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航天企业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探讨
杨阳
中图分类号:F5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7-164-01
摘 要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航天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已在诸多航天企业存在几十年,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取消无疑对航天企业的法务管理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设置的职能和权限基本相同,公司律师可以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和义务,在航天企业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将势在必行。
关键词 航天企业 公司律师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航天企业正逐步打破行业垄断地位,积极面向市场,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依法治企的要求随之增强,亟需统一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一、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诞生已有十余年,经历了三次重要的历史发展变革:
1.2002年10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開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受雇于公司,专职从事公司内部法律事物,不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专职法律人员。
2.2003年1月,国家经贸委(即后来的国资委)下令要求已经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国有企业,严格禁止参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公司律师试点工作。2007年,国家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时,也没有确认公司律师制度,导致公司律师制度游离于社会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之外。
3.201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公司律师的聘用条件、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为公司律师制度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航天企业法务工作现状
一方面,航天企业法务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如果工作思路与权力者的想法不一致,没有较高的职务,最后只能是下级服从上级,而上级管理者一般是非法律专业出身,从而导致上层决策与现有市场情况相脱节,存在相当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航天企业法律行为的相对方以部队和行政机关居多,相对方的诚信状况、履约能力和履约进度等,均附属于行政行为,常常出现事后补手续的情况,主管领导往往会误解法务工作者提出的相关问题,觉得无足轻重,容易打击法务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当航天企业面临诉讼纠纷时,法务工作才会受到各级的重视。航天企业一般会聘请社会律师做为诉讼代理人,与企业法律顾问一起团结合作应对诉讼纠纷。但是,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内部员工,平时工作很少接触外部法律环境,缺乏实战经验,而且法律涉及领域比较广泛,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像社会律师有明确的专业划分,企业法律顾问也没有相应的企业外部执业权利。所聘请的社会律师一般不熟悉航天企业内部运营情况,很难提出较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往往由于立场不同,缺乏相关默契,不能有效的开展相关工作。而且上级管理者往往缺乏对待诉讼纠纷胜负的正确认识,导致法务部门工作开展受到局限。
三、航天企业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航天企业建立公司律师制度是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依法治企的必要措施。建立公司律师制度有助于深化航天企业内部改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目前,航天企业已经走向了国际市场,并且正大力发展航天应用产业,涉及投融资、企业并购、设备引进和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领域。航天企业的高速稳定发展对法务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亟需大量既熟悉企业内部情况,又精通法律专业领域知识的相关人员。
公司律师作为航天企业的员工,已被赋予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会见等企业法律顾问所不具备的权利,其人事关系、薪酬待遇、业务考核、技能培训及职务晋升等,均由航天企业统一管理,个人的命运与企业的命运紧密相联,公司律师将以航天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揭示航天企业法律风险、实施有效预警措施,建立良好的企业法律氛围。并且,我国的公司律师制度已经开展了十多年的试点工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亦可以参照美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大型航天企业的公司律师制度的构建模式。
四、对于航天企业法务工作发展的建议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过渡到公司律师制度势在必行,公司律师制度将成为航天企业法务工作管理的基本模式。建议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对航天企业法务工作进行相应调整,保证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在航天企业中相对独立的地位,以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全面介入航天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防范或者降低企业法律风险。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增强,航天企业亦应提高待遇标准,明确晋升机会,以保证法务工作人员队伍稳定,充分调动航天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三者的积极性,实现航天企业法律人才的优化配置,提高航天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殷大祯.浅谈公司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J].中国化工贸易,2017,9(31).
[2]王威权.浅析我国的公司律师制度[J].理论观察,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