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尼日尔共和国2017年石油法与原石油法的对比研究 |
范文 | 王妍 李江焘 摘 要:为制定更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油气合作政策,尼日尔共和国于2017年8月14日颁布了新石油法。新石油法内容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明确界定石油相关工作的范围,调整石油合同的模式和石油权利的形式,规范石油权利的内容,转变国家参与方式,细化土地占用的规则,强化安全环保管理措施,提高本地采购比例,注重本地人员培养,促进地方区域发展,改革财政税收政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2017年石油法内容的变化可以看出该国油气合作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更加重视石油工业的发展,注重石油行业的规范管理,强化对石油领域的控制,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希望石油工业带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尽量避免石油行业中的安全环保风险。尼日尔油气合作政策的变化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为中国企业创造更多的发展机遇,将影响到以往石油合同的执行,新签石油合同的企业需要遵守更新后的法律制度,需要更多地考虑资源国的经济利益,需要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为此,建议中国企业充分了解资源国的法律制度,从资源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寻找到企业利益和资源国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在国际油气合作中实现互惠互利的目标。 关键词:尼日尔共和国;2017年石油法;2007年石油法;油气合作政策;中国企业 中图分类号:F416.22?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5-0169-06 尼日尔共和国(简称“尼日尔”)位于非洲中西部,是撒哈拉沙漠南缘的内陆国,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2013年以来尼日尔政局逐渐趋稳,政府致力于发展经济,积极实行吸引投资政策,该国对外来投资依赖性较大,仍处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意味着在该国基础设施、工业、化工、矿业和农业等领域里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机遇。 尼日尔的石油勘探始于1958年,巴拉圭石油公司进行了5年的石油勘探,只有一口井显示有油气迹象。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尼日尔潜在的石油资源引起了一些石油公司的关注。到了90年代,尼日尔划定了石油勘探区块,1996年还成立了石油资料中心,该机构保存了勘探区块的相关资料,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石油勘探方面的咨询服务,此时尼日尔石油勘探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200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下属的石油公司与尼日尔签署BILMA、TENERE区块石油合同,获得了两个区块的勘探许可,开始了在尼日尔的勘探工作。2008年中国石油下属的石油公司与尼日尔政府签署了AGADEM区块上下游一体化项目产品分成合同,项目包括油田勘探开发、长输管道及炼厂建设与运营。2011年11月28日AGADEM项目一期工程完工,津德尔炼厂生产的成品油满足了尼日尔国内的需求并部分出口周边国家,这使尼日尔结束了石油产品全部依赖进口的历史并成为成品油输出国。 自1960年尼日尔共和国退出“法兰西共同体”正式宣布独立以来,尼日尔政府一直认为石油工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极为重要。同时,尼日尔政府意识到石油工业是一项需要专业技术和巨大投资的行业,尼日尔不具备发展石油工业所需的技术能力和财政能力,没有能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管道运输工作的石油公司。因此,尼日尔制定了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的管理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早在1961年,尼日尔就颁布了第一部石油法,对油气勘探、开发、管道运输和相应的财税制度进行规制。此后,该国于199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17年5次颁布新石油法,根据本国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情况和石油工业的发展情况对本国油氣合作领域的政策做出调整。 