之主的封建进程,更显示出西周封建制下诸侯国君的兼具“君”与“臣”的双重身份。三、西周封建制下诸侯的双重身份
卫国封建自康叔至卫顷侯共历七世方最终完成,其较长的封建进程无疑提供了观察西周封建制的一扇窗口。如对于“侯”,以往研究虽从文字学角度指出“侯”之本义与武事有关,最先为斥候,后逐渐转变为封国;1但囿于材料往往难作展开。卫国的获封历程无疑为前辈学者的锐见卓识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例证,展现出“侯”称谓背后的复杂内涵,更是西周封建制下诸侯国君兼具“君”与“臣”双重身份的体现。一方面,所谓“君”者,郑玄言:“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2诸侯作为“君”,在本国内皆享有较为独立的政治、经济等多方面权力,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本国的发展。另一方面,封建制的根本目的仍在于藩屏周王室,即维护周天子独尊的王朝一统格局。故而,诸侯同时是肩负多方面职事的天子之臣,需要服从于西周王朝的整体国策战略。为君之事自毋庸多言,为臣之责如纳贡、朝觐、派军、守土等亦为学者所熟知。唯应指出的是,对于一些大国诸侯来说,作为“臣”的职责不仅仅限于本国,更有对周边臣服邦族监管、保护等区域职责。
如上文所论之卫康叔,在处理本国事务之外,他还要负责统领周人设于殷墟之王官,并监管留处殷墟的殷遗民,可见其臣责并非局限在一邦一国之内。除卫康叔之外,这种情况尚见于其他封国,士山盘(《铭图》14536)中所记“中侯”便是其中一例。其铭言:
唯王十又六年九月既生霸甲申,王在周新宮,王格大室,即位。士山入门,立中廷,北向。王呼作册尹册命山,曰:“于入中侯,出,徵鄀、荆、方服,眔大藉服、履服、六孳服。”中侯、鄀、方宾贝、金。山拜稽首,对扬天子子丕显休,用作文考釐仲宝尊盘,山其万年永用。
此铭中“服”,专家指出“大藉服”是指庶民耕种藉田的义务,“履服”指勘定鄀、荆、方三邦中藉田的位置和数量,“六孳服”即进献给周王的六种谷物。士山先入中侯后至三邦,中侯可能就负责管理三邦。3从对臣服异族管理的角度来看,中侯与康叔的身份有相近之处,其臣责也超出了一邦一国的范围。与士山盘相类,驹父盨盖(《集成》4464)中的“高父”可能也有这方面的责任。驹父盨盖言:
唯王十有八年正月,南仲邦父命驹父即南诸侯,率高父视南淮夷,厥取厥服,至,夷俗遂不敢不敬畏王命,逆见我,厥献厥服。我乃至于淮,小大邦亡敢不貯具逆王命。四月,还至于蔡,作旅盨,驹父其万年永用多休。
如铭文所示,驹父受南仲邦父之命出使南诸侯,检查并征取南淮夷诸邦之服。其中视察南淮夷之服时,驹父皆同高父一起,可见高父在此次出使巡行中的重要作用。对其身份,或认为是南国诸侯的统帅,4或视之为设于淮夷地区的“工吏”。5而从其职责来看,不妨将其视为负责监督南淮夷诸邦的监官。监视之责尚见于韩国。《诗·大雅·韩奕》言:“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藉。献其貔皮,赤豹黄罴。”6如诗文所见,韩侯受命监管北国追貊等臣服族群,具体责任即“修其城池,治其田亩,正其税法,而贡其所有于王。”7
上引诸例皆在西周晚期,但《韩奕》言“因先祖受命”,可见大国诸侯的这种臣责有更早的渊源,应可追溯至周初大分封时。如受封于周初东征之时的齐国,8其命辞言:“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9其中当有部分监管异族贡纳的职责,故而齐桓公伐楚时管仲还将其当做合法依据之一。这些被征服的异族有些还作为附庸分赐给诸侯加以管理,如鲁国有“土田附庸”、1邢国有州人、重人、庸人(邢侯簋、《集成》4241)等。如此来看,授命大国诸侯管理臣服邦族是周人一以贯之的基本国策。析其实质,大国诸侯的这种监察之责,实质上是在周天子王权一统之下的分级治理机制,有论者称之为“因以其伯”,是很有道理的。2
这种超出一邦一国范围的臣责造就了一些强藩大国,成为周人在地方上的支点。王国维先生言:“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3但是,随着封建日久,封国与王室的联系渐趋松弛,加之西周国势的整体变化,从西周中晚期开始,一些封国国君开始更多地为本国的发展考虑,更多地展现出其作为“君”的一面,上论卫顷侯之事便是这种情况的反映。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诸侯作为“臣”的一面消失了。即便到了春秋时期,霸主仍在名义上尊奉周王室,如以春秋晚期器晋公(《集成》10342)所示,晋平公追述先世,自言其志:“余唯今小子,敢帅型先王,秉德秩秩,柔4燮万邦,哀哀莫不日卑恭。5余咸畜胤士,作凭左右,保乂王国”,仍强调晋国有维护周天子地位的政治倾向。6
综上所论,沬司徒疑簋铭文虽仅记载了康叔受命在征伐武庚时的一次军事活动,但也提供了康叔封康的关键信息。结合文献所载卫国封建情况,可以发现卫国封建经由康叔封康、康叔封卫及卫顷侯徙卫三个阶段,卫君身份也由偏重军事职官的“侯”逐步转变为兼具一国之君和天子之臣的诸侯,这体现了西周封建兼具封邦建君与授职命臣的双重内涵。与康叔的职事相同,一些大国诸侯也要承担起监管周边臣服异族的责任,这给西周封建制带来了一些地方治理的色彩。但随着封建日久,封国的离心倾向增强,封君更多地为本国的发展考量,其作为“君”的一面日益凸显,逐渐影响到西周的政局国策,卫顷侯徙卫便是这一趋势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