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法及其技术要点

     史晓杰

    摘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防止疫情蔓延和扩散的重要措施,且对确保当地养猪业健康发展也非常重要,还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随着规模化和集约化养猪场的建立,养猪数量不断增加,造成各种猪病的种类也随之增加,尤其是目前疾病的发生主要是混合感染,增大疫病防控难度,导致猪群病死率较高,因此对病死猪采取无害化处理变得更加重要。现结合实际情况,介绍病死猪常用的几种无害化处理方法和要点。

    关键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焚烧法;掩埋法;高温处理法;堆肥发酵法;消毒

    中图分类号:S851.2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9737(2019)12-0143-02

    1 无害化处理方法

    一般来说,要根据当地的规模化猪场实际分布情况,对于条件允许的部分养猪场可对病死猪采取集中的无害化处理,但是要求安排专人监管和督察待处理的病死猪的运输隔离情况,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病原体扩散传播。如果规模化养猪场采取自行处理模式,则要求建设规范化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如掩埋、焚烧设备用于专门处理本场的病死猪。

    1.1 焚烧法

    对确诊感染烈性传染病(如猪瘟、传染性水泡病、急性猪丹毒、猪密螺旋体痢疾等)的病死猪,一般适合采取焚烧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猪场可根据饲养规模建设相应的焚烧灶或者焚烧炉,较为简单的结构是使用砖和混凝土建设,并以柴油、柴火以及煤作为垫层燃料,直接对病死猪尸体进行缓慢焚烧炭化。当焚烧结束后,要将燃烧后产生的灰烬充分掩埋,并在表面撒布一些消毒剂。

    这种方法操作简单且实用,无害化处理较为彻底。但由于所用设备比较简单,导致焚烧过程产生的废烟和气味不能及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净化处理,从而会污染大气。另外,每次只可对较少病死猪进行处理,且需要较长的处理时间,在需要处理大量病死猪时具有一定难度。

    1.2 掩埋法

    在猪场内选择距离猪舍足够远的下风处挖适宜大小的掩埋坑,要求坑的深度至少高出尸体最上层1.5 m。掩埋病死猪时,要先在坑底撒布一层厚度大约为2.5 cm的消毒药,如漂白粉或者生石灰等,之后才可投入尸体,最后要求覆土必须比地面高出20~30 cm。掩埋后要立即对掩埋场所使用生石灰、漂白粉或者氯制剂等消毒药进行严格消毒,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掩埋法操作无需前期投资,且操作方便,具有因地制宜、就地处理的优点,但在选址方面要求较高,需占据较大的场地,且劳动强度相对较大,不易达到掩埋标准,并会污染地层等。

    1.3 高温处理法

    对确诊由于感染猪肺疫、副伤寒、溶血性链球菌病以及弓形体病等病死猪的内脏,以及发生其他烈性传染病的同一猪群和疑似被其污染的尸体和内脏,适合采取高温处理法。

    高温蒸煮法:将病死猪尸体切成重量在2 kg以内、厚度小于8 cm的肉块,放入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 kPa高压下进行的1.5~2 h蒸煮即可。

    一般煮沸法:将病死猪尸体切成重量在2 kg左右、厚度大约为8 cm的肉块,放入普通锅内,加热至沸腾,并持续2~2.5 h即可。

    1.4 堆肥发酵法

    采用堆体发酵结构,需要建设堆肥发酵房,且将其分为数个单间,每间使用水泥硬化地板,并注意加强防雨。处理时,要先在地底铺上厚度为20 cm左右的辅料,接着将病死猪尸体、脏器平铺于辅料上,要求厚度不可超过20 cm,然后再铺上厚度为20 cm的辅料,并保证其覆盖整个尸体。堆体总厚度通常控制在2~3 m以内,发酵堆的内部温度不可低于54℃,经过1周进行翻堆,经过大约3周即完成发酵。在实际生产中,部分猪场采取不进行翻堆,此时要求至少进行3个月的堆肥发酵,也可确保充分发酵分解。常用辅料为木糠、稻糠、玉米芯粉、秸秆粉等。

    这种方法经济实用,投资费用少,设备简单,且发酵后的产物能够作为有机肥料被利用,在规模猪场易于推广应用。但该法只可在较小范围内适用,且患有重大疫病以及人畜共患病死亡的病猪及其相关动物产品禁止采取该法处理。

    2 消毒工作

    对于放置过病死猪的地方,可使用按1∶300倍稀释的二氯异氰脲酸钠消毒液进行喷雾消毒,确保地面完全变得湿润。

    对于运输病死猪使用的车辆和用具,要按每平方米使用500 mL 0.5%过氧乙酸进行喷洒消毒。

    对于参与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要在处理结束后使用0.1%新洁尔灭洗手并消毒,同时将用过的防护服、手套放在指定地点进行消毒,还要清洗、消毒穿过的胶鞋。

    3 无害化处理的工作要点

    3.1 明确目标

    主要是确保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目标是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者、政府的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各尽其责,采取属地管理,保险联动与政府监管、财政补助以及市场运作相结合,在适宜地方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场),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处理,制定完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必须解决病死畜禽随意丢弃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动物疫病传播以及被屠宰加工后销售等问题。

    3.2 落实责任

    3.2.1 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屠宰以及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病死畜禽第一责任人负责无害化处理,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屠宰、丢弃、收购、售卖以及加工病死畜禽,并有义务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2.2 落实属地和环节管理责任

    市畜牧兽医部门要求成立专门的办公室,主要是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常工作;国土部门主要是负责解决项目建设使用地,协调与附近群众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和进行;发改部门主要是负责项目立项,补充项目的有关资料和完善报批程序;环保部门主要是负责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环评审批工作;住建局部门主要是负责设计收集点、招标以及建设监管工作;科工商务部门主要是负责处理中心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财政部门主要是负责结算项目工程款等工作。

    3.3 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

    对于较大规模的养猪场(户),特别是年出栏能够超过50头的养殖户,要求提供一定的补贴。避免在猪群中发生重大疫病,盡量宣传和普及隔离病猪、饲养、治疗等方面的知识和各项制度,确保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主动积极的进行检测、观察、隔离以及治疗等。

    收稿日期: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