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扶贫模式探究 |
范文 | 刘梦 [摘要]贫困是我国在社会问题探究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而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新事物的出现,我国扶贫模式也在发生不断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末,互联网传入中国,并且在中国蓬勃发展至今。而随着互联网在农村等偏远地区的不断普及,一种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新型扶贫模式就此诞生——电商扶贫。文章将互联网出现至今而产生的相关扶贫模式,以及相关学者的部分内容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对相同地域的扶贫工作有所启发。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商务;扶贫模式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2092 1引言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引进互联网技术,至今已有约30年。30年间,互联网在我国蓬勃发展。而近十年间,互联网在向农村不断普及,现已在我国农村实现了333%的互联网普及率。互联网在未来,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了新一轮的发展动力。而我国在扶贫方面,付出了无与伦比的代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行各业都搭上了互联网的红利,我们的扶贫工作,自然也会搭上互联网的快车。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明确提出了实行“互联网+”计划,这也表明了“互联网+”正式成为了一项国家发展战略。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实施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贫困要求的下达,互联网成为了发展贫困地区经济的高速路,成为了贫困人口的脱贫福音。 扶贫工作过去30年,那些能够靠政府帮助,自我努力致富的人已经致富成功,而如今尚未脱贫的,只有那些资源,环境等较为落后的,改革开放无法顾及的地区了。现在,就是又一轮的改革红利,而这一轮的红利,是最为便捷,最为快速持久的。国务院为了让这些地区能够享受到互联网的红利,特意刊发了《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在农村开展相关电子商务,让电子商务重构农村发展,将之变为农村扶贫的重要载体。《意见》也强调,至2020年,将开放、有序、诚信、法治、安全、绿色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初步建成。 2“互联网+扶贫”模式的现状 《意见》刊发之后,各地学者前辈关于“互联网+扶贫”的模式提高了许多相关论述,各个地方政府也出台实施了各项方针对策,以期能够利用互联网的福利,使得贫困地区能够脱贫成功,也不再有贫困人口。现将前辈们的部分观点及相关扶贫模式综述如下。 “互联网+农业”。即借助地方独特农业资源优势,构建自我商务平台。周文华提出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将农村农产品放在网络上销售,也即是“鼠标+大白菜营销”模式,促使農产品营销行业与互联网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得农产品实现一体化产销服务。这样,在降低农产品营销成本的同时,也实现了买卖双方的信息对等,品牌开拓发展等目的。孙百鸣、王春平将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划分了四种模式,即B2B、B2C、G2C模式及第三方交易市场模式。郑亚琴和杨颖在理论基础上认为农产品电子商务应该依托于政府的管理,政府的管理与监督模式对农产品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主要概述来说,这些前辈专家学者主要将互联网与农产品资源相结合,以互联网为平台,将本地的农产品放在网上销售,进而错开中介,让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连接,使得产品从成本上降低,从而有了销售价格上的低廉,让农产品能够更好更多地卖出去。也就是说,这些方法及理论总结起来,就是“互联网+农村电商”模式,以农村个体户,贫困户为一端,以政府企业电商平台为纽带,连接消费者。而“互联网+农村电商”精准扶贫模式目前存在自上而下、借台销售两种主要模式,利用孙百鸣、王春平两位学者所提出的四种模式而言,B2B就是企业对接企业,让企业在农村进行主导,也就是说,这种模式是不由农产品生产者所控制的,只能被动的接受企业的相关经营计划,而生产者只能作为产品提供者的角色存在。G2C则是将企业换做了政府,由政府作为主导,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电子商务,同样不以生产者为转移,并且这个过程涉及政府职能的重构与业务流程的再造。B2B、G2C两种模式都是自上而下的模式经营,由上层作为业务指导,生产者只负责生产,相对于B2B而言,这两种模式能够减少生产者的劳动损失,能够根据相应的计划进行相应的生产,不必付出多余代价。而B2C 就是商对客的销售模式了。也就是生产者直接面对消费者以及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这种模式下,做得最好的是淘宝、京东等,它以网络零售业为主,大部分是借助于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也就是借台销售模式。相对来说,这种模式能给予生产者最大的自由,但对于生产者来说,这又是最费力的一种。 3问题及对策 (1)观念陈旧。如今在农村,依旧有不少的旧观念,并且由于他们没有接触过太多的互联网知识,从而对于互联网有所陌生。我们需要政府加大对于互联网知识的宣传,提高互联网普及率。 (2)人才培养。人才是所有行业最重要的资源,地方政府要发展电商扶贫,就必须加大人才培养,加强留住外出务工人员,他们在东部较为发达的城市生活过,有知识,有见识,是发展农村电商重要的人才。 (3)平台制约因素。相对来说,如今的平台有地方政府自建平台,也有大型企业,如阿里、京东等自由交易平台,但是这些平台的竞争力度比较大,对于尚需要政府扶持的地区及当地个体户而言,是不利的。所以需要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地区因地制宜地进行产业关联建设,找准市场,减少因为平台制约而产生的不利因素。 (4)互联网资源分布不均。互联网资源与农产品资源相脱节,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互联网资源多,但农产品资源少;而经济欠发达的内陆省份农产品资源多,但互联网资源少。对于贫困地区,就更为不利了。所以必须要政府出面,将相应的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加大网络普及力度。 (5)平台营销信息滞后。“互联网+电商扶贫”模式要求能获得及时的关键性信息,但目前的多数平台信息都是雷同内容,表面文章。再有,由于互联网信息交互加快,这就使得信息发布系统需要实时跟新信息,这就导致了平台信息可能尚未发布就已经失效了。平台信息的滞后,可能为产品营销带来严重的后果。有数据显示,我国涉农网络平台约 4万个,但网站IP活跃量在1000次以上的仅有 30%,还有大批的网站处于沉睡状态。由此可知,我国互联网网站利用率的低下。 (6)物流制约因素。在整个生产消费过程中,物流在其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物流伴随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全过程。然而,在农村还有大片地区尚未有完整的公路,这使得“互联网+”陷入一个瓶颈状态中。现阶段的农村物流尚处于初始阶段,在市场法则下,只有物流规模化、组织化、高水准化才能使得农产品有利可图。所以,现今的政府也需要在农村物流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此构建一条完整的服务链。 (7)法律环境制约因素。我国尚未完善对于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网络上虚假信息多,违法犯罪的阴暗面也潜藏其中,这也造成了网络交易的空洞化,不规范化,以及虚假化。所以这方面,还需要国家层面来完善。 4结论 总的来说,我国在扶贫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而国家也希望借助“互联网+”的红利,为我国的扶贫脱贫带来新的方式方法,专家学者们,也从各个方面为“互联网+扶贫”计划做出自己的贡献,“互联网+电商”模式也是当下最惹人关注的扶贫模式,从扶贫方面讲,“互联网+电商”模式也能切实可行地使得地方早日脱贫。 参考文献: 季志“互联网+”行动开始[J].卓越理财,2015(4):1672-5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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