经过多年的油气勘探,尼日尔政府意识到本国在几年之内原油产量有望超过500万吨,并实现原油出口,尼日尔政府希望石油工业能够成为拉动本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为制定更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油气合作政策,该国于2017年8月14日颁布了新石油法。这部石油法是尼日尔现行有效的石油法,通过分析这部石油法与原石油法内容上的不同,可以透视该国油气合作政策的变化,并前瞻这部法律对中国石油企业在尼日尔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的影响。 一、尼日尔2017年石油法的基本情况 尼日尔2017年石油法是该国2017-63号法律,于2017年8月14日开始生效。该法律的立法目的是制定适用于在尼日尔共和国领土上进行油气探测、勘探、开发和运输活动的法律、税务、海关及外汇兑换制度。该法律废止了先前所有意思相悖的法律,特别是2007年1月31日颁布的石油法(2007-01号法律)。 尼日尔2017年石油法共有七个部分,总共19个章节,149条,译成中文约35 000余字。第一部分为关于石油作业的一般规定,包括:总则,被许可实施石油作业的人,实施石油作业和运输作业所需土地的占用,石油作业的实施,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卫生、安全及健康,本地支持和团体的社会责任六个章节;第二部分为探测、勘探、开发和油气管道运输,包括探测、勘探、开发、油气管道运输四个章节;第三部分为石油合同,包括:关于石油合同的一般规定,不同类型的石油合同和产品分成协议的具体条款两个章节;第四部分为石油作业的税收、海关和兑换制度,包括:税收制度,海关制度,国际汇兑制度三个章节;第五部分为行政及财政规定,包括:石油收入的配置及折扣,以及行政和技术监督及财务控制两个章节;第六部分为违法行为、处罚,争议的解决,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争议的解决两个章节;第七部分为其他过渡性的规定和最终的规定。 尼日尔2017年石油法的规定不适用于下游石油产业范围内的活动和受矿业法规制的活动,不适用于该法律生效之前达成的石油合同。该法律生效之前授予的许可的持有人可以请求受益于本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同意重新就石油合同进行磋商,并且使石油合同符合2017年石油法的所有规定。 二、尼日尔2017年石油法的主要变化 从篇章结构上看,与2007年石油法相比,2017年石油法只增加了“本地支持和团体的社会责任”一章,篇章结构与2007年石油法基本一致,条款数量由163条减少到149条,删减了部分非关键性的内容,中文译文字数增加了9 000余字,大量增加了法律的实质内容。2017年石油法中共有定义词汇90个,新增定义词汇49个,这些词汇既有原有法律条文中的词汇,也有新增法律条文中的词汇,新增大量的定义词汇使得该法律表述更加严谨,读者可以更加清晰准确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2017年,石油法内容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界定石油相关工作的范围 2017年石油法新增了界定石油相关工作范围的内容,规定石油作业包括探测作业、勘探作业和开发作业。探测作业是初步的油气迹象一般识别和探测工作,包括通过使用地质方法、地球物理方法、地球化学方法或其它方法在地表进行的识别和探测工作,不包括钻探深于300米的井。勘探作业包括上述探测作业,通过钻井进行的深入调查研究,油藏的评价和划定,地面和地下勘探设施的弃置。开发作业是油气采出和油气处理相关的活动,包括开发与生产计划的编制,开发井或生产井的钻井,设施、集油管线的建设,油气商业生产开始之前进行的初步工作和生产测试,油气生产、存储和到管道连接点的输送活动,以及所有相关的活动,比如油藏、地面和地下开发设施的弃置,不包括石油产品的处理、油气衍生物的处理、天然气液化。运输作业是油气管道系统相关的所有操作,包括油气管道系统的设计、装配、建造、使用、管理、维护、修理和改造。下游石油产业包括油气的炼化活动和石油产品的进口、出口、运输、存储、分配及销售。 (二)调整石油合同的模式和石油权利的形式 关于石油合同的模式,2017年石油法删除了以往石油法中的矿税制协议模式,新增了服务协议模式。2017年石油法规定石油合同包括产品分成协议、运输协议和服务协议三种模式。关于石油权利的形式,2017年石油法删除了以往石油法中的矿税制勘探许可、矿税制开发许可形式。2017年石油法规定石油权利包括独家勘探许可、独家开发许可和国内运输许可三种形式。 在产品分成协议模式下,国家把工作分包给协议相对人来实施勘探活动,如果发现商业油藏,协议相对人代表国家实施开发活动,协议相对人应负责为这些石油活动出资,通过偿还成本的方式和实物报酬的方式,在国家和协议相对人之间分配油气产品,协议相对人持有的石油权利是独家勘探许可和独家开发许可。 在运输协议模式下,国家赋予协议相对人建设和运营油气管道运输系统的权利,协议相对人持有的石油权利是国内运输许可。 在服务协议模式下,为了提高国家实施石油作业或监管石油作业的能力,协议相对人向国家提供技术协助或技能传授;为了通过获得新的石油资料来增加国家在石油领域的知识,协议相对人代表国家实施探测作业或钻井工作。服务协议不是与油气勘探作业和开发作业相关的石油合同,协议相对人不能持有独家勘探许可或独家开发许可等石油权利。 (三)规范石油权利的内容 关于独家勘探许可,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独家勘探许可是一项不同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此权利可以分割或转让,不能出租,不能以此权利对外提供担保。在一项独家勘探许可的有效期内进行商业开发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伴生天然气的开发计划和油气管道运输的可行性研究。权利持有人应将任何油气发现通知尼日尔石油部长,如果没有这样做,权利持有人将被罚款。需要产品分成协议的签约各方全体一致同意来确认一个油藏具有商业开发价值。 关于独家开发许可,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独家开发许可是一项不同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此权利可以转让,不能出租或分割,不能以此权利对外提供担保。如果独家开发许可与開发一个或多个原油油藏有关,第一阶段的权利期限不超过25年;如果独家开发许可与开发一个或多个天然气藏有关,第一阶段的权利期限不超过30年;国家可以就原油油藏和天然气藏的开发授予一项独家开发许可,在这种情况下,第一阶段的权利期限不超过25年。在开发深度上,授予独家开发许可的法令可以规定只能在相应的地质层位开发,此地质层位仅包含作为商业开发可行性研究对象的油藏。如果一个商业油藏的范围延伸超出国境,国家可以要求独家开发许可的权利持有人与其他人达成一份联合经营协议,签署此联合经营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尼日尔和相应的邻国之间已就此商业油藏开发的条件达成一份国际协议。权利持有人必须要在产品分成协议中规定的时限内实施开发作业,权利持有人应在授予独家开发许可之后的360天内开始开发作业,任何不遵守此时间限制的行为均导致撤销独家开发许可,权利持有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 关于国内运输许可,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国内运输许可是一项不同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不能出租或分割。国内运输许可的申请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预期建设的油气管道运输系统预计输送哪些商业油藏采出的油气,国内运输许可的期限不应超过为了开发这些商业油藏而授予的独家开发许可的期限;为了运输授予国内运输许可之后发现的商业油藏采出的油气,可以延长国内运输许可的期限,但是,国内运输许可的期限不能超过就相应的商业油藏授予的独家开发许可的期限。仅可以向根据尼日尔法律注册的公司授予国内运输许可,任何希望实施运输作业的人必须为此目的组建一个根据尼日尔法律注册的公司,确定运输费的条件在尼日尔部长联席会发布的法令中规定。其他国家采出的油气可以通过在尼日尔领土上建设的油气管道运输系统过境输送,过境费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在尼日尔和相关国家签署的协议中确定。 (四)转变国家参与的方式 2007年石油法规定国家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公共团体独自或与其他人联合进行石油作业,国家还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公共团体在独家开发许可中持有权益或在持有独家开发许可的公司中持有股份。国家指的是尼日尔共和国以及经尼日尔共和国正式授权的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团体指的是一个为了实施石油作业成立的或被授权实施石油作业的公共机构、国有公司或公私合营公司。如果国家直接或通过公共团体参与石油作业,国家有义务承担的石油成本应由其他参与人垫付,垫付金额的偿还条件应在石油合同中确定。 2017年石油法删除了国家、公共团体的定义,意味着对国家、公共团体应做一般理解,新增了国有经营人的定义,国有经营人指的是为了实施石油作业而组建的国家持有全部股份或国家和地方政府联合持有全部股份的尼日尔商业公司。2017年石油法规定只有在证实进行石油作业能够产生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国家才可以直接进行石油作业,国家可以通过国有经营人单独从事或以联合体的形式实施石油作业,国有经营人可以代表国家实施石油作业,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石油作业。如果国家直接或通过国有经营人参与石油作业,国家有义务承担的那部分石油成本应由其他参与人垫付,垫付金额的偿还条件应在石油合同中确定,为国家或国有经营人支付的垫付款不计利息。 (五)细化土地占用的规则 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占用石油作业、运输作业相关的土地需要遵守水资源、电力、城市规划与发展、道路相关的法律。2017年石油法按照石油作业的类别和土地的类别细化了土地占用的规则,对占用实施运输作业所需的土地做了专门的规定。 关于实施探测作业或勘探作业所需的土地,2017年石油法规定,如果相应的土地属于国家、地方社区或公共机构的私有土地,根据临时工业特许权批准占用;如果相应的土地属于公有土地,根据公有土地私人占用许可占用;如果相应的土地属于物权、习惯权利或任何形式的使用权涉及的土地,根据相应许可的持有人与土地权利持有人之间的协议占用,土地权利持有人有权利根据协议获得补偿,补偿的费用由相应许可的持有人承担,如果当事人不能就占用土地的条件达成一致,国家应在一般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征收相应的土地,将这些土地并入国家私有土地,费用由相应许可的持有人承担。 