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从规制商标注而不用现象的角度谈新《商标法》的修订 |
范文 | 宋佳音 摘 要: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从规制商标注而不用现象的角度出发,针对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强化商标代理机构义务、加重民事责任、增加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惩罚规定等四个方面,对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商标法修改;商标使用;商标注册 中图分类号:D922.294?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9-0198-02 从1982年到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进行了四次修改,诚然,每一次的修改都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商标法》采用注冊保护和申请在先原则,也是催生了商标大量注册却没有真正投入使用的现象。但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4月23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修改的决定,将对商标注而不用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 一、强化商标使用义务 2018年,我国商标的注册申请量为738.9万件,居世界第一,然而在市场中实际使用的商标数量远远低于商标的注册申请量,很多商标申请人申请并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靠恶意注册投机获利,甚至抢注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并且实践中通常是在抢注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权利人才得知并采取救济措施,司法机关的多数判例是根据《商标法》第44条对此进行规制,同时此类案件的审理时长较为冗长,如H.汉斯曼父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泉州市千纸鹤服饰制衣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从2014年1月23日,汉斯曼公司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到2018年12月29日的终审判决,①耗时近五年,大大增加了真正的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2019年修改后《商标法》第4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审查员在审查阶段,可以依据自己的职权对其认为是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驳回处理。笔者认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1.防御抢注式注册。防御性注册是指为了防止他人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已有的商标相似而造成混淆的注册。这也是造成我国商标注册量较大的原因之一,如中兴通讯在商标的45个类别上都注册了“中兴”商标[1]。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防御性商标的注册,故合理的防御性注册还是被允许的,但是抢注性质的防御性注册应该被禁止,最为典型的是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在其他类别注册的商标进行超过自身经营范围类别上的注册,包括注册相近商标或相似商标,这便属于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了。 2.囤积居奇式注册。这种商标的注册人并不是以保护自己使用的商标权为目标,而是将商标当成一种有价值的商品,把市面上有升值潜力的商标进行注册[2]。这类情形主要发生在体育和影视娱乐领域,如世界杯球员姆巴佩,其姓名一夜之间被抢注了上千次。再比如电影《流浪地球》中出现的“CN171-11”(救援队代号),已经被莆田市跨洲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电视节目《奇葩说》被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东丰大地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和个人申请注册等情况;同时还有对公共通用名称进行恶意注册,如上海隽畅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恶意抢注多件商标驳回案。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囤积居奇式的注册并未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然而2019年这次《商标法》的修订有望从审查阶段减少这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居奇式注册情况的发生。 3.抢注他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还有一种更不道德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那就是抢注他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这种行为纯粹是恶意的,如安迪士公司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宁波市北仑博发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①这种行为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笔者就不一一赘述。 二、强化商标代理机构义务 从经济学逐利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市场都不可能是气正风清的,在商标代理市场上也是如此。极个别商标代理机构超越道德的底线,放任委托人恶意申请商标并提供帮助,有些机构甚至利用自己在商标申请方面的专业优势直接从事恶意申请商标伺机出卖,以合法方式获取高额转让费,社会影响恶劣,如商标号为9611054号“欧尚”商标被山东省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抢注[3],遭法国欧尚集团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先后经商标局、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最终认定山东省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违反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第19条第四款,其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其工作便利抓住欧尚集团注册商标时的疏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投机取巧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所以法院认定争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其实2013年第15条也涉及到了,这次又单独将这个问题做出专门规定,这是因为在实务中,即使有证据证明应当适用第15条,商评委也是不认可的,商标法第15条已经被商标法第32条所架空,③法条的使用价值被压缩。2019年的《商标法》第19条第三款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义务,规定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委托,第33条和第44条配套的将这种情况规定为对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的事由。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等于为规制商标注而不用现象增加了一道保险栓,更对规整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同时,2019年的《商标法》在第68条中增加了对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第4条”的惩罚规定,并增加了第68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进行处罚。实践中,2010年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中的第13条与第15条可以当作2019年的《商标法》第68条第一款第四项前半句的配套条款配合使用。而《商标法》第68条第一款第四项后半句,则可以参考大创公司诉百勤公司等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④参照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从可归责之意思状态、违法性之行为、损害之发生、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四个方面为法院认定恶意提起商标诉讼提供参考标准[4]。 三、加重民事责任 有数据表明,2017年全国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7万件,2018年则达到了3.1万件,反映了商标侵权案件呈递增趋势,从深层分析,商标价值高但是侵权成本过低、处罚震慑力不足是造成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5]。因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迫在眉睫,专利法、著作权法也有类似的修法趋势。例如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将惩罚性赔偿的上限增加到了最高5倍,进而商标法顺应这种趋势,增加了法定赔偿的上限,倍数也增加到5倍。 2019年《商标法》第63条规定,赔偿数额可以从造成损失的1倍以上5倍以下来认定,而之前商标法的表述为“1倍以上3倍以下”,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额从2014年以前的50万元到2014年《商标法》的300万元再次提高到了2019年《商标法》的500万元。 众所周知,惩罚性赔偿是最为严厉的民事责任形式,此次2019年《商标法》的实施,无疑加重了商标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大幅度增加了侵犯商标权的违法成本,一方面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起到了行之有效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是更好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6],很好地弥补了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所造成的一些问题,无疑是一个非常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王莲峰,沈一萍.论清理闲置注册商标制度的构建[J].知识产权,2019,(6):35-41. [2]? 冯晓青,刘欢欢.效率与公平视角下的商标注册制度研究——兼评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J].知识产权,2019,(1):3-13. [3]? Court Rejected Auchan Trademark Application of Trademark Agency欧尚成功在华维护商标权[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12-05. [4]? 宋健.商標权滥用的司法规制[J].知识产权,2018,(10):33-39. [5]? 吴伟光.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体系性理解及其制度异化的纠正[J].现代法学,2019,(1):96-109. [6]? 杨分成.论我国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D].宁波:宁波大学,2014. [责任编辑 李春莲]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