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互联网消费金融:科技应用、问题与监管对策 |
范文 |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的崛起,推动了互联网与消费金融的深度融合,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科技应用日益广泛。金融科技可以有效提升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精准营销,增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客户准入以及提高行业的风险控制。然而,金融科技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应用过程中,也滋生了一系列的问题:金融科技滥用加剧行业竞争与监管套利问题,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不健全与数据孤岛问题,风控模式拟合与过度授信引发的金融风险问题,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严重不足问题。对此,文章以问题为导向,提出有关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科学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金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数字金融 [中图分类号] F724.6;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20)07-0083-09 一、引 言 当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升级时,过去依赖要素驱动与投资驱动的经济形态逐步向创新驱动、消费驱动的“新常態”转变(张立群,2014)。[1]由于人均收入水平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消费金融供给不足等因素,过去我国居民消费在GDP中的占比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水平(邵腾伟等,2017),[2]但居民信贷、消费水平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长期均衡关系(田新民等,2016)。[3]此外,由于征信体系建设滞后,金融科技发展不足,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等出于风险控制之考量,抑制了消费金融行业的潜能(牛继萍,2015)。[4]然而,随着以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创新突破,开始在消费金融行业予以深度应用,互联网消费金融得以兴盛,并促进消费在2013年以后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快速回升(吴强等,2019)。[5]截至2018年底,我国消费对GDP贡献率高达76.2%,同比提高18.6%,高于资本形成总额43.8%,消费也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压舱石”(程雪军,2019)。[6] 互联网消费金融来源于传统消费金融,又发展了传统消费金融。其借助互联网等高速、高效的科技渠道,丰富了传统消费金融的内涵(冯科等,2016)。[7]拥抱金融科技,有助于驱动传统金融机构之消费金融转型升级(文巧甜,2019)。[8]黄小强 (2015) 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互联网公司、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以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为工具向个人消费者贷款并分期偿还的信用活动。[9]互联网消费金融运作模式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分期购物平台(王雅俊,2017)。[10]王文娟等(2018)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既包括传统商业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p2p、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11]然而这种商业模式划分存在着交叉,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商业模式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分期购物平台、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消费金融深度融合,并重塑行业的发展格局。许凌等(2016)认为互联网与大数据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动力之源,并广泛用于用户信用评估、互联网决策、风险控制以及信用体系变革。[12]蒋坤良等(2018)认为区块链可以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13]然而,金融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给互联网消费金融带来积极影响,也可能引致众多问题与挑战。崔连翔(2019)认为互联网时代下消费金融法律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存在大量监管套利、资金来源有限与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征信体系不健全问题。[14]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其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监管风险更大,需构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从业机构”立体型监管体系(周阳,2016)。[15]林博(2019)指出互联网消费金融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平台管理不完善、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对此需要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流动性防范连锁风险、完善征信制度。[16] 综述而言,目前已有研究较为定性分析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兴起、发展与未来趋势,对了解互联网消费金融大有裨益。但已有的研究主要专注于宏观问题方面,对诸如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金融科技应用问题等微观机理却较少涉及,缺少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对策发展的深思。