关于实施开发作业所需的土地,2017年石油法规定,如果相应的土地属于国家、地方社区或公共机构的私有土地,根据这些实体和独家开发许可的持有人之间达成的长期租约占用;如果相应的土地属于公有土地,国家应在一般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把公有土地转化为国家私有土地,然后根据国家私有土地的占用规则占用;如果相应的土地是物权、习惯权利或任何形式的使用权涉及的土地,国家应在一般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征收相应的土地,并把它们转化为国家私有土地,然后根据国家私有土地的占用规则占用,费用由相应许可的持有人承担。 关于实施运输作业所需的土地,2017年石油法规定:国家从国家私有土地中划出专门用作建设、运营和维护油气管道运输系统的土地;如果相应的土地属于公有土地,国家应在一般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把公有土地转化为国家私有土地,然后根据国家私有土地的占用规则占用;如果相应的土地是物权、习惯权利或任何形式的使用权涉及的土地,国家应在一般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征收相应的土地,并把它们转化为国家私有土地,然后根据国家私有土地的占用规则占用,费用由相应许可的持有人承担。国内运输许可赋予其持有人在建设油气管道运输系统的时候暂时占用土地的权利,油气管道运输系统建设工作结束时,暂时占用的土地可以用于其他用途。但是,使用這些土地不得妨碍油气管道运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六)强化安全环保管理措施 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石油权利持有人要采取一切保障人员、动物和财产安全的措施和保护环境的措施。 关于法律的稳定性,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石油合同中关于法律稳定性的条款不适用于环境保护、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不适用于石油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与环境保护、文化遗产相关的规定,如果环境保护、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变动后的内容适用于先前签署的石油合同。如果上述法律法规明显地比在国际石油行业中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更加严格,石油权利持有人有权利根据协议中约定的条件要求就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或要求获得补偿。 关于保护性区域,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主管土地、环境、石油、农业、宗教、水资源、公共卫生、健康、安全、文化事务的部长可以通过联合决议,在人口密集地带,农业用地,取水点,文化、朝拜和墓葬地点周围划定保护性区域。在保护性区域内实施石油作业,要符合上述联合决议规定的限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关于环境影响研究,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独家勘探许可的持有人应在获得许可之后12个月内完成环境影响研究,此环境影响研究应经过环境部长批准,否则,此独家勘探许可的持有人不能实施勘探作业。独家开发许可或国内运输许可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附上经过环境部长批准的环境影响研究。 关于燃烧天然气,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在试井的情况下,在对人、财产、环境、石油作业或运输作业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在石油部长批准的情况下,可以燃烧天然气,否则禁止燃烧天然气。 (七)提高本地采购的比例 关于本地化采购,2007年石油法规定:在质量、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条件和售后服务方面同等条件下,石油权利持有人和其分包商应优先考虑尼日尔公司。2017年石油法规定,在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条件和售后服务方面同等条件下,假如尼日尔公司的报价不超过外国公司报价的10%,石油权利持有人和其分包商应优先考虑尼日尔公司,石油部长应向石油权利持有人提供一份技术上合格的尼日尔公司名录,石油部和商业部联合编制此名录,并定期更新此名录。 