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纠纷管辖问题研究
杨濛 李荣鑫
【摘要】近年来,随着网购的兴起和网络侵权事件的增多,网络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学界和司法实践均有不同的意见和做法。本文以一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异议为例,将网络纠纷定性为纠纷案件事实的发生或者标的物涉及到网络的纠纷案件并将其分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和网络交易侵权纠纷两种类型;阐述我国网络纠纷诉讼管辖的理论包括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地管辖原则并对当前我国网络纠纷诉讼管辖的立法现状加以说明,由此得出我国网络纠纷诉讼管辖的立法局限;最后从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以及协议管辖原则的适用这三个方面对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网络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和无网络交易平台为依托的普通网络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网络交易纠纷;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
一、案例
“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周吉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①是近年来发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比较典型的网络纠纷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在该案中,上诉人欧瑞公司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以及加工厂均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为了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该案的管辖法院应是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地应是收货地即被上诉人周吉兵的住所地。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亦即被上诉人周吉兵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该案例是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后采用最新法律规定标准执行的典范,即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然而,另外一些法院却对管辖权异议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承认淘宝网服务协议中的格式条款,确认其协议管辖的效力,承认淘宝公司所在地为管辖法院,这样一来,虽然协议管辖优先适用,却并不利于受害人主张权利。除此之外,还会存在货物发错地点,则与买家和卖家没有任何联系因素的其他地点成为管辖地。或者买方给身在异地的第三方代买发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地与当事人。再或者发生网络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既有网店,又有实体店,如何确定管辖地,所以,关于网络纠纷管辖的规定及其适用,仍旧存在诸多矛盾以及适用的模糊地带,需要结合具体的网络纠纷类型加以考量和选择。
二、网络纠纷的界定及类型
网络纠纷广义说认为,只要事件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就属于网络纠纷。而网络纠纷狭义说则是指引起纠纷的行为发生在网络上就是网络纠纷。关于网络纠纷广义说,笔者认为该说法过于宽泛。因现今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事件的发生多少会涉及到网络。但实际上,该民事关系的发生和网络并没有连结点,传统的管辖规定就会失去存在价值。但采用网络纠纷狭义论,如果引起纠纷的行为发生在网络上才视为网络纠纷,那么当消费者从网络上购买商品,但最终没有收到货物,无法收到货物的行为并非发生在网络上,依照狭义的网络纠纷论,此种情况不属于网络纠纷,就只能参照传统的合同管辖规定加以适用,这将不利于受害人主张权利。另外,如果单纯的把网络纠纷的案件定性为连结点涉及到网络的案件,那么被告人住所地则是实在的存在于现实中的,如果没有被告人住所地作为连结点,那么网络纠纷案件中就会少了一个实在而密切的连结点。因而,笔者认为,应当把网络纠纷定性为纠纷案件事实的发生或者标的物涉及到网络的纠纷案件。
网络纠纷的类型可以分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和网络交易侵权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是指消费者与出卖人通过在网络上签订合同的行为,由消费者支付货币,出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其中,网络交易又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线上是指交易的行为所发生的事实和标的物均存在与网络上,比如QQ币、爱奇艺会员或者游戏点卡。线下则是指交易行为的相关事实发生于网络上但标的物的交付是在线下的网络交易,比如上述案例提到的购买食品和手机等需要线下交付的实物。基于此,发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般由以下两点原因引起:一是基于网络购物的产品质量和数量发生的网络纠纷。比如网上购物的时候,消费者依照出卖人的说法购买食品和手机,但消费者收到货物时,发现该货物是假冒伪劣产品;二是基于买卖商品中出现的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比如产品的售后是一年,但在一年之内,消费者要求出卖人无偿修复产品并承担全部运费时商家反悔,不予理睬或者淘宝授予代购的卖家金牌,但代购商品实为假货,消费者基于对淘宝的信任购买假货的求偿。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网络交易侵犯他人权利所产生的纠纷。比如出卖人出卖盗版书籍,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或者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买卖在电影院线仍在上映的电影等。总之,就是买卖的商家侵犯到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纠纷诉讼管辖的现状
网络纠纷诉讼管辖的理论依据包括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以及最密切联系地管辖原则。首先,针对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某些学者认为,针对网络交易合同和侵权的纠纷,应当根据其特殊性适用于被告就原告的原则。首先,网络的便捷性在于无论在世界各地的商品,只要消费者想要买的商品均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得到,试想如果一味坚持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假使被告所在地为外国,或者是离原告十分遥远的地方,原告会因为路上的成本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实际上不利于消费者行使权利,也不利于网络服务和商品提供者更好的完善自身的业务。另外,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也就是消费者的住所地,消费者的住所地是与案件有着更为实在和密切的连结点。
