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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范文

    [摘 要]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大多数公办高职院校已积极实施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提升了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促进了内管干部的勤政廉政建设。但经济责任审计仍存在独立性不足、审计力量薄弱、责任界定难、审计结果应用难等问题,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若干对策,以更好地服务于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关键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3.175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浙江省的大多数公办高职院校已积极实施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对内管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内执行财政法规、履行经济决策、廉政建设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客观评价,促进了内管干部勤政廉政建设。但是由于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和实践的不足,笔者在审计实践中仍遇到不少问题,甚至遇到不小的阻力。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与预期的差距要求我们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以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1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1 独立性不足

    独立、客观、公正是审计职业道德最重要的三个概念,独立性也是审计的灵魂,唯有保持与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及被审计内管干部的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才有可能使审计报告保持客观、公正,否则会削弱审计人员做出不偏不倚审计判断的能力。据笔者调查,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部分学校完全由内审部门独立审计;部分学校采用联审制,即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但最后决策权在内审部门。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会面对“老熟人”“老同事”“老领导”,存在“自己人审自己人”的嫌疑,因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天然地存在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如审计的内管干部是科研处负责人,那内审部门相关人员的科研项目申报是否会受到影响?是否会影响到职称评审?答案显而易见。

    1.2 缺乏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不同,其职责和义务亦有较大差异,因而审计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理论上要求适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如某教学单位如系部或二级学院的负责人与行政部门如财务处的负责人,两者的职责和义务有明显差异,审计的具体内容、审计依据、审计方法极具差异化,但是由于缺乏差异化的评价标准,内审人员很难对承担不同职责和义务的内管干部进行客观评价,甚至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可能会影响教学类和行政类内管干部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1.3 审计力量薄弱

    根据《实施办法》,内管干部的审计内容涵盖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支出的真实、合法、预算执行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收入的依法组织、预算完成情况等10个方面;涉及的审计依据更是广泛,有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和下达的通知、指示文件等;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等;同时内管干部是学校的核心管理队伍,如出具不客观、不公正的审计报告,将极大影响内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因而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极高,不但要有优秀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良好的协调能力,更要具备精湛的审计业务能力。但各高职院校的内审部门及审计人员的配置难以满足高要求、高期望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各院校普遍存在内审部门权威性不足,配置的专职人员少(普遍为1~2名),更缺乏经验丰富、德才兼备的专业审计人才,从而极大地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

    1.4 责任界定难

    针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管干部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其中直接责任有五种情形、主管责任有二种情形。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审计实践作中,许多重大决策或经济事项的做出涉及不同的部门,此时划分责任难之又难。如当审计证据似乎表明某内管干部可能存在个别违规现象的敏感问题时,该内管干部寻找各种理由,解释责任,如该问题是其他部门缺乏内控制度导致的,其他部门负主要责任,他是次要责任,或借口报销凭证上有主管领导签字,他仅负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等,不敢轻易签字确认,甚至拒绝接受审计意见,拒绝签字。而作为审计人员如想继续界定责任,则必须深入追查以寻找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审计时间的延长,抑或出现难以预见的审计风险,同时也缺乏相关的客观的、刚性的评价标准,最后内审人员为了尽快顺利出具审计报告,采取妥协的方法,进行模糊定性,规避直接责任,仅承担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

    1.5 审计结果应用难

    根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归入被审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但是《实施办法》及高职院校自身出台的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都未予以明确或做出强制性规定;同时由于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天然地缺乏独立性,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很可能是妥协的产物,并不全面而客观,导致花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形成的审计报告并未被各方充分理解和认可,在干部任免、考核中也极少被有效、高频率地使用,甚至束之高阁。

    1.6 未充分应用新兴的审计技术

    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许多高职院校仍以传统的审计技术手段为主,很少使用联网审计等新兴的信息化审计技术。审计人员仍以到“现场找线索”为主,把大量的时间花费在审阅纸质的原始凭证上,试图通过审阅凭证查找被审计内管干部存在问题。对个别业务较多且复杂的部门,传统审计技术无异于“大海捞针”,而且现场审计时间长、成本高、覆盖范围窄,审计资源共享程度低,审计效率、效果难以得到有效提升。