关于招标采购,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金额超出石油合同规定限额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可以进行公开招标,也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根据石油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可以免除石油权利持有人的招标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在保证公平交易的前提下,持有人可以与其关联公司签署采购订单,但采购的商品不能在尼日尔领土上出售。 关于进口税费,2007年石油法规定,进口用于探测作业、勘探作业的物资和设备可以被免除进口税费,统计费除外;进口用于开发作业的物资和设备,在授予独家开发许可后的前5年,可以被免除进口税费,统计费除外;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这些物资和设备的补给品、备品备件。2017年石油法规定,进口在尼日尔领土上无法购买或租赁的用于探测作业、勘探作业的物资和设备,可以被免除进口税费,统计费、共同体税和共同体联盟税除外,不能免除进口机关车辆、食品、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的进口税费;进口在尼日尔领土上无法购买或租赁的用于开发作业的物资和设备,在授予独家开发许可后的前5年,可以被免除进口税费,统计费、共同体税和共同体联盟税除外,不能免除进口机关车辆和食品的进口税费;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在尼日尔领土上无法购买或租赁的物资和设备的补给品、备品备件,用于机关车辆的补给品、备品备件除外。 (八)注重本地人员的培养 2007年石油法规定,石油权利持有人和其分包商应优先考虑雇用尼日尔籍的合格人员从事石油作业工作。2017年石油法规定:石油权利持有人和其分包商应优先考虑雇用尼日尔籍员工,并根据职位类别确定的尼日尔籍员工的最小雇用比例。为此,在法律法规和石油合同确定的条件下,开始石油作业和运输作业后,石油权利持有人应尽快制订培训尼日尔籍员工的计划,并为其出资,不能以这些人员技能条件差为理由拒绝制订培训计划。尼日尔籍员工的最小雇用比例(如下表所示)。 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石油权利持有人必须遵守尼日尔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石油权利持有人应为石油部、国有经营企业人员的培训出资,应为促进石油行业的发展出资,应为法律及财务监管活动出资,出资的条件和数额在石油合同中约定,石油部负责征收上述款项。石油权利持有人拖延支付上述款项,处以逾期罚款,罚款的条件和数额在石油合同中约定。 (九)促进地方区域的发展 2017年石油法引入“社区发展计划”“地区发展计划”“石油活动带动社区发展项目”“石油活动带动地区发展项目”四个概念。社区(地区)发展计划是由石油活动涉及的社区(地区)编制的发展计划,社区(地区)发展计划的指导方针作为编制石油活动带动社区(地区)发展项目的基础。石油活动带动社区(地区)发展项目是按照社区(地区)发展计划的指导方针,由独家开发许可的申请人经过与社区(地区)主管机构磋商编制的文件,在此文件中确定有利于该社区(地区)全体居民的经济和社会项目。 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独家开发许可的申请人必须向石油部长提出石油活动带动社区发展项目和石油活动带动地区发展项目,以支持其申请。石油活动带动社区(地区)发展项目应提出行动计划指引,其目的是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执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当地居民就业,促进相应社区(地区)向石油权利持有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社区(地区)应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一名相应社区(地区)的代表、一名石油部的代表和一名石油权利持有人的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石油部长和石油权利持有人提供关于石油活动带动社区(地区)发展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管理委员会应确保石油活动带动社区(地区)发展项目得以实施。 (十)改革财政税收政策 2017年石油法引入“开发金”的概念,在授予独家开发许可之后,应由权利持有人支付给国家一笔开发金,在石油合同中约定开发金的支付条件,约定开发金是否可以计入石油成本。 关于企业所得税,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国内运输许可的持有人应在一般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支付关于利润的所得税,这里的利润是指在尼日尔境内实施运输作业获得的利润。独家开发许可的持有人不需要就其实施的石油作业产生的利润支付任何税收,持有人根据石油法和产品分成协议的规定向国家支付税收油。 关于资本利得税,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石油权利持有人应就其转让参与权益而取得的资本收益需要25%的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的税基为参与权益的转让价格与其成本价格的差额。 