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区矫正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

    马玥

    摘要:社区矫正的试点已经在全国部分省市陆续展开,历经不断的探索与实践,黑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初步形成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和矫正工作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有益的进步。本文介绍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现状,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完善;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8-0073-02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发展历史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罪犯安置在社区内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利用社区资源对犯罪人进行监管帮助和教育改造。在司法行政机关和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帮助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符合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理念起源于19世纪末的西方国家,刑事近代学派的代表李斯特、龙勃罗梭等对传统刑罚尤其是监禁刑,作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强调社会环境本身对于预防犯罪、改造犯罪心理的犯罪人格所起到的更为重要的作用。20世纪50年代罪犯再社会化思潮的兴起,社会防卫学派以格拉马蒂卡、安塞尔为代表倡导“非刑事化”思想,主张对犯罪人实行人道处理和再社会化。家庭和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更有效地提高犯罪人的教育改造质量。此外,节约了监狱执行成本,也避免监狱环境带来的交叉感染等消极影响,促进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随着刑罚理论和刑罚实践的发展,社区矫正制度以其优越性被更多国家采用。

    二、 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我国因为传统的重型观念和多年“严打”斗争的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处于探索阶段。2003年7月,“两院两部”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以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六个省市为先行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2005年1月,试点范围扩展到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12个省区市。截止到2010年底,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30个区市不断开展。2012年1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我国社会矫正制度层面的进步,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黑龙江省作为全国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先后在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大庆市等地方开展了“阳光工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07年7月,哈尔滨市香坊区为社区矫正试点区首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市司法所专门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处,与公、检、法、财政、民政、工、青、妇等各部门互相监督配合,有效开展社矫工作。目前全市社矫人员总计427人,试点区的街道司法所增至54个,市司法所联合派出机构抽调22名干警及400余人的社矫工作志愿者,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采取“包人、包管、包教、包服”的“四包”工作方针和“四定”工作方针,对矫正对象进行“因人施教”的分类管理。目前总体来看,社区矫正工作进展良好,95%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社矫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再犯罪率不到1%。

    三、黑龙江省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

    (一) 社区矫正立法缺位,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只有《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及地方的一些规定细则,并没有专门的非监禁刑执行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刑法中也只有关于非监禁刑执行的部分规定,具备的可参考性很小。立法和可参考法律的严重滞后,不适用于目前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需要。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等符合社区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但是具体开展社矫工作的是司法局及下属司法所,这种程序性规定导致各个部门间协调不畅,权责不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缺少法律保障。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不完备和滞后性,法律法规与实践工作中的矛盾,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等界限不明确、缺乏法律保障,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一大障碍。

    (二) 经费保障不足

    社区矫正的经费主要依靠各个省、市、县的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和上级司法单位的工作经费。由于我国各个省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相对于北京、上海、江苏等经济水平发达的首批试点地区,政府投入的社区矫正经费充足,黑龙江省的社区矫正经费方面总体而言比较困难,目前没有把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资金投入上,社区矫正虽然没有监狱矫正所需的花销大,但是矫正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一定的资金保障,比如对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改造的设施,再就业培训场地以及交通费用等。财政资金不到位,越到基层经费越紧缺,基层司法所的状况更是困难,基本办公条件难以保证,很难配备完善先进的社区矫正设施。缺少必要的教育设施和交通工具,活动场所有限,娱乐设备较陈旧,很难满足矫正对象的需求。另外,对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假释或采取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的监督工作,但是经费已经拨给了监狱或公安机关,费用并没有转移到司法所。经费保障不足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严重阻碍。

    (三)社区矫正缺乏专业化的矫正队伍

    具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内从事专职工作的在编人员、部分兼职或专职的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从事社会工作方面的志愿者。目前哈尔滨市香坊区现有46名调解员,大都是兼职雇佣人员,缺乏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知识和方法。哈尔滨市各司法所人员编制十分有限,能承担社区矫正职能的人员明显不足。社矫工作中志愿者是支撑力量,但是这些志愿者多是无偿的、短期的矫正帮扶,不利于调动积极性。缺乏高素质管教人才,矫正队伍的不稳定性使社区矫正效果不理想。社矫工作对专业人士需求大,缺乏引进专业人员的制度性安排和待遇保障,难以吸引专业人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

    (四)缺乏社会认同、社会参与度不高

    由于受到我国传统刑罚观的束缚,矫正刑的适用率偏低。加之,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有局限性,防范意识过重,把对符合社矫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矫正,曲解为对罪犯的纵容,从而采取排斥、歧视态度。矫正对象往往被标签化,很多时候雇佣方拒绝雇佣有前科的人,矫正对象再就业难,想找到证明身份的工作难,不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

    四、社区矫正工作现实困境的对策思考

    (一)加速立法进程,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法律地位

    立法缺位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重大阻碍,首先需要完善和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其次时机成熟时创制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做到社矫工作的每个环节有法可依,促进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更加规范化、多元化。目前黑龙江省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尚不健全,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为了避免责权不明确,部门衔接不紧密,工作主体与法律主体脱节的尴尬局面,必须明确规定法律主体和工作主体的权利界限,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执行权作为行使职权的依据。

    (二)落实经费保障

    经费短缺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扩充财政补充,拓展多种渠道采取多方筹措的方式,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到社会矫正工作中,通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的赞助和募集,借助丰富的社会资源缓解经费紧张状况。此外,确立社区矫正财政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特别是对基层社区矫正机构,政府在财政保障方面应该有所倾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经费分配问题上,在罪犯被判处假释、管制拘役、缓刑或监外执行后,政府拨给监狱、公安机关的经费,应相应地转移到具体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三)加强矫正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较为成熟、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其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要求,要具备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和法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培训经验。黑龙江省的社矫工作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学习借鉴引进经验。矫正队伍的高专业化水平,为矫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吸收相关专业背景毕业生,有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士,社区司法义工等,聘请从司法行政系统退休的工作者担任志愿者,有效地制定矫正措施,提高矫正质量,更好地为矫正对象服务。

    (四)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营造良好的公众参与氛围,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矫正工作中。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社区宣传栏和新媒体平台等途径,加强宣传力度,转变传统重刑理念,更新群众对于社区矫正的局限性认知,让社会大众了解到社区矫正刑罚方式的意义和价值。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提高社会认同度,为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促进其社会责任感,更好地配合矫正工作。

    (五)健全矫正机制,建构社会支持系统

    完善深化矫正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实行分类管理,对矫正对象进行激励性和控制性奖惩。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变更核准制度”和“异地托管制度”。重视高新技术对于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的作用,省市区(县)社区矫正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应急联动系统和覆盖全区的矫正应急处置预案数据库和管理维护机制,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另外,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需要安置就业、落实户口、办理劳动手续等等,仅依靠社区层面的司法、民政等系统的资源整合是不够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支持的社会性资源系统的建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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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