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抵押前顺位作展期是否要后顺位同意 |
范文 | 请问第一顺位做展期还用经第二顺位人同意吗? 不需要。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债务履行期限变更需要其他抵押权人同意。 这样的展期变更,对顺位抵押权人有影响吗? 有啊,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上有影响。第一顺位只要不注销就永远是第一顺位。 这个和查封道理是相通的,顺位变更的变更登记才需要其他顺位抵押权人同意,比如第三顺位把债权转让给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了,那就需要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同意。 担保期限过了且超过诉讼时效没主张抵押权呢? 抵押权从来没有失效一说,不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抵押权不会失效,但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可以丧失,登记保障的不是抵押权,而是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物权的有效性需要以法院保护为前提吗?是否优先受偿,也不是登记机构考虑的问题。 有关登记保障的权利问题,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是有保质期的,这一点不容置疑,不管是不是登记机构考虑的问题。债权展期是否需要其他抵押权人同意? 不需要,但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有保质期是两个概念。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只要在保质期内,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做什么都是优先的。 肯定不能,但如果展期了会对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有影响。 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展期不可能影响其他顺位抵押权人利益。 延长了不会有影响,缩短了会。 我认为延长了对其他抵押权人有影响,缩短了反而没不利影响。 仅是期限,还是原来的抵押权,不论延长或缩短,都不会对抵押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抵押变更≠抵押设立。 错了,缩短了会导致抵押物提前被执行,后续顺位多的抵押权人实际上是基于对房地产未来上涨趋势的利好预期才做的顺位抵押,一旦提前被执行,他的利益必然受损。 前顺位不受偿,后顺位可以先受偿吗? 没这道理的。 要考虑市场升值和贬值预期,登记人员真是无所不能了。 我说的是顺位抵押权人。 同等条件下,顺位在先,不一定获得最先处置权,但受偿一定在先,这是强调抵押顺位的根本意义,不管升值还是贬值。 我只是站在顺位抵押权人的角度去分析什么样的情况才可能导致他的利益受损。 貶值了,在先受偿的都不够,在后的只能自认倒霉,另行选择受偿方式。 对啊,不管增值还是贬值,缩短第一顺位履债期限的变更登记都会导致后续顺位抵押权人利益受损。 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来看,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是否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以是否产生“不利影响”为前提条件。期限变更可能导致损益,也可能增益,登记机构无法把握,也无需深究。实务中,期限变短一般不会对后顺位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等费用,因此,延长期限则可能因为利息费用增加而给后顺位抵押权人带来利益损害。综上,前顺位抵押权人办理贷款展期须提交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证明。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