关于投资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在运输协议中约定的条件下,国内运输许可的持有人可以受益于尼日尔投资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国际汇兑,2017年石油法删除了2007年石油法中关于国际汇兑的所有条款,石油权利持有人应在一般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遵守在尼日尔有效的国际汇兑法规。 关于出版法令和决议的费用,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在尼日尔共和国的官方公报中出版与石油权利持有人相关的法令和决议的费用由石油权利持有人承担。 (十一)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7年石油法新增规定,严重违反石油法的事项包括:一是没有正当理由,暂停或没有开展勘探作业的时间超过6个月;二是没有正当理由,暂停或没有开展开发作业超过15天;三是没有支付石油法或石油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款项;四是未经石油部长事先批准,进行石油权利的转让或石油权利持有人控制权的变更。如果发生上述事项,国家应向石油权利持有人发送一份正式通知,要求根据石油合同中的约定采取补救措施,在正式通知中规定的补救期限到期之前,石油部长可以命令暂停石油作业或运输作业。如果规定的补救期限到期之后,石油权利持有人没有答复,石油部长可以宣布撤销相应的许可。 2017年石油法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将被处以5 000万西非法郎到5亿西非法郎的罚款,主要责任人可被判处一个月到两年的监禁,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一是为签署石油合同或获得相关的许可而做虚假陈述;二是以任何方式拒绝占用国家已经实施征收的石油作业或运输作业所需的土地;三是没有许可而在尼日尔实施石油作業或运输作业;四是在许可没有涵盖的区域实施石油作业或运输作业;五是知道发生了石油作业或运输作业相关的事故之后,没有立即通知行政机构;六是在许可到期后,没有宣布工作最终停止。 三、尼日尔石油合作领域政策的变化 从2017年石油法内容的变化可以看出该国油气合作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更加重视石油工业的发展。多年的油气勘探结果表明,尼日尔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但目前该国生产的石油产品多数用于满足国内的消费需求部分出口,该国尚没有实现原油出口,没能实现通过发展石油工业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2017年石油法中新增了很多探测、勘探、开发、税收海关制度、油气管道运输等方面的条款,其中很多条款对石油合同相对人实施石油作业和运输作业有利,体现了该国更加重视石油工业的发展,希望吸引具有技术能力和财务能力国际石油公司,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加大油气探测、勘探力度,提高石油开发产量,希望早日建设油气管道运输系统,实现原油出口。 第二,注重石油行业的规范管理。在石油工业发展初期,尼日尔石油法中的规定较为宽泛,该国对石油工业的管理较为粗放。在石油工业发展的过程中,该国不断总结发现问题,并希望通过制定法律解决这些问题。与2007年石油法相比,2017年石油法字数大量增加,几乎每一章节都有新增的内容,新增了大量的词汇定义,明确界定了石油作业、运输作业、探测作业、勘探作业、开发作业、下游石油产业的工作范围,明确界定了石油合同的模式和石油权利的形式,详细规范了石油权利的内容,细化了土地占用的规则,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范围和相应的处罚措施。2017年石油法的颁布有利于尼日尔政府依法管理石油行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石油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理解上的分歧,为石油行业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强化对石油领域的控制。在石油工业发展初期,尼日尔主要采取对外开放的政策吸引外资,通过签署矿税制协议,将勘探、开发作业交由协议相对人管理。在石油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尼日尔不断强化对石油领域的控制,体现国家主权,2007年石油法中规定国家可以通过签署矿税制协议,由协议相对人实施勘探、开发作业,也可以通过签署产品分成协议,由协议相对人代表国家实施勘探、开发作业。为进一步强化对石油领域的控制,2017年石油法删除了矿税制协议这一合同模式及这一合同模式下协议相对人持有的矿税制勘探许可、矿税制开发许可两种石油权利形式,新增了服务协议这一合同模式。矿税制协议下将勘探、开发作业交由协议相对人管理的模式被彻底抛弃;在服务协议模式下,国家可以自主管理相关工作,但勘探、开发作业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专业的技术,尼日尔暂时没有相应的财政和技术能力来实施勘探、开发作业。因此,服务协议这一合同模式仅应用于探测作业和对国家的支持和协助工作;产品分成协议下由协议相对人代表国家实施勘探、开发作业的模式成为与勘探、开发作业相关的唯一合同模式。 