基于此,本文试图从更微观的视角去剖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金融科技应用问题,这样的研究对于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科技内涵与运作机理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科技内涵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金融业态,广义概念是指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及互联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类、分期购物平台类与网络借贷平台类公司)等消费信贷供给商通过互联网方式向各类消费者提供的以个人消费 (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 为目的,无担保、无抵押的短期、小额信用类消费贷款服务。狭义概念仅包括后者互联网公司的消费金融展业。本文主要研究狭义之互联网消费金融,即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 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在经营主体、客户准入、市场营销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充分植入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手段,从而使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小额、分散、无担保、无抵押等特性 (谢平等,2012) 。[17]由于采纳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使得消费金融服务更具普惠性,能够覆盖更多的“长尾”用户,包括没有收入的大学生以及缺乏征信的中低收入群体;可以做到消费信贷的线上、实时、自动化审批,也可以实现“千人千面”的用户画像与智能化决策;并通过风控模型实现数据化、智能化、精准化风险管理。传统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对比分析如表1所示。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 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机构在消费场景、用户数据、技术设施等方面兼具优势,通过依托互联网平台为消费者在平台内“自营”或者“它营”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服务。其中,科技手段被广泛用于消费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的创新,形成了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产品。该类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两类产品:直接贷款式的“现金贷”和受托支付式的“场景贷”。①关于直接贷款类产品,主要是以“现金贷”方式出现,比如蚂蚁借呗、京东金条、苏宁任性付。消费者申请该类产品,倘若通过获取消费信贷额度,便可以直接打入电商平台支付账户并允许提现至银行卡,这种消费信贷额度不仅可以用于购买电商平台内商品,还允许用于其他平台或者其他目的之消费。②关于受托支付类产品,主要以“场景贷”“分期贷”或者场景消费金融之形式出现,消费者在向电商平台上申请分期购物时,可以赊销购物分期付款,不允许提现或者用于其他消费之目的。 电子商务平台类、分期购物平台类、网络借贷类消费金融共同构筑了互联网消费金融,本文以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机构为典型代表,重点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机构的运作机理在于:①消费者希望在电子商务平台(如京东、天猫商城等)购买产品或服务,虽然有购买意愿但是欠缺购买能力。②消费者基于消费之目的向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机构(京东数科、蚂蚁金服等)提出消费信贷或分期购物申请。③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信贷需求进行审核,并根据用户征信数据、消费数据、金融数据、社交数据等进行“千人千面”的大数据审核,如果通过审核,则直接发放贷款(直接支付类产品)或为用户支付价款(受托支付类产品)。④倘若在直接支付类产品中,消费者向电子商务平台支付价款,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倘若在受托支付类产品中,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机构(如京东数科、蚂蚁金服等)向电子商务平台(京东、天猫商城等)支付消费者所申请的消费信贷并提供用户信息及征信数据,待支付完成之后,电子商务平台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如图1所示。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科技应用与现状 金融科技将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奠定基础,并应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随着金融与科技融合程度的加深,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可以利用金融科技(FinTech)探索多维、动态、细微数据提升风控水平,如用户的登录行为、用户图谱关系、弱可信行为等,对客户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预警、防范,并实现全链条实时性更高、个性化更强、覆盖性更广的科技风控,有效降低行业不良率。金融科技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全流程应用如图2所示。 (一)提升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精准营销 金融科技(Fintech)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应用起点是精准营销。金融科技以海量数据为基础,通过定量分析取代传统的定性分析,使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能够在精准定位客户群体的基础上,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它可以通过用户画像、大数据模型精准发现用户,实现智能精准营销,降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获客”成本,提高精准营销效率。互联消费金融的精准营销流程如图3所示。 (1)准确分析客户行为特征。通过金融科技分析客户身份信息和行为数据,深入验证客户购买习惯和支付偏好,全面了解客户购买意愿和行为,判断客户在未来会产生什么样的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推广营销,用最直接的方式满足目标客户的潜在需求。 (2)营销效果评估。金融科技能持续跟踪营销效果,监测不同渠道、不同形式的营销方案带来的客户流量和购买转化率,及时评估营销方案效果并进行动态调整,设计最优营销方案,从而最大程度上提升客户体验。 (3)关键客户关系维护。如何定位关键客户、做好关键客户关系维护是很多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关注的重要议题。