    2 提升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绩效的对策

    2.1 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开展任何审计工作的基本前提,也是保证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目前,大多数的高职院校都有独立的审计处(一般与纪检联合办公),也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及管理制度,看似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实则仅是机构独立,而在具体审计过程中由于可能的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如课题申报、职称评审、教学评价、年终考评等依赖于被审计内管干部及所在的部门的决策,审计人员无法做到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审计结果也不具备客观公正的基础。为此我们认为,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一是解除审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审计人员的课题申报、职称评审、年终考评等的决策权赋予重大事项决策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被审计部门和负责人应予以回避;二是建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或书记担任组长,以提升执行层次,增强审计的权威性;三是结合学校的年报审计,将部门及部门负责人涉及的经费等财务事项完全外包给有经济责任审计资质的會计师事务所,内审部门及人员仅为联审人员,不参与审计结果决策,审计结论经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以会计事务所的名义独立发布。

    2.2 制订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内管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行政事项管理为主和教学事项管理为主的被审计内管干部评价标准应有所不同,因此内审部门应统筹规划,并牵头制订差异化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标准。重大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职称评审、招就业、工程招投标等易滋生腐败行为的重点行政事项管理部门,可重点评价内管干部的目标完成情况、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货物工程采购的合法性、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廉洁从政等责任的履行情况,侧重于风险性、合法性、合规性评价;而以教学事项管理为主的内管干部(如二级学院或系部的负责人)则重点评价其领导的部门及本人的制度执行情况、重大决策的规范性、科研经费的使用、个人廉洁从业情况等,侧重于执行力、合规性、绩效等的评价。另外评价标准应经被审计部门的广泛讨论和认可,否则该评价标准缺乏执行的基础,甚至可能成为空中楼阁。

    2.3 “外引”和“内培”相结合,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经济责任审计专业性强,政策性要求高,因而对审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也极高。鉴于审计人员数量和质量的不足,我们应“外引”会计事务所以完成被审计内管干部及部门的财务事项审计;在编制范围内,积极引进具有丰富经济责任审计经验的从业人员,如政策允许的话,也可以适当招聘兼职的校外优秀审计人员,其好处有二:一是满足数量要求;二是有助于提高独立性。同时,学校应着眼于审计人员的内部培养,鼓励现有内审人员进修或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或允许前往会计师事务所挂职锻炼,以提升现有内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2.4 排除干扰,正确界定责任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后果包括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其中直接责任是指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等,对被审计内管干部而言,直接责任意味着极为严重的不良后果。因而,如果审计中发现内管干部存在可能承担直接责任的事项时,在保证独立性的前提下,内审人员应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直接请示,力求排除干扰进行延伸审计,以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内管干部的责任履行情况,并根据《实施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的规定,正确区分主要责任是本部门还是其他部门,正确界定是直接责任还是领导责任,抑或是主管责任,做到不冤枉不姑息。

    2.5 制度保障,公开和合理使用审计结果

    学校如能广泛使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则必将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学校应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出台关于审计结果使用的相关制度,以确保审计结果能被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科研等部门合理使用。经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本人签字认可的审计结果应当按制度规定作为内管干部职务升迁、职称评审、考核及奖惩、其他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增强审计结果的阳光化和监督的全民化,提升教职工对内管干部后续管理的监督力度,以提高内管干部对审计结果的重视程度,促进被审计内管干部及所在部门加强管理、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最终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内管干部廉洁勤政的审计目的。

    2.6 与时俱进,应用信息化审计

    传统审计耗费时间长、审计风险大、经济成本高,因此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与时俱进,合理使用信息化审计。借助现代信息化技术,对接学校财务核算系统和OA系统,实施联网审计,实现远程采集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实时获取审计证据并进行分析评价,如此经济责任审计无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将展现极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也能显著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采用嵌入式审计模块技术,在相关系统中嵌入审计模块,审计人员可以对被审计内管干部的某一经济活动如课题立项到报销进行即时和完整的审计监督,较好地解决了内管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碎片化、信息的孤立性及事后审计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审计难题,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有效降低审计风险。当然信息化审计并不是全盘否定传统审计,内审人员也要充分利用现场审计等采集相关审计证据,以更完整、更客观地评价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参考文献:

    [1] 黄艳玲.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 [J].财经界:学术版,2015(6).

    [2] 贾云洁,李园建,时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现状、问题与创新——基于江苏移动公司的案例分析 [J].财会月刊,2014(3).

    [作者简介]王章友(1969—),浙江杭州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信用管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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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07:39