“有约定的从约定”足以说明协议管辖的效力,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互利双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一切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协议管辖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和矛盾,厘清原因,实现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所以,无论是在一般的纠纷还是网络交易纠纷,协议管辖原则都是首当其冲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最密切联系地包括被告人的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等连接因素。但是在网络交易纠纷案件中,被告人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显然不具有传统的案件所具有的密切联系。以侵权行为地为例,在网络交易纠纷中,卖家的交货地处于不稳定状态中,买家可能利用不同的电脑设备完成交易。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管辖原则,可以有效地缓解传统的管辖规定的模式所造成的僵化和不足,同时统一规定,建立一个稳定而合理的管辖适用机制。
我国关于网络纠纷诉讼管辖的立法规定有了新的突破。首先,我国2015年最新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②明确了网络纠纷管辖规则。这里首先确定了协议管辖的优先效力,该点规定保证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当事人对管辖的选择权,节约双方的诉讼成本,同时减轻了法院的负担。至于服务提供第三方或者对方当事人所出具的格式条款的效力,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也有所规定,如果商家提请消费者注意,则表示消费者通过默示的方式承认了格式条款的效力,反之则尊重消费者的意愿,格式条款一律无效。之后,解释第20条对线上履行和线下履行分别规定了买受人住所地以及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收货地作为管辖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地的确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在第25条做出规定,即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对于网络侵权纠纷管辖地的确定具有实践意义。
当然,由于立法规定涵盖范围的有限性,我国网络纠纷管辖制度也存在诸多局限。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了线上履行以买受人住所地为管辖地,但是当消费者离开住所地达半年以上,在新的居住地又不满一年的情况,买受人的住所地与案件就没有实际的连结点;另外,关于线下履行,也会存在多种情况,比如在一个案件中,因卖家的失误,货物发错地点,如果适用收货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则可能与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联系的第三个地点(收货点)就成为了管辖地;此外,帮别人买商品的收货地的确定是否与原被告双方存在连结因素也是需要考察的因素。比如北京的张三在网上给在西安的李四在淘宝上买东西,适用收货地管辖规则管辖法院为西安,但是合同的相对方是张三和商家,由张三到西安提起诉讼多有不便,但如果由李四提起诉讼又要考虑原告的适格问题,在处理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何确定当事人又是一大难题。上述提到的发生网络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既有网店,又有实体店时应如何确定管辖地的问题,可能就需要在具体情况中具体分析了,既然网络纠纷具有特殊性,收货地法院的管辖优先于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似乎更为合理。第20条还规定了适用协议管辖的条款,但在网络合同的实践中,协议管辖往往很难确定。因为消费者和商家因为网络的从简性一般不会想到要提前订立带有管辖条款的合同,而且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1条排除了没有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条款的协议管辖效力,这就给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确定协议管辖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四、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制度之完善
网络交易纠纷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依托的网络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和无网络交易平台为依托的普通网络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对于有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案件可以将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和协议管辖作为连接点。首先,对合同履行地区分线上和线下。关于合同的线上履行,可以线上产品发送地和线上产品接收地或买家住所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线上产品的发送地的确定,可参考卖家登记在网络平台上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线上产品的接受地则以买家所填写的收货地址为准。但如果卖家与收货地址并无密切联系或者卖家举证证明买家利用管辖法院便利故意编写利于自己的法院的地区作为收货地址,则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以线上产品的发送地或者卖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没有住所地的,可以买家的惯常居住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关于合同的线下履行,我们认为应当以买方的住所地或者买方所确定的收货地址作为管辖地。因发货地具有不确定性,既可以理解为卖家将产品带出自己的经营区域,也可以理解为货交第一承运人即与快递公司交接处。所以以买方的住所地或者买方所确定的收货地址作为管辖地更为妥当。至于其他情况诸如代买或者发错地址的情况,需分情况讨论。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若仍旧以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实为不妥,可以以买方住所地或者实际填写的收货地址为准确定管辖地。而对于代买的情况,则应当以货物接受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因为是实际收货人在使用该产品,以收货地为履行地与产品使用人的联系更为密切,更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时应当赋予收货的一方享有原告资格。