金融科技能够帮助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定位消费意愿最强、信用状况最好的客户,亦可以用来协调平台与客户在销售、营销和服务上的互动,从而提升其客户管理水平,向客户提供创新式、个性化的服务。 (4)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基于金融科技的分析与预测,可以使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更准确地把握市场动态和客户需求變化,能够根据市场预期、客户需求更精准地定位目标客户、推出更富有针对性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进一步降低平台营销成本、提升平台营销体系整体效率。 (二)增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客户准入 传统消费金融(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主要是基于申请贷款用户的基本信息、产品信息、风险信息等数据,开发了针对零售信贷业务的评分卡与非零售信贷业务的评级模型,对贷款用户的信用风险等级进行了自动化、定量化的评定,并且在信用等级与评级模型的基础上将专家经验和自动评分、决策相结合,展开了一种“人工+自动化”的授信审批方式。尽管此类方式依然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目前在提供消费金融贷款服务上,银行机构依然占据主力军地位,达到消费信贷构成97%的水平,但是这种传统消费金融服务方式可能会造成行业结构性失衡,因为成年人仅仅能从银行机构体系内获取39.88%的消费金融贷款比例,从银行机构体系外获取22.85%的消费金融贷款比例,而其余37.27%的成年人则难以获得消费金融贷款。消费金融结构失衡情况如表2所示。 然而,通过运用金融科技方式,可以有效增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客户准入。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能通过用户浏览记录、停留时间等,获取其消费行为记录、社交记录,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要想实现精准授信,构建更可靠的客户信用评级模型,这就需要采纳更多的征信数据。目前也采用类似的方式:既利用专家经验,又注重大数据的分析与挖掘,从而构建起智能消费信贷方式。比如,首先,众多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通过对各类强变量(主要指金融交易数据,如借贷等)和弱变量(主要指金融交易之外的其他数据,如消费行为、地理位置、社交行为、通信记录等数据)的整合与分析,更加精准地评估空白或较少信用记录用户的信用水平。其次,利用系统自动申贷,对用户进行进一步验证,并用计算模型对用户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进行评估,设定用户的贷款额度和利率。 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客户准入、授信审批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多种金融科技方式切入,利用人工智能模式识别(指纹识别、人脸识别、声音识别等),知识图谱技术等对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和欺诈检测;同时可以利用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神经网络(ANN)技术等进行预测分析,从而减少人工干预,以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效率与准确性。 (三)有效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控制 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审批标准,在金融科技的赋能下,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更重视未来现金流而非抵押资产,兼顾还款意愿但又不限于还款能力(尤其针对件均金额<5 000元,平均期限<3个月的小额/短期贷款)。通常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会在用户发起贷款申请后,进行欺诈风险甄别、信用风险评估,最快在数分钟内对新老用户反馈授信结果,用户可在授信额度内进行消费并按期偿还本息,倘若用户出现逾期则需要采用多种方式加以贷后催收。 首先,反欺诈技术。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不良、坏账形成的原因中,欺诈风险(约占60%)显著高于信用风险(约占40%),而当前国内反欺诈领域技术逐渐走向成熟:一方面通过图像/活体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鉴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模型和算法能够发现欺诈行为。相较于信用模型的自我搭建,反欺诈模型更多地需要依赖外部合作平台,目前以百融金服、同盾科技为代表的反欺诈第三方平台已逐渐成为行业基础设施、遏制“多头借贷”乱象的重要支撑,初创平台反欺诈环节的标配。比如电子商务平台消费金融机构之京东数科集团为处理数据碎片化等问题,便通过构建数据模型体系来进行反欺诈①,该模型体系又包括大数据征信模型、用户画像模型、量化运营模型、风险管理模型,以数千个数字变量来评估用户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与用户画像等,而在风险管理中,常采用包括深度学习、图计算、生物探针等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申请评分、催收评分、行为评分、虚拟交易评分与套现交易识别。此外,众多分期购物平台(如乐信集团、趣店集团等)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积极推动各类信用建设,成立互联网金融反欺诈安全联盟、加入联合信用惩戒项目、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 其次,信用风险评估。互联网平台往往基于不断扩大的数据源来训练及优化信用模型,主要数据源包括内部(巨头生态数据和历史放贷数据)、公共机构(央行征信/政府事务/运营商等)、合作伙伴(电商/社交/游戏等)以及用户上传数据等。此外,通过筛选出历史还款记录良好的优质用户,对其提升授信额度、引导循环多次借贷,即通过增加坏账率较低的老客户续贷比例,也能够拉低整体坏账水平。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机构而言,其具有内部电商交易数据、消费信用数据、消费习惯数据等,故而通过以内部数据源为主即可训练与优化信用模型以提升风险控制。而对于网络借贷类消费金融机构而言,其内部数据主要为网络借贷交易数据,多元、综合性数据较少,而需要借助外部数据,包括公共数据、合作伙伴数据、第三方购买数据等做好信用风险评估。 最后,逾期贷款催收。当用户贷款发生逾期,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或自行或委外进行催收,根据逾期时间及金额大小采取App推送、短信、电话等不同方式。对于用户而言,其逾期行为将被写入央行征信记录、第三方征信平台(如芝麻分)或平台自身的黑名单库,将影响其未来新的借贷行为。在对贷后资金的详细运用情况监督的过程中,需要设定相对应的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并进行催收系统的建设。