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行政法稳定性再探究
于冠华 王铎
关键词 行政法 多元速变 稳定性 与时俱进
作者简介:于冠华、王铎,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27
自从“顺德模式”在广东省成功试点以后,国家机构体制改革已经是一个不可逆的时代趋势。国家机构体制改革固然是好事,此次改革极大的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但是这种体制改革以及新时代、新思维给行政法所带来的冲击也是不容小觑的,社会的多元与速变决定了行政法必须要做出变革。但是如何把握这种社会的多元化,以及行政法要如何在此次变革中保持其作为部门法律所应有的稳定性?想要积极把握新时代背景下行政法的稳定性就要对社会的多元速变以及行政法未来的发展方向有着进一步更为清晰明确的认识。一、 何为多元速变的社会
当多元速变这一状态进入社会时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行政法积极应对,并且富有成效。本文对于多元速变是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从多元自身的含义出发;二是在多元速变背景下行政法成长的动力:改革。
(一) “多元”的自身含義
多元这一词并非是在现代社会出现,早在古代社会尚未分化之时,人类意志处于尚未完全苏醒的半沉睡状态,混沌且受自然力量控制。随着人类的需求日益增多,对自然、物质等的要求则日益提高,丰富多彩的变化使多元这一新的现象产生。多元一词指人们的价值导向、利益主张无一相同,互不相容,所秉承的传统文化、哲学和道德立场,观念思想、伦理价值、生活方式等等互相异质,难以融合。古代圣贤虽有“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训导,但价值之间、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在当今社会中随处可见,因此多元速变的状态在人类社会中的兴盛是必然和不可避免的。
(二)多元速变的背景下行政法成长的动力:党政体制改革
党政体制改革推动了行政法的探索进入了新阶段,行政法若要进行深层次发展,实现行政法治目标,离不开改革的深化推进,离不开党和政府的瞩目贯彻。所以新时代行政法的重要命题是在多元速变的社会中行政法治的变革与创新。
改革开放后,我国行政机关内部,尤其优化与整合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是我国行政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自1982年以来,我国的党政体制改革,一直坚持走法治主义的改革路径。2009年的法治实践以顺德作为行政机关试点改革对象,进行了党政合署办公、行政部门大部制改革等一系列的创新和探索,通过同类项合并的方式探索出“顺德模式”,即一种全新有效并且方式独特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党政合署运作机制。在建构“顺德模式”的过程中,并不是墨守成规遵循原有党政机关职权划分的传统模式,而是推陈出新打破原有摒弃过时陈旧,使政务委员制度包含了党委、政府、人大以及政协的公共服务职能,并且通过多元政务委员的决策联动模式以及重大问题联动决策机制,加强公共服务职能水平,提高公共服务协作能力,继而发展成为党统一领导地方公共服务职能。自此之后的改革纷纷效仿顺德,以顺德大部制改革实践为基础构建基本架构。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要求党对制度安排的全方面多方位的领导,要求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并且要根据新形势新政策来调整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方向意识、大局意识和平衡意识,通过政策来增强改革的能力和定力。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中共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续强化党和国家机构设置以及职能配置,平衡资源分配,协调部门利益,努力达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党和国家机构仍在不断调整和强化。多元速变的时代中的党政关系是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党政改革的经验革故鼎新,扬长避短。与党政统筹关系不同,党政体制改革所建立起的是一种全新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二、如何保持行政法的稳定性
行政法以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为目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党政体制改革逐渐深入,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飞速前进,我国的社会结构也愈加复杂多元化。面对接踵而至的纷繁的行政法现象,面对各种诟病和纠纷,关键是要保持行政法的稳定性才能更自信的来迎接新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命题。
(一) 坚持以宪法为基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一个国家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其至高无上的地位决定了任何法律均不得在宪法之上。任何法律不能违背宪法,依赖宪法来改进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自身的规范性。在我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过程,宪法这一坚硬的基石,使法律精神流淌进人民的心中,使得我国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宪法是行政法的成文法源,宪法是行政法价值理念的基础,宪法精神在行政法充分体现,二者关联密切,行政法被誉为“动态的宪法”,体现了和宪法高度的一致性。行政法通过限制公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以保障人民利益,其修订及实施始终坚持以宪法为基础,服从宪法中的规定。行政权依附于宪法而得以存在和发展,如若脱离宪法,其价值和意义也会荡然无存。宪法这一根本法具有极强的稳定性,所以不能为了顺应社会发展而强行改革,否则牵一发而动全身,反而会造成国家法律体系混乱,社会慌乱,适得其反。
1.宪法对行政法理念的稳定作用。行政法依据宪法而制定,依附于宪法而存在,因此行政法必须处在宪法的限制之内。行政法以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为目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力,宪法以其稳定性为行政法提供了理念支持,达到行政法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方面的目的,有效避免发生行政权中与宪法产生冲突的情况。