侵权行为地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将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确定了侵权行为实施地,笔者认为,该做法存在不妥之处,因计算机终端存在变化性和不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设备所在地时存在技术障碍,买方当事人也无法确定计算机设备到底处于何处,因而,可以卖家登记在网络平台上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或者以卖家的经常发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这两个地点都与卖家存在密切联系,且通过网络平台也容易确定。但是,基于网络交易平台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补充责任,当侵权行为地无法确定时,则可以网络交易平台的住所地或者公司的注册地作为管辖地。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分为网络购物侵权结果发生地和网络购物引起的第三人侵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网络购物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买家填写的收货地址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而对于网络交易引起的对第三人的侵权的管辖的确定,如果是著作权或者商标权侵权的话,可以著作权或者商标权发生影响的当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在网络交易合同纠纷中,协议管辖的适用仍旧可以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只不过可以制定更加完备的合同条款,比如在买卖双方之间,在消费者付款之前弹出合同,对于管辖法院卖方可以确定几个选项,由买方进行勾选。在网络交易平台打开的时候,系统提示可以选择勾选或者取消勾选网络服务提供平台中服务协议的管辖条款,这样就会更加有利于协议管辖原则的适用。在网络侵权纠纷中,由于侵权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就可以通过侵权行为发生后提起诉讼前达成协议管辖的法院。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在没有网络交易平台为依托的普通网络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中,在继续适用传统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同时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适用侵权行为的管辖原则。传统的管辖原则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及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在没有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依托的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则无需以登记为准,个人以身份证件上的住所地或者惯常居住地为管辖地,企业或公司则以网络上的工商登记的营业地为被告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仍旧以卖方的要约到达买方的地点为准,线上履行则以线上产品发送地和线上产品接收地或买家住所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线下履行以买方的住所地或者买方所确定的收货地址作为管辖地。如果是线上交易线下亲自交付则以双方确定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至于协议管辖,因没有网络平台的束缚或者媒介作用,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提前约定管辖条款,如果事前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在纠纷发生之后提起诉讼之前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以保障当事人最大程度的行使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对于侵权行为地,无论是否有网络平台作为依托,当事人双方仍旧存在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就是卖方的住所地和经常发货地址,侵权结果发生地则以买家所填写的收货地址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影响地区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因不存在交易平台的补充责任,则相应的少了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连结地。
总而言之,无论针对网络合同纠纷还是侵权行为发生的网络纠纷,在继续适用传统管辖规则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当事人双方自主的意愿,然后根据买方住所地或者收货地法院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公司在交易平台填写的注册地或者经常发货地址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以买方住所地或者收货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有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平台承担补充责任,也可以交易平台注册地为管辖地。这对于我国管辖制度的完善有很显著的积极意义。
注释
①无讼案例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2be93c0d-4b02-40cd-9ba2-e3dfd0a430d4&area;=1&index;=1&sortType;=1&count;=108&conditions;=searchWord%2B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B1%2B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②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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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1.杨濛:女,汉,河北张家口,研究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李荣鑫:1992,男,汉,山东省东营市,硕士,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协商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