对那些虽然没有预期但是发出预警的客户要及时进行催收;而对于已经逾期的客户,便需要采取有效途径及时进行催收。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机构而言,尤其是“巨头”电商平台,由于具有丰富的数据源可以进行机器学习与训练,可采用人工智能方式为主进行智能催收,辅以传统人工贷后催收。对于分期购物类消费金融机构而言,具有一定的数据源与技术,但与“巨头型”企业对比差距较大,所以一方面采用金融科技方式自行催收,另一方面也委托专业催收机构催收。而对于网络借贷消费金融机构而言,数据源以及技术基础都最为薄弱,除了数家网络借贷行业“头部”企业有技术实力与资金能力支撑金融科技建设以自行发展智能催收,绝大部分企业还是选择委托外部专业催收机构予以贷款催收。 四、金融科技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应用中的问题与挑战 金融科技是一把“雙刃剑”,既可能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应用中带来积极影响:提升精准营销,增强客户准入以及有效提高行业的风险控制,也可能由于金融科技的内在“锋利性”,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应用中遭遇众多问题与挑战。 (一)金融科技滥用加剧行业竞争与监管套利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科技与消费金融的融合性不断增强,并不断重塑消费金融行业,引致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突飞猛进。然而,金融科技的滥用,也导致了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竞争加剧与监管套利。互联网消费金融经营主体与监管机构如图4所示。 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供给层面分析,按照消费金融资质分类,可以将其分为中国银保监会批复的消费金融业务资质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复的消费金融业务资质。其中中国银保监会批复的消费金融业务资质包括商业银行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资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复的消费金融业务资质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资质、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资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在金融科技的催化下,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无论是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还是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都在从事类似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供给主体持续增加,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竞争格局加剧。 从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层面分析,商业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当局为中国银保监会,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监管当局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虽然在金融科技背景下,前后双方都可以从事同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但是由于监管机构不同、监管程度不同、监管地域不同,所以便导致了行业监管套利问题。 (二)征信体系建设处于初级阶段,数据割裂问题严重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一个涵盖资产端、平台端、资金端、征信端等要素的金融生态系统,其中个人征信体系是互联网消费金融背景下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国内个人征信体系逐渐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 (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 为辅”的多元化格局,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不健全、覆盖面不广、维度不足,信息传导机制和约束机制尚未完全建立,[18]导致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在金融科技背景下存在着行业风险增大、不良贷款率提升、多头借贷凸显等问题。 首先,征信立法体系不健全。如果征信是金融的基础设施,那么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便是征信的基础设施。尽管我国征信业处于有法可依的初步阶段,但与域外发达国家的征信法律相比,我国在征信立法的质、量、面上都存有较大差距。虽然我国湖北省、上海市等已经颁布行政法规《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与《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明确了信息的采集、披露、共享、惩戒、安全等内容,但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专门的征信立法,缺乏有效的数据采集、共享、隐私保护条款。而且,地方性征信法律规范与行业性征信规范,在适用性与规范性方面,依然具有较大偏失。 其次,征信信息有效性不足。当前我国征信依然是以央行征信为主,央行信用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详细信息: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信贷信息(借贷还钱信息),非金融负债信息(先消费后负债的信息),公共信息(社保、公积金、欠税、行政处罚信息等)以及查询信息。尽管这些信息相对比较充分,但是在金融科技时代背景下,这些数据与互联网上的社交信息、交易信息、购物信息等大数据、动态数据相比,依然是小数据、静态数据,信息有效性有待加强。 再次,征信供给需求严重失衡。从征信市场供给来说,我国征信供给机构总体数量较少、实力较弱,与域外发达国家相比,这些机构在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数据挖掘等方面具有较大差距。从征信市场需求来说,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众多,各类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以及个人消费者对征信的需求旺盛。但是,我国拥有央行征信记录的仅仅3.8亿人左右,仅覆盖全国25%左右的人口,远远低于美国85%的征信人口覆盖率。总体来看,征信供给需求之间的矛盾与失衡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发展带来重大阻力。[19] 最后,征信共享机制并未打通,数据“割裂”问题严重。