第四,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石油工业发展初期,尼日尔迫切希望通过实施开放的政策来吸引外资,在税费、海关、外汇兑换、银行账户管理、土地占用等方面保留了大量的优惠政策。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尼日尔政府内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政府对外国石油公司过于“慷慨”,因此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使国家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2017年石油法引入了“开发金”的概念,规定独家开发许可的持有人应支付给国家一笔开发金,减少了税费、海关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可以适用优惠政策的物品做出限制,取消了外汇兑换、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特殊政策,明确规定了外国石油公司需要支付征地费用。尼日尔对这些政策的调整,一方面体现出该国需要通过实施优惠的政策来吸引外资,另一方面体现出该国需要通过石油工业增加财政收入,在油气合作中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第五,希望石油工业带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受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工农业基础薄弱等因素限制,尼日尔发展经济一直存在困难,该国的经济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随着油气探明储量的增加,尼日尔对石油工业寄予了更高的期望,该国希望石油工业能够带动经济、社会的发展。2017年石油法规定石油权利持有人应提高本地采购的比例,限制石油权利持有人采购的商品在本地出售,只对在本地无法购买或租赁的商品才实施海关免税政策,限制海关免税商品的类别,意在通过要求石油权利持有人购买本地商品这一举措促进本国工商业的发展。2017年石油法规定石油权利持有人雇用本地人员的最低比例,要求石油权利持有人为本地人员的培训出资,意在通过石油行业的发展促进本地人员的就业和培养石油领域专门人才。2017年石油法引入“社区发展计划”“地区发展计划”“石油活动带动社区发展项目”“石油活动带动地区发展项目”四个概念,意在通过石油行业的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六,尽量避免石油行业中的安全环保风险。尼日尔政府意识到石油行业的安全环保管理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必须对石油行业的安全环保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2017年石油法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安全环保政策,规定石油权利持有人要采取一切保障人员、动物和财产安全的措施和保护环境的措施;规定如果环境保护、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变动后的内容适用于先前签署的石油合同;规定石油权利持有人在保护性区域内实施石油作业,要遵守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规定独家勘探许可和独家开发许可的持有人都应进行环境影响研究。 四、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尼日尔油气合作政策的变化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中国企业创造更多的发展机遇。从尼日尔新的油气合作政策可以看出,尼日尔政府希望大力发展石油工业,中国企业申请国内运输许可,建设原油出口外输管道,正好符合尼日尔石油工业发展的趋势。尼日尔没有原油出口外输管道是制约其石油工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該国一旦拥有原油出口外输管道,中国企业可以加快在原有勘探区块上申请独家开发许可,提高原油产量,提高经济效益。目前,尼日尔对外国石油公司在新区块上申请独家勘探许可、独家开发许可持开放的态度,中国企业可以依托原油出口外输管道,争取在新区块持有勘探、开发权益。特别是,在以往的经济条件下,一些独家勘探许可持有人退出了部分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油藏,而这些油藏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可能具有商业开发价值,中国企业可以进行商业开发可行性研究,如果这些油藏具有商业开发价值,可以申请这些油藏上的独家开发许可。另外,尼日尔尚没有形成石油工业体系,没有足够的具备相应财政能力、技术能力的企业来为石油权利持有人提供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物资设备供应等方面的支持,中国企业可以抓住有利时机,发挥整体协作优势,在油田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物资设备供应等方面有所作为。 