2.宪法对于行政法权力的稳定作用。为了使各部门权力达到平衡,相互制约,宪法可以合理配置各部门的权力,避免发生某一部门权力过大,打破平衡局面。如今在新时代新形势的推动下,行政权快速扩张,打破了三权的平衡性。我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力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运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且提升稳定性,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使得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发生,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二)坚持以行政法原则为指导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理念,其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贯穿于行政法的运行的全过程,规范行政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依法行政原则,集合了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的核心理念,目的是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保证公众在行政权的运行中的参与权。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为行政立法指引方向、为行政主体增强执法意识。
1.弥补行政法规范的疏漏。如今国家体制改革,社会复杂多变,即使立法者睿智高明,也不可能预料到变幻无常的世事,无论再详细的行政法条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回应新鲜问题时陷入失语状态。即使一些事后补救措施来寻找平衡,例如修改法律或者修补立法漏洞,也还是需要时间,存在拖延和迟钝的不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能够使行政主体在可调整的范围内发挥合理合法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出现有悖于宪法和行政法的事件发生,是弥补漏洞平衡不公的利器。
2.维护行政法体系的协調和稳定。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广泛,行政相对人群体多样,行政管理活动复杂,这些因素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繁冗庞杂。尽管行政管理活动易于改变,但是也不能任意更改,破坏行政法的相对稳定性。行政法基本原则能够衡量行政法制定和实施的标准和水平,成为一杆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标尺,全方位深层次的指导监督行政工作,保证行政活动协调有序地进行以及稳定发展。三、行政法如何与时俱进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想达到这个目标就要在各领域加快加紧步伐,建立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加大体制改革力度,弥补法律漏洞补齐制度短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如此日新月异的新局面之下,对我国行政法提出的要求是应与时俱进,规范行政体系、更新理论内容,拓宽研究渠道。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行政法学者应深入理论研究,增强问题意识,为实现更加完善、准确、先进的制度,实现更加规范、科学、有效的治理模式提供行政理论上的支撑。中国行政法学应如何在改革的背景下与时俱进,为其自身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一)行政体系内容逐步转型
我国传统行政法学是以当时社会发展为基础构建的体系和内容,具有管制性、单方性、封闭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管制性不同于当今服务于行政相对人,而是表现在对于行政相对人实施管理控制。单方性不同于今日的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主动协调、参与互动,而是行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听命。强制性不同于今日的指导、规劝,而是命令、强制。封闭性是对于行政信息不主动公开,不能够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1.研究行政实践中的新问题。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进行,治理模式不断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已经被摒弃。行政管理由职能型转变为服务型,行政信息由不主动公开转变为主动公开。我国行政法紧跟改革步伐,在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行政法应总结历来行政改革经验,创新其行政模式框架、行政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等以适应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避免在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时处于失语状态。例如,将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政府治理的结合纳入行政法学研究范畴。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发展,“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已经成为政府服务理念,行政法将这一现象纳入研究范畴,为其注入新鲜血液。
2.吸收我国传统行政法精华,借鉴国外行政法学优秀成果。我国行政法的体系、内容等虽然已经发生变化,但并不是完全摒弃,与传统割裂,而是在传统行政法学的基础上提陈出新,赋予行政理念新内涵、新精神。另外,中国行政法并不是与国外行政法完全划清界限,事实上,我国行政法是移植而来,借鉴国外传统法的优秀成果,与我国行政理念相结合,更是有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
(二)行政法基础理论不断发展
行政法是围绕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也是聚焦于政府治理的学科。因此,行政法应与时俱进,总结政府行政治理法治化的经验,并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出适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治道路。
1.在行政立法领域,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方式。创新地方行政立法权的方式,由“较大的市”扩大到“设区的市”,根据历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以及网上征求意见等,总结立法的经验。
2.在行政执法领域,总结执法改革经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整合执法资源,简化执法流程,规范执法方式,确保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3.在行政监督领域,探索大数据信息化行政权运行监督制约理论,创新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实行诉访分离,创建网上便捷信访,增强透明度,保障民众的发言权,提高监督责任感,总结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经验,增强行政复议专业性。
(三)行政法适应治理创新需求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脚步的加快,行政法始终以积极的态度去适应新时代形势的变化,以理论带动实践,实践总结经验,经验创新研究。行政法学者也应摒弃传统行政法中过时的旧理念,积极探索出国家、政府对行政法理念的新需求,与时俱进,为行政法学提供新的发展机会,也为行政法适应现代化法治治理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