虽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8家民间征信机构于2017年成立了信联,市场上也出现一批非公有的征信公司与信用评级机构,但目前我国征信共享机制并没有有效打通,数据开放程度较低,信息透明度较差,众多信息零散地分割在不同机构与部门,数据“割裂”与部门“分割”问题严重。 (三)风控模型拟合与过度授信,导致金融风险高企 由于目前消费金融主要运用征信体系开展大数据分析,以此对客户进行贷前风险评估,并且风控模型与风控数据来源类似。此外,由于各类消费金融平台数量增速迅猛,但可授信客户仍是稀缺资源,消费金融客户爱扎堆聚集,易受身边人影响,因此各类消费金融机构为争夺、维护更多消费群体,促成更多交易,存在过度授信风险的情况。[20]在这样的综合背景下,我国消费金融行业整体的不良贷款率与风险不断提升。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以及行业调研数据,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行业不良贷款率快速上升,从2012年的0.56%,上升到2015年的2.85%、2016年的4.11%、2018年的8%,7年时间不良贷款率上升了10倍以上。而具体至消费金融行业“头部”公司为例,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从2013年到2018年,其不良率分别为5.48%、2.57%、3.69%、6.1%、6.9%、8.4%,而根据其招股说明书,2019年至今不良贷款率高达9.7%;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不良率从2013年到2018年分别为1.48%、1.59%、2.51%、3.26%、2.81%、3.15%(拨备计提后)。两家“头部”消费金融公司的不良率都呈现出稳中攀升的态势。 此外,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数据,我国居民杠杆率处于快速上升通道。从2012年到2018年,我国的居民杠杆率分别为29.70%、33.10%、35.70%、38.80%、44.40%、48.40%与51.50%,7年时间杠杆率上涨了21.80%。在宏观经济居民杠杆率加速上涨以及中观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不良率不断高企的双重背景下,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脆弱性逐年凸显。2012—2018年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不良率以及居民杠杆率如表3所示。 (四)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严重不足 在金融科技日新月异的数字金融时代背景下,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通过深化金融科技应用而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也由于金融科技的过度创新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重大冲击。在发展消费金融产业的同时,不能忽略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1] 1.数据信息保护不力 大数据不仅具有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建设性作用,同时也有让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触碰数据、占有数据、使用数据的机会和便利。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常常以“金融科技”为名,通过“爬虫”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或窃取、滥用、买卖、泄露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个人隐私,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数据信息保护存在严重不足,给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带来了重大信息非安全的破坏性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在黑市上泄露的个人信息便高达65亿次,平均每人信息至少被泄露5次,数据信息保护严重不力。[22] 2.违规催收问题严重 目前,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不良率、逾期率等风险指标不断高企,“催收难、催收贵”问题日益严重,贷后催收问题已经成为互联网消费行业发展的掣肘。此前行业普遍采用的电话自催和委托第三方催收都发生过恐吓、辱骂、诽谤或骚扰等问题,更有一些暴力催收的恶性案例。 3.客户数据安全和隐私问题突出 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之一是大数据的深度应用,然而,在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基础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数据的获取、使用、共享以及利用始终处于“灰色”地带,稍有不慎就触及法律底线,客户的数据安全与隐私问题容易遭受到严重挑战。 五、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科学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尽管金融科技广泛应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并不断重塑行业发展模式、征信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等,给互联网消费金融带来了技术突破与业务创新,但是金融科技的滥用同样带来了众多金融乱象问题。而且,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只有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更好地防范金融乱象,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 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需要着重处理3层关系:①发展与监管关系。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金融科技背景下的创新金融业态,依然是新生事物,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待监管,发展是行业的硬道理,边发展边监管,以“包容性监管”的视角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发展。②创新与传统关系。金融法治的目标在于金融自由、金融平等、金融公正、金融安全,无论是传统消费金融还是互联网消费金融,需要坚持“竞争中性”、公平竞争原则,只要所从事的金融活动本质上同为消费金融业务,就应该采取同样的法律规范与统一的金融监管,以防监管套利与竞争不公。③实质与形式关系。互联网消费金融是对传统消费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重构,以及消费金融产品的再造,[23]本质上依然是消费金融,所以金融监管要秉承着“穿透式”的实质监管,透过形式方面的现象把握实质方面的本质,根据产品属性、业务模式、资金来源、风险控制、数据获取等,实施实质监管。 (二)完善全国性征信体系,夯实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 虽然我国2004 年启动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并于2006年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征信服务与联网运行,[24]但是与欧美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的覆盖度、成熟度相比,我国依然处于长期落后的地位。 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创新型金融业态,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其采用的是无抵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个人信息作为新型“抵押品”,征信价值日益凸显。[25]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展业优势,主要依赖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系统以及外部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对此,亟待完善全国性征信体系,夯实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立与完善法定、全面、真实、动态、开放、共享性的全国性个人征信体系。①法定性原则:法律规范是征信的基础设施,唯有从法律层面建构起征信的制度基础,方可从全国角度健康有序地推进全国性征信系统的发展。②全面性原则:全国性征信系统应该坚持全面性原则,而不能局限于少维度的“小数据”,应该涵盖个人信贷记录、公共记录、查询记录、评估记录以及风险管理等多维度的“大数据”,全面披露完整信息。③真实性原则:全国性征信系统的数据必须要真实、客观,而不能虚假与主观化。④动态性原则:全国性征信系统应该坚持系统动态性原则,而不能局限于“静态数据”,而应该根据金融消费者情况的变化而系统更新数据,以有效保证金融消费者信息的真实与可靠。[26]⑤开放性原则:在我国征信体系供给需求严重失衡的情况下,需要保持开放性原则,在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为主导的背景下,积极辅助以市场为导向的征信机构,并对接在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数据,共同构筑“央行征信+市场征信”的复合化征信系统。⑥共享性原则:针对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征信共享机制没有打通,以及“数据孤岛”严重的问题,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共享、共用的征信平台,解决“数据孤岛”问题。 (三)增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科技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以金融科技为技术支撑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创新型金融业态,正在引领我国从传统金融向数字金融时代迈进。科技驱动下的消费金融创新既带来了行业快速发展,又可能因为其科技属性带来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甚至金融系统性风险,[27]具有非常大的风险“外部性”,这便迫使监管者必须予以有力回应。 然而,在客户准入、市场营销以及风险控制等层面都被金融科技重构的背景下,传统消费金融依然使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为核心的监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无抵押、无担保、小额分散化、去中心化的金融交易现状。 对此,必须在传统金融监管(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维度之外增加科技维度,塑造双维监管体系,即“金融监管=法律监管+科技监管”,这种创新监管方式需要以互联网监管为支撑,以数据驱动监管为核心,以人工智能监管为算法,构筑起分布式的协同监管、试点式的沙盒监管(Box Regulatory)、智能化的智慧监管为核心的科技监管,从而更好回应金融科技所内含的风险及其引发的监管挑战,有效应对金融科技视域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困境,防范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维护消费金融稳定。 (四)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消费者金融的法治精神 互联网消费金融(Consumer Finance),不仅是传统字面意义之上的消费金融,更是实质层面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该是消费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该体现消费者金融的法治精神。 1.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性依据 其一,现行构建于传统金融的金融审慎监管体系,容易与创新金融业态之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目标相冲突,导致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往往落后于审慎监管,戕害市场根基。根据泰勒的双峰监管(Twin Peaks Regulation),金融监管应当着眼于两个方面:①审慎监管,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②行为监管,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28]在某种意义上,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度关联,甚至可以等同使用。[29]但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一行两会”既实施审慎监管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又各自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承担消费者保护职责。此种纵向“分割”的监管机制,极易导致监管目标的冲突,导致监管者将金融机构的短期利益置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之上。 其二,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实质不平等问题。因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交易标的的无形性、交易内容的复杂性、交易方式的电子性、营销方式的专业性等特征,金融消费者囿于其资力、金融经验、金融辨识等因素的限制,较之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往往处于弱势。若一味强调形式正义,不仅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也极容易加剧实质非正义。