第二,将影响到以往石油合同的执行。虽然尼日尔历次修订颁布的石油法中都明确规定新石油法不适用于该法律生效之前达成的石油合同,石油合同中可以包含法律、经济、税务条件保持稳定的条款,但2017年石油法打破了这一惯例,规定石油合同中关于法律稳定性的条款不适用于环境保护、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这说明如果环境保护、文化遗产相关的政策发生变动,变动后的内容适用于先前签署的石油合同,这将影响以往石油合同的执行。另外,即使新石油法不适用于该法律生效之前达成的石油合同,尼日尔行政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也会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行为会不可避免地体现出新石油法中的政策措施,2017年石油法生效之前已签署石油合同的中国企业需认真研究石油法变化的内容,清楚了解石油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依据,一旦尼日尔行政机构以新石油法为依据侵犯企业的权利,企业应据理力争,申明石油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三,新签石油合同的企业需要遵守更新后的法律制度。2017年石油法比以往的石油法字数更多,篇幅更长,各项规定更加详尽明确,该法律颁布之后签署的石油合同都应以该法律为依据。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管理石油行业的前提,可以使行政管理机构和石油权利持有人做到解决问题有法可循,有利于新签石油合同的企业依法实施石油作业、运输作业。新签石油合同的企业需要认真研究更新后的法律制度,熟知有利于企业的法律条款,确保企业可以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熟知不利于企业的法律条款,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四,新签石油合同的企业需要更多地考虑资源国的经济利益。2017年石油法规定独家开发许可的持有人应支付给国家开发金,减少了税费、海关、外汇兑换、土地占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体现出该国需要从油气合作中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新签石油合同的企业需要充分认识这些不利因素,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效益评价,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中国企业同尼日尔在石油领域的合作不应限于石油勘探开发,还可以在天然气、石油管道运输、石油炼化等领域扩大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让资源国获得石油工业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让其分享到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实现互利双赢的目标。 第五,新签石油合同的企业需要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2017年石油法规定,石油权利持有人有提高本地采购比例,培训本地人员,促进本地人员就业,通过石油活动带动社区(地区)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生活条件,保障人员、动物和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等诸多义务。新签石油合同的企业不仅应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责任,还应尽量在当地的教育事业、公益事业、医疗援助、防灾救灾等方面贡献力量,以缓和当地民众的排外情绪,维持良好的油气领域投资合作环境。能否处理好与当地政府和民众的关系,是决定石油公司投资成败及以后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通过尼日尔2017年石油法与原石油法的对比研究,可以看出该国油气合作政策的变化,随着尼日尔石油工业的发展,尼日尔油气合作领域的法律制度必然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在国际油气合作中要想实现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目标,投资企业就应充分了解资源国的法律制度,从资源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寻找到企业利益和资源国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参考文献: [1]? 尼日尔共和国2007年石油法(2007-01号法律)[S].2007-01-31. [2]? 尼日尔共和国2017年石油法(2017-63号法律)[S].2017-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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