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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例女性杀人案件的行为学及心理学分析
范文

    刘英毫+李晓明

    [摘要]女性杀人在各类凶杀案中占的比例较小,主要由于女性的体力远小于男性,杀人之前的准备过程较长,多为情杀,极少出现激情、冲动杀人的现象。女性杀人的手法的选择与男性有很大的不同,男性杀人往往显得暴力和血腥,而女性则相对的温和些。以下是笔者在实际工作当中遇到的一起女性杀人案例。

    [关键词]法医病理学;女性杀人;行为学及心理学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2.281

    1 案例资料

    1.1 简要案情

    2015年8月10日,某区刑侦大队接到××镇派出所电话报称:“该镇A村X组的村民李某报案称其兄长李××(43岁)出门几天,今天在树林中被发现,已经死了。”

    1.2 现场勘验

    现场位于西至A村、东至B村的一条村间公路边上,该公路中间为灰白泥沙路面,两侧有草丛带,路南侧为菜地和树林,路北侧为树林。该路北侧树林有一缺口,缺口内地面为杂草及枯叶,自该缺口沿公路向西145米为李××居所。死者位于树林缺口处内地面上,头朝西南方向、脚朝东北方向,距公路路基150米,上半身呈仰卧位,下半身呈左侧卧位。

    1.3 尸体检验

    衣着检验:死者上身穿深色长袖T恤(第二颗纽扣脱落粘附在皮肤上),T恤双上臂前侧及胸腹部见黏附有灰白色泥土。死者下身穿蓝色牛仔裤,拉链完好、呈敞开状态。牛仔裤右侧臀部外侧、裤裆部前侧及双裤管前侧均见黏附有灰白色泥土。双脚穿休闲鞋,双侧鞋底及鞋边缘均见灰白色泥土,在牛仔裤右侧口袋内检见一部黑色手机及黑色钱包一个。

    尸表检验:尸斑呈近樱红色,尸僵已缓解,右前额部见一长3.5 厘米挫裂创,创缘较整齐,创角上锐下钝,未见明显组织间桥,两侧创缘伴有明显挫伤带,创腔深达颅骨,左颞顶部见3.0cm×4.0cm头皮挫擦伤,枕部见5.0cm×5.5cm范围散在性头皮挫擦伤。双侧眼眶布满蛆虫,左侧眼球结膜见点状出血斑,角膜重度浑浊,右侧角膜轻度浑浊,瞳孔隐约可见,直径为0.6cm。左下颌部及颈前区见散在性、凌乱且不规则性表皮挫擦伤。

    解剖检验:死者右前额部头皮下见5.0cm×6.5cm类长方形血肿伴出血,颅骨未见明显骨折,顶枕部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颈部浅层及深层肌肉出血,左侧舌骨大角骨折;心脏表面见点片状出血斑;胃内容物为乳糜状,量约250克。其余脏器未见明显异常。死者胃内容及心血毒化检验,未检出常规毒物及酒精成分。

    2 分 析

    2.1 死因及性质

    死者右前额部损伤未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不严重;颈部损伤特征符合掐扼所致,颈部浅、深层肌肉出血,舌骨骨折,具备机械性窒息损伤基础;球结膜、心脏见点状出血斑,指甲发绀,血液暗红色流动性,尸斑近樱红色,具备窒息死亡尸体特征表现。综合分析,死者颅脑损伤非致命性损伤,死亡原因系机械性窒息,系他杀。

    2.2 过程及方式

    死者体表腔隙部位布满蛆虫,基本可排除烈性毒物中毒可能;胃内容物排除常规毒物中毒可能、生前非酒醉状态;衣着完整,生前处非睡眠状态。死者头部、颈部分别受外力作用后,窒息死亡,其额、颞顶及后枕均有损伤,有明显生活反应,不符合窒息死亡后再次遭受外力打击作用所致。分析死者系神清状态下,颞枕、额部依次遭受暴力,进入昏迷或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后遭掐颈,窒息死亡;一人可以完成。死者衣裤上的泥土集中在双手、鞋部、双膝部及双大腿前、胸腹部前侧,而身后干净,而死者下颌部、颈部的掐扼损伤符合死者仰卧状态形成,说明其遭受头部打击与遭受掐颈非处同一位置,前者在路面,后者在树林。

    2.3 嫌疑人刻画

    死者青壮年,体格强壮,遭受打击时意识清醒,无明显抵抗伤,颅内损伤不重,说明其被袭击可能性大且头部所受外力不大;死者下颌部及颈部损伤多而凌乱,胸腹前有挫擦伤且衣服上有泥印,说明凶手曾骑跨死者掐颈,或曾对死者胸腹部踩踢。上述动作反映凶手“心狠而手不辣”,力量较弱,决心不大,多余动作繁多,存在泄愤行为及心理,作案手段较“猥琐”、不“大气”,符合女性杀人特征。

    2.4 侦破情况

    案件侦破后,嫌疑人为死者妻子,体质弱,长期积怨对其丈夫生杀意,尾随死者趁其路边方便时用木棒从后面打击死者第一棒,死者准备反抗,转身后又被打击一棒,死者反抗能力减弱,前倾倒地,后被嫌疑人拖到现场,跪在死者身上,双手卡颈10余分钟后离开。

    3 讨 论

    女性杀人在各类凶杀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小,主要是由于女性体力小,为了实现杀人的结果,一般都有一定时间的预谋。女性由于自身的生理、心理性格和在社会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等多方面的原因,杀人的动机以家庭矛盾和情杀多见,侵害对象也多以家庭成员或者以感情对象为主。本案动机即为家庭矛盾激化。[2]

    女性作案选择的作案场地大多位于室内,或非常熟悉的室外场所,常为女性居住点或经常走动之处。因女性犯罪一般具有发泄某种愤懑情绪的报复性,且大多具有恶逆变倾向,即先是受害人,后转为加害人,这导致杀人过程中体现出郁积情绪的集中爆发,同时由于女性作案方式的攻击性、暴力性、灵敏性差,因此除非针对小孩、老人等力量较弱的对象,女性较少采用力量型犯罪,杀人方式以投毒、勒、扼、捂或请他人协助多见,而如采用力量型犯罪时,作案过程必然是突然地、爆发性的、攻其不备、难以防范的,其选择的致伤工具都是具有巨大杀伤力、可以一击致命的工具,若没有此类工具,常常选择偷袭或突然袭击。本案嫌疑人即尾随死者,在居所不远处熟悉地带持木棒进行突然袭击,后进行掐颈。

    由于女性对自身(杀人)能力的不自信,唯恐死者不死或反抗,加之长期积压的怨愤心理,导致其在杀人过程中或完结阶段常伴有多余动作,如实施的连续的致命动作,疑似精神病人所为。在有的案件中,可以看到死者在受到致命打击后又受到相对轻微的损伤,如扼颈、掐颈等,很多行为给人以“多此一举”的感觉,或表现为“小家子气”。本案中,有致伤工具“木棒”的存在,掐颈杀人纯属多余,有泄愤及不自信心理。

    女性杀人案件确有一些共性可供参考,但仅就个案也不是所有特点均可以全部反映,同时女性作案时个体差异和受外界条件影响因素亦较明显,还需深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黄光照.法医毒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

    [2]周玉.转型期女性犯罪的社会学分析[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4):75.

    [3]肖兴政.犯罪心理学概论[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

    [4]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邱国梁.犯罪动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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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