现代实质正义与公平竞争的法治理念要求,更应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 2.保护金融消费者可能性路径 首先,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实施“双峰监管”。本文认为对于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中所遇到的监管困境,可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的“双峰监管”模式,既可以祛除行业监管与功能监管之弊病,防止监管交叉与空白,又可以祛除综合监管之弊病,防止目标冲突,促使两个监管目标的综合实现。[30] 其次,制定与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予以重新定义,传统消费者的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实际上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得到该法的全面保护,因此有必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另行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再次,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现行的“一行两会”三个监管机构之间都存在着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但是彼此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机制,对此需要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保护的沟通与协调;同时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内部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会,以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保护教育,并辅之以中立、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替代性金融纠纷解决机构(ADR),以切实保护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权益。 最后,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对具体监管条例予以明确。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信息的透明化、合规化披露,确保金融消费者的知悉权;设定“犹豫期”机制、“提前还款”条款,给予金融消费者充分自主选择权;防范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霸王条款”,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建立金融消费者适格性建议标准,可参考《上海市黄浦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闭门工作会议》规定:18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没有偿还能力的人士不能作为投资人;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私人信息;建立消费者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处于弱势群体之金融消费者给予法律援助;加强消费者普法教育,增强金融消费者法治维权意识;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注 释] ①关于模拟各类用户画像体系,具体包括个人资产识别、身份画像、履约历史评估、行为偏好、用户关系网络构建等。 [参考文献] [1]张立群.中国经济正趋向新常态[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1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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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recent years,with the rise of financial technology represented by the Internet,big data,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other technologies,the deep integration of Internet and consumer finance has been promoted,and the technology application of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widespread. Financial technology can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precision marketing of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enhance the customer access of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 and improve the risk control. However,in the process of application of financial technology in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a series of problems also arises:competition and regulatory arbitrage deteriorated by the abuse of financial technology,the imperfect development of personal credit system and “data island”,the financial risk caused by risk control model fitting and excessive credit extension,and the serious insufficient protection of financial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is regard,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promote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 Key words: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consumer finance;financial technology;financial regulation;digital finance (責任编辑:蔡晓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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